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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制和经营者持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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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属企业经营者

年薪制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合理调节经营者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珠海市市属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珠国经[2000]14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属授权经营主体和一类企业。

资产营运机构的经营者的年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市属其他已分类定级企业可由其上一级产权主体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市国经局或上一级产权主体批准后执行。

未分类定级的市属企业经营者不实行年薪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经营者”,是专指本实施细则中的年薪制对象: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第四条市属已分类定级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薪酬实行年薪制。

年薪制是以人为本,以业绩考核为依据,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以年度为单位对经营者劳动报酬进行支付和管理的一种现代企业分配制度。

第五条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未设董事长,由总经理作为法人代表的,总经理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接受委托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经营者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

第六条实施年薪制的原则:

(1)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

(2)经营者利益与企业经营成果挂钩的原则;

(3)经营者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方式相分离的原则;

(4)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5)经营者短期收益与中、长期收益相结合的原则;

(6)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年薪的构成

第七条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构成如下:

总年薪=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奖励年薪

第八条基本年薪是企业经营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年薪根据企业的分类定级情况确定,数额见附表1。

第九条效益年薪跟企业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效益年薪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果,对经营者的绩效报酬。

计算公式如下:

效益年薪=K1×K2×N×Q×P×S

K1:

效益年薪基数,根据考核年度按《珠海市市属企业绩效考核办法》核定的实际利润完成额减去客观因素后的净利润(或扭亏增盈)额(以下及附表称“核定净利润”),按附表2分档累进提取;

K2:

效益年薪基数调节系数:

根据考核年度核定净利润和上年核定净利润情况确定,按附表3确定;

N:

运营效率系数根据考核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按附表4确定;

Q:

利润(减亏)质量调节系数,根据净利润增长与应收帐款增长的相关性,按附表5确定;

P:

绩效考核系数,根据《珠海市市属企业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情况,按附表6确定;

S:

行业调节系数,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按附表7确定。

企业董事长的效益年薪按上式的100%计算,总经理效益年薪按董事长的80%计算,副总经理的效益年薪按总经理的80%计算。

第一十条奖励年薪是指企业在超额完成目标经营成果且净利润较上年实现增长或可控成本费用率较上年有所下降的情况下对企业经营者的一种奖励。

非专营垄断性行业中的公用事业行业的企业如果其净利润超额完成目标,且净利润较上年实现增长的情况下,可计提奖励年薪。

计算公式如下:

奖励年薪=K3×Q×S×I

K3:

奖励年薪基数,根据考核年度超额净利润,按附表8分档累进提取。

其中:

超额净利润=核定的实际完成净利润(超过目标利润50%以上的部分折半计算)-目标净利润;

若目标净利润小于上年实际净利润的,改为减上年实际净利润;

Q:

利润质量调节系数,根据净利润增长与应收帐款增长的相关性,按附表6确定;

S:

行业调节系数,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按附表7确定。

I:

利润上缴贡献系数,根据企业利润上缴情况,按附表9确定。

专营垄断性行业中的公用事业企业完成目标净利润且净利润较上年实现增长,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10%并且其可控成本费用率(可控成本费用/营业收入)较上年有5%以上的节约率时,可计提奖励年薪。

公式如下:

奖励年薪=考核年度可控成本费用节约额(C)×1%

考核年度可控成本费用节约额(C)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0.5%计提。

C:

考核年度可控成本费用节约额=可控成本费用预算额-可控成本费用实际额;

企业董事长的奖励年薪按上式的100%计算,总经理奖励年薪按董事长的80%计算,副总经理的奖励年薪按总经理的80%计算。

企业经营者奖励年薪总额最高不能超过企业超额净利润的50%。

如果超过该比例,各经营者奖励年薪同比例下调。

第三章年薪的兑现和支付

第一十一条市国经局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市属授权经营主体、资产营运机构、一类企业的经营者的年薪兑现和管理事宜。

集团型企业应在董事会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下属企业的经营者的年薪兑现和管理事宜(以下统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一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年薪兑现。

兑现条件如下:

(1)经营者考核年度中途离职者不予兑现当年的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病休期间不予兑现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由组织调离本岗位者按在岗月份兑现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

(2)因经营性因素导致企业净资产负增长者不予兑现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并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之规定扣罚企业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

(3)企业未完成利润上缴任务的,不予兑现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

(4)因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损失超过500万元或超过净资产5%以上)的,不予兑现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并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之规定扣罚企业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

(5)经营者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扣减其效益年薪的30%和奖励年薪的100%;不称职者不予兑现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

(此条拟移植进《珠海市市属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制度》)

第一十三条经营者年薪兑现办法如下:

(一)基本年薪由企业按月以现金方式发放。

(二)企业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按如下方法兑现:

(1)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总和的30%在考核结束后30日内以现金形式支付;

