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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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附件1:

ABC(2007)5006-1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52104201000000903

借款人(购房人):

见特别条款

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华夏见特别条款

抵押人(全称):

见特别条款

保证人(全称):

见特别条款

出质人(全称):

见特别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借款

第一条借款

1.1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见特别条款。

1.2借款用途

1.2.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见特别条款。

1.2.2借款人购买房产的具体情况、购房合同编号、所购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见特别条款。

1.3借款期限见特别条款。

1.4借款利率

1.4.1利率种类、浮动幅度、执行年利率、浮动方式的选择等见特别条款。

(1)浮动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约定的年利率。

借款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调整生效日起以调整后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重新确定合同的借款执行利率。

(2)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约定的年利率。

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3)混合利率:

在特别条款中约定的利率固定期内采用固定利率,执行约定的年利率。

利率固定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剩余借款期限(即利率浮动期)内采用浮动利率,执行年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最新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确定,比例见特别条款。

最新基准利率为适用于利率固定期届满时借款对应日的基准利率,最新基准利率的期限档次依据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确定。

1.4.2浮动利率下借款发放后或混合利率下借款进入利率浮动期后,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以下一种方式进行利率调整,方式选择见特别条款: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

(2)利率调整以特别条款中约定的月数为一个周期。

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

无借款对应日的,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

1.4.3固定利率的调整

(1)固定利率借款期限内或混合利率的利率固定期内,遇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固定利率水平下限下调1个百分点(含)以上,届时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在支付选择权执行费的前提下拥有按相应百分点下调固定利率的选择权。

(2)选择权执行费为借款本金余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见特别条款。

借款人如需行使固定利率调整选择权,需提前一定天数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足额支付选择权执行费,具体天数见特别条款。

(3)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固定利率调整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

1.5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1.4约定的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2.1担保人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购房首期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费用均已付清。

2.4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预)登记及/或保险等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

2.5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或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划款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信息和划款方式见特别条款。

第四条还款

4.1还款方式见特别条款。

4.2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三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

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

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五条提前还款

5.1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须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借款人按约定方式支付补偿金并承诺遵守贷款人关于提前还款规定的前提下,贷款人可同意提前还款。

补偿金支付方式见特别条款。

5.2提前还款部分按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借款人应先支付补偿金、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

5.3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一万元的整数倍,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5.4特别约定:

借款人在固定利率借款期限或混合利率的利率固定期内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的,提前还款后剩余借款本金的还款期限不作调整,仅相应减少每期还款金额。

第六条借款期限变更

6.1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且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担保等变更手续。

6.2特别约定: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固定利率的,对借款期限不作调整;借款采用混合利率的,利率固定期内对利率固定期和借款期限均不作调整。

第七条债权债务转让

7.1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同意,即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有权选择是否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7.2借款人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征得保证人、抵押人书面同意后,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8.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8.2未隐瞒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

8.3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

8.4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借款人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款项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费用的顺序。

8.5当借款人、保证人、抵押物出现本合同第17.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8.6接受贷款人的检查与监督。

8.7当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

(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

(2)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或者已经被确认无效、解除、撤销;

(3)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而引起诉讼或者仲裁;

(4)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8.8发生售房人违约导致无法按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或办妥并交付房地产权利证书等事项时,借款人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人并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主张权利,追究售房人违约责任;追索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8.9借款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解除、撤销,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要求售房人将借款人结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由售房人账户直接划至贷款人指定账户,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的权属、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或者出现可能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恶化的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

担保

第十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见特别条款。

10.1保证

10.1.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10.1.2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10.1.3一次性还本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项下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10.1.4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3)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

(4)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保证人须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

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或者已经被确认无效、解除、撤销;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5)借款人提供了抵押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6)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又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当贷款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抵押权时,保证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等变化,影响担保能力的,保证人须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10.2抵押

10.2.1抵押物情况见特别条款。

10.2.2抵押物暂作价见特别条款。

10.2.3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10.2.4抵押人声明与保证: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3)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等情况,抵押期间,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抵押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4)抵押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出租、已设定抵押等情况;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6)抵押人同意在贷款人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抵债等方式处置抵押房产时,无条件迁出该抵押房产并自行解决本人及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无法解决的,抵押人同意接受贷款人安排的临时住所或短期租赁的房屋,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7)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8)借款人以本合同1.2.2项下所述房产作抵押,且未委托售房人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应在约定期限内办妥房地产权利证书。

