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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22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22

DB22/T500x-20xx

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标准

Standardforreviewofbuilding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report

(报批稿)

 

20xx-00-00发布20xx-00-00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标准

Standardforreviewofbuilding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report

DB22/T500x-20xx

 

主编部门:

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

20xx年00月00日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17·长春

前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5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

(一)的通知》(吉建标【2015】1号),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并在全省范围内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资质资格审查;5格式签章审查;6文字报告审查;7图表审查。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恒基岩土勘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

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

130041,邮箱:

jljsbz@),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

吉林省恒基岩土勘测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大学建设工程学院

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化工部长春地质工程勘察院

吉林建地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高涛杨文和段长和王春雷

李志鹏刘哲周晓栋庞海泉

于清杨王福张海云秦洪贵

王珂姜勋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刘景德王树成陶乐然周景宏

杨斌潘国鑫

 

目次

1总则5

2术语6

3基本规定7

4资质资格审查9

5格式签章审查10

6文字报告审查11

6.1一般规定11

6.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审查11

6.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审查12

6.4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审查13

6.5岩土参数统计、分析和选定审查14

6.6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审查15

6.7结论与建议审查17

7图表审查19

7.1一般规定19

7.2附图、附表审查20

附录A审查工作表22

附录B审查合格书24

附录C审查意见表25

附录D审查意见回复、复审表26

本标准用词说明27

引用标准名录28

附:

条文说明29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统一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审查要求,提高建筑工程勘察报告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内建筑工程详细勘察阶段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审查。

1.0.3建筑工程勘察报告的审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工程buildingengineering

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2.0.2岩土工程geotechnicalengineering

以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石力学、土力学等为理论基础,涉及岩石和土的利用、改良、灾害防治和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属于土木工程的一个分支学科。

2.0.3岩土工程勘察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

为解决岩土工程问题而进行的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分析、评价,以及形成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活动。

2.0.4岩土工程评价geotechnicalevaluation

对岩土的工程特性、岩土与工程的相互作用、工程建设对岩土环境造成的影响等问题的评定意见。

2.0.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report

根据任务要求、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在勘察工作原始资料的基础上,通过整理、分析、归纳、综合、评价,提出结论和建议,形成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技术文件。

3基本规定

3.0.1建筑工程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报告应在审查通过后与审查意见、勘察单位的回复意见及修改补充资料一并提供给施工图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使用。

3.0.2勘察报告的审查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本标准附录A要求内容进行首次审查;

2首次审查通过的,直接出具《审查合格书》,格式见附录B;

3首次审查未通过的,出具《审查意见表》,格式见附录C;

4勘察单位对应审查提出问题编制《审查意见回复、复审表》、修改补充资料或重新出具勘察报告,《审查意见回复、复审表》格式见附录D;

5审查机构对《审查意见回复、复审表》、修改补充资料或重新出具的勘察报告进行复审;

6复审通过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复审未通过的,应进一步提出审查意见并进行再复审,直至审查通过。

3.0.3首次审查未通过的,审查结论分为需修改补充和不合格两种;当为不合格时,应重新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当勘察单位资质或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其他勘察单位进行勘察。

3.0.4存在下列问题的勘察报告,审查结论应为需修改补充:

1勘察报告格式及签章不规范;

2文字报告评价内容不全面、不准确、结论缺乏明确的工程针对性;

3附图附表内容不全面、数据不准确。

3.0.5存在下列问题的勘察报告,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1勘察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不满足相关规定;

2勘察手段不适用,勘察工作量不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3文字报告评价、结论不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4附图附表内容缺失、数据错误。

3.0.6审查意见表中的审查意见分为应改和必改两种。

3.0.7审查意见为应改的内容,勘察单位可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补充,也可对审查机构意见只进行回复,不进行修改、补充,但应阐明理由。

3.0.8审查意见为必改的内容,勘察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补充。

3.0.9审查机构应对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封面加盖审查人员印章和审查机构公章,对勘察报告全部内容页加盖审查人员印章。

