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文常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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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文常用版

 

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文常用版

Examinationstaffmanagementsystem

编订:

JinTaiCollege

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文常用版

前言:

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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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站职业技能鉴定过程的科学、规范、客观、公正,保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质量,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在鉴定组织实施的过程中,遵守公正性原则、程序化原则、保密性原则、相互约束原则。

鉴定组织实施过程包括:

鉴定前的组织准备(制定鉴定计划、发布鉴定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发放准考证);鉴定前的技术准备(完成试题准备、考场准备、人员准备);鉴定施测(实施理论和技能考试、阅卷和考评打分);鉴定后的结果处理(进行成绩登记、质量分析、处理结果、颁发证书)。

二、准考证是参考人员参加鉴定考试的必备证件,不得以其它证件代替。

准考证上要写明理论和操作考试的日期、时问、地点以及考试的主要注意事项。

在考场中,准考证配以身份证共同使用,不允许两证不全者进入考场。

三、各技能鉴定机构应设有保密场所和设施用以存放未启用的试卷。

试卷、答案、评分标准未启用前,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鉴定站各考场所用试卷应按参考人数并备用两份的数量,提前两周报省鉴定中心,试卷的开封发放必须是在考试时间到时在各考场同时当场进行。

四、技能鉴定通常需要安排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个考场。

理论考试的场地要求环境安静、整洁、明亮、宽敞,便于管理。

每个考场考生数量不超过30名,实行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前后左右保持间距80厘米以上。

操作技能的考试场地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应备的物品齐全,符合测试技术准备通知单的各项要求。

考试时禁止无关人员出入。

鉴定站在考试前一天,要在考场人员进入的主要通道口将考场分布、各考场的编号、承担考试的种类、项目以及休息室、卫生间等的分布示意图贴出,同时张贴考场规则和参考人员须知。

五、技能鉴定实施前,需对考评、考务、工作人员作出安排。

由部或省局技能鉴定机构向鉴定站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中各技术实施现场督考和质量检查。

考评人员要按规定组成考评小组,负责此次鉴定的考评工作。

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一人,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

考评小组在评定成绩时应确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职责并签字负责。

考评人员的数量要按照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所要求的比例确定,并由部或省局鉴定中心派遣。

除利用计算机自动判分的考试外,考评人员在同一个鉴定站连续鉴定不能超过三次,考评小组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以保证鉴定的公正性。

现场考务、监考、工作人员由鉴定站负责选派,其主要职责是维持考场秩序,监考,填写考场记录,协助考评人员做辅助性工作、完成成绩登记等。

考试、监考、工作人员的选派数量根据参加考试人数,由鉴定站确定。

考场监考要设总监考一人、副总监考一至三人,各考场一般设主考一人,监考两人。

参加技能鉴定考务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佩带相应的胸卡标志。

六、在开考前的准备阶段,监考、考评人员的主要工作为:

对考场的情况进行检查,查看考场准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操作技能考试的必备技术条件、安全保护等方面是否合格。

如发现考场准备情况不符合要求时,及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请求予以改正。

监考、考评人员一般应于考前15分钟到试卷保管处领取试卷,按考场人数核对试卷封明的数量,检查试卷封志是否正常。

如果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

参考人员应于考前15分钟经工作人员检验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或进入指定工位。

监考、考评人员应查验参考人员的各种证件,以及携带的工具等是否符合要求。

参加人员带入考场的BP机、手机必须处于关机状态,参考人员未经批准在考场内使用BP机、手机者,以作弊论处。

七、鉴定实施过程是考务工作的重点环节,监考、考评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担负起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认真做好监考和考评工作。

参考人员按要求就位后,监考和考评人员发放边沿经涂色处理(所涂颜色一场一换)的草稿纸。

开考时间到时,监考和考评人员当场拆封和分发试卷,并要求参考人员首先将其姓名、考号等基本情况填写在试卷和草稿纸上的指定位置。

在考试过程中,监考和考评人员要巡视考场,核对参考人员的准考证和照片与其本人是否相符,预防代考现象发生;同时注意有无作弊和违反操作规程或其它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还要时刻注意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监考过程中,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应影响或干扰参考人员的考试过程。

