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174785 上传时间:2023-06-2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docx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docx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3号),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州直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活动。

第三条【流动人口、房屋租赁定义】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行政区域居住、务工或者经商的人员。

下列情况除外:

(一)现役军人和机关、团体、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外机构工作人员;

(二)受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指派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或者从事科技、文教、经贸等公务人员;

(三)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认定或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确认的其他人员。

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拥有房屋产权或者享有房屋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于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缴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包括城乡居民住房、商品房和单位公用房。

第四条【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原则】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优化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流动人口的权利、义务】流动人口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居住地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政府职责】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将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平等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相应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协管员。

第七条【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州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县市、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辖区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村、社区设立的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站,具体负责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职责】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代发居住证件;

(二)定期核查流动人口的登记情况及信息采集、录入、协查通报;

(三)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

(四)代征、代收房屋租赁税费;

(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房屋租赁及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做好事故案件的调查;

(六)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技能培训、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就业登记等服务;

(七)提供计划生育、传染病防治和临时救助服务;

 (八)开展健康卫生、法制宣传教育;

(九)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和任务。

第九条【职能部门职责】公安、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民政、计划生育、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将发放居住证件的职权委托给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行使;建设(房产)、税务主管机关可以将房屋租赁收费、协税等代收、代征事项委托给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行使。

第十条【信息网络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具有信息采集、整理传递、分析预测、定期发布等功能统一的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流动人口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场)人民政府应当主动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原籍)的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场)人民政府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协查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信息。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制度。

拟租赁房屋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及住所证明,到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招录、聘用流动人口】招录、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到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一)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二)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流动人口入学时进行登记;

(三)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四)就医并在医院住院的流动人口和陪护人员,由医院在办理住院登记时进行登记;

(五)其他留宿单位或者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留宿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在宾馆、洗浴场所、工矿企业住宿的,留宿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并向辖区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送信息。

第十四条【居住证件的申领】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居住地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工作站申报登记或申领居住证件。

(一)居住在居民家中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居住人员,由居住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报居住登记,并办理居住证件;

(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由其单位登记造册后,统一携带居住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申报登记,并办理居住证件;

 (三)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华人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持回乡证、护照或者居留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申报登记,并办理居住证件;

 (四)居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住宿登记,其中设在宾馆、旅店内的外地常驻机构中的流动人口,或者包房居住期限超过1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居住证件;

 (五)服刑人员因缓刑、假释、管制、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离开服刑或劳教场所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24小时内,持监狱、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申报登记;

(六)租赁房屋居住的,由房屋租赁人或房屋代管人与                                    居住人员持房屋租赁合同共同到居住地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站申报居住登记,并办理居住证件。

  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站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居住登记和发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居住证件的效力】居住证件是流动人口在本辖区居住的合法有效证件,应当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除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房屋租赁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权属证明、租赁合同,到村、社区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站办理房屋出租备案登记,并按规定签订治安责任书。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人的义务】房屋租赁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租房屋无安全隐患,满足基本住房标准;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流动人口;

(三)房屋租赁人收取租金应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发现流动人口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居住人身份不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房屋承租人的义务】流动人口承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二)入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租赁人或者管理人,并配合房屋租赁人或管理人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

(三)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义务】从事房屋租赁及流动人口务工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房屋租赁、务工介绍登记台帐;

(二)督促房屋租赁人办理出租房屋备案登记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办理】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

(四)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登记。

代管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共有房屋的共有人申请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房屋租赁证件办理】对符合房屋租赁登记条件的,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站应当自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放房屋租赁证。

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工作站自登记之日起3日内,应将登记情况报公安、建设、计划生育、税务部门。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五)无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

(六)已公布列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准备拆迁的;

(七)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

第二十三条【房屋租赁税收管理】房屋租赁人出租房屋,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有关税款。

税务部门在征收有关税金时,应当以政府发布的市场指导租金价格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价格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第二十四条【房屋租赁登记文本】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格式文本,由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提供,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进入边境管理区的流动人口管理】进入边境管理区探亲、访友和从事其他活动的流动人口,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区通行和居住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二十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房屋租赁人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租赁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由于出租房屋不符合有关消防和治安管理规定,而造成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的,由辖区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责令出租人停止租房,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申领居住证件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件或者不申报变更居住地址的,由县(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房屋租赁人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租赁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由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中介机构未建立房屋租赁、务工介绍登记台帐的,由县(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招录、聘用流动人口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招录、聘用未申领居住证件的流动人口的,由县(市)公安机关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的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履行流动人口服务职责过程中,具有拖延、推诿、刁难等行为的;

(二)无法律依据或者超过规定项目、标准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三)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泄露涉及流动人口个人隐私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表彰奖励】对积极参与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服务管理工作,积极举报非法租赁房屋表现突出的群众进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的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