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和保护策略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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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和保护策略解读
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和保护策略
关
昕
(北京民俗博物馆研究部,北京100020
【摘要】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综合性的遗产项目,往往是某一地域或群体的标志性文化事象,在具有核
心象征的文化空间中进行以群体传承为主的综合性传承。
对它的保护也应从其特征出发,从文化整体中切分主干文化环节,确定关键传承人,并注意将保护主体文化示范引导与民众自发传承相结合。
【关键词】标志性文化事象;文化空间;群体传承中图分类号:
G12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3-8004(201001-0001-06
收稿日期:
2009-09-02
作者简介:
关昕(1978-,男,满族,北京市人,北京民俗博物馆研究部主任,主要从事民俗文化学研究。
Vol.29No.1
2010年1月第29卷第1期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ChongqingUniversityofArtsandSciences(SocialSciencesEditionJan.2010民俗,泛指在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
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体系中,民俗是其中的一大项。
目前已公布的第一批(含扩展项目、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1175项,其中民俗类项目136项,约占总量的11.6%。
据统计,在目前已公布的136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项目中,传统节庆类约占总数的70%。
除此以外,其他的民俗类“非遗”项目主要集中在物质生产、物质生活、人生仪礼、民俗信仰等民俗事象方面。
在学术界,已经有相关研究成果探讨了民俗、民间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语义与内容关联。
[1-3]
在此,笔者将根据已定的非物质文化
遗产名录内容对现有民俗项目的特征进行审视思考,并提出一些具有实际操
作性的保护措施。
一、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我国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域广大,所涉及文化事象丰富而多元,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为民俗活动;一为民俗事象(或者说是民俗表现形式。
但这种区分,只是体现在申报的侧重点上,具体到实际生活中,两者往往是融汇在一起的。
一些传统节日庆典可以分解为若干民俗事象。
比如端午节,就有采用菖蒲、艾蒿及符图驱邪,饮用药酒、吃粽子、赛龙舟等体现出民俗信仰、饮食习俗、生活习俗的种种内容。
同时,一些民俗事象类的项目也往往
体现为具体的仪式,比如婚俗就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举行的庆典。
一些信仰习俗,比如关公信俗,既可以表现为商家在商业空间内的行业信仰,也可以体现为某一特定时期地点的祭祀典礼(关陵祭祀等。
因此,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虽然在形式上各具特色,但在本质属性上却是相通的。
笔者在对其进行总体分类归纳和个案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个基本特征,以此作为对其传承保护的前提。
需要说明的是,一些传统节日(春节、端午、中秋等、节气(二十四节气、服饰、生活习俗等少数相对泛化抽象的遗产,更多的是属于国家政策导向下的一种价值判定,在此暂不纳入分析范围。
特征一:
某一地域或群体的标志性文化事象
在地方民俗文化丰富多彩的内容表现上,某些事象往往由于其独特性和典型性被纳入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
这些事象在地方民众生活中显得特别重要和饶有深意,既凸显了其文化独创性,又体现出当地民众生存发展的适应与创造能力,也展示着当地民众的群体自我认同和其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
