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科技学院保险学复习资料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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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科技学院保险学复习资料综述

保险学原理

复习重点

重点章节:

第七章、第八章

第〇章引言

一、保险业发展现状的指标

(一)保费收入

(二)保险密度:

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反映了该地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取决于国民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单位:

元/人

(三)保险深度:

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取决于一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保险业的发展速度。

单位:

%

(四)保险补偿率:

保险赔付金额占当年全部损失的比例

第一章风险和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风险及其对策

(一)风险定义[P1]

1、风险:

损失的不确定性(损失的可能性或事件出现的概率)

2、损失的条件/风险因素

1)物质条件:

违章操作、不可抗力,有形风险因素

2)道德条件:

故意破坏,无形风险因素

3)心理条件:

买了保险疏于防范(出门忘拔钥匙),无形风险因素

3、损失的原因

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

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害的直接的、外在的原因,是损害的媒介物。

交通事故、火灾、地震等

(二)风险种类[P1]

1、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P1]

1)纯粹风险:

只有损失可能性(不赢利)的风险。

如疾病、死亡、交通事故等

2)投机风险:

具有赢利和损失两种可能性的风险。

如炒股

3)特点:

二者可能交叉影响,如购置土地、环境污染

只有纯粹风险才具有可保性

大数法则适用于纯粹风险

2、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P2]

1)静态风险:

在经济结构没有发生变化条件下的一些不规则的自然行为和人们的失当行为形成损失的可能性。

如火灾、地震、暴风、盗窃等。

符合大数定律。

2)动态风险:

政治、经济、科技发展等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引致的风险。

如:

政府经济政策的改变、新技术的运用、产业结构的调整、政变等,涉及面较大。

3、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P2]

1)客观风险:

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之间的差距。

随风险单位数量增加而减少

2)主观风险:

由于精神和心理状态所引起的不确定性。

相同情况不同个体得出不同的决策

4、重大风险与特定风险[P2]

1)重大风险:

影响社会及群体的风险,如地震、通胀、洪水等、政府必须以社会和政府保险方式加以资助,如失业保险

2)特定风险:

影响个人和单位的风险

(三)纯粹风险的分类[P3]

1、人身风险:

未老身故、年老、疾病、失业,或称人寿、健康和收入损失风险

2、财产风险:

与财产风险相联系的直接、间接损失和额外的费用开支

3、责任风险:

由于个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过失人负有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无上限,无保险需个人赔偿,如医疗职业责任保险

4、信用风险:

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四)风险管理方法及适用情况[P4/501]

1、风险回避

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采取主动放弃或改变该项活动的方式。

是一种最彻底、最简单的方法,但却也是消极的方法,通常会受到限制。

实现条件:

某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相当高时;在处理风险时其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

2、风险自留

分为:

主动自留、被动自留

实现条件:

由于缺乏知识或由于判断失误所致;估计某种风险损失微不足道,企业本身可以安全承担;处理风险的成本大于承担风险的成本,部分或全部承担;不可能转移他人的风险

3、损失控制

包括:

防损、减损

实现条件:

损失控制常在损失幅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下采用。

4、风险转移

1)非保险转移

出让转移——投机风险(股票);

合同转移——企业将具有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承包给对方,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对方承担风险损失的赔偿责任。

(承包合同、股份有限公司)

2)保险转移

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

(五)可保风险的必备条件[P5]

1、大量同类的风险存在:

能预测损失的频率和程度(概率论和大数法则)

2、损失是意外的:

随机;避免道德上的危险因素

3、损失必须可以确定(或预测)的:

原因、时间、地点和金额等

4、风险必须是分散的:

若同时发生,分摊损失失效。

对付巨灾损失的方法:

再保险;分散到更宽的区域

5、保费负担必须合理,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够承担。

适合损失频率较小,程度较大的风险

二、保险的定义

(一)保险的定义[P5]

1、经济学角度:

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2、法律角度:

一方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

同意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被赔偿损失的一方为被保险人。

1)具有互助性质——分摊损失

2)是合同行为,保险双方订立合同——保险单

3)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目的

3、《保险法》: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三、保险学说

(一)损失说[P7]——保险学说的主流

1、损失赔偿说:

保险是赔偿损失的合同。

代表人物有英国的马歇尔(M·Marshall)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

2、损失分摊说:

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合作的事实,因而把损失分担这一概念视为保险的性质。

代表人物有德国的华格纳(A··Wager)

3、风险转移说:

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损失赔偿是通过众多人把风险转嫁给保险组织来实现的。

是对损失分摊说的一种补充。

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魏兰脱(A·H·Willet)和休博纳

(二)非损失说[P8]

1、技术说:

认为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此比例进行分摊,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共同特征。

代表人物为费芳德(C·Vianta)

2、欲望满足说:

以保险能满足经济需要或金钱欲望来解释保险的性质。

被保险人缴少量保费取得较多补偿,体现了保险的经济保障作用。

代表人物:

戈比、玛纳斯等

3、相互金融机关说:

保险作为应对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关,是以发生偶然性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

倡导者米谷隆三

(三)二元说[P9]

财产保险以经济补偿为目的,而人身保险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是非损失保险。

四、保险的一些特性

(一)保险与赌博和投机[P9]

1、保险是纯粹风险,不可能赢利;赌博和投机存在赢利的可能性。

2、保险双方在防损方面有共同利益;赌博赢家以输家的损失为代价

3、保险能减少风险,投机不能减少风险。

(二)保险与救济[P9]

1、保险可能是商业或非商业,必须受保费。

是合同行为。

2、救济纯粹是施舍行为、慈善行为。

(三)保险与储蓄[P9]

1、保险具有互助合作性质,储蓄是自助行为

2、保险对付意外灾害(风险),储蓄主要用于预计的支出

第二章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一、商品生产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一)保险产生的前提: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

(二)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商品的生产和交换。

二、海上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一)萌芽[P17]——共同海损

1、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商法。

“共同海损”基本原则:

“凡因减轻船只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

2、共同海损牺牲:

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

3、共同海损费用:

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

(二)雏形[P17]——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

1、公元前800-700年希腊、罗马、意大利

2、冒险借贷(船舶抵押借款):

出航前,船主以船货为抵押品向放款人借款。

若平安到达,履行借贷合同,归还本息和,息高一倍;若途中出险,合同取消,不必归还。

保险本质:

借款=赔款(预付);利息溢额=保险费

3、无偿借贷:

出船前船主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先付定金。

若平安到达,借贷合同取消,资本所有人不用归还名义借款;若途中出险,借贷合同成立。

资本所有人向船主偿还名义借款,称无偿借贷。

保险本质:

名义借款=赔款;定金=保险费

(三)发源地[P18]——意大利

1、11世纪末,意大利人控制了东西方贸易的中介

2、第一张保单:

一个名叫乔治·勒克维伦的热那亚商人在1347年出立的一张承保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保险单

3、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

于1424年在热那亚出现

4、1468年:

威尼斯制订了有关保险的法令

5、1523年:

弗洛伦萨制定了较完整的条例,规定标准保险单的格式

(四)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P19]

1、14世纪,海上保险传至英国,伦巴第商人在伦敦的一个特定地区开展贸易和生活,该区被称作“伦巴第”街

2、1586年,皇家交易所,为海上保险提供交易所

3、1575年,皇家交易所内设立保险商会,保险单登记、制定标准保险单和条款

4、1601年,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设仲裁法庭

5、“劳埃德”咖啡馆:

海上保险交易中心,主要经营业务:

水险,财产险,航空险,汽车险,新技术险

6、劳合社委员会:

1)劳合社性质:

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保险社团组织,或称为劳合社市场

2)劳合社特点:

本身不经营保险业务,只为保险人提供场所及有关服务,

劳合社的会员主要是个人而不是法人组织;

会员自由组合,可组成“承保人集团”(underwritingsyndicate);

投保人要向劳合社投保必须通过经纪人制度(brokerage)。

四、其他保险的发展

(一)火灾保险[P23]

1、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前身

2、世界上第一个政府火灾保险组织——汉堡火灾保险社

世界上最早经营的私营商业火灾保险——伦敦的一家火灾保险事务所1667年

世界第一家专业火灾保险公司——凤凰火灾保险公司1680年

最早的股份公司形式的保险组织——太阳保险公司

现代保险之父——尼古拉·巴蓬

美国第一家火灾保险社——本杰明•富兰克林在费城创办

(二)人身保险[P25]

1、早期互助形式:

支付丧葬费用、遗属救济费用。

美国最大人寿保险公司——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

2、海上保险包括人身保险

3、1551年德国,儿童强制保险

4、现代养老保险思想:

17世纪,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佟蒂提出了联合养老的方法

5、1693年英国埃德蒙•哈雷根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为现代人寿保险制度的形成奠定了科学的数理基础。

6、1762年,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伦敦公平保险公司的成立,以生命表为依据来计算保险费,标志着现代人寿保险制度的形成。

(三)责任保险

1、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向铁路公司提供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

2、1850年左右英国颁布《雇主责任法》

3、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逐渐有国家把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定为法定保险,并普及到其他国家

4、责任保险直到20世纪才有了真正成熟的发展。

从70年代开始,责任保险获得了全面、迅速的发展。

第三章我国保险发展简史

一、旧中国的保险业[P28]

1、第一家民族保险公司:

1885年李鸿章设立的“仁济和保险公司”

2、另外一种说法:

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是1865年的上海义和公司保险行

3、第一家华资开办的人寿保险公司:

1912年黎元洪与海外华侨合资兴办的“华安合群保寿公司”

4、20世纪30年代是旧中国保险业的鼎盛时期

二、新中国保险事业的创立与发展[P34]

(一)建国初期的整顿阶段

1、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标志着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

2、1952年12月,外国保险公司在华的垄断地位彻底改变,种种特权被取消,业务来源锐减,至年底已全部自动申请停业,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二)1958-1980期间的中断

1、1958年10月,西安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

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

2、1959年起,国的国内保险业务除上海、哈尔滨等地继续维持了一段时间外,其他地方全部停办。

三、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新阶段[P37]

1、1984年,中国人保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

2、1991年4月,交通银行保险业务部分离出来成立太平洋保险公司

3、1988年,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立

4、1985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颁布

5、1995年,《保险法》颁布

6、1996年,成立5家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年”;中保集团成立,首家分业经营企业

7、1998年,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放宽

8、1999年,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

9、2001年,中国入世,保险市场逐步开放

10、2003年,修订后的《保险法》实行

四、我国保险业现状

1、保险业持续快速增长

2、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相对落后,差距大

3、我国保险业发展前景潜力巨大,空间广阔

4、推动我国保险发展的因素

1)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百姓收入稳步增加

2)医疗、养老、教育、就业等制度的改革

3)各种天灾人祸不断,激活了人们的保险意识

4)保险消费观念逐步成熟

5)保险公司治理机制的改革,使保险公司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及营销能力大大加强

第四章保险基金的形式和规律

一、马克思关于保险基金的理论

(一)马克思将保险基金理解为后备基金(历史局限;多种形式)

1、建立保险基金的必要性[P41]

2、保险基金是剩余产品(剩余价值)的一种扣除[P42]

3、资本主义的保险公司既为整个资产阶级平均分摊损失,又分享剩余价值[P43]

4、社会主义也必须建立保险基金

二、保险基金的主要形式

(一)保险基金[P44]

1、集中的国家财政后备基金

用于战争、外敌入侵、国家失误等,企业亏损和意外事故不得动用。

2、专业保险组织

常见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多渠道)

