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RoHS《电气电子产品及汽车资源再生法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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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RoHS《电气电子产品及汽车资源再生法案》

韩国RoHS——《电气电子产品及汽车费源重生法案》宣布实行

根源:

作者:

公布时间:

2007-10-30

2007年5月25日,韩国向WTO秘书处提交了有关电气电子产品和汽车设备资源重生的138号通告。

韩国环境部资源回收局对外通告了《电气电子产品及汽车费源重生法案》,即韩国版RoHS,法案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奏效。

只管韩国RoHS是对于电气电子产品及汽车的资源重生法案,而且将欧盟指令的元素包含在内,但它也相同是独到的,对于规范的细节部份还没有详细说明,所以初步的电气电子产品及车辆分类将先依照韩国的《促进节俭及资源重生法案》,至于有害物质的种类、浓度限值及环境要求设计等,将由韩国环保署再拟订宣布。

《电气电子产品及汽车费源重生法案》的中文译本登载以下,仅供参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电气电子产品及汽车的重生,克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并便于回收,合理重生其荒弃物,形成有效利用资源的资源循环系统,致力于环境保护和公民经济的健全发展,拟订本法。

第二条(定义)

本法使用的术语定义。

1.所谓“电气电子产品”是指在电流和电磁场运转的机器设备(包含配件、部件)。

2.所谓“汽车”是指依据“汽车管理法”第二条第一号的汽车(包含配件、部件)。

3.所谓“废电气电子产品”是指依据“荒弃物管理法”第二条第一号的变为荒弃物的电气电子产品。

4.所谓“废汽车”是指依据“汽车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号的报废的汽车。

5.所谓“办理”是指依据“荒弃物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号的中间办理和最后办理。

6.所谓“重生”是指再使用、重生利用废电气电子产品、汽车或使其成为可再使用重生利用的状态的行为。

7.所谓“回收能源”是指依照环境部令规定的标准,依据“能源基本法”第二条第一号的能源的回收。

第三条(与其余法律的关系)

有关促进电气电子产品和汽车重生,优先合用本法。

第四条(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职责)

1.国家要为促进电气电子产品和汽车的重生,拟订资源循环政策。

2.国家应克制电气电子产品和汽车中有害物质的使用,开发并普及便于重生、合理重生其荒弃物的技术。

3.地方政府应依据第一项国家的政策,为促进管辖地域废电气电子产品和废汽车的重生,采纳必需举措。

第五条(事业者的职责)

1.生产或入口电气电子产品或汽车的公司应克制有害物质的使用,生产或入口便于重生的产品,同时辅助国家或地方政府实行为达到本法目的而拟订的举措。

2.重生废电气电子产品或废汽车的公司应尽量回收可重生资源,节俭资源,有效利用可重生资源。

3.办理废电气电子产品或废汽车环境污染物质的事业者应使环境影响最小化。

第六条(公民的职责)

公民应辅助国家和地方政府,为达到本法的目的,采纳合理排放电气电子产品或汽车荒弃物的举措。

第七条(增进国际合作)

环境部长和家产资源部长应为国际合作采纳政策,减少在生产电气电子产品和汽车的过程中危害环境物质的使用并促进重生,促进国家间互相认同有关有害物质的剖析结果或可重生率评论结果。

第八条(产品环境性、重生性审察委员会)

1.为了促进电气电子产品或汽车的重生,环境部长能够对以下事项设置并运转执行审议,咨询产品环境性、重生性审察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

1)依据第九条第一项,有关限制有害物质使用对象电气电子产品或汽车的事项;

2)依据第九条第一项,有关设定限制使用对象有害物质和含有害物质标准的事项;

3)依据第十条第一项,有关电气电子产品的材质、结构改良指南事项;

4)依据第十条第二项,有关汽车按年度设定可重生率的事项;

5)依据第十二条第三项,有关电气电子产品或汽车材质、结构改良方案的事项;

6)依据第十六条第一项,有关电气电子产品重生义务比率的事项,或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有关设定汽车重生比率的事项;