在此,笔者引入一条核心概念“标志性文化”,认为它可以作为阐释这类遗产特色的科学标尺。
“标志性文化”这一概念本是北京师范大学刘铁梁教授在具体指导民俗文化志编撰时提出的,是对地方性民俗文化事象整体性的理解认识。
[4]他认为,标志性文化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能够反映这个地方特殊的历史进程,反映这里的民众对于本民族、国家乃至人类文化所做出的特殊贡献;第二,能够体现一个地方民众的集体性格、共同气质,具有薪尽火传的内在生命力;第三,这一文化事象的内涵比较丰富,深刻地联系着一个地方社会中广大民众的生活方式。
笔者以为,标志性文化概念不仅仅适用于民俗志的调查写作方面,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同样具有意义。
在“标志性文化”上比较典型的例子是马凌诺斯基(BronislawKasparMalinowski现代民族志的开山之作《西太平洋的航海者》中讲述的特罗布里恩德群岛一种称之为库拉(Kula的特别的交换制度。
这一交换制度,牵扯了一系列独特的风俗信仰、巫术神话、经济生活和技术知识,反映出土著人心智特征。
可以说,库拉就是特罗布里恩德群岛的标志性文化。
解释人类学的领军人物格尔兹(CliffordGeertz在《深层的游戏:
关于巴厘人斗鸡的记述》一文中说:
巴厘人从搏斗的公鸡身上不仅看到了他们自身,看到他们的社会秩序、抽象的憎恶、男子的气概和恶魔般的力量,他们也看到地位力量的原型,即傲慢的、坚定的、执著于名誉的玩真火的人——
—刹帝利王子。
这表明,斗鸡在巴厘人的社会生活中也具有标志性文化的解释和象征意义。
在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可以看出绝大多数项目都在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中具有标志性文化的涵义。
节日和庆典之所以成为民俗类“非遗”的大项,正是因为节日本身所具有非平日特征,其娱神或娱人的歌舞仪式和群众狂欢,集中展现了特定地域或人群集体心理和行为。
人们可以轻易地凭借它来认识到某一地域或群体的文化独特性,而它也很自然成为人们保护一种文化的关键内容。
特征二:
以群体传承为主的综合性传承方式
刘锡诚先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大体有四种方式:
群体传承;家庭(或家族传承;社会传承;神授传承。
[5]群体传承,有的时候是指在一个文化区(圈的范围内,有的时候则是指在一个族群的范围内,众多的社会成员(群体共同参与传承同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或形式,或反过来说,某一种众多社会成员(群体参与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示了组成这个群体的共同的文化心理和信仰。
所谓家庭传承或家族传承,主要表现在手工艺、中医等专业性、技艺性比较强的行业中,指在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中间进行传授和修习;社会传承,主要见于戏曲和曲艺、民间故事和歌谣的传承,其方式或为师徒相传,或没有拜师,而通过耳闻目睹自通而习得。
神授传承,则主要集中于格萨尔、玛纳斯这类的史诗传承中。
萧放则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形态分为单一属性和综合属性两类,他认为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与个人才智紧密结合、个性特征鲜明的特点,它不依赖群体合作,具有独立表现、独立传承的文化属性。
而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群体参与的
属性,它依托较广阔的文化空间,文化传承与享用具有广泛的群众性。
如节日、庙会、群体仪式活动、社区信仰等,这些公共参与较强的民俗活动,就属于综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6]
无论是民俗活动,还是民俗事象(民俗表现形式的“非遗”项目,其产生的文化土壤都是集体性的,与特定群体、场所与社区关联。
其传承人群或以某一地域为主,如妙峰山庙会;或以某一民族为主,如蒙古族那达慕、苗族服饰等;或以某一行业群体为主,如渔民开洋、谢洋节。
它们是群体性的文化活动或文化事象。
此类非遗项目既体现出了刘文中所说的“群体传承”的特性,又契合了萧文中“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括。
但是,我们也不能简单的就此下结论:
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就是以群体传承为特征的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样的认识显然需要补充深化。
让我们以几个民俗类国家级遗产项目作例说明。