3.0.10勘察报告的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单位资质及项目相关人员资格;

2勘察报告的格式和签章;

3勘察报告的文字报告;

4勘察报告的附图、附表。

3.0.11勘察报告相关原始资料、勘察任务委托书(含技术要求)、勘察大纲、合同等不进行审查。

4资质资格审查

4.0.1勘察单位资质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报告中确定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2勘察单位资质等级应满足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要求;

3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单位不得承担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丙级的工程项目。

4.0.2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确定,且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中划分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2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划分为建筑抗震一般地段的场地,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中的三级场地(简单场地)考虑;

3场地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住宅和一般公用建筑,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丙级。

4.0.3参加项目的勘察人员资格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

2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丙级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由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

4.0.4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号应与勘察单位资质章号一致。

 

5格式签章审查

5.0.1勘察报告格式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幅面宜为A3或A4,附图、附表应折叠成与文字部分相同的幅面;

2勘察报告的文字、术语、代号、符号、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均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3勘察报告的文字、图表、印章应清晰完整;

4勘察报告的封面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编号、工程地点、勘察阶段、勘察单位、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提交日期等;

5勘察报告的扉页宜为签章栏;

6勘察报告的目录应按先文字报告后附表、附图的顺序编排;

7勘察报告应装帧牢固、便于使用和适宜长期保存。

5.0.2勘察报告签章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察报告的签章栏应加盖勘察单位公章、资质章及出图专用章,勘察等级为甲、乙的工程项目,还应加盖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

2勘察报告的签章栏应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及盖章,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在同一项目中不得重复任用;

3勘察报告的附图、附表,应有制图(表)人、校对人及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勘察单位资质章及出图专用章;

4勘察报告所附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数据,其成果应有试验(测试)人、校对人及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勘察单位资质章及出图专用章;

5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加盖该单位公章、资质章及出图专用章,并由该单位相关测试(试验)人、校核人、审批人签字。

 

6文字报告审查

6.1一般规定

6.1.1勘察报告的文字报告应做到语句通顺、条理清晰、结论有据,其结论建议应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

6.1.2文字报告的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2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3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4岩土参数统计、分析和选定;

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6结论与建议。

6.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审查

6.2.1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拟建工程概况;

2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划分;

3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4勘察方法、勘察工作布置和完成情况。

6.2.2拟建工程概况应审查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工程性质、勘察阶段、工程地点、层数(地上和地下)或高度,拟采用的结构类型、基础型式、埋置深度。

当设计条件已经明确时,应审查设计室内外地面标高、荷载条件、拟采用的地基和基础方案、大面积地面荷载、地基允许变形、振动荷载及振幅的限制等。

6.2.3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

6.2.4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应针对工程特点和场地条件制定;

2依据的技术标准应在勘察期间现行有效,项目不涉及的技术标准不宜罗列。

6.2.5勘察方法、勘察工作布置和完成情况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探孔的类别、位置、间距及深度;

2钻探取土试样孔和原位测试孔的数量、比例;

3高层建筑物控制性勘探孔的比例;

4场地主要土层的不扰动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的数量;

5使用的取样器和取样方法,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竖向间距;

6采取岩、土、水试样的数量及室内试验完成情况;

7原位测试的类别、测试方法、测试数量及竖向间距;

8勘探点测放方法及依据;

9勘察进程;

10协作、分包单位的说明。

6.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审查

6.3.1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区域地质构造;

2区域气候与水文条件;

3场地地形与地貌条件;

4地层条件及分布特征:

场地各层岩土的年代、成因、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岩层的产状、岩体结构和风化程度,岩层的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以基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对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的判定。

5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6埋藏的河道、沟浜、池塘、墓穴、防空洞、孤石及溶洞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特征、分布;

7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描述;

8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6.3.2当建筑物勘察工作量不足以查明及评价场地可能存在的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时,勘察报告可建议进行专项工作。

6.3.3当建筑物勘察工作量不足以查明及评价场地可能存在的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时,勘察报告可建议开展专项工作。

