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认定考核标准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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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南省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认定

考核标准(试行)

为做好我省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认定工作,根据《高等学

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湖南省

人事厅《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意见》

(湘人发〔2001〕55号)和湖南省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

小组《关于在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中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

度的通知》(湘教职改领字〔2004〕13号)规定,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

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

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书育人,能积极承担教育

教学工作任务,全面、熟练地履行现任职务职责。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1

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条件

1

(一)教授

具有教授级高级讲师职称申请认定教授职称者,任高级

讲师职务以来,应具备以下教育教学条件:

1、能胜任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和本专业(课程)的理论

与实践教学。

专业教师一般应系统地承担过本专业2门及以

上课程(至少1门为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

2、教学工作量饱满,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200

学时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管理工作或进修、

在职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

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好,课程教学考核等级达

到良好标准,年度考核结论为合格以上等级。

4、作为专业或课程骨干主持过省级以上职业教育重点

建设项目;或主持过重大社会调查并取得良好成果;或在培

养指导年轻教师工作中成绩显著。

5、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效果,指导学

生实习、社会调查成绩突出。

专业教师每两年在与专业相对

应的实践岗位上工作2个月以上;公共课教师每两年参加社

会实践(调查)1个月以上。

6、重视素质教育,教书育人成效显著。

担任过班主任

等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副教授

2

具有高级讲师职称申请认定副教授职称者,任讲师职务

以来,应具备以下教育教学条件:

1、能胜任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和本专业(课程)的理论

与实践教学。

专业教师一般应系统地承担过本专业2门及以

上课程的教学任务。

2、教学工作量饱满,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240

学时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管理工作或进修、

在职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

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好,课程教学考核等级达

到合格标准,年度考核结论为合格以上等级。

4、参与过专业建设或课程建设,并发挥重要作用,或

承担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建设、重大社会调查等任务,并取

得良好成绩。

5、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取得较好效果。

专业教师

每两年在与专业相对应的实践岗位上工作2个月以上;公共

课教师每两年参加社会实践(调查)1个月以上。

6、积极承担育人工作,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

工作的经历。

(三)讲师

申请认定讲师职称者,任助理讲师职务以来,应具备以

下教育教学条件:

3

1、能胜任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和本专业(课程)的理论

与实践教学。

专业教师一般应系统地承担过本专业1门及以

上课程的教学任务。

2、教学工作量饱满,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240

学时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管理工作或进修、

在职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

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好,课程教学考核等级达

到合格标准,年度考核结论为合格以上等级。

4、专业教师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知识体系,有一定的专

业实践能力,参与过专业建设或课程建设。

公共课教师能按

照教学大纲熟练掌握任教课程的教学目标、内容和方法。

5、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科研条件

(一)教授

具有教授级高级讲师职称申请认定教授职称者,任高级

讲师职务以来,应具备以下科研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理

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专业)发展的前沿

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为系统的研究成果。

2、论文著作

4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上

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CSCD、

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至少发表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公

开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省重

点教材1部,或主持开发省级课程标准、省级职业标准、省

级职业院校专业技能抽查标准、省级中职专业教师培训与考

核标准1部并投入使用。

提交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1篇教

学研究论文。

3、成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获得1项国家级或省级三等奖以上教学、

科研成果奖(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的有效排名;省级教学、

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三等奖

排名第1名)。

(2)主持1项省级以上教改、科研课题,或主持1项省级

以上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

(3)主持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技成果研

发、转化或社会服务项目,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年均纯收入

10万元以上;或主持注册专利1项以上,投入生产并创造经

济效益10万元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技能大赛获二等

奖以上,或全省技能大赛获一等奖以上。

(4)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的管理工作业绩突出,

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5

(二)副教授

具有高级讲师职称申请认定副教授职称者,任讲师职务

以来,应具备以下科研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

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掌握

本学科(专业)发展的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

更新知识结构。

2、论文著作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

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至少发表论文1

篇,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编写公开出版的教材1部(个

人完成3万字以上),或参与开发省级课程标准、省级职业

标准、省级职业院校专业技能抽查标准、省级中职专业教师

培训与考核标准1部并投入使用。

提交的学术论文中,至少

有1篇教学研究论文。

3、成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1项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2)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教改、科研项目,或参与1项

省级教改、科研项目,或参与1项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

目、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

(3)参与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技成果

6

研发、转化或社会服务,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年均纯收

入3万元以上;或注册专利1项,投入生产并创造经济

效益3万元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

得奖励。

(4)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的管理工作业绩突出,

个人获得市州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三)讲师

申请认定讲师职称者,任助理讲师职务以来,应具备以

下科研条件:

1、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的理论基础,一定的教

学、科研能力,能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

术论文1篇以上;或有1篇论文在省级以上学会公开交流并

获得奖励;或参与过公开出版的教材编写。

3、获得1项校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或参与1项

校级以上教改、科研项目;或参与1项市级以上职业教育重

点建设项目;或参与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

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或社会服务,并取得一定成效;或指

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各类竞赛获得奖励;或从事学生思想政

治教育或兼任的管理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或奖励。

四、有关说明

7

(一)在教学、科研两项条件中,若教学任务繁重且

其他教学条件特别突出的,其科研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科研条件特别突出且成果显著的,其教学方面的要求可适

当放宽。

具体放宽尺度由认定专家组研究确定。

(二)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须具有“CN”、“ISSN”刊号,

著作、教材须有“ISBN”统一书号,论文篇幅原则上要求在

3000字以上。

同一篇论文发表和转载(收录)不重复计算。

(三)“成果奖”指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技术

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高等学校科技

进步奖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教学成果奖等。

国家级各

等次教学、科技成果额定排名如下:

等次特等一等二等

级别

教学

成果

科技

成果

教学

成果

科技

成果

教学

成果

科技

成果

国家级15名50名10名15名7名9名

(四)“市级以上教改课题”是指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立

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是指市级以上

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立项课

题,具体由各学科评议组共同审定。

(五)“市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指市级以上国家机构、部门

或组织给予的表彰或奖励。

具体的表彰或奖励以获奖文件和

证书为准。

(六)科研、教研项目以课题下达通知书(或科研、教研项

8

目任务书)为准。

(七)本规定中所指“以上”或“以下”含本级。

(八)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职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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