国家级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云南白族的“绕三灵”,是指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洱海周边的白族村寨人民每年农历4月23日至25日,以村落为单位,周游祭拜附近3个寺庙并举行相关的仪式活动。
在其申报书中,归纳了“绕三灵”的主要传承谱系集中在“群众性的音乐歌舞”以及“相对固定的乐种、歌种”两种民间艺术形式中,比如民歌、白族舞蹈、民族乐器演奏、大本曲演唱、洞经音乐、布扎、泥塑等等。
代表性的传承人也是以这些方面的民间艺人为主。
这些民间技艺的传承方式或以家族传承,或以师徒相袭的社会传承为特征,其技艺本身又可以归属到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
再如北京妙峰山传统庙会,被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其地处北京西郊门头沟区,始于明盛于清,自上世纪90年代恢复举办,为华北最重要的庙会之一。
妙峰山庙会主要的活动区域包括山顶娘娘庙和山道茶棚,主要的参与群体为香客,而又以香会的会众为代表。
其庙会的延续,更多的便是体现在这些香会的身上。
在妙峰山庙会申请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书上,就以香会的会首作为传承人。
会首是香会的组织和指挥者,传会腕儿(拔旗于徒,各种规矩、礼仪、技艺均为师徒相传,体现了典型的社会传承的模式。
北京地区的其他“非遗”项目如北京东岳庙庙会、厂甸庙会也具有同样的传承现象。
可见,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析分为单一属性的非遗内容,事实上,许多与民俗项目有关的单一艺术表现形式也不乏另立门户、独立申遗者。
以北京地区为例,就有石景山古城村秉心圣会、千军台庄户幡会、西北旺少林五虎棍、白纸坊跨鼓等十余档民间花(香会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分别被列入北京市级民俗、民间舞蹈和民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曾经“朝顶进香”,与北京妙峰山庙会这一民俗项目有着密切的关联,是其有机组成部分。
这么说来,民俗类项目就似乎成了各项他类非遗项目的大荟萃,其本身就被消解了吗?
这主要是由于申报单位的各自为阵以及对申报项目的片面性理解有关。
任一单一属性的非遗项目失去了对其整体性的理解,都是不完整的,如果不注意其关联性而进行单一性的保护,就会造成内容和意蕴的缺失。
在申遗过程中,有必要注意民俗现象之间的关联性和互释性,在生活整体的视野下去充分理解每一个具体民俗事象的社会性动机和文化性创意。
因此,确切地说,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是体现地方社会生活整体特征,在传承上以群体传承为主,但又容纳了其他传承方式的综合性民俗事象。
特征三:
在具有核心象征的文化空间传承
在特定的文化空间里传承,是民俗类“非遗”项目的另一个典型特征。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件中,有关文化空间的具体表述至少出现过60多处。
文化空间,很容易被理解为泛化的概念,与场所、地点相混同。
如果像社区、学校、村庄这样的公众场合都能称之为文化空间,那么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会带有这样的特征。
因此,对文化空间的概念显然需要有所限定。
在这里,我们要强调两个条件。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的第四条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时再一次阐述文化空间的概念说:
“这
种空间可确定为民间或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但也可确定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这种具有时间和实体的空间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是文化表现活动的传统表现场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的文化官员爱德蒙·木卡拉说:
“文化空间是一个人类学的概念,它指的是传统的或民间的文化表达方式有规律性地进行的地方或一系列地方。
”这一概念的要素有:
特定时间地点、传统活动。
前者缺失,就会沦落向日常生活化,只能称之为生活空间而难归之为“文化空间”。
活动必须是传统的,具有传承性的,否则即便如现代层出不穷的文化节,也会掺杂进来。
通俗地讲,正如乌丙安先生所认为的,“凡是按照民间约定俗成的古老习惯确定的时间和固定的场所举行传统的大型综合性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形式。
