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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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山东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生产煤矿矿长。

第三条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省属煤炭企业以半年为周期实施考核。

省煤炭工业局实施年终考核,最终评定年度考核结果。

(一)季度自查。

各煤矿对照山东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标准,每季度末组织一次自查工作,将自查报告于次季度首月5日内,逐级报市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

(二)半年考核。

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省属煤炭企业于每年7月上旬、次年1月上旬完成对所属煤矿的半年考核,考核覆盖率要达到100%。

以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为单位,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考核报告(含两次半年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煤炭工业局。

(三)年终考核评定。

次年1月份,省煤炭工业局对全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根据山东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标准,采取听取汇报、重点抽查的形式,对每位煤矿矿长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并在全省通报。

第四条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行评分定级制度。

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标准分为十二大项,总分为100分。

根据对煤矿矿长的考核分数,将考核结果分为四级:

(一)考核总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考核总分70分及以上为称职。

(三)考核总分60分及以上为基本称职。

(四)考核总分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五条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定为不称职:

(一)矿井年度发生一次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或年内矿井发生两次一般事故或以上的;

(二)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不齐全、不合法或过期,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三)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或损失扩大的;

(五)矿井违法超层越界开采或“三下”开采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私自组织生产的;

(六)矿井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一)矿井年度发生一次一般事故的;

(二)矿井年度发生重大侥幸或群伤事故的;

(三)矿井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所列十五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

第六条根据考核结果,对煤矿矿长及所在煤矿实施兑现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推荐参加全国、全省煤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并由相关煤矿企业给予煤矿矿长适当奖励。

(二)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取消当年各项评优资格,由相关煤矿企业按50%比例扣发煤矿矿长当年的安全奖金。

(三)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取消矿长任职资格,并由相关煤矿企业扣发矿长当年的全部安全奖金。

第七条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省属煤炭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标准

序号

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具体分值

考核方式

评分标准

安全目标责任

6

(一)依法合法生产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组织生产。

2.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矿矿长所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合法有效,各类证照及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查文件、证照等,现场检查。

有一项未达到,考核为不称职。

(二)安全目标管理

1、认真贯彻省政府鲁政办发〔2008〕42号文件规定,自觉接受上级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管检查。

2、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指标考核体系,认真实行安全风险抵押、安全考核和安全奖惩“三项制度”,逐级实行安全目标责任考核。

6

查文件、制度、责任书等。

有一项未达到扣3分。

(三)安全生产情况

年度矿井实现安全生产无死亡、无群伤、无重大侥幸事故。

查事故统计等。

参照《办法》第五条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

10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每周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每天主持召开或委托他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议。

3、认真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落实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

4、及时落实整改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检查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

5、按要求参加上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召开的会议,及时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和领导批示。

6、按规定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7、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无超能力、水平、采区、头面、定员生产行为。

8、坚持依法生产,无超层越界、盗采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10

查文件、管理制度、会议记录、图纸,现场核实等。

第1-7项有一项未达到扣1.5分,该大项分扣完为止;第8项未达到考核为不称职。

生产技术管理

8

1、矿长对矿井生产技术管理负总责,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等,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

2、煤矿设置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职位,配齐配强相关人员。

3、设置矿井生产技术(地质测量)、“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冲击地压等技术管理机构,配置采煤、掘进、机电、通防、防治水专业专职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必须配备防冲击地压专业副总工程师。

4、矿井采、掘、机、运、通、地测、安监等单位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生产定员总数不少于5%,专职安监人员不少于3%。

5、健全完善矿井各类技术管理制度、图纸资料、基础记录与台帐等。

6、矿井资源回收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7、矿井“三下”开采等按规定程序报批。

8

查图纸资料、任命文件、审批文件,现场核实等。

第1-6项有一项未达到扣1.5分,该大项分扣完为止;第7项未达到的考核为不称职。

重大灾害治理

12

(一)“一通三防”管理

1、认真贯彻上级关于瓦斯防治的工作部署,抓好瓦斯专项整治和“双百工程”体系建设,坚决推行先抽后采,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和示范矿井建设。

2、定期检查、指导防治瓦斯工作,解决瓦斯治理所需人力、财力、物力,保证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

3、定期组织瓦斯治理工作专项检查,了解掌握瓦斯治理情况,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矿井通风系统完善可靠,无重大瓦斯、煤尘爆炸、火灾等安全隐患。

