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56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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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56文件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

陕建监总发(2003)056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的通知:

各人工地基检测站:

根据现行法规、规范、规程的规定,现将再修订后的《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原陕建监总发(2002)044号文件同时作废。

2003年12月5日

 

附件1:

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及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订本办法。

1.2本省境内的建设工程中凡采用换填垫层法、预压法、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振冲法、砂石桩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夯实水泥土桩法、水泥土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渣土桩法、土及灰土挤密桩法和其他各类人工地基工程(以下简称人工地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含人工挖孔灌注桩、毛石混凝土灌注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以下简称桩基)以及其它各类地基处理方法处理的地基工程,其施工质量均须进行质量检测。

1.3本省境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的单位进行上述内容的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

1.4为确保检测结论的公正性,检测站不得检测本单位(含隶属单位)设计、监理或施工的工程。

1.5各级质安站、专业质监站要按《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要求,加强对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及其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

凡采用人工地基的建设工程,无人工地基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未加盖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人工地基检测报告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备案专用章”)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不得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1.6各人工地基检测站要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陕建施发(1998)495号文件的规定,向省总站上缴管理费。

2、检测单位及个人的资质管理

2.1凡在本省境内从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者,须试检一年。

—年后,经复查合格,发给“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以下称“资质证”),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未经复查的单位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开展试检工作。

2.2“资质证”有效期为四年。

省总站每两年复查一次,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可申请复审,合格者持证继续开展检测工作。

持证单位要将承揽检测工程的情况、存在问题、处理结果等每半年向省总站书面报告一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要及时报告。

2.3外省、市、自治区的检测单位进入本省境内承担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任务时,须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质审查合格后,发给“资质证”,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

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亦须加盖省总站的“备案专用章”,否则,检测报告无效。

2.4凡具有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业务上受省建设厅领导,具体工作委托省总站实施。

2.5所有人工地基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末取得“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人员,不得参加人工地基的检测试验、审核、审定以及检测业务的承揽工作。

2.6“上岗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省总站每年要对持证的检测人员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其对工作纪律的遵守及对检测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审查合格者,方可继续工作。

2.7检测站要不断完善检测质量保障体系,要严格按质量程序进行外业检测及内业资料数据的整理及处理工作,做好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确保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行。

3、检测项目的实施

3.1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应采用省总站统一格式,由本单位持“上岗证”的法定代表人或持“上岗证”法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

3.2人工地基检测站承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程等制订检测方案。

对于地基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复杂和检测合同额超过八万元的综合检测项目以及未列入标准的地基处理新工艺的检测项目,其检测方案均须到省总站备案。

3.3对本站承接的所有人工地基检测工程,有关检测站应在检测工程进行前及时以书面或以网络的形式向省总站报告检测工程的名称、地点、地基类型、检测进度计划、检测人员组成情况等,以备省总站随时现场抽查,不按时向省总站报告的工程不予备案。

3.4各检测站应建立经常性的现场检查制度。

对大型复杂检测工程项目,单位技术负责人应至少到现场检查一次;单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全过程的现场检查,并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字。

3.5各检测站在检测工作中要认真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规程、技术规定,切实做好抽样、检验、计算、分析、评价、结论等工作,并对检测报告负责。

有责任提出检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岩土工程环境变化等问题,并应指出后续施工及使用期间的注意事项。

3.6人工地基现场检测应由持“上岗证”的技术人员主持。

每个检测现场持“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严禁持“操作证”的人员单独进行现场检测工作。

3.7各检测站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均应采用省总站统一印制的封皮,按内容要求和格式编制,并由本站技术负责人签发、盖章,再报省总站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3.8当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并应将结果报省总站备案。

3.9各检测站应按国家、行业和本省规定的取费标准收费。

不得随意压价、抬价,不许持“上岗证”人员代替非持证人员签订检测合同,更不允许采用变相手段贿赂有关人员。

为保证检测质量,维护正常的检测工作环境,检测报告备案时,省总站要监督收费标准是否与工作量一致。

3.10检测报告的备案时限为三个工作日(法定假日除外,以下类同),重大工程或复杂工程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各检测单位要将检测报告书及时送省总站备案,不得积压。

对备案中发现的工作行为及检测报告存在的问题,以《人工地基检测质量问题通知单》通知检测单位,经检测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后返回省总站存档。

4、其它

4.1无“上岗证”人员不得从事人工地基的检测及业务承揽工作;为保证检测质量及技术发展,各检测站不得在承揽业务时低价恶性竞争;不得伪造、篡改检测记录及数据。

4.2对于在检测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单位及个人将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的程序及内容进行处理。

4.3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2:

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试行)

一、总则

1.0.1为确保我省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的质量,统一检测方法,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试行规程。

1.0.2本规程依据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之相关条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1.0.3本规程所称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系指整体人工地基和桩基工程施工中和完毕后,对其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测与评价,不包括设计阶段的试验性检测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与质量自检。

