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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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协议管理经办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省人社厅《关于转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函〔2017〕310号)文件规定要求,制定本经办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原则上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成都铁路局沿线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域规划,合理布局。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申请纳入协议管理。
第四条自愿申请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需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能力、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经办机构评估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符合《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基本条件》(附件1),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需要,自愿向省医保局提出申请。
申请方式为现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在网站下载,附件2);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五)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六)无等级医疗机构、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需提供卫生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户名与机构名称不符需提供情况说明)。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零售药店,符合《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基本条件》(附件3),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需要,自愿向省医保局提出申请。
申请方式为现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在网站下载,附件4);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驻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户名与机构名称不符需提供情况说明)。
第七条省医保局在每季度第1月受理医药机构提出的申请,并现场完成资料审核。
第八条省医保局在审核申请资料时应当场告知申请资料是否通过,对资料缺失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的材料内容。
医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齐材料后,省医保局应当及时受理。
对资料审核通过的医疗机构,需现场评估的,应明确告知申请受理后的评估时限、评估内容。
第三章组织评估
第九条按照“宽进严管,规范流程,省市联动,统一办理”的原则,对申请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在资料审核通过的第3个月按照《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评估办法》开展现场评估。
成都市未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全部进行现场评估;成都市已定点的医疗机构中,开通住院业务的医院,按不低于40%的比例进行现场评估。
第十条资料审核通过的零售药店,符合省本级协议管理要求、近期无重大违规情况的,原则上实行备案登记管理,不再进行现场评估。
第十一条省医保局组织对医疗机构的现场评估工作,应坚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省医保局相关业务室应选派业务骨干,组成评估小组,对需进行现场评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评估。
第十三条评估小组采取不预先告知申请方的形式,进行现场查验、问询、座谈、征求群众意见、与申请资料进行对照比较等方式进行评估,并填写《省本级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现场评估表》,全体参评人员和医药机构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在《省本级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现场评估表》中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范围、信息系统、物价收费”,实行一票否决制;“社会评价”满意度要求达60%以上。
第四章审定结果公示
第十五条根据现场评估情况,经评估小组讨论后通过的医疗机构,会同成都市已定点的医疗机构,在受理期第4个月,由医疗服务室上报局领导、厅分管领导进行审定。
符合协议管理条件的零售药店,在受理期第2个月由医疗服务室上报局领导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审定批准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名单,应在省厅网站“医疗保险”栏以及在省医保局服务大厅公示5个工作日。
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医疗机构正式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以文件的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并在省厅网站上公示;有异议并经查证确实不符合省本级协议管理准入条件的,不予纳入协议管理定点,并告知申请单位原因。
第五章协商签约
第十七条建立补充协议协商签约机制。
协商签约内容包括服务内容、质量、费用控制指标等,协商签约应坚持同类同级机构协商的内容和标准相对一致的原则。
第六章测试、协议签订
第十八条省医保局组织网络、软件服务商开展新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网络接入、软件安装,并开展联网结算测试。
医疗机构在受理期第4个月完成,零售药店在受理期第2个月完成。
第十九条在网络接入和软件安装调试完毕后,新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持软件整改合格证明、单位公章、法人章至省医保局医疗服务室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新增医药机构应在接到纳入省本级定点协议管理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省医保局完成《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或《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签订工作;新增医药机构未能在一个月内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省医保局原则上1年内不再受理其纳入协议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完成测试、协议签订工作后,由医疗服务室开通新定点医药机构联网结算,为省本级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
第二十二条每批次协议签订完成后,将新增纳入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名单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公布,函告社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分别悬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上应明确医保业务范围。
标牌制作由定点医药机构暂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制作管理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4号)要求的样式标准自行定制。
标牌制作样式标准见附件5。
第二十四条开展住院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履行期内发生分立、合并或重要信息变更的(中止协议、涉嫌违规违约处于调查期间的除外),纳入备案管理,由省医保局参照本规程予以审核。
第二十五条原定点医药机构因违法、违规、违约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信息由医疗服务室备案,实行诚信管理,并按如下处理:
(一)在原址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等方式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省医保局自解除协议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予受理;
(二)原定点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含独资、参股、任主要负责人等)的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原则上5年内不予受理;
(三)原址新设立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须提供房屋租赁(或买卖)合同、资产交易证明、独资或股份协议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本经办规程中所规定的完成时限,如遇特殊情况可顺延。
第二十七条本经办规程由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经办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基本条件》
2.《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
3.《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基本条件》
4.《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
5.《定点医疗机构标牌样式(铜制)和制作标准》、《定点零售药店标牌样式(铜制)和制作标准》
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7年9月25日
附件1: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
协议管理准入基本条件
