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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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

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

(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

(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

(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分别确定,抵、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基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比例,保证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信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贷款利率。

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还款方式。

根据贷款种类、期限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采用按期等额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定期结息到期还本等方式。

第三章贷款发放流程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贷款基本业务流程:

信用等级评定、核定授信额度(受理申请→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贷款上柜台。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

由申请人填写《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见附件2),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

(二)签定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三)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权利凭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实行AB岗双人调查制度,主要负责对申请人信用状况及担保人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一)对申请人的调查

1.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具备还款能力;

3.用途是否合法、合规、真实;

4.品行和信用状况;

5.家庭基本情况;

6.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前景及其他家庭成员借款情况。

(二)对担保的调查

1.保证人的品行和信用状况,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

2.抵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抵押物价值的评估情况,以共同财产抵押的是否经财产共有人签字同意,抵押物是否易于转让变现等;

3.出质人有效证件的真实性,出质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质押凭证的种类、名称、价值,所有权是否有争议,动产质押物品的种类、名称、评估价值,所有权是否有争议,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

4.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三)撰写调查意见。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对申请人、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初评,形成调查报告(申请评级授信理由是否属实、充分;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担保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收入情况及还款能力;申请人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期限、利率浮动幅度等初步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提交贷审小组。

调查报告需双人签字负责。

信用等级分AAA、AA、A三个等级。

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

1.生产经营状况;

2.社会信誉状况;

3.年净收入;

4.资产负债情况;

5.自有资金情况;

6.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第十五条贷款审查(审议)。

信贷专管员负责组织贷审小组召开贷审会。

贷审小组对调查报告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集体评议和投票表决,审查(审议)信用等级初评小组(信贷人员)的初评意见(申请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期限、利率浮动幅度)。

对有疑问的,贷审小组可向调查人员提出质疑,由调查人员负责解释,必要时贷审小组可进行现场核实。

审查完毕后,信贷专管员提出审查意见及风险防范措施,审查通过的要及时提报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审批。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

对贷审小组审查通过的,由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审批(评定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及利率浮动幅度)。

超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审批权限的,由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七条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

对审批同意的,信用社(支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有关合同。

属周转性资金需求的,必须按照“一次核定、总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原则为个体工商户核发贷款证。

贷款证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通过贷款证发放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证有效期。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与信用社(支行)签订合同时必须以个人名称签订。

(一)属保证贷款的,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与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属联户联保贷款的,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

(二)属抵押贷款的,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或《抵押合同》,填制《房地产抵押清单》或《动产抵押清单》,并由双人(信贷员、信贷专管员)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属权利质押贷款的,与申请人、出质人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属动产质押贷款的,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动产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信贷专管员及信贷人员须与出质人一起到质押凭证核发机构办理止付手续。

第十九条贷款上柜台(贷款发放)。

借款人本人凭“两证一折/卡”(身份证、贷款证、存折/卡)到信用社(支行)柜台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二十条属一次性资金需求(即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不再发生贷款业务)的,可不通过贷款证方式发放贷款。

借款人本人凭“一证一折/卡”(身份证、存折/卡)及有关材料到信用社(支行)柜台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

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对审查(审议)或审批未通过的申请,由信贷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贷款资金支付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专业市场等,应参照农户集中评级授信模式,积极开办大联保体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

第四章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

第二十五条信贷员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

检查完毕后填制《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见附件3)。

以后至少每季检查一次,并填制《贷款贷后检查表》(见附件4),检查表由借款人本人签章确认。

信贷专管员应直接参与或督导信贷人员的贷后检查工作。

贷后检查中心(未设立的,由风险管理部门承担)负责对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检查人员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经有权人批准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风险分类。

贷款发放后,信用社(支行)应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要求及时进行贷款风险分类,对超信用社(支行)认定权限的风险分类报县级联社进行最终认定。

县级联社每半年组织一次个体工商户贷款风险分类情况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

第二十七条贷款收回。

贷款到期前10天,信贷人员以书面、电话、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归还贷款时,借款人可持相关证件到信用社(支行)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贷款展期。

贷款证贷款不得展期。

不能履约还款的非贷款证贷款业务,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见附件5),向信用社(支行)提出展期申请,个体工商户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与审批视同新增贷款办理。

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

第二十九条贷款逾期。

未归还贷款自到期次日转入逾期,信贷人员根据逾期贷款清单,填制《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见附件6)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见附件7)各一式两份,送达借款人及担保人签收:

一份借款人、担保人留存,一份交信贷专(兼)柜人员入档。

第三十条信贷档案管理。

(一)信贷人员按借款人逐户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家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经济收入情况、债务和偿债状况以及贷款使用情况、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及其他内容。

(二)信贷人员负责全面收集档案资料,信贷专(兼)柜人员负责审查、整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信用社权限内的信贷业务档案由信贷专管员负责保管,超权限的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保管。

第五章风险防范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县级联社应建立内外勤岗位轮换和跨社(信用社/支行)交流制度,信贷员在同一信用社(支行)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在岗位轮换或跨社交流时,应落实贷款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检查工作。

办事处、市联社每年组织一次信贷检查,县级联社每年组织一次信用工程建设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信贷检查。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信用工程建设开展情况;

(二)个体工商户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情况;

(三)个体工商户贷款发放情况(是否全部上柜台办理、是否转账支付);

(四)风险分类情况;

(五)贷后检查情况(借款人、担保、借款用途等情况);

(六)其它。

第三十三条对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县级联社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内个体工商户贷款操作规程,并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县级联社是指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制定的《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

2.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

3.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

4.贷款贷后检查表

5.借款展期申请书、展期申报审批书

6.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7.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8.信用等级评定指标计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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