工作人员要严格鉴定考核纪律,负责对违纪鉴定对象视情节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意见。

监考和考评人员要及时按要求填写考场记录。

八、鉴定时间到时,即令参考人员起立退场(未上缴的试卷和草稿纸、未完成的操作一律放在考桌或考位上由工作人员收缴)。

鉴定对象退场完毕后,监考、考评人员即将鉴定结果封装,交鉴定站保存。

其中理论试卷在核对试卷数量无误后按密封线装订,并确认与原发出的数量(包括备份卷和废卷)是否一致;在考评合一(即鉴定过程结束评分也随之结束)的操作考试情况下,要将考评人员的现场考评记录及时封装;以考评分开的方法进行鉴定的工种,则要对鉴定对象完成的样本做好标志编号并记录后封存。

九、对阅卷评分环节要有效的组织管理,以免产生考评误差。

开始阅卷评分之前,参加此项工作的考评人员要在考评小组长的召集下,共同研究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统一对执行评分标准的认识,并统一工作的程序和办法,

必要时进行试评。

对考评过程合一的操作技能考试,要在开始考试前完成统一认识的工作。

考评小组组长要根据阅卷评分工作的实际需要及人员特长组织好考评人员的分工。

理论考试阅卷应采取流水作业,按题型分组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的考评则应按工序或考题项目分组进行。

分工确定后,在阅卷评分过程中一般不得调换。

阅卷评分过程要严格按照阅卷评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律用红色笔判卷;严禁修改试卷或工件;不得随意处理散乱试卷或标志不清的工件,发现装相不规范的试卷、编号不清楚的工件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考评组长报告,不得擅自处理;不准撬看密封线内参考人员的姓名、考号;判卷人要在每题的判定得分栏内签名。

在阅卷或技能考评中对考试结果或标准答案有疑义时,要及时报告考评组长,不得擅自处理。

成绩登记要有专人负责完成。

理论知识考试成绩有专人负责把每题得分加总起来,形成试卷得分;操作技能考试有专人把工件或工序编号上所得的'分数综合为技能得分。

汇总完成后,计分人员和考评组长均需签字以示负责。

十、所有考务原始资料要妥善保管,保存周期暂定为三年。

考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业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评价教学效果和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

为实现学业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大专、中专在校生的考务管理。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三条 考试领导机构及职责

一、考试领导小组的组成

学校考试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主要由教务处、学生处和各系(部)的负责人组成。

系(部)考试领导小组由系主任担任组长,在考试工作中实行系主任负责制,组成人员可由系(部)自行决定。

二、考试领导小组的职责

学校考试领导小组指导全校的考试工作,确定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意见和要求,检查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巡视考场,解决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程序处理通报作弊学生,批评教育或对有失职行为的监考教师提出处理意见。

系(部)考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系(部)考试工作的组织、安排、检查等项工作。

教务处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考务工作的组织落实

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考务工作,教务处考务科具体组织落实,组织试题的命制及审核,组织监考人员及培训,组织考场巡视,组织和审核试卷的评阅及成绩登统,负责考试情况的总结。

学生处会同系(部)负责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各系承担考场的具体准备。

第五条 巡视

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考试领导小组应组织其成员进行考场巡视。

巡视人员职责如下:

一、检查考务办公室是否将试卷、草稿纸等准备齐全,有无差错。

二、检查主、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位并且认真负责,有无失职行为;发现有失职行为,巡视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并令其立即改正。

三、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理是否彻底,环境是否整洁。

四、检查学生是否按要求就座,证件是否齐全,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有无作弊现象。

五、记录巡视情况并向考试领导小组报告,对需要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考试实施

第六条 考核范围及方式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成绩考核。

结课与期末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平时考核随堂进行。

一、教学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结课后应统一考核。

二、连续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的课程,结课后统一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

三、教学计划规定的独立实践环节,各按一门课程对待,单独进行考核。

四、开设实验(践)内容的课程,都要进行试实验(践)考核。

承担课程的教研室要制定考核大纲,确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评定考核成绩。

五、所有毕业班学生毕业前都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考试。

第七条 参加考核的条件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二、学生必须参加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

