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改为用工单位直接用工怎么操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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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改为用工单位直接用工怎么操作

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改为用工单位直接用工怎么操作

篇一:

劳务用工合同范本(供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使用)

劳务用工合同范本(供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使用)

劳务用工合同

(供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使用)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类型:

(非农业、农业)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人电话:

鉴于乙方与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甲方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公司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将乙方派遣至甲方服务,甲乙双方形成劳务派遣下的用工关系,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工作内容及期限

1、乙方的工作岗位是:

,工作地点为。

该岗位(属于、不属于)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的工作岗位。

该工作岗位(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其他特种作业。

2、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3、工作岗位的录用条件是:

工作岗位的工作标准是:

4、甲方因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或其他因素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但是应当三方协商一致并与派遣公司及乙方签订岗位聘任变更合同,三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用工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1)固定期限

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派遣期满,不续签合同的,甲方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试用期满前,甲方有权依照甲方规章制度及岗位要求进行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起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任务完成,甲方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6、乙方的录用、辞退手续由派遣公司办理,甲方应协助派遣公司及时办理用工、退工手续。

二、乙方之权利

1、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对乙方承担劳动法上的劳动保护义务,甲方负责派遣劳动者入厂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发给乙方。

(2)甲方依法保障乙方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有权对用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甲方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现特殊劳动保护。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种工时制:

(1)实行标准工时制。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结算周期:

按结算。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3、加班

(1)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

但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不计入甲方与派遣公司约定的基本工资,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

(3)乙方因完成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向主观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加班的理由和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

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4、培训及服务期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法律、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培训,严格遵守其岗位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2)鉴于乙方系劳务派遣工,甲方与乙方不约定服务期条款。

但是甲方实际出资给派遣公司定向培养乙方的,派遣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服务期约定,不受限制。

5、工资、福利及其支付

(1)乙方的基本工资为元/月,其中试用期工资为元/月(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基本工资由派遣公司支付。

(2)乙方的绩效奖金和加班费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支付,并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乙方的津贴、补贴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支付。

(4)乙方社会保险相关事宜由派遣公司负责,概与甲方无涉。

(5)乙方在派遣期间,享有正常的晋升和工资增长的权利。

甲方的工资调整机制适用于乙方。

6、跨地区派遣的工资标准

跨地区派遣的(甲方和派遣公司不在同一地区的),乙方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标准,按照

甲方所在地标准执行。

三、乙方之义务

1、规章制度

乙方服从甲方和派遣公司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和派遣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两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冲突时,以甲方规章制度为准。

甲方对于乙方实行的监督管理权程度不低于甲方的正式职工。

2、用工管理

(1)对于乙方违法违纪情形,甲方可以向派遣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提供违法或违纪的事实依据,由派遣公司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甲方有权对乙方业务考核,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表现予以相应的奖惩。

3、知识产权归属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

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

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

(3)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4)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无异议的,如甲方提出使用要求,乙方同意无条件授予甲方该成果法定最长期限的独占使用许可权。

甲方应当给予乙方合理的补偿。

4、商业秘密保护

(1)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不得泄露任何秘密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自知晓甲方商业秘密直到本文中涉及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开发布为止。

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a.技术信息

指甲方研制开发或以其它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实用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核心技术、技术方案、技术指标、技术改良、技术发明、技术报告和文档、许可证、设计需求、服务范围和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运行环境、软件系统、软件产品源程序/代码、目标代码、软件可执行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测试报告、测试结果、测试方法、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画、图像、图形、图纸、用户手册、操作手册、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合作、技术引进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和内部文件资料等。

b.经营信息

指与甲方经营发展战略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战略、市场营销计划和战略、产品信息、现有客户、潜在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信息、商务机会、经营数据、服务网络、需求信息、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业务计划、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标书内容、备忘录、协议书、费用预算、设备资源、人力资源、财务报表、利润指标及不公开的财务数据等。

c.乙方因业务往来或其他任何方式所知悉的甲方所属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d.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2)在被协议解除或终止后,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乙方应当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a.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可举证之期待利益损失。

b.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本条第a项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不低于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的合理数额,或者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c.甲方因调查和追究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也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d.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四、双方其他约定

1、工伤

(1)乙方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由甲方与派遣公司共同处理,派遣公司负责善后工作(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家属安抚工作。

(2)乙方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并同时通知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接到通知4小时内到现场并负责全程处理。

(3)甲方应向派遣公司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派遣公司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

(4)派遣公司负责工伤的鉴定等手续的办理。

2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由甲方垫资处理,超出2000元医疗费用后则由派遣公司垫资。

(5)乙方发生工伤、职业病、意外事故,派遣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国家规定由甲方承担除外。

2、侵权责任

乙方造成第三方伤害的,由乙方和派遣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3、病假、医疗期及待遇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由派遣公司继续支付乙方病假工资、社会保险费。

4、事假、年假及其待遇

(1)乙方可以请事假,但事假期间不计薪。

乙方结婚的,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但婚嫁应当在结婚登记日前后三月内休完。

(2)乙方在甲方工作满1年的,甲方安排一次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5、女职工“三期”待遇

(1)乙方在派遣期间出现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期间,不得降低乙方工资待遇,不得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规定承担工资支付。