”[7]
在这一基础上,我们还要注意文化空间的另一个特征。
北京大学高丙中教授曾经提出,文化空间中的关键意旨为“具有核心象征的文化空间”,而核心象征是指一个社会因其文化独特性表现于某种象征物或意象——
—通过它可以把握一种文化的基本内容。
[8]有核心象征的文化空间应区别于一般的文化空间,它具有集中体现价值的符号,并被成员所认知,是共同体的集体意识的基础。
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遗项目的黄帝陵祭典,自周威烈王四年(前422秦灵公始,汉代以后祭祀黄帝形成朝廷定例。
至民国肇始,孙中山先生专程派人赴黄帝陵祭祖。
抗战时期,国共两党几度同祭黄帝陵。
黄帝陵祭祀活动在长期的实践中已形成一定的规模格式和祭典礼仪。
祭陵活动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有一种统一的价值表达,即纪念和缅怀华夏人文始祖精神,团结民族凝聚力,体现了在现代民族国家观念下深厚的国民认同意识。
作为第二批国家级非遗项目的北京东岳庙庙会,人们在特定的空间里祭祀神祇,民间香会行善助善,商贩云集、百货杂陈,形成了包含民间信仰、商贸、娱乐等多方面内容的庙会活动。
它突出了以东岳大帝信仰为核心,以生命意识和祈福文化为表现形式的价值体系。
再比如同样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遗项目的北京怀柔杨树下村“敛巧饭”习俗,在每年正月初一至正月十五间,由十二、三岁的少女到各家敛收各类粮食、菜蔬,待正月十六日由村中成年妇女帮助,把这些食物做熟,全村女人一起分食之。
它作为女性专享的习俗,具有强烈的乞巧情节特征,表达了农耕时代遗留下来女性对理想的家庭生活模式和美好生活憧憬的真挚情感。
这里提到的文化空间无疑是由场所与意义符号、价值载体共同构成,通过集体行为体现“核心象征”,即其成员所共同认同的意义体验和价值表达。
二、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策略
策略一:
从文化整体中切分主干文化环节,确定关键传承人。
由于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综合性的民俗文化事象,对它的保护往往关联着更多的时代背景,随着现代生活常景发生了巨大变迁,许多民俗事象渐渐流失消散并上升到知识性的层次,昔日的生活常景日益碎化。
在这种情况下,若是为了保护某一民俗事象而保护民俗生活常景,我们得保护什么才能让这个常景行之有效呢?
这个工程应该浩大到什么程度为宜呢?
另外,由于此类遗产的传承人不单单是技艺的传承,同时也是民俗惯习的传承。
技艺的保护是可以具体到艺人的,民俗惯习的传承则往往是由群体来承担的,如何在所涉群体中指定传承人,其权威性由何而来?
因此,对民俗事象的保护遇到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要避免大而无当,失于流泛。
我们来看看韩国的例子。
在韩国,面对如节日这样的普遍性文化遗产的保护时,先是在传统节日活动中选择特定主题内容,比如端午祭。
然后对该主题中主持的巫师,以及相关项目的主持人,进行分别认定。
其作法实际上是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样态进行切分,首先找出主干的文化环节,然后确定其中具有组织推动力量的关键人物,即在特定文化环境中形成的知识人或文化权威,作为传承人。
主干的文化环节,既应是民俗事象的标志性体现,也是指在特定文化空间中能表现出核心象征的事项,比如斗鸡之于巴厘岛人。
而所谓关键传承人,无论承习着技艺还是民俗惯习,其在该文化环节中应处于核心的位置。
也就是说,如果他还活着并参与仪式,该文化环节的主要内容和意蕴就能得到延续,如果他故去,该文化环节就因为要素
的难以维系而濒临消失。
让我们再以北京妙峰山庙会为例。
它作为北京民俗标志性文化区别于他类文化事项的主要特征就在于民间香会的朝顶进香。
人民通过进香走会崇奉碧霞元君的形式表达祈福攘灾、祈求平安吉祥的心愿,体现出了妙峰山这一神圣空间的核心象征意义。
[9]可以说,朝顶进香是妙峰山庙会的主干文化环节。
在朝顶进香活动中,各香会逐渐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的程序,包括:
打知、祭坛、拜祖师、起驾、参驾、献艺、祭塔、拜碑、回香、谢山等。
香会的组织机构非常严密、规范而周全。
首先必设“引善都管”,也称“香首”、“副香首”,俗称“会头”、“把儿头”,即每档会的总负责人。
会首之下,尚有若干都管,如催粮都管、请驾都管、钱粮都管、司库都管、中军哨子都管、车把都管等,分别负责收入帐目、礼仪礼节、财务、安保、运输伙食等。
会内各种管理人员,分工明确,长幼有序,各负其责。
在这一系列程序中,尤以会首深谙会礼会规,同时又熟知本会各项技艺,是该单项民俗惯习的关键传承人物。
通过对各会会首的确认保护,以之为纽带保持每一档传统香会的存在和发展,朝顶进香这一民俗事象的关键环节就会得到相对有效的传承。
实际上,也正是由于近年来传承民俗惯习的老会首们纷纷离世,才导致妙峰山涌上了许多现代秧歌队,香会的传统特征大不如前,使朝顶进香的神圣性大为削弱,部分庙会民俗事象散失。