(一)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管理制度,医疗服务质量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医疗用房、医技人员达到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成都铁路局沿线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域规划,合理布局。
(二)自愿承担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并接受协议管理,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为主;
(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药品监督、价格管理、医疗保险等法律、法规,近半年内没有重大违规行为;
因违反医保相关规定受到省、市医保中止、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处理的医疗机构,在处理未完结前以原经营地址、原法定代表人进行新增申请的,省医保局一律不予受理。
在原经营地址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名称等方式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省医保局自解除协议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予受理;原定点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设立(含独资、参股、任主要负责人等)的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省医保局原则上5年内不予受理;原经营地址新设立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须提供房屋租赁(或买卖)合同、资产交易证明、独资或股份协议等相关资料。
(四)已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单独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制度,已实行医疗收费清单制度;
(五)已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专职操作人员,且计算机网络设置能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要求;
(六)已通过准入评估,且公示期满无异议。
附件2:
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服务方式”一栏是指开展“门诊”、“住院”或“门诊+住院”。
三、“内设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名称”一栏是指医疗机构内部设立或指定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部门。
四、提交本申请书时,附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4、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5、无等级医疗机构、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需提供卫生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户名与机构名称不符需提供情况说明);
7、成都市已定点的零售药店提供与成都市医保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须加盖零售药店公章。
办理地址:
永兴巷15号3号楼3304室省医保局医疗服务室
电话: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业许可证号码
经营形式
服务方式
医院等级
收费等级
执业地址
内设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职工总人数
高级职称人数
中级职称人数
初级职称人数
其它人数
科科室设置及病床数
科室
床位数
科室
床位数
科室
床位数
服务特色
申请内容
申请承诺
本单位自愿申请承担医疗保险服务,并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管理规定,对所提交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提供虚假不实资料,本单位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后果及责任。
本单位已认真阅读《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准入经办流程》,承诺在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准入经办流程》的各项要求。
(申请单位印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协议管理准入条件
(一)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过药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审批的具有资质的零售药店,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成都铁路局沿线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域规划,合理布局。
(二)自愿承担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购药服务并接受协议管理;
(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药品监督、工商管理、价格管理、医疗保险等法律、法规;
因违反医保相关规定受到省、市医保中止、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处理的零售药店,在处理未完结前以原经营地址或原法定代表人等进行新增申请的,省医保局一律不予受理。
在原经营地址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药店名称等方式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省医保局自解除协议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予受理;原定点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设立(含独资、参股、任主要负责人等)的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省医保局原则上5年内不予受理;原经营地址新设立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须提供房屋租赁(或买卖)合同、资产交易证明、独资或股份协议等相关资料。
(四)已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单独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网络设置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要求;
(六)单独配备驻店执业药师并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
(七)已经是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符合省本级协议管理要求,且近半年内没有重大违规行为。
附件4:
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协议管理零售药店
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提交本申请书时,附以下材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驻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户名与机构名称不符需提供情况说明);
5、成都市已定点的零售药店提供与成都市医保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须加盖零售药店公章。
办理地址:
永兴巷15号3号楼3304室省医保局医疗服务室
电话:
药店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形式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执业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经营范围
中药西药保健品化妆品日用品
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
人员构成
药学技术人员数
其中:
驻店药师/驻店执业药师数:
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
营业人员数
其他人员数
合计
申请内容
申请承诺
本单位自愿申请承担医疗保险服务,并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管理规定,对所提交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提供虚假不实资料,本单位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后果及责任。
本单位已认真阅读《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准入经办流程》,承诺在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准入经办流程》的各项要求。
(申请单位印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5
定点医疗机构标牌样式(铜质)和制作标准
1.标牌规格为600(长)×400(宽),表面为弧形,中间厚40,两边厚20,材质为黄铜板,厚度为0.7,表面抛光处理。
2.为中国社会保险标志,大红色,椭圆形,按该标志制作标准缩放。
3.“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为方正大标宋简体,黑色,规格为42(宽)×47(高)。
4.“定点医疗机构”为方正大标宋简体,黑色,规格为70(宽)×75高。
5.“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为方正大标宋简体,黑色,规格为28(宽)×29(高),可根据字数多少确定字号大小。
6.“”为6位数的定点医药机构编码。
定点零售药店标牌样式(铜质)和制作标准
1.标牌规格为600(长)×400(宽),表面为弧形,中间厚40,两边厚20,材质为黄铜板,厚度为0.7,表面抛光处理。
2.为中国社会保险标志,大红色,椭圆形,按该标志制作标准缩放。
3.“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为方正大标宋简体,黑色,规格为42(宽)×47(高)。
4.“定点零售药店”为方正大标宋简体,黑色,规格为70(宽)×75高。
5.“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为方正大标宋简体,黑色,规格为28(宽)×29(高),可根据字数多少确定字号大小。
6.“”为6位数的定点医药机构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