(2)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总和的10%作为风险抵押金缴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直至风险抵押金总额达到规定的数额止;

(3)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总和的其余部分计入“可转化年薪”,转化为企业股权。

可转化年薪=(效益年薪+奖励年薪)-现金支付部分-应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第一十四条可转化年薪的转化办法如下:

公司经营者年薪转化为股权的计算:

股权数=可转化年薪/(企业考核年度平均净资产/实收资本)

企业考核年度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

本细则所称股权泛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票)、有限责任公司及全资企业的产权。

第一十五条股权的授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考核结束后3个月内向企业经营者授予相应的股权。

企业经营者持有的公司股权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在年薪兑现确认书下发后15天内将可转化年薪如数上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企业上缴的可转化年薪授予股权,并在授予后的次年生效,多次授予的股权可以累计。

所授股权享有按照其数额参与企业分红的权利以及在任期结束后要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回购的权利。

所授股权分红的计算:

股权分红=股权数×企业考核年度税后净利润/企业实收资本

股权分红由企业从每年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在年度考核结束后30日内以现金向持有人发放。

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一十六条企业经营者应于第一个考核年度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或聘用合同时,以现金形式向管理部门缴纳风险抵押金。

缴纳数额为本年度基本年薪的50%,且不得低于5万元。

企业经营者还应于每年考核结束后根据本制度第十三条之规定继续缴纳风险抵押金。

企业经营者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累积至附表1规定的数额时可停止缴纳。

企业经营者离任经审计确认后,其累计交纳的扣除扣罚额之后的风险抵押金在离任后两年内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连本带利退还。

第一十七条企业经营者风险抵押金的扣罚规定:

一、完成目标净利润(扭亏)指标70%以下的,扣罚其企业经营者累计缴纳风险抵押金的30%;

二、企业因经营性因素导致净资产负增长者,按照净资产下降率的300%扣罚其企业经营者累计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三、因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超过净资产5%以上)的,视情节轻重扣罚其企业经营者累计缴纳风险抵押金的60%-100%;

四、本细则实施后考核、审计以及离任审计中出现的企业经营者任期内以往年度的潜亏、虚盈,按照潜亏、虚盈额的1%扣罚其累计缴纳的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不够扣罚时,继续扣罚其转化股权至零为限;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该企业经营者的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公司年薪转股权的管理

第一十八条年薪转化股权来源按以下方式实现:

(1)企业增资扩股

(2)企业中国有股和其他股东的转让股权

第一十九条企业经营者的第一个任期为6年,此任期内通过本制度实施持有的股权无表决权,但享有分红的权力,其分红在6年后随股权正式完成法律确认手续后领取。

第二十条如果经营者连续6年业绩考核合格,其在职期间的年薪转化的股权在履行一定的手续后就正式属于经营者。

如果6年内经营者有一年考核不合格、经营未满6年自愿离职或其它原因被免职,经营者在此期间的年薪转化股权和随股权的分红就被企业收回。

第二十一条如果经过考核合格且连续经营时间满6年的经营者离职,其在职期间的年薪转化的股权,在满半年的观察期后将正式属于经营者。

如果经营者愿意变现,经离任审计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失职或其他侵害股东利益行为,并满半年观察期,企业应以不低于上年年终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发现有侵害股东利益行为的,应根据侵害程度扣减其转让所得,并给予相应处罚。

愿继续持有的,经离任审计确认无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满半年观察期后要及时(30天内)完成工商变更等股权的法律确认手续。

第二十二条如果经过考核合格且连续经营时间满6年的经营者继续任职,其前6年内获得的转化股权,在半年的观察期满后及时(30天内)完成工商变更等股权的法律确认手续,股权永远属于经营者。

在后续的任职期间(离职前),已确认的转化股权和以后确认的转化股权不得转让或抵押,但已确认股权的分红可以和其它股东一样享有。

在后续任职期内,每年再获得的转化股权,在半年的观察期满后就可以立即完成股权确认的法律手续,股权永远属于经营者,每年确认一次,直至经营者离职。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在6年期内,产权管理部门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调离。

如果经营者在6年内被国有产权管理部门调离,其在此前获得的转化股权在半年观测期后转为经营者完全所有。

经营者愿意变现的由企业以不低于上年年终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愿意继续持有的应及时完成股权确认的法律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司经营者在任期内死亡的,其转化的股权按照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做相应处置,股权或兑现的收益归该经营者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所有。

第七章年薪的其它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在遇到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离、辞职、辞退情况等时应接受由市国经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除按第十七条之规定扣罚其风险抵押金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对该经营者通过本制度实施持有的转化股权实行部分或全部的扣罚或冻结。

