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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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连云港市赣榆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连云港市赣榆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升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全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连云港市赣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赣榆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部门协同。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建立协同机制,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单位作用,做到统一领导指挥,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联动,形成应急工作合力。

(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按照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做到及时、快速、准确应对。

1.5地质灾害风险评价分析

2019年,我区共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10处,其中滑坡点1个,崩塌点9个。

一是滑坡、崩塌灾害防治重点区。

地质灾害类型以崩塌、滑坡为主,规模小,威胁人口约15人,潜在经济损失约119万元。

其中崩塌、滑坡主要分布在班庄镇刘洪爽村车辐山南侧、刘洪爽村祝其山东南侧、圈洪爽村东废弃宕口、夹谷山南侧、石桥镇芦阳村滕官庄矿区、金山镇八条路矿区东侧、厉庄镇西斗岭村九泉山矿区、厉庄镇上小山村银山矿区、河西矿区、沙河镇摩天岭废弃宕口等.

二是由可溶性岩石引起的岩溶塌陷。

秦山岛、班庄、武强山等有大理岩分布,吾悦广场也发现了大理岩。

通过对赣榆地质灾害发生规律和特点、区内降雨特点趋势和历年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发展情况分析,赣榆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主汛期6-9月份及非汛期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期间,其发生次数与降雨量、降雨强度和极端气候有直接关系。

各镇要重点关注6-8月及台风等极端天气时段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特别是连续降雨3天以上或日降雨量超过30毫米,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以及雨后120小时内,要重点防范,提前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当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区政府成立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公安局、区人武部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

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文体旅局、区卫健委、区气象局、区邮政局、区电信公司、区移动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镇政府以及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主要职责:

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负责督办落实和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承担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完成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宣传部:

负责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统一安排新闻媒体采访,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舆论引导管控。

区人武部:

负责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同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区发改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负责提出因灾损毁基础设施修复工程及其所需资金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安排省、市、区级财政投入的重大救灾和应急处置项目并监督实施。

负责按需求做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进行调拨,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的紧急配送。

区应急管理局:

承担应急值守工作,综合研判灾害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汇总灾情信息和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程序提请、衔接预备役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管理、分配省、市下拨和区、镇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点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提供灾害发生地地质背景、地质灾害调查等基础数据,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地质灾害应急专家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技术建议;指导开展灾区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发生。

区教育局:

负责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政府部署做好学校师生的疏散转移;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区工信局:

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有关工业企业人员疏散转移并开展自救互救;协调相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配等工作。

区公安局:

负责协助灾害发生地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统筹协调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车辆、机械等通行畅通;组织警力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区民政局:

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做好中央、省、市下拨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区住建局:

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及时消除可能造成二次危害的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疏散转移;组织协调灾区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保护和抢修工作,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指导抢修因灾损毁的道路和设施;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做好应急救援车辆的通行保障和服务工作。

区水利局:

负责组织指导排查水利工程险患和抢修因灾损毁的水利设施;承担灾区相关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和通报,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区文体旅局:

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景区、景点游客疏散转移和险患排查;指导景区、景点对游客进行必要的突发地质灾害风险提示和应急知识教育。

区卫健委:

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医疗场所人员疏散转移;统筹协调灾区医疗救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区气象局:

负责监测预报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为地质灾害体的应急监测和预警预报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协助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发布救援现场二次或次生突发地质灾害的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区邮政局、区电信公司、区移动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区供电公司:

负责组织指导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承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突发地质灾害等级

突发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个等级。

3.1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Ⅰ级)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3.2大型突发地质灾害(Ⅱ级)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3.3中型突发地质灾害(Ⅲ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突发地质灾害。

3.4小型突发地质灾害(Ⅳ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突发地质灾害。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4预防和预警

在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前,严格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关预警响应。

4.1预防措施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每年初编制本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类型、分布以及防灾责任人,说明主要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和区域,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制订具体有效的预防措施,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4.2风险预警

4.2.1预警信息发布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气象部门,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地质灾害进行分析研判,形成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风险等级以及空间范围等。

预警信息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签后发布。

Ⅰ级(红色)和Ⅱ级(橙色)预警信息:

区常务副区长签发。

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预警信息:

受区政府委托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预警信息通过电话、传真、报刊、手机短信、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平台等方式公开发布,并通报有关的相邻地区。

区、镇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及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适时调整预警等级,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4.2.2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镇政府自动启动相应的预警响应,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

(1)Ⅳ级(蓝色)预警响应

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气象、水利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大对预警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再排查和巡查监测力度,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的准备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2)Ⅲ级(黄色)预警响应

在Ⅳ级(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带班值班制度;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预警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动员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Ⅱ级(橙色)预警响应

在Ⅲ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必要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Ⅰ级(红色)预警响应

在Ⅱ级(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利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突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驻预警区。

4.2.3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随预警信息等级动态调整,可逐步升级或降级。

当预警区内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在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超出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并由原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解除预警信息。

5应急处置和救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

5.1灾情报告

5.1.1速报

相关镇、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时,应立即向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小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灾害发生地镇政府应在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速报有关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灾情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突发地质灾害速报信息并经过必要的核实后,由区应急管理局向区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接报后24小时内将灾情及其处置情况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等级、伤亡人数等情况。

5.1.2续报和终报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原速报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5.2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村(社区)、镇政府、区政府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采取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等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

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和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

5.3应急响应

当出现地质灾害灾情时,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5.3.1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时,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请示报告,请求指导和支援,同时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排险、人员搜救、安置救助、道路抢修、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救援协调、救灾救助、新闻宣传、综合保障等工作组,分工组织实施。

现场指挥机构指挥长和各工作组组长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任命。

综合保障

技术支撑

救灾救助

 

5.3.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中型突发地质灾害时,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排险、人员搜救、安置救助、道路抢修、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

必要时,报请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赶赴地质灾害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3.3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时,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排险、人员搜救、安置救助、道路抢修、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请求,市应急管理局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4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完成,经有关专家会商或鉴定突发地质灾害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由原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5调查评估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和灾害发生地镇政府,组织专家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造成的损失,提交调查报告。

6应急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对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6.1平台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并推进应急指挥平台对接,开发完善各类软件业务系统,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

应急指挥平台应设置指挥大厅、会商室和值班室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互联互通的视频会商系统,确保后方与突发地质灾害现场能够实现远程视频会商。

6.2队伍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在依靠消防救援队伍、预备役等救援主力军的同时,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建立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自愿者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

6.3资金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资金由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安排。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有关资金。

6.4物资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救灾物资。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动用决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保证救灾物资的供应。

6.5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以及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加强装备建设和技能培训,增强救援人员、志愿者以及社会公众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2预案编制与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镇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7.3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不同规模的应急演练。

通过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区级应急演练工作,各镇政府组织协调本镇的应急演练工作。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件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基本概念: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其中,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属于突发(性)地质灾害,地裂缝和地面沉降属于缓变(性)地质灾害。

1、崩塌

陡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或其他外力参与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以竖向为主的运动,并堆积在坡脚的动力地质现象。

2、滑坡

斜坡岩土体在重力作用或有其他因素参与影响下,沿地质弱面发生向下、向外滑动,尤以向外滑动为主的变形破坏。

通常具有双重含义:

一是指岩土体的滑动过程,另一是指滑动的岩土体及所形成的堆积体。

3、地面塌陷

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凹陷、坑洞的一种动力地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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