具体期限见特别条款。

10.2.5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加工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10.2.6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的义务。

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10.2.7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对抵押物要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2)抵押期间,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抵押人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贷款人有权代缴保险费或代办保险(续保)手续。

相关费用由贷款人直接从抵押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3)在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并负责索赔事宜。

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8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预告登记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持有。

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登记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法定期限内办妥抵押登记。

10.2.9抵押权转让

贷款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贷款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10.2.10抵押权的实现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2)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含借款人自身提供的抵押担保),贷款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各个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3)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当贷款人放弃借款人的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变更该抵押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10.3质押

10.3.1质押物见特别条款

10.3.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一切费用。

10.4阶段性保证+抵押+阶段性质押

10.4.1借款人以本合同1.2.2项下所述房产作抵押的,同时由保证人/出质人提供阶段性保证/阶段性质押。

阶段性保证/阶段性质押的具体约定见特别条款。

10.4.2其他约定从本条第10.1、10.2项。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在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12.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以下约定对借款人计收罚息和复利: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具体比例见特别条款,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具体比例见特别条款,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3)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

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12.2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超过90天;

(3)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4)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声明与保证;

(5)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6)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12.3保证人、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见特别条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及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已经设立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及时将预告登记转为正式登记,未移交相关权利凭证;

(4)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相应担保;

(5)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12.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人、抵押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12.5借款人在10.2.4(8)项所述期限内未办妥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应按日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具体比例见特别条款。

其他

第十三条借款人因房屋买卖合同与售房人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抵押权或/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承担。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6.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方式解决,具体方式见特别条款:

(1)诉讼。

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

提交特别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6.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七条其他事项

17.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7.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

17.3其他约定见特别条款。

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份数见特别条款。

第十九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第2部分

特别条款

合同编号:

第一条立约人信息

个人姓名或单位全称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

借款人1

借款人2

贷款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保证人1

保证人2

抵押人1

抵押人2

第二条

2.1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叁仟元整。

2.2借款用途

2.2.1借款用途为购买房产(购买房产/归还购买房产的借款)。

2.2.2借款人购买的房产信息:

售房人: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

房屋座落地址:

平坝县城关镇自强路“城市绿洲”商住楼第1幢1单元8层2号

建筑面积为109.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92.52平方米。

借款人的购房合同编号为东字2009-1063;该房产性质为:

住房(住房/商业用房)。

2.3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32年3月7日止,共计264个月。

2.4借款利率

2.4.1借款利率采用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

(1)浮动利率:

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下

(上浮/下浮)30%,执行年利率4.158%。

(2)固定利率:

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执行年利率/%。

(3)混合利率:

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大写)个月(即利率固定期)内,采用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为/%。

剩余借款期限(即利率浮动期)内采用浮动利率,执行年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最新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下)浮

/%后确定。

2.4.2浮动利率下借款发放后或混合利率下借款进入利率浮动期后,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1.4.2约定的第

(1)种方式进行利率调整。

选择第

(2)种方式的,利率调整以/(大写)个月为一个周期。

2.4.3固定利率的调整

(2)选择权执行费为借款本金余额的/%,借款人行使固定利率调整选择权,需要提前/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条划款方式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账号/,卡号622848**********)。

本合同约定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划款:

(1)划入借款人上述账户。

(2)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直接划入下列指定的账户:

账户名称: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坝分公司

账号:

23-4700001040008475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县支行

借款人承诺:

贷款人将借款资金划入上述账户,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

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借款资金划入上述账户相关的所有风险。

第四条还款

4.1本合同的还款方式为:

还款周期为(大写)个月,还款日为每期(末月的20日/借款发放日对应日)。

借款人还款账户账号/卡号。

第五条抵押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10.4(10.1保证/10.2抵押/10.3质押/10.4阶段性保证担保+抵押+阶段性质押)担保方式。

10.2抵押担保

10.2.1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

抵押物清单如下:

抵押物名称

房地产

产权人

魏东杨丹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平国用(2008)000118

座落

“城市绿洲”商住楼第1幢1单元8层2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类

出让

房产证号

使用权年限

2008年7月18日至

2058年7月18日

房产用途

住宅

建设用地使用权用

商住

房产建筑面积

109.2平方米

建设用地使用权面

19388.63

平方米

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

抵押或出租的情况

未设定抵押及出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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