6.3.4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描述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时的地下水初见水位及稳定水位、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条件及其动态变化幅度和主要影响因素;

2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是否污染及污染程度等;

3必要的水文地质试验成果和水文地质参数;

4对多层地下水的分层描述,含水层之间是否存在水力联系的描述等;

5对工程有影响的地表水情况。

6.3.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环境特殊,且对地基评价、建筑物抗浮和地下水控制有重大影响,岩土工程勘察难以满足设计施工要求时,勘察报告可建议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或专门论证、研究。

6.4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审查

6.4.1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震效应评价所依据的标准及完成的工作量;

2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3场地类别及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划分;

4存在饱和砂土及饱和粉土的场地,场地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和7度以上时的液化判别;

5位于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的工程,勘察报告应阐述边坡形态、相对高差、地层岩性和拟建工程与边坡的距离等。

6.4.2当场地类别、液化程度差异较大时,勘察报告应进行分区,分别评价。

6.4.3液化判别评价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孔数量和深度;

2地基土液化的可能性判别,包括初步判别、进一步判别和判别液化时的计算过程;

3各液化判别孔的液化指数的确定,场地液化等级和危害程度的确定;

4根据液化等级、工程重要性提出的抗液化措施建议。

6.4.4采用标准贯入试验方法判别液化时,审查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判别公式;

2判别点的黏粒含量;

3判别所采用的地下水位条件及依据;

4应逐个标贯点进行液化判别、按每个勘探孔计算液化指数、综合划分地基的液化等级。

6.4.5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剪切波速度等有关动力参数。

6.4.6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勘察报告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6.5岩土参数统计、分析和选定审查

6.5.1勘察报告应根据钻孔(探井)记录、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资料、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对不同工程地质单元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及岩土分层,进行岩土参数统计,且分层统计指标应合理。

6.5.2勘察报告应根据岩土工程评价需要确定统计参数,审查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岩土的天然密度、天然含水率;

2粉土、黏性土的孔隙比;

3黏性土的液限、塑限、液性指数和塑性指数;

4土的压缩性、抗剪强度等力学特性指标;

5岩石的密度、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或黏土质岩的天然湿度单轴抗压强度;

6特殊性岩土的特征指标;

7静力触探的比贯入阻力或锥尖阻力、侧壁摩阻力,标准贯入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锤击数及其他原位测试指标;

8其他必要的岩土指标。

6.5.3岩土参数统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场地的工程地质单元和层位划分;

2岩土参数的统计样本数、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

3岩土层的主要测试指标的标准差和变异系数等;

4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所需要的岩土参数标准值的计算;

5根据工程需要提供的参数建议值。

6.5.4勘察报告应评价选用的岩土参数的可靠性和适用性,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取样方法和其他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2采用的试验方法和取值标准;

3不同测试方法所得结果的分析比较;

4测试结果的分布情况、离散程度和取舍标准;

5测试方法与计算模型的配套性。

6.6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审查

6.6.1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审查下列内容:

1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

2特殊性岩土评价;

3地下水、土和地表水评价;

4地基土的冻胀性评价;

5天然地基基础方案分析评价;

6桩基础方案分析评价;

7地下室抗浮分析评价;

8基坑工程分析评价;

9其他岩土工程相关问题的分析、评价;

10工程现场检测、监测的建议。

6.6.2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2场地地震效应影响;

3工程建设场地适宜性。

6.6.3勘察场区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勘察报告应对其进行分析评价。

对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勘察报告应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6.6.4地下水、土和地表水评价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下水、土和地表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2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和地表水对工程建设的影响,提供的水文地质参数,提出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及建议;

3需要时,工程建设对原有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地下水径流条件改变)影响的评价。

6.6.5地基土的冻胀性评价审查,应包括场地冻深范围内的地基土的冻胀等级、冻胀类别判别及必要的基础埋置深度建议。

6.6.6地基基础方案分析评价的审查,应在充分了解拟建工程的设计条件前提下,根据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结合工程经验,考虑施工条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材料供应以及地区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依据现行相关国家、地方规范、标准对勘察报告提出的一种或几种地基基础方案的可靠性、可行性、经济性进行审查。