从这个角度看,虽然如前述,由于在民俗文化的申遗中,因其往往包容了多种传承特征,具有一些可辨别的单一属性内容,因而在地方申遗过程中往往有被不同的申报主体切割成单一属性的类别进行申报的现象。
但是,在具体谈到对民俗项目的保护策略时,这种切分却是相对可操作的方式。
策略二:
以保护主体文化示范引导与民众自发传承相结合。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着两个主体:
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即传承人,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政府、学术界、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商界等。
苑利教授认为目前的非遗大潮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弄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之间的关系,将保护主体变成了传承主体,走上了以政府取代民间,以官俗取代民俗的歧路,成为一种“保护性破坏”。
[10]笔者对这一观点深表赞同。
但同时觉得在这一基础上,我们有必要深化认识,针对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点来讨论传承和保护过程中的政府、民间、学界的定位和功能,既不放任自流,又不越俎代庖,在合适的尺度中处理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的关系。
就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言,就要强调保护主体的重要作用。
在全球化、工业化、商业化趋势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它作为群体性的综合遗产,受社会环境变迁的影响较大,对它的保护重点在于保持特定文化空间的完整,需要强调宏观的掌控和管理,因而保护主体的作用也相对突出。
许多学者都提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和弘扬应有赖于对其生存环境的有力保护和扶植,比如应采取文化生态区、情境保护、生态场保护等保护方式。
显然,这种大同小异的整体保护概念,因为涉及面广泛,只能由以政府为代表的保护主体去实施。
在注重保护主体作用的前提下,我们为了避免以保护主体替代传承主体的现象出现,要确定其功能定位应在于文化示范引导。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对前述的关键传承人的保护示范。
给予其一定的待遇,通过表彰、物质奖励等方式引导该传承人及更多的群体对其所传承的文化给予更大的认同。
在这方面已有许多学者谈及,故不赘语。
其次是塑造环境,为民俗遗产传承创造有利条件。
这里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积极的方式,以组织建构为主,往往针对民众自发性传承较弱的情况。
一般由保护主体(政府或商家作为行为主体出资策划扶植传统的民俗遗产活动。
比如北京怀柔区琉璃庙镇政府举办的“敛巧饭”民俗风情节,以杨树底下村的“敛巧饭”习俗为核心内容,策划了唱大戏、戏曲、民间花会表演、童趣体验表演、“走百冰去百病”民俗体验等多种文化活动。
中国民俗学会和北京民俗博物馆主办北京民俗文化节,有意识地对北京东岳庙庙会的内容进行策划,聘请和扶植了民间花会、民间艺人等来庙会上展演,从而部分恢复了庙会的传统特征。
一是消极的方式,以协调为主,主要是针对民众自发性传承较强的情况。
北京妙峰山庙会所在的保护主体景区
管理处与传承主体民间花会的关系值得借鉴。
每逢会期,花会都自发来朝顶进香,他们认为到山上来是为老娘娘奉献的,与任何组织没有关系。
但景区成立了民间花会联谊会制度,作为两者之间有效的联系渠道。
每年的联谊会上,景区负责人都会以“管理处”的名义欢迎众花会踊跃前来妙峰山进香,为了保持与花会的友好关系,每年庙会前景区都要请会首们共同商议庙会的各项事宜,通报上年庙会收入及使用情况。
逢传统节日,景区也会到各会首家去探望,并送上一些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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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就为民间花会在庙会期间的活动提供了相当大的便利,同时进一步激发了它们的参与热情,塑造了新时代的认同感。
在实际操作中,以上两种方式各有所侧重,其终极目的都是通过保护主体的示范引导,带动民众自发地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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