1.0.4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种桩基和地基处理工程的检测。

1.0.5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

二、基本规定

2.0.1检测单位在进行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本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及该工程地基基础(以及上部结构)设计资料;

2.经业主和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施工技术资料(施工中执行的技术标准、使用的机具性能、质量控制手段及质量指标、施工顺序、施工记录及异常情况说明、施工自检表)。

2.0.2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方案应根据建筑场地地质条件、工程特点、施工工艺的不同分别编制;对施工质量有异议时,应适当增加检测数量和检测手段,并保证检测质量真实可靠。

2.0.3采用高应变动测法确定承载力时,应具有可靠的、同等条件的动静对比验证资料,且动静对比验证的桩数不少于3根。

当对动测法的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以静载荷试验、抽芯等其它原位测试方法的检测结果为准。

2.0.4低应变检测法提供的承载力不能作为评定质量的依据,只能作为估算值或参考值提出。

2.0.5各类基桩(含人工挖孔桩、毛石混凝土灌注桩等,以下类同)以及旋喷桩、后压浆桩、搅拌桩、高压注浆桩等,其桩身质量评价,可采用动测法或其它有效方法进行检测。

2.0.6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各类复合地基质量检测的桩(片)数量应满足有关规定要求,检测时如有10%的桩(片)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应加倍抽检;如仍有10%的桩(片)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应认定该整体人工地基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必须进行补救处理,然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检测。

2.对各类基桩的施工质量(承载力)有异议或进行全面评价时,应采用单桩静载荷试验或可靠的高应变法进行检测,抽检数量由设计、监理和检测单位共同确定,单桩静载荷试验数量—般应不低于1%且不少于3根,高应变法检验数量一般应不低于5%且不少于5根。

3.对以消除地基湿陷性和地基液化为主要目的的检测工程,当有少量测试数据不能满足规范或设计要求时,可根据建(构)筑的类别和抗震设防类别,结合场地和地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2.0.7各种复合地基承载力测试值,当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应分析超值产生的原因或增加测试点数进行补测。

2.0.8对测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室内试验确定土壤湿陷性等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时,每个天然土层不得少于6组;

2.以标准贯入试验评价砂土液化时,每一主要土层的试样个天然土层不得少于6组;

3.用载荷试验确定承载能力特征值时,在同一条件下,不得少于3根(片)(50根以内不少于2根),以高应变动测法试验时,在同一条件下不得少于5%,并不得低于5根。

2.0.9各种土工试验、载荷试验(如单桩浸水、抗压、抗拔、水平、浅层、深层、复合地基试验等)、动测法、抽芯法及其它检测方法的测试,均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的规定。

2.0.10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检定周期的有效期内且合法有效。

2.0.11外商在中国销售的计量器具,应有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型式批准及计量检定合格证明。

2.0.12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重锤应材质均匀、形状对称、锤底平整,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并采用铸铁或铸钢制作。

锤重应根据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按下表(预估承载力与锤重对照表)选用:

预估承载力与锤重对照表

预估极限承载力Qu(kN)

锤的重量与预估极限承载力的关系

Qu≤3000

锤重>Qu×1.0%

3000

锤重>Qu×1.1%

4000

锤重>Qu×1.3%

5000

锤重>Qu×1.5%

2.0.13检测点应具有代表性。

除钻孔灌注桩的成孔质量的检验外,其它地基处理或基桩的检测应在达到有关规定的间隔时间后进行。

2.0.14检测手段及抽样率应根据建(构)筑物类别、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桩型、成桩机具、施工工艺和成桩的质量及可靠程度等综合确定。

2.0.15检测单位应对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评价。

在检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施工问题,应在检测报告中指出,并应提出相应补救处理措施、建议和有关注意事宜。

三、各类桩基工程的检测数量和手段

3.0.1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测: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地质条件复杂、桩的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和新工艺;

4.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3.0.2对于大直径(桩径大于800mm的圆桩或长轴大于800mm的椭圆桩)挖孔混凝土灌注桩,凡具备下列条件之—时,应采用钻芯法检测桩身的完整性和抗压强度以及桩端持力层的承载力和稳定性;

1.设计对基桩完整性、混凝土质量有特殊要求。

抽检数量为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

2.设计对基桩承载力有要求,且终孔后未进行桩端持力层核验的。

检测数量为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

3.基桩反射波法低应变动测曲线杂乱无章,不能正常有效地进行桩身完整性分析判定时或低应变反射波法检测中不能明确完整性类别或完整性类别为Ⅲ类的桩,对这部分桩应全部检测;

4.低应变反射波法检测中桩底同向反射信号强烈,桩端持力层的岩土性状(承载力和稳定性)有可能较差时,对于这部分桩应全部抽检;

5.基桩低应变发射波法判定完整性类别为Ⅲ类的桩,应全部检测;

