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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

附件一: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工作任务安排表

完成时间

工作任务

主要责任部门

4月中旬至

5月上旬

各学院组织学习文件,开展调研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牵头

5月底前

测算学校研究生学费收入及成本,确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额度

财务处负责,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部协助

6月上旬

起草改革方案及配套文件初稿,并征求学院意见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部、财务处

6月中旬

送审相关文件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部

6月下旬

按新的奖助体系制定2014年研究生招生简章

研究生部

7月上旬至10月

以新奖助体系为基本依据,制定各学院奖助实施细则,报送学校备案;开展招生宣传,吸引优秀生源

各学院

2014年7月前

启动奖助学金各项管理工作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附件二-1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发放对象为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分为10个月发放,博士研究生1200元/生•月,硕士研究生600元/生•月。

第五条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助学金的发放

(一)每学年发10个月,按月发放。

财务处根据各学院提供的符合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每月将助学金发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

(一)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发放;

(二)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五)对综合考试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和中期筛选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自成绩公布之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

(六)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七)对受学校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助学金。

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八条助学金的审核

学院负责审查本学院研究生助学金的停发情形并确定当月发放金额,每月将相关材料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审核。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报送校财务处,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汇总表

年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汇总表

学院:

序号

学号

姓名

性别

专业

年级

金额

工行卡号

是否停发及停发原因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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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7

 

 

 

 

 

 

 

 

8

 

 

 

 

 

 

 

 

9

 

 

 

 

 

 

 

 

10

 

 

 

 

 

 

 

 

11

 

 

 

 

 

 

 

 

12

 

 

 

 

 

 

 

 

本学院应当有名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实际有名研究生符合国家助学金发放条件,本月计发国家助学金共元(大写:

)。

有人停发国家助学金。

学院审核意见(盖章):

 

学院负责人签字:

 

时间: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意见(盖章):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签字:

 

时间:

附件二-2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西南政法大学关于研究生教育两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西政委发〔2008〕9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兼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简称“助教”、“助研”、“助管”,合称“三助”),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面向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具有较强服务意识的研究生。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条助教岗位由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设置,但实设助教岗位不得低于应设助教岗位数的70%:

1.我校承担了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均可申请设置助教;

2.一学期内,一个教师同时担任3门以上的课程教学任务,或者教学课程班超过6个,可设置2名助教岗位;

3.一名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设置的助教岗位不得超过2个。

第四条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课题组、学科、科研基地根据需要由所在学院设置。

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必须提供1个以上助研岗位,国家重点学科设置的助研岗位数应不低于本学科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15%,其他学科设置的助研岗位数应不低于本学科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10%。

第五条助管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人事处统筹学校人力资源状况后批准设置,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助管岗位的数量约按照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4%核定。

第六条“三助”岗位设置时必须明确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和岗位职责。

助教的月工作量应不少于32个小时,助研的月工作量由聘任导师、课题组、学科或者科研基地自行确定,助管的月工作量为不少于6个工作日。

第七条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在“三助”岗位工作至少一年。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八条助教岗位

(一)辅导实验、实习课,主持课堂讨论;

(二)课前准备,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试卷;

(三)协助指导社会实践、学年论文及毕业论文等。

第九条助研岗位

(一)收集、翻译及整理科研项目资料;

(二)参加社会调查、科学实验等;

(三)协助做好课题组、科研基地和学科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助管岗位

(一)担任各学院教学、科研秘书助理;

(二)协助职能及教辅部门等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三)承担重点研究基地(中心、平台)部分管理工作,协助处理行政事务。

第四章岗位聘任

第十一条学院的助教、助研岗位按学期或学年自行进行公开选聘,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工作部牵头,以学期为单位按照人事处核定的岗位进行公开选聘。

第十二条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学院、部门提出申请,竞聘成功后,签署聘任协议,同一学期内一名研究生只能从事一个岗位。

第十三条“三助”岗位的上岗研究生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应聘“三助”岗位:

(一)上一学期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二)因违反校纪受到处分尚未撤销者;

(三)当学期将毕业或外出实习,在岗时间不足一学期者。

第十四条“三助”岗位申请及聘用于每学年(期)初进行,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因紧急任务需要临时聘请助管的,用人单位可以经人事处批准后自主聘任、自行支付酬金,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五章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的经费来源

(一)“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统一划拨经费列支;

(二)“助教”岗位津贴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支付;

(三)博士生的“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用自己的课题经费等支付;硕士生的助研津贴由导师承担50%,另50%可由学院、学科或者科研基地承担。

第十六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标准

硕士研究生的“三助”岗位津贴每月应不高于700元,博士研究生的“三助”岗位津贴每月应不高于1000元。

临时“三助”津贴可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

“三助岗位”津贴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如不满月标准工作量,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发放。

鼓励学院和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和研究生岗位业绩额外发放奖励性津贴。

第十七条各用人学院及部门逐月填报《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津贴发放表》,由财务处从研究生“三助”专项资金账户中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在考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第六章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应当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并在主讲教师、课题组或者用人单位指定人员的指导下遵照岗位要求完成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三助”岗位试行助管试用制度,上岗工作的前两周为工作试用期,试用期满由聘用单位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

第二十条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使用学院、部门可以终止聘任关系或者解聘:

(一)受聘研究生个人提出中止工作;

(二)受聘研究生达不到岗位要求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三)经查实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之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三助”岗位可以1学期或1学年为1个聘期进行考核,于聘期结束时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在下聘期中予以优先考虑并全额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全额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发最后一个月的津贴。

第二十二条“三助”岗位考核应当综合考虑受聘研究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等。

其中,“助教”岗位考核主要听取设岗课程主讲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助研”岗位考核由导师、课题组或者科研基地负责,“助管”岗位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如研究生本人因故不再担任“三助”工作,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岗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津贴发放表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津贴发放表

