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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2010年2月6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管理、结案、送达、卷宗的归档和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

第二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增强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有序的进行。

 

第二章立案

第三条立案工作应当遵循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四条立案接待人员在接待时应当着法官服。

第五条立案庭负责全院的立案工作,并指导法庭立案工作。

第六条各类案件的起诉、申请执行、申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支付令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立案。

第七条案件受理的条件: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业性的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姓名、性别、职业和详细的住址;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附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复印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第八条有关身份案件的起诉,必须本人到场,核对和确认其身份。

第九条当事人在递交材料时,必须将详细情况填写清楚,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详细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同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委托代理人递交立案材料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律师的,需提供执业证。

第十条对起诉人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应当释明,要求其修改和完善,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对于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起诉的法院,法院在立案时不得推诿。

第十二条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由刑事审判庭审查决定。

刑事审判庭在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到立案庭办理立案。

第十三条按照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的案件,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外,诉讼标的一般不超过五万元。

第十四条法庭在本庭管辖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立案,但须接受立案庭的审查、监督,由立案庭统一登记、编号。

第十五条接待人员在收取当事人的材料时,须认真审验是原件或复印件,证据材料只收复印件,防止丢失。

第十六条立案接待人员在收取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执行申请人或代理人递交的起诉材料或执行申请材料后,应当向递交材料的当事人出具《诉讼(执行)材料清单》(即收据),内容应详尽填写。

第十七条立案接待人员在收取材料后,三日内输入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本院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在信息管理系统对案件进行分配,同时完成审批和通知缴费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已经缴纳诉讼费或已办理司法救助的案件,二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案件编号和移送,并将案卷材料移送有关审判业务庭。

第十九条接待人员收取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在材料移送过程中,交接手续要完备。

起诉材料一律由各业务庭内勤核对接收,在《张湾区人民法院案件移送登记薄》上签字,不得丢失,并在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接收”。

第二十条业务庭对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必须接收,不得无故推诿。

认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或者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按照相关的审判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或群体性案件,在立案前须向院长报告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立案的时限;

(一)对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和执行案件,在收到起诉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起诉人或申请执行人,并退回有关材料;坚持起诉的,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财产保全案件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或者驳回申请工作;

(三)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并给于答复;

(四)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登记和移送工作;

(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指定审理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和移送工作;

(六)发回重审案件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理、登记和移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条件的当事人,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和基层人民政府签章后,填写《司法救助申请书》,立案庭审查。

第二十四条申请缓缴诉讼费的案件,报主管立案的副院长批准。

减缴和免缴诉讼费的案件,由院长批准。

经批准“减缴、免缴、缓缴”诉讼费的案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为当事人减、免、缓缴诉讼费。

第三章案件分配

第二十五条案件的分配由业务庭庭长决定。

内勤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报庭长审批,庭长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分配完毕,然后交内勤登记、承办人签收。

同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案件的分配应当按照案件的性质、类别,分配到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和审判法官手中,在辖区内影响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报主管副院长批准,按照特殊分工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庭长在分配案件的同时,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确定适用程序,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庭应当更换案件承办法官:

(一)承办法官因出现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承办法官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离岗一个月以上的;

(三)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或案件之间相互关联等特殊原因的;

(四)承办法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或者因违法违纪被举报的;

(五)承办法官无故拖延不办,影响恶劣的;

(六)其他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业务庭认为需要更换案件承办法官的,应当报请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变动情况及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审限管理

第三十条审限管理由立案庭负责,相关庭室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一条为便于操作,所有案件的审限在立案时根据案件的性质初步确定适用的程序。

确定适用程序的原则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一律设为简易程序;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再审案件一律设为普通程序。

第三十二条案件的审限自立案人员在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移送”后,开始计算。

第三十三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需要变更程序或公告、鉴定、拍卖等情形的,由庭长决定。

需要延长审限的,须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四条承办法官应将案件的批准延长审限、评议、宣判、送达、中止、保全、执行、归档的日期等有关审限的信息,于工作实施或完成当日输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卷宗中记明。

第三十五条案件审限的确定:

(一)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为四十五日,简易程序为二十日;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为六个月;

(三)民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为三个月,普通程序为六个月;

(四)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为三十日;

(五)行政案件为三个月;

(六)非诉行政案件为一个月;

(七)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为六个月;

(八)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

(九)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为三个月;

(十)财产保全、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的案件期限为二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需要延长审理和执行期限的,应在审理和执行期满前申请延长期限,书面说明理由,并拟定结案时间,经批准后,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案件需要延期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审限届满十五日内办理延长审限手续;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十日内办理延长审限手续。

第三十八条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和执结的,具有法定事由需要扣除的,如中止、评估、鉴定或拍卖、公告的案件,应当在法定事由发生前和消除后的三日内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九条对下列案件在审限届满前的相应时间内尚未结案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给予提示:

(一)简易程序刑事案件五日;

(二)简易程序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十日;