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包括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三、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核。

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实验者,取消考核资格。

四、参加缓考的学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方能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核方法及成绩评定

一、课程结束考核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课程平时考核主要以提问、作业、实验报告、实验(践)技能考核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课程的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考试方式。

平时成绩及结课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分别录入,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试占总评成绩的70%。

二、各门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三、凡因缺课、未完成实验、旷考等未参加考试者,成绩以“0”分计,注明“旷课”、“缺实验”、“旷考”等字样。

四、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注明“作弊”字样。

第九条 命题、试卷传递、考核、评卷登分、考试分析及考核改革

一、命题

考试命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围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三个方面,本着强化基础、增强能力、提高素质的原则进行命题。

(一)采用同一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二)学校已建题库的课程考试命题,由该课程有命题资格的非任课教师,按要求从题库中选题组卷。

(三)学校未建立题库的课程考试命题,由教研室从自建的题库中选题组卷,或按《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考试命题工作规则》进行。

(四)在该门课程考试考前,命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包括指“考试重点”,划“考试范围”等。

二、试卷传递

试卷从命题到考试,要经过审核、打印、校对、印刷、分装、试卷保管等一系列传递环节,各环节必须按照《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考试保密规则》要求,采取保密措施,严防试题泄露。

三、考核

(一)审核考核资格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凡不符合考核条件者,一律不准参加考核。

(二)考试时间

公共课及课时在60学时以内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时间一般为60分钟;学时在60学时以上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毕业考试、缓考和重考时间为90分钟。

(三)考场布置

各系按要求负责布置考场。

考场要整洁,座位距离要拉开,单人单桌,桌面、墙壁无乱写乱画。

不符合要求的,主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有权要求重新按规定布置和清理。

(四)主考、监考

教务处为主考单位,由各系(部)及机关各部门协助主考单位安排监考。

每个考场设主监考1名,考生人数在60人以上的考场,另设监考2名,60人以下考场另设监考1名,监考人员不够时向上级部门申请补充。

主考单位会同各系要提前准备好试卷、笔、草稿纸等考试材料;考前30分钟,向监考人员分发。

主考单位及各系在考试结束后,按要求密封装订试卷,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待评。

四、阅卷与登分

(一)试卷评阅按《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试卷评阅及存档要求》进行。

(二)阅卷人员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予以评分,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阅卷工作结束后,阅后试卷要妥善保管,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个人一律不得查阅试卷。

试卷应保留至学生毕业三年后。

(三)成绩录入登统要准确无误,录入成绩与卷面成绩必须一致,录入人员不得私自更改学生成绩。

学生成绩按照专业、年级、班级规定格式打印三份,并将成绩册封面要求项目填写完整,录入人员签名,交教研室主任复核签字后连同电子版报送教务处考务科。

任课教师、评卷教师、登统人员均不得擅自向学生公布成绩。

具体要求详见《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四)学生在课程考核结束三周后,即可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五)学生对考试成绩持有异议的,可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成绩核查及更正办法》进行核查。

五、考试分析

成绩录入后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及时进行成绩和试题质量分析,并写出分析报告(总结),一式两份,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一份存教研室,一份交教务处。

六、考核改革

为加大素质教育力度,切实培养“宽口径、强能力、广适应”的高技能人才,学校鼓励、支持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方法的改革。

(一)考核改革的形式

课程考核改革的形式主要为:

口试、实验(训)能力测试、专业技能测试、笔试及两种不同考试方法相结合(如笔试与口试、理论测试与实践能力测试等)的多种考试方式。

如有适合本课程特点的其它考试方式,经批准后,也可试用。

(二)考核改革管理

所有考试改革课程应在每学期第二周前填写《课程考核改革申请表》,经学科专家组论证由系(部)汇总并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