6.6.7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应审查地基变形计算参数及预测的建筑物地基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等变形特征。

6.6.8天然地基评价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

2天然地基的均匀性评价;

3地基持力层分布及工程特征分析与评价,天然地基持力层的建议;

4地基承载力建议值;

5存在软弱下卧层时,验算软弱下卧层的计算参数及必要时进行的下卧层强度验算;

6基槽土质检验及承载力检测的相关建议;

7地下水对基槽开挖影响的评价;

8基槽开挖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评价。

6.6.9桩基础评价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采用桩基的适宜性;

2可供选择的桩基础类型、规格、桩端持力层、桩长等建议;

3桩基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及承载力估算值;

4欠固结土和有大面积堆载的工程,对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分析,提供的负摩阻力计算参数和减少负摩阻力措施的建议;

5单桩竖向、水平或抗拔承载力的确定方法及检验建议;

6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评价;

7成桩可能性评价;

8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论证;

9成桩控制及设计、施工应注意问题的建议;

10施工监测及质量检测建议。

6.6.10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工程,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基处理的必要性、处理方法的适宜性;

2地基处理方案的建议;

3根据建议的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4地基处理对环境的影响评价;

5地基处理设计、施工注意事项的建议;

6地基处理检验的建议。

6.6.11涉及抗浮问题的工程,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抗浮设防水位的评价;

2相应抗浮措施及建议;

3抗浮设计所需岩土参数;

4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进行专门论证的建议。

6.6.12涉及基坑的工程,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坑周围岩土条件、周围环境(建筑物、道路、地下设施)概况及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论述;

2提供的基坑工程设计所需岩土参数;

3基坑施工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分析;

4必要时,提出的基坑开挖与支护方案建议;

5基坑开挖需进行地下水控制时,提出的地下水控制方法及所需水文地质参数;

6必要时,提出的施工方法、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防治措施建议;

7根据地层条件对肥槽回填材料及施工方法提出的建议;

8对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提出的建议。

6.7结论与建议审查

6.7.1结论与建议应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岩土工程评价重要结论的简要阐述;

2工程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3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及防治措施的建议;

4其他岩土工程相关问题及处置建议。

6.7.2岩土工程评价的重要结论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场地稳定性评价;

2场地适宜性评价;

3场地地震效应评价;

4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地基基础方案的建议;

6基坑支护措施的建议(需要时);

7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需要时);

8季节性冻土地区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9其他重要结论。

 

7图表审查

7.1一般规定

7.1.1勘察报告图表应做到数据准确、清晰明了、签署规范。

7.1.2图表应有图表名称、工程名称、工程编号、相关责任人签字及编制日期;图件应采用恰当比例尺,图件应有图例,平面图应标识方向。

7.1.3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相关规定进行记录、计算及绘制各种曲线。

7.1.4勘察报告图表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物与勘探孔(点)平面位置图;

2工程地质剖面图或钻孔柱状图;

3未能在工程地质剖面图或钻孔柱状图中清晰体现的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4室内试验成果图表;

5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分层统计表。

7.1.5勘察报告可根据工程需要审查下列图表:

1拟建工程位置图;

2区域地质图;

3区域构造图;

4综合工程地质图;

5工程地质分区图;

6地下水等水位线图;

7岩土层面高程、埋深等值线图;

8设定高程岩土性质分布切面图;

9综合地质柱状图;

10钻孔(探井)柱状图;

11勘探点主要数据一览表;

12地震液化判别表;

13各岩土层顶面高程、埋深及厚度统计表;

14岩土利用、整治、改造方案的有关图表;

15岩土工程计算简图及计算成果图表;

16素描及照片;

17其他需要的图表。

7.2附图附表审查

7.2.1建筑物与勘探孔(点)平面位置图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拟建建筑物的轮廓线及其与红线或已有建筑物的关系、坐标、层数(或高度)及其名称、编号、拟定的建筑物±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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