(三)普通程序案件、执行案件二十日。

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未能在审限内结案的,经庭长批准后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简易程序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应具备以下条件,并必须在审限届满五日前办理:

(一)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复杂或疑难的;

(二)需要公告、鉴定等情形,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的;

(三)涉案人数众多、有可能上访和信访的。

第四十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庭审并合议案件,不得独审独记或以合议庭的名义独任审判。

第四十二条案件的评议和法律文书的签发: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开庭完毕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合议庭评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文书的制作,庭长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文书的审核;主管业务的领导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文书的签发工作。

第四十三条对于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限期办理,逾期办理的,按超期案件处理。

第四十四条承办法官对于案件审理和执行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按流程管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清楚,输入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诉讼费的补缴、宣判、送达、上诉、抗诉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对于超期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发出警告,立案庭每月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对本月案件超审限的情况向全院通报。

第五章结案

第四十六条各类案件的结案必须及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并有庭长审查批准。

第四十七条各庭内勤在制作司法统计报表时,以庭长在信息管理系统审查批准的结案作为依据。

第四十八条结案方式:

(一)判决结案;

(二)调解结案;

(三)裁定结案;

(四)终止结案;

(五)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案件以实施措施、回执和笔录作为结案。

(六)执行终结的案件以实施措施、笔录及收据作为结案。

第四十九条结案时间:

(一)判决书、裁定(决)书、调解书和驳回申诉、申请再审通知书的结案时间:

1、直接送达的,以最后一名当事人签收时间为结案时间;

2、公告送达的、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政部门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3、委托外地法院送达的和交有关机关转交的,以委托函签收日期为结案时间;

4、留置送达的,以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二)对不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案件,以当事人签收协议日期为结案日期;

(三)对执行终结的案件,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同意结案书》的时间为结案时间。

第五十条中止的案件、执行和解未履行完毕的案件、请示的案件均不得报结。

第五十一条案件承办法官在报结案时,必须提供有关结案的证明材料:

(一)法律文书采用直接送达的,提供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二)邮寄送达的案件,提供邮政部门的交邮手续;

(三)公告送达的案件,提供报纸或主管副院长签发的公告文书底稿;

(四)委托外地法院送达的或通过有关部门转交的,提供委托函回执或《送达回证》;

(五)留置送达的,提供《送达回证》和留置笔录;

(六)不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案件,提供双方签字的协议书或执行案件的《同意结案书》。

第五十二条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未达到结案标准和要求的,由审查批准的庭长承担责任。

第六章送达

第五十三条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

(一)诉讼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在接到案件的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

能够确定开庭时间的,一并送达开庭传票;

(二)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在接到案件的七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

(三)对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及其他法律文书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的,应当在签发文书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四)法律文书需要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应当在接到案件和文书签发后的十五日内统一适用《人民法院专用特快专递》,填写清晰完整,由院办公室交邮;

(五)法律文书需要留置送达的,应当由当地基层组织或在场人、见证人二人以上的人签章,并在卷宗中记明适用留置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六)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接到案件和文书签发后的十五日内完成。

公告送达的必须是在穷尽了其他送达手段仍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取的送达方式。

适用公告送达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必须有居委会或公安机关下落不明的证明;

2、要到被告住所地送达或邮寄送达,确认被告不在住所地;

3、必须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受送达人均在本辖区的,可在《十堰日报》刊登公告;

受送达人有一方不在本辖区的,应在《人民法院报》或《人民日报》上刊登公告。

第五十四条外地法院委托送达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送达。

第五十五条外地法院需要协助保全和执行的案件,由执行局负责接待和配合。

第五十六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应完整填写填发人、送达人;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等事项。

第七章卷宗归档

第五十七条卷宗归档按月进行,案件承办人应当将当月审结的案件按规定装订完毕后交内勤,由内勤统一于当月三十日之前交审判监督庭评查。

审判监督庭评查合格盖章后,将卷宗交档案室验收,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卷宗,档案室应将卷宗退回原承办部门改正。

第五十八条对于二审审结的案件,除发回重审的案件外,由原审判庭将案件移交审监庭评审。

第五十九条审判监督庭应当以当月司法统计报表报结的案件和数量核对评审的案件,对于送评的案件不正确、不合格或卷宗数量不正确的,有权要求其补正、补齐。

第六十条审判监督庭和办公室对卷宗的归档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第八章卷宗移送

第六十一条上诉案件的移送由立案庭负责,案件承办人应将上诉案件按照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移送上(抗)诉案件的规定》,将上诉案件材料备齐,装订完整,由内勤交立案庭统一向上级法院移送。

第六十二条卷宗材料移送过程中,应严格交接手续,妥善管理,防止遗失。

第六十三条上诉案件的移送时间为每周二至周四,特殊案件随时移送,不得无故拖延。

第六十四条对于二审审结返回的案件,统一交立案庭登记后,返回到原业务庭,由案件承办人办理法律文书送达、归档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上级法院需要调卷的,由立案庭负责协助办理借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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