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工会工作条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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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校党发〔2010〕10号

 

中国共产党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工会工作条例

(试行)》的通知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工会: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已经2010年3月20日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第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0年5月7日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在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校工会在北京市教育工会和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校工会的基本职责。

校工会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人事劳动政策和校内相关制度,协调教职工与学校的人事劳动关系。

组织教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五条校工会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

教育广大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高水平人才队伍。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凡与学校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成为校工会会员。

第七条教职工加入校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部门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校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学校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要求学校工会组织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学校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学校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生活救助、法律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学校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学校工会有关会议和学校工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学校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全校教职员工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团结友爱精神,搞好互助互济活动;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是学校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学校工会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学校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不含)以上,会议有效。

凡属重大问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工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经学校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不含)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正常情况下,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召开。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学校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或修改学校工会工作重要规定和讨论决定学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学校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照确定的名额和条件,反复酝酿,充分讨论候选人名单,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人数不低于应选人数的10%。

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调离学校或退休的会员,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第十三条学校工会委员会设委员19人,其中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含兼职)。

委员候选人应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组织各工会小组酝酿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和教职工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产生。

委员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人数不低于应选人数的10%。

学校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产生由学校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后提出建议名单,经学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委员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产生。

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产生由学校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后提出建议名单,经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学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学校工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与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的选举结果,同时报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六条学校工会委员会下设女职工和生活福利两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均由7人组成,其中各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部门工会意见后提出,提请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校工会下设部门工会。

部门工会的设置一般按照与各基层党组织相对应的原则,以机关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设置部门工会,会员人数在25人以下的单位一般不单独成立部门工会。

部门工会委员会经本部门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受同级党组织、校工会双重领导,任期5年,均为兼职。

部门工会委员会委员由3-7人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会员超过150人的可增设副主席1人。

第十八条各部门工会可设若干工会小组,工会小组原则上以系、处室为单位组建,会员人数少的单位可联合组建工会小组,受部门工会委员会直接领导。

工会小组长由本工会小组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任期5年,均为兼职。

第四章基本任务

第十九条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负责筹备和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执行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负责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通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校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学校管理民主化的进程;

(三)在维护国家和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政策、办法的制定并监督实施,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参与协调教职工与学校的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争议;

(四)推动以校园文化建设为主导的精神文明建设,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组织教职工开展“三育人”、献计献策、岗位练兵、创新工程、教学基本功比赛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三育人”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等工作;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五)服务于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法规、道德规范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六)监督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教职工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工作条件和环境;

(七)做好女教职工特殊利益维护工作。

关心青年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组织适合青年特点的各种活动。

建立健全对困难教职工的帮扶机制;

(八)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健全工会民主制度,健全各级工会组织,培训各级工会干部,组织工会理论研究,指导和帮助部门工会开展工作。

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管理工作。

做好工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以及开展创建“教职工之家”活动。

团结和依靠广大教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建设和谐的“教职工之家”;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第二十条部门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在校工会和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筹备和组织召开本单位的会员大会,贯彻会员大会决议和校工会的决定,带领教职工开展各项工会活动;

(二)了解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保证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基层管理民主化的进程;

(三)依法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参与协调本单位人事劳动争议工作,营造和谐稳定的工作氛围;

(四)组织开展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各项活动,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五)搞好部门工会组织建设,学习先进经验,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特困和患病职工的慰问工作。

管好、用好工会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工会小组的基本任务:

(一)做好本小组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带领会员积极参加各级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会员队伍素质,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二)动员会员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积极完成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工作创新和劳动竞赛活动;

(三)做好本单位的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关心会员生活,热心为会员办实事,征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工会小组的自身建设,传达各级工会组织的决定,进行有关会员权利和义务的教育,做好发展新会员和按时收缴会费工作。

第五章工会干部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会干部任期内因各种原因出现空缺时,应按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替补,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行。

(一)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空缺时,由其所在的部门工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由校党委与上级工会组织协商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报学校党委审批,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以上选举结果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均应予以确认;

(二)部门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空缺时,由本单位党组织和部门工会委员会协商提出候选人,经全体会员充分酝酿讨论后,提交部门工会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工会审批;

(三)工会小组长空缺时,由部门工会委员会提出候选人,经工会小组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在校内因工作调动的,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调离学校或退休的,其委员资格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工会干部应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六章工会经费

第二十五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二项收入的0.5%缴纳的会费;

(二)学校行政按全校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

(四)学校行政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工会经费的使用:

(一)职工活动经费:

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使用的经费;

(二)维权经费:

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使用的经费;

(三)业务经费:

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使用的经费;

(四)补助部门工会经费:

指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部门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

(五)资本性支出经费:

指工会从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构建而使用的经费;

(六)上解经费:

学校行政向工会拨缴经费的30%作为上解经费,上交北京市教育工会;

(七)其他支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第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学校工会条例通知

中国共产党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5月11日印发

(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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