按表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要求的0.8
倍控制
a>6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要求控制
注:
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建筑间距为两幢建筑主要外墙面的最小距离。
第二十四条非住宅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
距及防火间距的前提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表4—1的规定
控制。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西、北侧时,按表4—1的0.9系数计算。
(三)中小学教学楼、四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之间,以及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间距,一分区按表4—1的1.2倍系数计算,二、三、四分区按表4—1的1.1倍系数计算。
(四)居住建筑与建筑计算高度4米以下的门卫房、车库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物的间距,应当符合相应设计规范,且不小于4米。
(五)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相应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及防火间距的前提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分区以内的按表4—1的0.8系数计算。
(二)二、三、四分区以内的按表4—1的0.7系数计算。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间距可以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二十七条沿建筑用地红线和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燃气管线等保护带的建筑物,与用地外建筑物距离除符合第四章间距规定外,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等相关规范的规定,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建筑退让要充分考虑城市主次干道、滨水区、
城市公园、广场的视觉景观效果,临街居住建筑与道路红线之间布置以园林绿化为主的景观过渡带,塑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形象。
第二十九条建筑后退非临道路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按表
5—1规定控制。
表5—1建筑后退非临道路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建筑退界距离
最小距离(米)
地面建筑
多、低层长边
≥0.45H(二、三、四分区)
3.0(低层)
6.0(多层)
≥0.5H(一分区)
多、低层山墙
≥3.0米
3.0
高层主要朝向
≥0.225H(二、三、四分区)
12.0
≥0.25H(一分区)
13.5
高层次要朝向
≥0.15H
9.0
地下建筑(含汽车坡道、化粪池、消防水池等)
≥0.7H(地)
3.0
低于规定值时,建设单位要进行施工安全专项论证
注:
①H:
临地界的建筑高度;H(地):
地下建筑高度。
②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米高度计算退界距离。
③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工程,除按80米高度计算退界距离外,还需按日照分析进行相应退距。
4点式高层住宅高度超过60米时,按60米高度计算退界距离。
5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楼退地界距离按表5—1的1.2倍系数计算。
第三十条临街建筑相邻地块双方协议同意,在满足消防的前提下,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筑物两侧山墙可毗邻建设,毗邻的建筑物两侧山墙原则上不允许开窗。
第三十一条新建建筑位于已建永久性建筑附近,由于历史原因,已建永久性建筑未按规定退界时,新建建筑不仅要符合自
身退界距离,而且与已建永久性建筑的间距要符合第四章的规
划要求退让道路红线。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2控制
表5—2各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
80米及
以上
≥60米且
<80米
≥30米且
<60米
≥24米且
<30米
24米以下
基本退距(多低层建筑红
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10米
8米
5米
4米
3米
高层建筑红线后退道路
红线距离
在基本退距的标准上再退10米
超高层建筑红线后退道
路红线距离
在基本退距的标准上再退15米
注:
①高层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多层控制
②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
③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二、三、四分区按表5—2的0.9系数计算。
第三十三条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表5—3控制:
表5—3道路交叉口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
80米及
以上
≥60米且
<80米
≥30米且
<60米
≥24米且
<30米
24米以下
基本退距(多低层建筑红
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15米
12米
9米
8米
6米
高层建筑红线后退道路
在基本退距的标准上再退10米
红线距离
超高层建筑红线后退道
路红线距离
在基本退距的标准上再退15米
注:
①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控制边线。
②位于不同等级道路交叉口的,按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标准执行。
③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二、三、四分区按表5-3的0.9系数计算
第三十四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医院、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聚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设置临时停车场、出租车临时等候及下客区域。
第三十五条计入建筑面积的地面建筑物不得超出建筑红线,落地构筑物也不得超出建筑红线。
底层为商业的建筑物,非落地飘窗离地高度大于3.3米时可外挑,外挑尺寸不得大于0.6米。
雨蓬外挑后超出建筑红线的尺寸不得大于1.5米,外挑部分
净高不小于4米,且底层不得落柱。
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内部道路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2米。
第三十七条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顶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第六章商业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商业商务区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十九条商业商务区的建设项目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在满足规划确定的路网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考虑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土地的整合开发。
第四十条建筑布局及高度不应影响相邻地块现状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第四十一条商业商务区的商业综合体后退临街道路红线按第三十二条内多层建筑后退标准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执行。
第四十二条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四十三条相邻地块可设置通道连接,连接方式分为空中廊道式和地下通道式两类,分别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商业建筑修建空中廊道,空中廊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米,廊道下部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8米。
廊道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二)地下空间可连通,地下通道净宽不大于7米;当地下通道穿越规划步行街时,要预留城市管网走廊空间,且保证地下连接通道上顶板距规划地面标高的距离不小于2米。
(三)空中廊道或地下通道的范围从建筑外墙连接处计算起止点,廊(通)道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第七章绿化管理
控制
第四十四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表7—1规定
表7—1
建设项目分类
绿地率(%)
一分区
二、三、四分区
居住用地
≥40
≥35
商业用地
≥15
≥10
行政办公、教育、医疗用地
≥40
≥35
文化设施用地
≥35
≥35
宾馆、饭店用地
≥35
≥30
体育场馆用地
≥15
≥15
第四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绿地,由规划主管部门现场设置永久性绿线公告栏,明确绿地的性质、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及坐标。
临时性公共绿地,由规划主管部门现场设置公告栏,明确用地的性质、权属。
第四十六条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绿化在保证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栽植中高乔木,覆土深度不小于1米;栽植小乔木,覆土深度不小于0.7米;栽植灌木地被,覆土深度不小于0.4米。
第四十七条建设项目临街透景围墙后退用地界线设置,透景围墙外至用地界线全部设置为绿化,并将其融入城市公共绿地,小区透景围墙距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
第四十八条居住用地(含其它用地兼容的住宅部分)或居住兼容其他性质用地,鼓励设置对外集中绿地。
对外集中绿地应设置在小区透景围墙以外,绿地的面积不低于小区绿地总面积的15%,进深不小于8米,临街长度不小于20米。
第四十九条居住用地透景围墙与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地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的有效补充,鼓励营造为立体坡地绿化。
第五十条临街透景围墙后退形成的围墙外绿地、对外集中绿地、捐建的公共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竣工验收,建成后移交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绿地时,应对原有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