教务处对各系(部)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然后将审核意见反馈各系(部)。

经审核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则可按改革方案进行。

其工作量由教务处和人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对课程的考试改革方案评审后确定。

课程考核改革进行时,必须接受各级考试领导小组、检查小组和专家组的检查和评价。

经评价连续三次达到良好及以上者,由课程所在系(部)申请,教务处批准,以后则不必再提交考试改革申请。

第十条 题库建设

科学、系统的题库是教考分离的前提条件。

题库建设由教务处考务科根据题库建设要求会同教研室自行组建。

对已有题库要不断补充完善。

第四章 考试纪律

学校在考前要在学生、班主任、任课教师及有关人员中做好考试动员工作,重申考试纪律和监考纪律,使学生充分认识作弊的危害性,从根本上杜绝作弊。

同时,要严格监考,发现作弊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监考工作,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主、监考职责,并按《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考场指令》进行操作。

一、全校在聘教职工均有监考义务。

二、监考人员(包括主、监考)在考试前30分钟到考务办领取试卷、考试用纸及其它考试用品,检查试卷密封情况,试卷份数、考场人数有无错误。

三、监考人员至少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贴考生姓名、随机编号、指定座位等)安排好考生的座位。

要求考生桌面及桌内不得存放书籍、笔记本、纸张等,并将上述物品统一放在指定地点,单人单桌参加考试。

检查学生证、身份证或借阅证是否与考生身份相同。

四、监考人员在分发考卷前,准确清点考生人数及试卷份数,重申考场纪律。

发放试卷时,给学生讲清试题页数,发现错误及时更换,对考试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答复。

五、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必须认真监考,不得在考场内聊天、抽烟、吃东西、看书报、做考题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不得中途随意离开考场,更不准让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六、监考人员要严格监考,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作弊时,监考人员要收集并保留违纪作弊证据,并要求当事人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作弊情况记录中认定签字后,才能令其离开考场;无法取得证据的或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对违纪作弊事实应由两名及以上人员签字认定,并注明情况。

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教务处。

作弊试卷与该班试卷共同装订。

如发现考生作弊不当场制止,不报告有关部门处理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七、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考试,不得随意改变考试时间,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考试时间时,应有主监考人员报教务处批准,并及时通知有关考场,以使考试时间一致。

八、考试结束时,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

监考人员及时回收试卷,检查试卷份数是否与考生人数相符,核对无误后密封装订。

九、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一份随试卷装订,另一份上交教务处。

十、监考人员一经确定,必须按时参加监考。

监考人员因故不能监考的,需提前一天向教务处请假,教务处考务科负责调换并备案。

监考无故不到者,由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并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考试证件管理

一、学生证、身份证、借阅证为学生在校内参加各种考试的证件,只限本人使用。

凡假冒者,一经查处,严肃处理。

三、上述证件如有破损、涂改、换照片等,一律视为无效。

凡遗失上述证件者,必须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补办。

第十三条 考场规则

一、考生凭学生证、身份证和借阅证参加考试,考试时必须出示两种以上证件,并将两证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以便检查。

二、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干扰考场及其它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考生应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前准备。

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视为旷考。

考试开始30分钟内,考生不能交卷离场。

四、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不得互相谈话,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如试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示意,询问老师。

考试时间结束时应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

五、闭卷考试时,只准带没有文字储存、传输功能的文具入座,其它物品不得带入或放在指定地点。

六、考生不准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外,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

七、给作弊提供方便者,同属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八、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或附近谈论考题,更不准大声喧哗。

第十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位置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它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 考生对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进行申诉。

第五章 缓考与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不允许缓考。

确因急病(一般慢性病不能作为缓考理由)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必须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考试开始后办理无效),填写《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缓考申请表》。

因病缓考必须有医院住院证明或急诊证明,特殊事故需持特殊事故证明,经班主任、学生处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后,办理人将批复的《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缓考申请表》送至教务处考务科备案。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未达到退学警示规定成绩之前,均应补考。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二、三周进行。

若补考不合格,可在毕业前再次参加补考,补考通过,学校发毕业证;补考不合格,发结业证;学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向学校考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给予再次补考机会,合格者换发毕业证。

第十九条 缓考一般随同下届学生相同课程的考试进行。

缓考不及格,进行补考。

第六章 作弊课程的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并按《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向所在系和考试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批同意后,可对该门课程进行重考(补考),考试成绩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成绩。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补考中作弊,除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外,今后在校期间不再给予任何补考或重修机会。

毕业一年后可向学校考试主管部门申请对该门课程进行重考。

第二十三条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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