用人单位:

201年月

序号

学号

姓名

专业

岗位类别

岗位名称

金额

附件二-3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和《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我校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如下程序办理,由经办银行审核后决定是否同意贷款:

(一)借款学生提交书面申请;

(二)学院审查;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复查;

(四)贷款银行审核;

(五)贷款申请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第五条研究生在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合同》后,学校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如发生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情况时,必须还清所借贷款或签订还款合同后,学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生如自费出国留学,必须还清全部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还款协议由银行审核签章后,一份银行留存,一份借款人留存,一份交学院放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条除《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违约情况外,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同样视为违约:

(一)公派出国无故不按时返校且未还清贷款本息;

(二)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的变动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

(三)未提出展期申请或展期申请未获批准,贷款到期后逾期一年尚未还清贷款本息;

第八条如借款研究生违约,学校将在校内予以通报,或通过校园网公布相关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须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工作,职责如下:

(一)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1.协助经办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及办理工作;

2.协助经办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还款计划是制订、还款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3.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对违约借款研究生执行本细则第八条相关规定;

4.组织、督促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强化借款研究生诚实守信、如期还款的信用观念。

(二)研究生部

1.借款研究生出现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失踪、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及转学、升学等变动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借款研究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制订还款计划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三)学院

1.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及申请工作,做好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工作;

2.在借款合同订立后,及时将借款合同存入学生档案,并通知研究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贷款情况,督促并支持借款研究生偿还贷款;

3.强化对贷款研究生的贷后管理,加强诚信教育。

第十条本细则自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本细则中未做出明确规定的事项按《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4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困难补助包括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和缓交”三种情形,用于帮助研究生解决暂时性、临时性困难。

第二章特困补助

第三条我校在读研究生在获得学校奖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特困补助:

(一)家庭成员无工作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

(二)需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或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生活负担较重;

(三)烈士、荣誉军人或优抚家庭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四条特困补助的申请方式

由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提供家庭所在乡(镇)政府、社区或街道开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福利和医疗单位开具的身体残疾、患病等情况的证明,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五条特困补助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人数不多于研究生总人数的10%,补助标准为500元/人。

第三章临时困难补助

第六条在读研究生遇到突发性临时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患严重疾病造成生活困难;

(二)因家庭突遇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

(三)其他突发状况导致生活困难。

第七条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方式

研究生可在遇突发临时性困难后,由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医疗单位、民政部门等出具的相关事实证明材料,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八条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

第四章学费的“减免和缓交”

第九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学费的“减免和缓交”。

第十条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可在入学时提出困难补助申请,同时提交学费缓交申请: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二)家庭经济困难,入学成绩优秀,入学成绩为所在专业前50%;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临时性经济困难,暂时难以支付学费。

申请缓交学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累计不得超过18个月,学费缓交期间暂停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缓交学费的研究生如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学费减免:

(一)在综合测评中排名为前20%,可申请减免一年学费的50%,补发缓交期间应发助学金的50%;

(二)在综合测评中排名前10%,可申请减免一年的全部学费,补发缓交期间应发助学金50%。

第十二条缓交学费的学生在缴纳所有应交学费后,可补发学费缓交期间80%的助学金。

第十三条学校向学院划拨次年生均经费时,按减去享受减免学费学生数的人数执行。

第十四条学费“减、免、缓”的申请方式

申请学费缓交:

由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费缓交申请表》,提供家庭所在乡(镇)政府、社区或街道开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福利和医疗单位开具的身体残疾、患病等情况的证明,向学院提出申请。

申请学费减免:

在综合测评公布后,由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研究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学费的“减、免、缓”由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开展,学院组织申请、评议、及公示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查,学校审批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研究生,除追回已发补助款外,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获困难补助的研究生在享受补助期间,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将取消补助并追回已发补助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

1.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

2.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费缓交申请表

附件1: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是否贷款

学号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是否申请三助

月生活费

学院专业

联系方式

曾获何种奖励、资助(名称、时间、金额)

家庭

情况

姓名

与本人关系

工作单位

收入

家庭经

济情况

家庭人口

家庭地址

家庭年人均收入情况

申请补

助项目

()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

申请补助金额

困难补助申请理由:

 

签字:

年月日

辅导员意见:

学院意见:

 

负责人:

公章年月日

研究生工作部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费缓交申请表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学费标准

实际缴费

申请

缓缴金额

住宿费标准

拟缴费时间

家庭详细地址

家庭联系电话

申请原因

 

本人签名:

家长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学院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研究生工作部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5

西南政法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评选对象为我校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入学以来必修课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学位英语考试合格。

科研成果特别显著的,不受此限制;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博士生申请人已独立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有1篇以上论文发表在校定D1类以上期刊(与本人导师合著、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下同);

2.硕士生申请人已独立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有1篇独著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硕士生申请人虽无科研成果,但成绩特别优异,发展潜力突出的也可申报。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优先推荐:

1.曾主持完成校级以上科研创新项目的;

2.主研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有以本校名义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的;

3.以本校名义在C类以上期刊或海外学术期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的。

第六条全日制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超过标准学制的(以《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和《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2.在读期间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

3.在读期间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的;

4.在读期间必修课与选修课有重修或补考记录的;

5.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追究的。

第七条学校根据当年度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奖学金指标,按各学院二年级以上有资格申报的研究生数占全校有资格申报研究生总数的比例分配获奖指标到各学院。

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获奖指标分别计算,且对国家重点学科适当倾斜。

每年分配的具体指标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

如学院当年满足申请条件的研究生人数少于分配的指标数,多余指标由校评审领导小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统一调配。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部负责人、各学院院长和导师代表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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