但乙方无法提供合法婚育证明及医院证明除外。

(2)派遣公司在向甲方派遣人员时,应当向甲方准确提供乙方婚育状况及“三期”情况。

五、合同的解除、终止

1、在派遣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1)派遣协议期满的;

(2)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方与派遣公司提前终止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4)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甲方与派遣公司订立派遣协议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乙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6)派遣期内发现患有非务工引起的慢性病、遗传病、传染病、地方病及实质性重大疾病的;

(7)甲方的原因需要立即裁减人员或批量裁减人员占所派遣人员总数的10%以上的;

(8)甲方根据情况需要立即或无条件裁减人员的;

(9)乙方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派遣公司),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10)乙方与派遣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

(11)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1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以甲方规章制度为准)

(14)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的;

(15)被证明隐瞒或虚构真实身份、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年龄/婚姻状况/病史/履历)的;

2、乙方被退回的,应当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

3、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对乙方的经济补偿由甲方承担,通过派遣公司及时支付乙方。

4、发生以下情形的,甲方不得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用工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派遣期间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承担对乙方义务,或者甲方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致使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由派遣公司承担对乙方的义务,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合同期内,乙方未经协商擅自离岗或违法违纪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六、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事项发生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

篇二: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

(一)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

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四)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标准工程项目(如:

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第八条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四章招用审批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使用部门的要求,统一招收劳务派遣人员,并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人员协议。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第五章招用条件

第十二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8周岁以上,女48周岁、男5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工作;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固定住所及户口,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的技术工种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凡受过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分、因偷盗、违纪等曾被我公司辞退者及有不良表现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不得录用。

第六章报酬待遇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参照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工资及各项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渠道遵循“谁用工、谁支付工资”的原则。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其工资关系、社会保险等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和管理。

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中的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个人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人员的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七章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经批准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保险支付,由用人单位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在每月5日前把劳务派遣人员上月出勤情况报送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各用人单位的财务部门以转账的方式付款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本人。

第八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各用人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用工审批与招用条件及解聘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用工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用工部门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遵守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所规定的劳动要求,在用工期限内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我公司规章制度及安全规定,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由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重新招聘符合条件人员上岗。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期间,若有超龄人员,各部门提前一个月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及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招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必须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用工部门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及相关法规进行妥善解决。

第九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根据需要,人力资源部可会同纪检监察部、审

篇三:

劳务派遣用工协议

劳务派遣用工协议

甲方(用工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住址(常住地):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因工作需要,通过甲方委托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合同关系,由甲方提供工作岗位,乙方接受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指派到甲方公司从事指定工作,为保证甲乙双方在劳务派遣合同关系中能够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期间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基本约定:

1、乙方接受派遣公司指派,在甲方工作期间与甲方正式员工接受同等要求享受同等待遇。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劳动制度及各项纪律要求,认真工作、严于律己。

二、履约期限:

按照甲方与乙方派遣公司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期限执行,即年月日至年月日,但甲乙双方均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提前解除或终止协议。

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甲乙双方仍负有妥善处理未了结事务的附随义务。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在甲方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

2、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或者经营要求等合理原因调整乙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

四、工作要求:

1、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质量标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即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2、甲方由于经营管理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因特殊原因

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注意提供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

3、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甲方安排调休或发放加班工资。

4、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休假权利。

六、薪酬福利待遇:

1、乙方享受甲方正式员工同等岗位的同等薪酬标准。

2、年度考核优秀者,甲方可给予适当奖励。

3、乙方的工资由甲方按月发放,“五险一金”由乙方的劳务派遣单位为乙方购买,甲方与乙方的劳务派遣单位统一结算。

加班费(如有)、实物性福利(如有),由甲方直接发放。

七、考核与奖惩

1、乙方在劳务派遣用工期间须按照甲方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参加公司和部门的统一考核、排序、评定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岗位调整的依据。

八、培训与发展机会

1、乙方与甲方正式聘用员工享有同等的培训机会,可以参加公司统一的业务培训。

九、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规章,工作期间乙方对甲方新拟定的各项制度规章应与其他正式聘用员工一样学习掌握并遵守和接受制度和规章管理。

十、保密事宜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保守公司客户信息、业务数据、营销战略等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不得对外泄露,并与公司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十一、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

2、乙方因违法违规构成退回派遣公司条件的,由甲方向派遣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违法违规的实事实依据,由派遣公司处理。

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根据情况向乙方或派遣公司追偿。

3、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4、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5、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危害其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十二、协议的解除

1、乙方与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本协议自动终止。

2、以下情形,甲方可将乙方退回原派遣公司并解除本协议:

(1)、乙方或乙方派遣单位提供伪造的乙方个人资料;

(2)、乙方迟到、早退、每月累计5次及以上,或每月旷工累计2个工作日及以上;

(3)、乙方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4)、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或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或泄漏甲方秘密,或利用甲方名义从事与其岗位不相适应的活动,或损害甲方的声誉,或造成甲方经济损失;

(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工作的;

(6)、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7)、因甲方公司经营活动重大变更或本协议约定的履约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十三、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告生效,协议约定内容作为甲方与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协议》的有效补充,一经生效即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并认真履约,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乙方实际工作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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