第二十六条经市国经局和上一级产权主体内部审计部门及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确认的企业少报利润,不得作为计算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和上缴的可转化年薪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薪酬管理资金专户管理,具体管理事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在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不占用职工工资总额。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的年薪列入企业成本,其中基本年薪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在年末预提,列入企业管理费。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确定的年薪为含税值,其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第三十一条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不得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等其他工资性收入(车改补贴除外)。

如继续享受上述收入的,市国经局应责令其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企业经营者离职计算经济补偿和交纳各项劳动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时,其标准为基本年薪。

但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不得计算在内。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未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其职能由董事会代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在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基本年薪及风险抵押金累计缴纳标准表

单位:

人民币元

企业类别

档次

基本年薪标准

风险抵押金累计缴纳标准

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

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

1

120,000

96,000

80,000

500,000

400,000

320,000

2

110,000

88,000

70,000

450,000

360,000

290,000

3

100,000

80,000

64,000

400,000

320,000

260,000

1

96,000

77,000

62,000

380,000

300,000

240,000

2

86,000

69,000

55,000

340,000

270,000

220,000

3

79,000

63,000

50,000

310,000

250,000

200,000

1

72,000

57,000

45,000

280,000

220,000

180,000

2

66,000

53,000

42,000

260,000

210,000

170,000

3

60,000

48,000

38,000

240,000

190,000

150,000

附表2效益年薪基数(K1)表

单位:

万元

附表3效益年薪基数调节系数(K2)表

R=本年核定净利润/上年核定净利润

K2

R≥0.9

1

R<0.9

R

 

附表4运营效率系数(N)表

R=净资产收益率

N

0<R≤5%

0.85

5%<R≤10%

0.9

10%<R≤15%

0.95

15%<R≤20%

1

20<R≤25%

1.05

25<R≤30%

1.1

R≥30%

1.15

说明:

减少亏损,但尚未盈利的企业,营运效率系数N=1

 

附表5利润质量调节系数(Q)

R=(本年净利润/本年平均应收帐款)/(上年净利润/上年平均应收帐款)

Q

R<0.9

0.9

0.9≤J<1

0.95

1≤J<1.1

1

1.1≤J<1.2

1.05

R≥1.2

1.1

说明:

平均应收帐款=(年初应收帐款+年末应收帐款)/2

减亏企业的R的计算公式改为:

R=(上年净利润/上年平均应收帐款)/(本年净利润/本年平均应收帐款)

扭亏为盈企业的R的计算公式改为:

R=(上年亏损额/上年平均应收帐款)/((本年净利润+上年亏损额)/本年平均应收帐款)

附表6绩效考核系数(P)表

J=绩效考核分

P

J<80

0.7

80≤J<90

0.8

90≤J<100

0.9

100≤J<110

1

110≤J<120

1.1

120≤J<130

1.2

J≥130

1.3

附表7行业调节系数(S)表

行业类型

S

备注

非专营垄断性行业

1.05

专营垄断性行业

0.95

含供电、供水、免税、公汽

附表8奖励年薪基数(K3)计提表

 

附表9利润上缴贡献系数(I)表

R1=利润上缴额/净利润额

权重I1

R2=本年利润上缴额/上年利润上缴额

权重I2

 

I=(I1+I2)/2

R1<5%

0.85

R2<0.9

0.85

5%≤R1<7%

0.9

0.9≤R2<0.95

0.9

7%≤R1<9%

0.95

0.95≤R2<1

0.95

9%≤R1<10%

1

1≤R2<1.05

1

10%≤R1<15%

1.05

1.05≤R2<1.1

1.05

15%≤R1<20%

1.1

1.1≤R2<1.2

1.1

R1≥20%

1.15

R2≥1.2

1.15

珠海市市属企业经营者持股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持股工作,进一步强化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化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属所有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经营者持股是指通过使企业经营者在完成事先约定的经营目标后,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得一定数量的企业股份(或虚拟股票)的一种新的分配制度。

经营者持股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即:

直接购股、奖励股票或虚拟股票、授予股份(票)期权。

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灵活选择。

【删】

第四条经营者持股工作在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以下称“市国经局”)的指导下进行,持股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管理委员会提出报股东大会或上一级产权主体批准,其基本原则为:

  

(1)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经营者以其持有的股权分享企业的经营成果,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鼓励主要经营者在持股群体中持有较高比例的股份,切实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有机结合起来。

  

(2)坚持经营者责权利相结合。

要把生产经营权真正放给企业,确保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必须切实承担生产经营的全部责任,尽职尽责,确保国有资本出资人和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

  (3)坚持经营者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

通过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处理好经营者按劳分配的工资收入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股利收入的关系,在保证短期利益的同时,把经营者的行为引向企业长期利益,提高收入透明度,避免短期行为和灰色收入,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4)坚持分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相结合。

要建立和完善对企业经营者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机制,实行竞争上岗和任期及离任审计。