7)此外,为了促进重生,总统令规定的事项。

2.委员会构成、运转等有关事项由总统令决定。

第二章限制使用电气电子产品和汽车的有害物质

第九条(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对象、含量标准等)

1.为了便于电气电子产品和汽车的重生,产品使用后荒弃物产生量大的产品中,总统令拟订的生产或入口电气电子产品的公司(以下简称:

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和总统令拟订的生产或入口汽车的公司(以下简称:

汽车生产、入口者),在生产过程中波及到危害环境的重金属、阻燃剂等应恪守总统令规定的有害物质含量标准。

可是,总统令拟订以为不可以去除有害物质,或不含有害物质的状况,以及以研究开发或出口为目的的状况则不一样。

2.环境部长和家产资源部长能够共同拟订并通告有害物质的剖析方法。

第十条(材质、结构改良指南)

1.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应恪守环境部长与家产资源部长共同拟订并通告的与便于产品重生有关的材质、结构改良指南。

2.汽车生产、入口者经过使用易重生材质、材质纯真化、标示材质信息、提升材质分别解体的简略性等材质、结构改良活动,达到总统令拟订的年度可重生率。

3.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违犯第一项指南时,环境部长和家产资源部长能够劝说其恪守指南。

4.环境部长和家产资源部长能够共同拟订并通告可重生率评论方法。

第十一条(宣布恪守限制使用有害物质)

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和汽车生产、入口者应自行确认或评论能否恪守第九条第一项含有害物质标准或第十条第二项年度可重生率并依照总统令拟订宣布。

第十二条(供应重生信息和材质、结构改良方案)

1.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和汽车生产、入口者依据“荒弃物管理法”第44条第二项,荒弃物重生申报者或以为能够有效执行的重惹祸业者,而且是总统令拟订者,(以下简称:

重惹祸业者),依据第25条第一项第二号的汽车报废公司和第32条第二项经营废汽车重生公司(以下简称:

“废汽车重生公司”)为了促进废电气电子产品或废汽车的重生,要求其构成材质或重生方法等信息(以下简称:

“重生信息”)时,按总统令的规定不在泄露中心技术信息等营业保护的范围内应供应其重生信息。

可是,已加入环境部长和家产资源部长磋商指定通告的重生信息供应网供应重生信息,其重生信息视为已供应给重惹祸业者。

2.废电气电子产品重惹祸业者或废汽车重生公司为了环境保护和经济重生废电气电子产品或废汽车,能够给环境部长或家产资源部长提出对产品材质、结构等改良事项的建议。

3.环境部长和家产资源部长依照第二项收到建议后,依据产品安全性等特征和经济性或国内技术水同等审察其可行性后,经过委员会的审察决定能否采用其建议,采用建议后,能够劝说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和汽车生产、入口者按其改良。

第十三条(为促进重生,能否执行劝说等报告)

环境部长与家产资源部长依据第十条第三项或第十二条第三项,能够使被劝说的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和汽车生产、入口者报告能否执行劝说等结果。

第十四条(保证依据材质、改良结构的安全性和持久性等)

1.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和汽车生产、入口者要改良产品材质、结构时,为防止因改良材质、结构发生的产品使用者受伤,应尽量具备其安全性和持久性。

2.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和汽车生产、入口者及其产品重惹祸业者和废汽车重生公司使其废电气电子产品或废汽车成为可重生的状态时,应尽量减少产品有害物质并便于重生。

第三章废电气电子产品和废汽车的重生

第一节废电气电子产品

第十五条(生产、入口者的重生义务)

1.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和受托重生者应依据环境部规定的按产品分类重生方法和标准进行重生。

2.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能够回收其产品荒弃物进行重生(包含拜托重惹祸业者重生的状况)或按第二十一条加入重惹祸业共济组合(以下简称:

“共济组合”)依据第一项执行重生义务。

第十六条(重生义务比率和重生义务量等)

1.环境部长应试虑以下事项,依据第九条第一项的内容,拟订并通告电气电子产品年度出货量中应进行重生的量的比率(以下简称“重生义务比率”)。

1)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的电气电子产品出货量;