3

查落实文件、图纸资料、检查记录、设备台帐等,现场检查。

有一项未达到扣1分,该大项分扣完为止。

(二)防治水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职(兼职)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保证防治水工作的正常进行。

2、定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矿井水害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分析,编制实施重大水害隐患的处理方案,确保安全生产。

3、组织做好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

4、矿井各类防排水设施完善可靠,排水能力满足要求,健全完善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和水闸墙在线监测系统。

5、加强防治水应急处置管理,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得当。

3

查图纸资料、检查记录、设备台帐、会议记录等,现场检查。

有一项未达到扣1分,该大项分扣完为止。

(三)冲击地压防治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成立专职防冲队伍,防冲队伍人数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

2、保证冲击地压防治资金投入,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冲设施。

3、坚持优化矿井开拓布局,结合矿井实际,严格控制开采深度,严格控制工作面推进速度,有效降低冲击地压威胁。

4、开采过程中坚持“先解危后开采”的原则,及时消除冲击危险。

3

查图纸资料、检查记录、设备台帐、会议记录等,现场检查。

有一项未达到扣1分,该大项分扣完为止。

(四)机电运输管理

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成立矿井机电运输管理专门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求的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健全完善矿井各类机电运输管理制度。

2、定期组织研究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开展薄弱环节专项治理。

3、矿井供电、提升、排水、通风、压风等各大系统健全完善,供电实现双回路,无“T”接现象。

4、矿井机电设备维修检查和运行状况动态管理及时、到位,各类设备完好率达到95%及以上,无国家明令禁用的淘汰设备,无电气设备失爆。

3

查图纸资料、检查记录、设备台帐、会议记录等,现场检查。

有一项未达到扣1分,该大项分扣完为止。

安全投入管理

8

1、每年制定矿井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等。

2、按照国家财政部财建〔2005〕168号文件规定,据实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费用全部用于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项目。

3、按照国家财政部财建〔2004〕119号文件规定计提维简费,做到专账管理。

4、按规定缴纳、存储、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

发生事故后,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8

查计划、文件、记录、台账、报告,逐一核实等。

有一项未达到扣2分。

隐患排查治理

10

1、建立从矿长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建档、监控、整改销号、举报奖励等制度,实施隐患ABC三级管理。

2、根据需要不定期的主持召开隐患排查治理办公会,研究矿井存在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措施,限期整改。

3、矿长对隐患排查治理负总责,严格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和监控“六落实”,实施跟踪治理,闭环管理。

4、矿井无《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10

查制度、管理台账、检查记录、报告等,进行井下现场检查等。

第1-3项有一项未达到扣3.5分,该大项分扣完为止;第4项未达到的考核为基本称职。

质量标准化建设

10

1、建立健全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完善矿井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责任制。

2、组织制定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和年度达标计划。

3、制定出台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激励约束政策,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与收入分配、干部业绩考核和使用挂钩。

4、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

10

查文件、计划、制度、检查记录等,现场检查。

有一项未达到扣2.5分。

区队班组建设

8

1、组织研究、制定矿井区队班组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目标。

2、建立健全矿井区队班组绩效考核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3、积极做好金牌班组及班组长、优秀班组及班组长的评选推荐工作。

4、注重培养区队长、班组长后备人才,采取脱产学习、外出培训等形式,为区队长、班组长后备人才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机会。

8

查规划、文件、制度,现场检查等。

有一项未达到扣2分。

职业安全健康

5

1、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矿井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专兼职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矿井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2、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及时、如实申报矿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并自觉接受上级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管。

5

查文件、制度、报告等,现场检查。

有一项未达到扣2分,该大项分扣完为止。

劳动组织和用工管理

5

1、不得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生产矿井内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不得进行劳务承包;井内其他建安工程确需外包委托的,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2、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保险费用;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

5

查文件、合同、花名册、现场核查等。

有一项未达到扣2分,该大项分扣完为止。

十一

安全教育培训

8

1、矿长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还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按规定组织矿井“三项岗位人员”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3、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矿井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8

查计划、任命文件、记录、考卷,逐一核实等。

有一项未达到扣3分,该大项分扣完为止。

十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

10

1、建立健全矿井应急管理机制,完善矿井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个体应急救援装备。

3、按规定期限建成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4、按规定授予矿井调度员应急处置权,负责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的落实。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10

查预案、报告、记录、事故报告单,现场核对等。

有一项未达到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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