养老保险、医保、各种社会福利和救济事业

劳动保险;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4、自保(分散形式的企业后备基金)

一般是大型企业自己筹集的保险基金,自行补偿灾害事故损失。

如中石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

自保基金有限,难以补偿巨灾风险

国外有专业自保公司,一般采用再保险的方式来分摊风险。

(二)保险资金

特指专业保险组织的保险基金

三、保险资金运动的一般规律

(一)运动过程[P48]

1、保费收取:

概率为基础

2、准备金的积累运用:

提留各种准备金

1)保险公司当年的保费收入减去费用、赔付、税金外并不是当年的利润,还要扣除各种准备金

2)运用暂时闲置的大量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重要职能之一,投资是保险公司的派生职能

3、经济补偿(有条件返还)

第五章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一)分担风险(分摊损失)[P50]

1、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实质是将风险分担给全体被保险人。

损失分摊的关键是用大数法则预测损失。

2、费率构成要素:

预计赔付+经营费用+意外损失准备金-投资收益

3、常见的几种分布:

二项分布、正态分布

(二)补偿损失职能[P55]

1、通过将参加保险的全体成员所交保险费建立起的保险基金用于对少数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受到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2、人身保险存在非补偿成分,绝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一)投资职能(积累资金)[P56]

1、投资是保险经营的主要业务之一——设投资公司

2、投资是保险公司收益的重要来源——投资收入弥补承保亏损

3、投资是扩大保险社会影响的重要手段——巨额资金投回社会,促进社会生产

4、保险投资遵循的原则

在确保投资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争取最大的收益,同时兼顾一定的流动性原则。

1)安全性原则——基本原则(分散投资)

2)收益性原则——核心原则

必要性:

——人身保险必定给付的特点决定

——人身保险中分红保险业务决定

——受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可能性:

投资收益率

3)流动性(变现性)原则——重要原则

必要性:

——理赔原则的要求“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养老保险金的发放要求

——提供退保金的要求

5、保险投资的主要方式

银行存款、政府(金融、企业)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

(二)防灾防损[P58]

1、原因:

丰富的防灾减损经验、乐于宣传防灾防损、业务经营促使投保人重视防灾防损

2、意义:

既赔(分摊)又防(减少)

3、损失管理服务

4、保险公司是专业人员知识密集型企业,需要大量不同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几乎囊括了所有的行业。

三、我国保险的作用

(一)改变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统包下来的行政补偿办法,使灾害事故损失能及时得到补偿,保证社会生产和经营迅速恢复[P61]

时效性:

财政补偿冲账核销,不利于恢复生产;保险理赔迅速

范围:

财政补偿限于国企;保险其他单位,农村

(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完善经济核算[P63]

保险费列入成本;实行破产法的一项条件

(三)增进社会福利,保证社会稳定[P63]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解除后顾之忧

人身保险的补充作用,增加经济保障

责任保险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农村保险业务

(四)促进防灾防损,减少灾害事故损失[P64]

宣传,提高防灾防损意识

协调防灾防损工作

安全检查,消除隐患

安全管理,提出建议

拨付防灾补助费

(五)组织社会闲散资金,拓展银行和债券资金渠道[P65]

聚集资金,存入银行或投资

(六)促进对外开放,增加外汇收入[P66]

进口在我国投保,增加外汇

出口争取在我国投保,节约外汇

四、保险效益和代价的西方论述

(一)保险的社会效益[P66]

1、损失补偿

2、投资的重要来源

3、防损

4、信用基础:

是获得某些贷款的前提条件

5、保险行业增加就业

(二)保险的社会代价[P66]

1、高额的营业费用(销售和管理费用)

2、欺诈性索赔

3、漫天要价:

如律师索赔要价过高。

医保

保险的社会代价是保险社会效益的成本和必需支出

(三)其他观点

1、保险是资源最优配置的一种方法

企业乐于接受机构投资者;寿险鼓励储蓄;是遗产计划的重要工具

2、保险能增加资产的边际效用

保费是边际效用最低的最后美元;赔付是边际效用最高的最初美元;适用于大多数人/风险回避者

3、值得注意的两点

保险是信用的基础;保险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社会代价

第六章保险的种类

一、保险的一般分类

(一)按实施形式分

1、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P69]

1)法定保险:

又称为强制保险,通过法律强制执行的保险,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财产安全

如社会保险(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主要是五险)属于法定保险,不局限于社会保险

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法定保险。

特点:

a强制性、全面性,避免“逆向选择”

b保险金额有法律强规定:

最低最高金额、收入比例

c保险期限连续,保险责任自动产生

2)自愿保险:

自由决定参保,自愿签订合同等

特点:

a投保和承保行为完全自愿;

b保险有期限,到期要续保;

c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纳保费后生效

区别:

a范围和约束力不同。

b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

c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

d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不同。

2、社会保险与普通保险[P70]

1)社会保险: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死亡、年老、失业、残疾)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

作为保险大国美国的社会保险特点:

a强制性

b收入的补充。

c社会共济,非个人均等,即底层居民获得相对丰厚的回报。

而普通保险则强调均等,保费越多,收益越大。

美国社保与收入有松弛的联系

d法定的权利。

e财务自理。

源自社会保险税及投资,一般不用普通税

2)普通保险:

除了社会保险以外的一切保险统称普通保险

3、社会保险和强制(商业)保险的异同

1)相同点:

都具有强制保险的特点

2)不同点:

法规依据上:

社会保险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专门立法规范

保险技术上:

社会保险

强制保险

形式不同

无合同形式

保留合同

标的不同

人身、生命、健康等

人身、财产、责任

保费负担不同

国家、企业、个人

投保人独自承担

目的不同

不以盈利为目的

盈利目的

4、两种分类体系存在交叉

普通保险中有法定保险(如交强险)和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全部是普通保险

社会保险全部是法定保险

(二)按法律分

1、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国[P71]

1)财产保险业务主要包括: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2)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险等

3)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细分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财产险

责任险

信用保证保险

人寿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

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海上保险、运输保险、火灾保险、运输工具保险

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

履约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投资保险

国内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

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生死保险

医疗费用保险、残废保险

4)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比较

标的物

人身保险

人的寿命和身体

财产保险

财产

合同性质

人身保险

人身储蓄、长期、定额性

财产保险

财产补偿性

风险性质

变动性和稳定性

人身保险

稳定性

财产保险

变动性

必然性和偶然性

人身保险

必然性

财产保险

偶然性

分散性和集中性

人身保险

分散性

财产保险

集中性

业务经营

不得兼营

2、损害保险和人寿保险——日本[P71]

1)从保险的性质来分类

损害:

事故结果

人寿:

事故形态(生或死)

2)从德国引进

3)寿险和非寿险(1996年新修订保险业法)

日本规定不得兼营两种保险,但可以拥有对方一定的股份。

3、财产和意外保险与人寿和健康保险——美国[P72]

1)意外保险:

责任保险、玻璃保险、犯罪保险、锅炉和机器保险、航空保险等

2)人寿保险:

广义:

包括健康保险

狭义:

不包括健康保险

3)比重:

财产和意外保险:

占整个保险资产的三分之一

人寿和健康保险:

占整个保险资产的三分之二

(三)按保障的主体分

1、企业保险和个人保险[P72]

企业保险:

企业;企业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

个人保险:

个人和家庭;家庭财产保险、私用汽车保险、个人退休年金等

机关事业单位保险

2、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P73]

团体保险:

视团体为一保险单位,如美国人寿保险公司设立的团体寿险。

我国也有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四)按经营方式分

1、国营保险和私营保险[P73]

目前,中国国营保险占绝对主导地位

发展中国家保险主要由国家经营

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部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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