2)废电气电子产品的分类采集量(包含依据“促进节俭及资源重生法案”第十三条第二项,特别市长、广域市长、省长或特别自治省长(以下简称:

“市、省长”)宣布的可重生资源分类采集量);

3)废电气电子产品的重生实绩和重生设备规模;

4)此外,分类采集条件和重生技术开发状况等重生条件。

2.环境部长拟订重生义务比率时,应预先经过委员会的审察。

3.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依照重生义务比率、重生量的核算标准应试虑出货量按总统令规定。

第十七条(重生义务执行计划书的提交)

1.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加入共济组合者除外)应依据总统令规定,给环境部提交重生义务执行计划书并获得认同。

2.依据第一项,重生义务执行计划书获得认同者应依据总统令规定,把重生义务执行结果报告书提交给环境部长。

第十八条(征收电气电子产品的重生罚金)

1.环境部长对于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不执行第十五条的重生义务或共济组合不代劳组合人员的重生义务时,依照重生义务量中没有重生的荒弃物进行重生时所需花费加上其30%的范围内,按总统令规定的标准算出的金额(以下简称:

“电气电子产品重生罚金”),对其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或共济组合征收罚款。

2.依据第一项,废电气电子产品重生时所需的花费的标准和缴纳限期、程序等按总统令规定。

3.环境部长应付没有在缴纳限期内缴纳电气电子产品重生罚金者,超出规定30天以上的进行敦促。

对拖欠的电气电子产品重生罚金,征收相当于其5%的滞纳金(以下简称:

“滞纳金”)。

4.依据第三项,被敦促者不在缴纳限期内缴纳电气电子产品重生罚金和滞纳金时,依照国税拖欠处以罚款。

5.电气电子产品重生罚金(包含滞纳金,以下相同)依据“环境改良特别会计法”作为环境改良特别会计的税收。

“韩国环境资源公社法”,拜托韩国环境资源公社(以下简称:

公社)等特意机关对电气电子产品进行重生罚金征收业务时,能够把征收的电气电子产品重生罚金中的一部分依据总统令,交托其征收花费。

第十九条(电气电子产品重生罚金的用途)

电气电子产品重生罚金用途以下:

1.增援荒弃物(依据《荒弃物管理法》第二条第一号的荒弃物,以下相同)的重惹祸业或荒弃物办理设备的设置;

2.荒弃物有效重生或减量的研究、技术开发;

3.增援地方政府的荒弃物回收、重生、办理;

4.可重生资源采买、储藏;

5.增援为促进资源重生的事业;

6.交托电气电子产品重生罚金征收花费。

第二十条(电气电子产品销售者的回收义务等)

1.依据第九条第一项内容规定,电气电子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

销售者)应无偿回收买置者购置新产品时成为荒弃物的同种类产品(包含其余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供应的同种类产品)和新产品的包装资料。

可是,购置者不肯回收时则不一样。

2.销售者应把回收的废电气电子产品搬运到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或共济组合按地域设置的采集场交接或自行再使用或拜托重惹祸业者进行重生。

3.销售者依据第二项,自行再使用回收的废电气电子产品或拜托重惹祸业者进行重生时,应依据环境部令规定把以下事项通告给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或共济组合。

1)回收的废电气电子产品的种类和量;

2)受托重惹祸业者的牌号、地点和代表人的姓名(只限拜托重惹祸业者进行重生的状况);

4.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或共济组合应依据第二项,指定采集场并见告销售者。

5.依据第一项,有关同种类产品的划分标准等事项由环境部令规定。

第二十一条(重生共济组合的建立)

1.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为执行第十五条的重生义务,能够建立执行电气电子产品重惹祸业的共济组合。

2.共济组合为法人。

3.共济组合在主要事务所所在地注册登记建立。

第二十二条(共济组合建立的认同)

1.要建立共济组合的人应把包含以下所有事项的建立认同申请书提交给环境部长并获得认同。

1)法人章程(应包含目的、事业范围、组合人员及分担金额,此外有关组合运转的事项);

