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抵押借款合同范本模板三篇精选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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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抵押借款合同范本模板三篇精选最新

 

抵押借款合同范本参考

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

(以下简称“丙方”)鉴于乙方购买房产,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屮方申请购房抵押贷款;丙方为乙方在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尚未办妥期间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定,经屮、乙、病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释义在本借款合同中,除合同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定义如下:

1、欠款:

乙方所欠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2、购房合同:

乙方与卖方签订的,购买本合同抵押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其他购房协议。

3、抵押物:

购房合同项下的房屋及一切与该房屋有关的权益的统称。

4、抵押贷款阶段性担保:

指山银行认可的保证人为乙方在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上未办妥期间提供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条乙方所购房屋

1、房屋座落.

2、房屋类型

3、房屋结构

4、建筑面积.

7、房屋评估价值.

8、房屋交易价值.

第三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乙方必须用于其与售房人签定的《购房协议书》中购买的坐落于的房屋。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乙方所购房屋价款的%第五条价款期限借款总期限自_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月,分期归还。

第六条借款利率1、借款利率按月利率%。

执行。

2、借款利息按月计付,结息日为每月第20日。

3、借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规定利率。

第七条借款划拨在办妥本合同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后的7个工作日内,屮方将上述借款金额拨入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存款帐户(帐号)内;甲方同时根据乙方预先签署的《委托付款授权书》,将借款金额一次性以乙方购房款名义划入售房人在屮方处开立的售房存款帐户(帐号)内。

丙方同童为乙方在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尚未办妥期间内提供连带贵任保证,并作为全权代理人,保证为乙方办理完产权证及抵押登记。

在丙方为上述保证与屮、乙三方签署《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取得房地产卖契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上述借款金额拨入丙方在屮方处开立的专用帐户内;丙方根据乙方预先签署的《付款授权书》将借款金额以乙方购房款名义划入售房人在屮方处开立的存款帐户(账号:

)内。

第八条借款偿还1、乙方应按期足额偿还甲方贷款本息。

2、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日。

3、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以每一个月为一个偿还期,每月第日为乙方的每期还款日,首期还款发生的次月第

4、乙方在获得屮方贷款之询必须在屮方处开立存款帐户(帐号

)或办理银行卡(卡号)-每期还款日前,乙方应在上述存款帐户内存入不少于一期的应还借款本息。

甲方于每期还款日根据乙方预先签署的《付款授权书》直接从该存款帐户中扣收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款项。

如果款项不足扣划时,甲方给乙方日的宽限期,期满帐户存款仍不足扣划时,则该期应还贷款本息全部作逾期处理。

(1)等额还款法:

每月还款金额二贷款本金X月利率X每月等额还本付利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2)递减还款法: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一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X月利率⑶

6、提前还款乙方若提前还款,须征得屮方同意,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乙方可在每期的还款日之询偿还部分或全部未到期借款。

(2)乙方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的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屮方提出申请。

(3)乙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借款余额以及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利随本清,S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退还。

(4)提前偿还部分借款本金的,其提前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后对剩余的部分可以调整还款il•划,即还款期限缩短,每期还款额不变或者还款期限不变9每期还款额减少。

选择期限缩短的,按调整后总的借款期限确定利率档次计收以后的利息。

(5)若乙方提前偿还全部欠款而此合同项下的借款尚在阶段性保证期内,丙方的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7、逾期还款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乙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偿还:

(1)乙方在上述存款帐户内存足款项,山屮方在下一个还款日划收。

但在存款日至划款日之询,屮方仍向乙方计收逾期及其复利。

(2)乙方到屮方的信贷部门领取欠款清单,再凭欠款清单到营业柜台交付现金,从交付欠款之日起,停止计收逾期利息及其复利。

8、乙方、丙方及售房方在《房屋买卖合同》及其它约定项下就购房事宜发生任何纠纷,均不得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按期偿付及保证责任的承担。

第九条屮方义务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借款足额提供给乙方。

2、核收和保管与抵押物有关的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和其他所需文件。

3、在乙方向屮方偿还全部欠款后,屮方与乙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交还乙方。

4、在阶段性担保期间,乙方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而山丙方代为清偿乙方欠款的,屮方须将与抵押物有关的证明文件转交给丙方处理。

第十条乙方义务1、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2、在甲方处开立存款帐户,并存入不低于30%的购房首付款,同时授权甲方从此帐户内划付与借款有关的款项。

3、对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屮方的检查监督。

如抵押物发生部分或全部毁损,无论何种原因及何人的过失,均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须向屮方赔偿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4、抵押物除自用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物出售、出租、赠与、转让、舍弃、托管、重复抵押、以抵押物清偿其他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5、在丙方履行了阶段性担保责任,代乙方偿还全部欠款后,乙方同意屮方将抵押权转让给丙方。

6、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4款的约定办理抵押房屋保险。

7、在变更通讯地址时立即以书面通知屮方。

第十一条丙方义务1、丙方为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自屮方依《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卖契发放贷款之日起至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

担保范围为乙方所欠屮方的一切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其它相关费用。

2、丙方接受乙方委托在月之内办理完毕以下事项:

(1)代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代收代缴土地出让金。

(2)代乙方办理正式产权证,并保证将其移交给屮方收押。

(3)代乙方办理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收到他项权利证书之日起5日内将该证书交与屮方。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乙方在合同期内,未按月偿还借款本息,屮方按规定对其逾期还款按实际天数每日计收万分之罚息,并对逾期支付的利息il•收复利。

2、本借款发放后,在阶段性担保期间:

乙方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山丙方代为偿还,丙方偿清全部欠款后,即可处置该项抵押物;在抵押登记生效后:

乙方连续三个月或任何一期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逾期三个月的,甲方即可处置该项抵押物,以偿还乙方欠款。

3、本借款发放后在阶段性担任期间:

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抵押登记手续的,屮方有权从其保证金帐户中扣除%的保证金且该笔保证金不予退还。

此后丙方仍有义务继续办理过户、抵押登记手续,直至将产权证、他项权利证移交给屮方,其阶段性担保责任方可解除。

第十三条房屋抵押1、抵押期限抵押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_年—月—日,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至本合同借款日后六个月止。

2、抵押率3、抵押担保范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

利、罚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抵押物处理费、过户费等中方及丙方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4、抵押登记

(1)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丙方或乙丙双方共同以本合同、购房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文件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低压物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抵押登记的《他项权利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须交予屮方收执和保管。

5、抵押物的保险

(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内,为抵押物足额投保。

借款人(债务人)

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Y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年/月)利率为(大写)即Y(小写)

第五条还款方式:

借款人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季)末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其他:

第六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讣收利息《另行约定的除外》,双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应征得借款人同意。

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tl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其他:

第八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房产进行査询和核实;

3•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日内,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抵押条款

第十条抵押物:

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东营市号楼单元户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

东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抵押人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査封、S抵押、已出租等W况。

和他人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一条抵押价值:

经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Y元(估价报告编号:

字第号)

第十二条抵押登记:

本合同自签订后两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磴要事实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无效或者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范围:

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第二住所担保:

抵押物为住宅的,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实现的风险己有充分的预知。

抵押人是否应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山贷款人与抵押人选择以下第种约定:

1•抵押人不必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

2.抵押人应出具,且该声明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权利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六条抵押注销: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抵押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违约贵任:

下列请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悄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列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

4,因贷款人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贷款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

(1)贷款人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和利息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因贷款人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4)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手续的行为。

5.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査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合同各方选择以下第种约定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1)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报相关部门份。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借款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抵押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年月曰

借款人:

抵押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的需要,向贷款人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贷款方式:

贷款人于年月日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一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期限:

贷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共,实际贷款日与上述记载贷款日期不一致,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机关允许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两日内,贷款人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并向借款人全额发放贷款,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年利率白分之(即月利率为)执行。

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借款人按期付息,每个月为一期,共分期,每期。

具体付息:

第一期利息借款人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付清,第二期利息于年月曰前付清,依次类推。

借款到期,还清本息。

最后还息日为年月曰。

第七条贷款偿还:

借款人于年月日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

第八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如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

如实际用款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

如实际用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

2、如提前部分还款,还款部分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另行支付二十日的利息,该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补偿,剩余未还款项利息均按本合同。

第九条规定计收(本条款适用于贷款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3、如贷款期限是三个月以内的,提前还款另行协商。

第十条借款人承诺: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3、当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与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资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

第十一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山双人列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闪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有权单方面书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借款人时解除:

1、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2、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5、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6、借款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7、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U的。

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的;

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经催千;于到期日后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9、借款人和抵押人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

10、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况。

第二部分抵押

第十三条抵押物:

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

并有处分权的位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建成年代、产权证字号为的合法房产抵押给贷款人,做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四条抵押房产价值采用第方式确认。

1、经山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抵押率为C

2、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确认市值为元,抵押率为C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抵押担保范围:

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抵押物保险:

若贷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办理财产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

如被保险房产在投保期内出现理赔之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十八条抵押物保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九条补充担保:

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抵押物所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抵押等担保。

第二十条权利限制:

1、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

2、在抵押期间,如遇国家征地拆迁,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以拆迁房作为新的抵押物,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评估: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佔价抵押人应予以合作。

重新佔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新抵押物的价值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原抵押物价值与借款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抵押物的处置:

如借款人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宿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抵押条款的效力: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全部本息当日,协助抵押人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各缔约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门中方解除合同「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山本合同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债权债务的转让: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如发生如下情况,应在五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按合同预留地址通知其他缔约人,否则视为违约并不得以此为抗辩理山:

1、借款人、抵押人发生足以影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1W形:

2、借款人、抵押人的公司/个人名称、公司法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不仅包括借款人姓名):

第二十八条违约责任:

1、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未付贷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疔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直至全部贷款本金发放完毕并协助借款人撤消抵押登记解除本合同为止,且承担由此给借款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2、贷款人如出现下列请形之一,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且承担山此给抵押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1)拒绝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

(2)因他项权证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难以办理抵押注销的;

(3)未向抵押人出具书面通知将上述他项权证转让、转借的;

(4)因贷款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的;

(5)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的原因。

3、如因借款人、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抵押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金疔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4、本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付息或还本,每口按未支付贷款本息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并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息金额白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偿还约定本息,并承担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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