(5)坚持积极试点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实行经营者持股制度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认真抓好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进。

第二章持股人范围和股份来源

第五条在珠海市依法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以下条件的,经批准,均可实行经营者持股。

(1)企业产权关系清晰,经营管理规范;

(2)赢利的成长性企业;

(3)属一般竞争性行业;

(4)领导班子比较团结,对本企业发展有信心,对经营者持股工作态度积极。

  第六条持股人范围为:

核心经营者:

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其他:

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员工、有重大贡献的员工等,具体人选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并报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以下称“市国经局”)核准。

  第七条实行经营者持股的股份来源按以下方式实现:

(1)企业增资扩股

(2)企业中国有股和其他股东的转让

本意见所称股权泛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票)、有限责任公司及全资企业的产权。

第三章直接购股

  第八条直接购股是指经营者出资,通过购买企业存量资产或增资扩股方式持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权。

第九条经营者的购股价格(或入股时的折股价格)以经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为依据。

付款可以采取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两种方式。

  持股人一次性付款,可在价格上给予不超过20%的优惠。

  持股人分期付款,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应付款总额的30%,其余应付款必须在三年内(每年1/3)缴清。

在未缴清应付款前,持股人所得的红利必须全部用于清偿所欠购股款;在完全付清购股款前只能按照已付款部分行使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投票权等)。

第一十条持股人在一次性缴清全部应付款项或支付商定的首期购股款后,即可向工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按所持有的股权全额享受分红权、按照已付款部分行使表决权并承担股东的各项义务。

持股人在缴清全部应付款项前应将已持股权质押给出让方。

第一十一条经营者离职,对已付清购股款的股权部分,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需要转让股权的,可先依法转让,并将转让所得提存(上一级产权主体有优先购买权),经离任审计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失职或其他侵害股东利益行为后的满半年可将转让所得提现;发现有侵害股东利益行为的,应根据侵害程度扣减其转让所得,并给予相应处罚。

愿继续持有的,经离任审计确认无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半年以后方可自行处置。

第一十二条经营者离职,对未付清购股款的股权部分,由市国经局根据其离任审计结论确定是否保留其继续认购的资格,市国经局认为不符合继续认购资格的,应通知该经营者停止缴款,其未付清购股款的股权失效。

第四章奖励股权

第一十三条奖励股权是指经营者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经营目标而获得的奖励。

第一十四条产权单位或股东(大)会每年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核定、计算经营者当年应得的奖励股权,逐年累积;未完成经营目标的,相应扣减其往年累积的奖励股权,没有累积的,从经营者的本年收入中抵扣。

经营者获得的奖励股权,次年度即可参加分红,其分红在6年后随股权正式完成法律确认手续后领取。

第一十五条如果经营者连续6年业绩考核合格,其在职期间的奖励股权在履行一定的手续后就正式属于经营者。

如果6年内经营者有1年考核不合格、经营未满6年自愿离职或被免职,经营者在此期间的奖励股权和分红就被企业收回。

第一十六条如果经过考核合格且连续经营时间满6年的经营者离职,其在职期间的奖励股权,在满半年的观察期后将正式属于经营者。

如果经营者愿意变现,经离任审计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失职或其他侵害股东利益行为,并满半年观察期,企业应以不低于当年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发现有侵害股东利益行为的,应根据侵害程度扣减其转让所得,并给予相应处罚。

愿继续持有的,经离任审计确认无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满半年观察期后要及时(30天内)完成工商变更等股权的法律确认手续。

第一十七条如果经过考核合格且连续经营时间满6年的经营者继续任职,其前6年内获得的奖励股权,在半年的观察期满后及时(30天内)完成工商变更等股权的法律确认手续,股权永远属于经营者。

在后续的任职期间(离职前),已确认的奖励股权和以后确认的奖励股权不得转让或抵押,但已确认股权的分红可以和其它股东一样享有。

在后续任职期内,每年再获得的奖励股权,在半年的观察期满后就可以立即完成股权确认的法律手续,股权永远属于经营者,每年确认一次,直至经营者离职。

第一十八条经营者在6年期内,产权管理部门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调离。

如果经营者在6年内被国有产权管理部门调离,其在此前获得的奖励股权转为经营者完全所有。

经营者愿意变现的由企业以不低于当年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愿意继续持有的应及时完成股权确认的法律手续。

第一十九条公司经营者在任期内死亡的,其转化的股权按照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做相应处置,股权或兑现的收益归该经营者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所有。

(注:

以上的修改思路是引进了“期股”的概念,期股是企业的经理人经过一定时间的努力才能获得一定数量股权的激励方式。

期股的目的是使经营者在经营和决策过程中必须具有长期的观念。

6年时间是经营者难以行为短期化的一个最短时间。

只有长期化行为才能获得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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