2)代劳重生义务事业计划书;

3)加入共济组合的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的参加商定书;

4)按组合人员的重生义务量;

5)自行重生设备的明细(只限拥有自行重生设备的组合)。

2.环境部长依据第一项认同时应宣布。

3.依据第一项,获得共济组合认同的人要改正章程等环境部令规定的事项时,应获得改正认同。

第二十三条(分担金)

1.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加入共济组合时,依据第十八条第二项,应试虑废电气电子产品重生所需花费的标准,缴纳算出的分担金。

2.依据第一项,分担金的核算标准和缴纳程序等依照组合章程的规定。

3.共济组合代劳重生义务时合用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恪守“民法”)

对于共济组合,除了本法的规定外,还合用“民法”中有关社团法人的规定。

第二节废汽车

第二十五条(恪守废汽车重生比率)

1.以下有关人员对依据第九条第一项内容规定的报废汽车,应恪守总统令规定的重生比率(以下简称:

重生比率)。

1)汽车生产、入口者;

2)依据“汽车管理法”第二条第九项的经营汽车报废公司(以下简称:

“汽车报废公司”);

3)依据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一号经营破裂重生业的公司(以下简称:

“破裂重生公司”);

4)依据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号经营破裂残渣重生业的公司(以下简称:

“破裂残渣重生公司”);

5)依据第32条第二项第三号,经营废气类办理业的公司(以下简称:

“废气类办理公司”)。

2.有关第一项中任何一项的人,为达到重生比率,应执行以下有关事项:

1)汽车生产、入口者应开发废汽车重生技术并赐予汽车报废公司和破裂重生公司技术支持;

2)汽车报废公司应尽量重生废汽车,重生后废汽车的节余部分应交接给破裂重生公司使其重生。

这时应防备与废汽车没关的其余荒弃物的混入;

3)破裂重生公司依据第二号传单粉碎接收的废汽车节余部分后,尽量回收金属类,节余破裂残渣中可重生部分交给破裂残渣重生公司使其重生;

4)破裂残渣重生公司应尽量回收破裂残渣中的金属等进行重生或从破裂残渣中回收能源;

5)废气类办理公司应重生或安全办理依据“大气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一号中规定的含有引起天气、生态界变化物质的气体(以下简称“引起天气、生态变化物质”)。

3.引起天气、生态变化物质办理等依据“汽车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办理废汽车所需花费和重生废汽车破裂残渣(入口废汽车产生的破裂残渣除外)所需花费(以下简称:

“废汽车价钱”)超出报废汽车的价钱时,汽车生产、入口者应经过与汽车报废公司、破裂重生公司、破裂残渣重生公司的合同,依据总统令的规定,从申请汽车报废者那边无偿回收并进行重生。

可是,汽车报废公司依据“汽车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从废汽车所有者征收超额花费后,办理废汽车或重生时则不一样。

4.汽车生产、入口者依据第三项报废从报废者那边无偿回收的汽车时,对无偿回收的汽车应恪守重生比率。

第二十六条(废汽车重生方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的有关人员应依据总统令规定的废汽车重生方法和标准重生或使其便于重生。

第二十七条(引起天气、生态界变化物质的分类保留)

1.汽车报废公司应分类保留引起天气、生态界变化物质。

2.破裂重生公司应分类排放回收粉碎废汽车金属后产生的破裂残渣。

3.依据第一项的引起天气、生态界变化物质的种类由总统令规定。

第二十八条(充任废汽车办理、重生花费)

废汽车的价钱超出废汽车办理、重生花费时,汽车报废公司、破裂重生公司、破裂残渣重生公司和废气类办理公司能够把废汽车的办理、重生花费在废汽车价钱中扣除来充任。

这时汽车报废公司能够把破裂重生公司、破裂残渣重生公司和废气类办理公司办理、重生废汽车所需花费在废车价钱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建立事业者集体)

1.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公司为顺利执行重生比率达标的有关业务,能够建立事业者集体(以下简称:

“事业者集体”)。

2.事业者集体为法人。

3.事业者集体在主要事务所所在地注册登记建立。

4.对于事业者集体除了本法例定之外,合用“民法”中有关社团法人的规定。

第三十条(事业者集体的认同程序)

1.要建立事业者集体的人应把包含法人的建立目的、事业范围及法人的章程等总统令规定事项的建立认同申请书提交给环境部长并获得认同。

2.环境部长依据第一项认同时应宣布。

3.依据第一项,获得事业者集体认同的人要改正章程等环境部令规定的事项时,应获得改正认同。

第三十一条(废汽车重生结果报告)

1.汽车报废公司应依据总统令的规定,每季度结束后十五天内把包含以下事项的季度重生结果报告书提交给建设交通部长,同时建设交通部在三天内通告给环境部长。

1)废汽车再使用、重生量;

2)交接给破裂重生公司的量;

3)交接给废气类办理公司的引起天气、生态界变化物质的量。

2.破裂重生公司应依据总统令的规定,每季度结束后十五天内把包含以下事项的季度重生结果报告书提交给环境部长。

1)废汽车的重生量;

2)交接给破裂残渣重生公司的量。

3.破裂残渣重生公司依据总统令规定分期结束破裂残渣的季度重生和能源回收实绩后十五天内提交给环境部长。

4.废气办理公司依据总统令规定每季度结束引起天气、生态界变化物质的季度重生和办理实绩后十五天内提交给环境部长。

5.汽车生产、入口者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从申请汽车报废的人那边无偿回收后进行重生时,依据总统令规定,每季度结束后十五天内把季度重生、办理和能源回收实绩提交给环境部长。

6.依据第一项到第五项的规定,重生实绩的提交能够让事业者集体代劳。

第四章重生业的注册

第三十二条(废汽车重生业的注册)

1.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号,要经营有关废汽车节余部分重生的人,应依据第二项的业务划分,具备环境部令规定的设备,报告环境部长。

注册事项中要改正总统令规定的重要注册事项时,应做改正注册,要改正其余注册事项时应做改正申报。

2.废汽车重生业业务划分和经营内容以下:

1)破裂重生业:

粉碎从汽车报废公司那边接到的废汽车节余部分进行重生的业务。

2)破裂残渣重生业:

重生从破裂重生公司那边接到的破裂残渣或能源回收的业务。

3)废气类办理业:

在生活或办理汽车报废公司分别、保留的引起天气、生态界变化物质的业务。

第三十三条(缺格事由)

以下有关人员不可以注册废汽车重生业。

法人的成员中有以下有关人员时也相同。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违犯本法,宣布徒刑以上实刑,其刑罚执行结束或确立不接受其执行后不到两年的人。

3.违犯本法,被判处延期执行的刑罚并无过其缓刑期的人。

4.依据本法,被撤消废汽车重生业注册的人并其注册撤消不到两年的人。

第三十四条(撤消注册)

1.环境部长依据第三十二条注册的废汽车重生公司与以下任何一项有关时,能够命令撤消其注册或规定六个月内停止所有或一部分营业。

可是,与第一号或第二号有关时,应撤消其注册。

1)虚假或其余不正当方法的注册;

2)与第三十三条第一号到第四号任何一项有关的状况。

法人的成员中有上述人员但在六个月内将其替代的状况则不一样;

3)注册后两年内没有开始营业或没有正当原因连续休业两年以上的状况;

4)依据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设备未达标的状况;

5)停止营业时期营业的状况。

2.有关按第一项行政处罚的标准,必需事项由环境部令规定。

第三十五条(废汽车重生业主地位继承)

1.废汽车重生业主转让其营业权或死亡时或法人归并时,其继承人或归并后家属法人或归并建立的法人继承其经营者的地位。

“民事执行法”的拍卖,依据“有关债务者信誉恢复及破产法律”的还债,依据“国税征收法”、“关税法”或“地方税法”的查封财富销售,依照合法程序接手所有经营设备、设备的个人继承其经营者的地位,这时先前经营者的注册将失掉效劳。

3.依据第一项,继承经营者地位时,对从前的废汽车重生业主因违犯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为由的行政处罚效劳,其停止营业处罚限期满后一年以内由继承人或归并后家属法人或归并建立的法人继承,正进行行政处罚程序时,能够对继承人或归并后家属法人或归并建立的法人实行其行政处罚的程序。

可是,继承人或归并后家属法人或归并建立的法证人明继承或归并时不知道其处罚或违犯事及时,不予继承其处罚效劳或不实行处罚程序。

4.依据第一或第二项,继承废汽车重生业主地位的人应在一天以内依据环境部令的规定,报告环境部长。

第五章增补规则

第三十六条(账簿记录与保留)

以下有关人员应依据总统令规定,做账簿存案,记录并保留。

可是,依据第三十八条,资料已传给营运管理信息系统时,视为已记录保留。

1.依据第九条第一项的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或汽车生产、入口者。

2.依据第十二条第一项的废电气电子产品重生业者。

3.依据第二十条第一项的电气电子产品销售者。

4.依据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电气电子产品的重生业共济组合。

5.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汽车报废业主、破裂重生业主、破裂残渣重生业主、废气类办理业主。

6.依据第三十条第一项的事业者集体。

7.依据第三十九条的废电气电子产品或废汽车搬运者。

第三十七条(报告与检查)

1.环境部长、家产资源部长(只限依据第九条第一项的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或汽车生产、入口者)或建设交通部长(只限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号的汽车报废公司)能够在推行本法必需的范围内,对于第三十六条某一项有关的人,要求提交总统令规定的报告或资料,有权让公事员进出其设备、事务所或办公场所检查有关资料或设备、装备。

2.依据第一项要检查时,检查七天前需把包含检查日期、检查目的及检查内容的检查计划通知给检核对象事业者。

可是,需紧迫检查或以为提早通知会造成毁坏凭证、没法达成检查目的时,则不一样。

3.依据第一项履行进出检查的公事员应携带证明其权限的证书并向关系人出示。

第三十八条(运转管理信息系统的形成、运转)

1.环境部长为了办理有关电气电子产品生产、入口者或汽车生产、入口者交接信息的管理等总统令规定的事项,能够形成、运转必需的运转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

运转管理信息系统)。

2.环境部长以为有必需时,能够把对于形成、运转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让公社等特意机关代劳。

3.进行代劳业务时,环境部长依据第二项,能够增援其所需经费。

第三十九条(搬运或重生者制作并提交管理表的义务)

废电气电子产品或废汽车搬运或重生者依据环境部长和建设交通部长磋商通告的指南,制作并提交有关记录其交接信息的管理表(以下简称:

“管理表”)。

可是,其有关交接信息传给营运管理信息系统时,视为已制作、提交管理表。

第四十条(辅助有关机关)

环境部长、家产资源部长或建设交通部长为了达到本法的目的,必需时能够跟有关行政机关要求废电气电子产品或废汽车重生政策建立的资料。

没有特别原因时,有关行政机关应赞同。

第四十一条(听证)

环境部长依据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撤消注册时,应实行听证。

第四十二条(权益的受权、拜托)

1.依据本法,环境部长、家产资源部长或建设交通部长可依据总统令的规定把部分权限受权地方环境官署长或省,市长。

2.环境部长、家产资源部长或建设交通部长可依据总统令的规定和本法把部分业务拜托公社或其余有关特意机关。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罚则)

违犯第三十七条报告或提交虚假资料的人或拒绝、阻碍进出、检查或躲避的人处以一年以下的徒刑或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双罚规定)

法人代表、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使用人、其余从业员对于其法人或个人业务做违犯第四十三条的行为时,除了处罚行为人,对其法人或个人也处以相同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罚金)

1.对违犯第九条第一项流通含有害物质超标产品的人处以三千万以下的罚款。

2.对以下有关人员处以两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犯第十条第二项不恪守可重生率并流通产品的人;

2)违犯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不无偿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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