6.钻孔抽芯法的桩体岩心采取率不低于90%。

3.0.3桩径大于800mm的人工挖孔扩底灌注桩、嵌岩桩,其承载力可根据终孔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校核,也可于施工前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附录D的要求进行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确定端承力参数。

抽样数量为总桩数的10%,且每个柱承台下的单桩抽检数量不得少于一根。

3.0.4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有试桩资料时按试桩结果,无试桩资料时按设计要求)小于10000kN的非端承桩、非扩底桩,满足下列条件并满足高应变法适用范围时,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基桩承载力检测:

1.本规程3.0.1条规定条件以内的工程桩除应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外,在取得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后,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以此作为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的补充。

抽检数量不少于5根且不少于总桩数的5%;

2.《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第3.3.5条规定条件以外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

抽检数量不少于5根且不少于总桩数的5%;

3.对于在低应变法检测中发现的桩身完整性有问题或接头存在裂隙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验证桩身完整性:

4.作为与抗压极限承载力静载荷试验动静对比的桩。

3.0.5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以及地质条件复杂、成孔质量可靠性低的特殊工程,当混凝土灌注桩桩长≥20m时,应进行成孔质量检测(含孔径、孔斜、沉渣厚度等),检测数量不少于20%。

3.0.6混凝土灌注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

2.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基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3.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或地基条件较为复杂的桩径大于800mm的人工挖孔灌注桩、嵌岩桩的桩身质量检验应采用钻孔抽芯或声波透射法进行,抽样数量为总桩数的10%,且每个桩承台下的单桩抽检数量不得少于一根;钻芯法岩芯采取率不少于90%。

3.0.7对地基设计等级为甲级且承受抗拔力和水平力较大的基桩工程,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单桩竖向抗拔、水平承载力检验。

3.0.8对于夯实扩底灌注桩(复合载体)、后压浆灌注桩(含桩侧、桩端后压浆)等未列入国家规范标准的基桩工程,工程桩施工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性试桩,试桩数量为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50根以内为2根),其完整性检测可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抽检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

其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均应采用静载荷试验,工程桩的检验桩数在同条件下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四、各类垫层地基工程的检测数量和手段

4.0.1对土或灰土垫层地基、砂和砂卵石垫层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水坠砂地基、预压地基等,地基承载力的载荷试验检测数量,根据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面积分别按以下条件选取:

1.地基处理面积1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增加1点,不足300m2按300m2计,且每单体工程不应少于3点;

2.地基处理面积3000m2以上,且上部荷载较小的单层排架结构的—般工业厂房,每超出1000m2至少增加1点,不足1000m2按1000m2计。

且每单体工程不应少于3点;

4.0.2对于土或灰土垫层地基、砂和砂石垫层地基,应分别采用跟踪检测土或灰土垫层的压实系数和轻型动力触探、干密度检测和重型动力触探等检测垫层的施工质量。

检测数量应根据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面积不同,按以下条件选取:

1.整片换填地基处理(大基坑)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且单体工程每匹土不少于3点;

2.整片换填地基处理(大基坑)工程,地基处理面积3000m2以上工程,且上部荷载较小的单层排架结构的一般工业厂房,每300m2至少应有1点,且单体工程每匹土不少于3点;

3.独立基础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

4.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土或灰土垫层压实系数检测可采用环刀法,取样点应位于每层厚度的2/3深度处;对砂和砂石垫层地基、矿渣垫层可采用重型动力触探。

并均应通过现场试验以确定设计压实系数所对应的贯入度以检测垫层的施工质量。

压实系数也可采用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或其它方法检验,检测数量可参照土或灰土垫层地基检测工作量。

4.0.3对于强夯地基,应采用两种以上的检测方法进行平行对比试验,具体可参照土或灰土垫层地基的检测手段、检测数量进行检测,其取样手段可采用开挖探井的方法,探井深度应达到地基处理深度,取样间距不应大于1.0m。

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工程,应增加数量,必要时增加检测手段。

五、各类复合地基工程的检测数量和手段

5.0.1对水泥土拌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洒(旋喷)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或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等,其承载力查验应接纳单桩(多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检测数目为总桩数的0.5—1%,且单体工程不少于3处,地基处理面积在500m2以上的工程,每超出300m2至少增加1处,不足300m2,按300m2计。

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单体工程检测数目超过9处时,可将试桩阶段承载力检测数目包含于检测数目之中。

5.0.2各类复合地基中的桩身强度以及桩间土岩土性能检测应根据增强体的类型按下述条款分别采用取桩身试样、动探、标贯以及低应变动测等方法检测桩身压实系数、密实度和桩身完整性以及桩间土的挤密效果、湿陷性消除情况等:

1.旋喷桩工程:

当按桩基对待时桩体强度或完整性检测数目及方法与混凝土灌注桩相同;当按复合地基考虑时,低应变桩身完整性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2%。

2.水泥土拌和桩工程:

水泥土搅拌桩的施工质量检验在成桩28d后,可采用低应变动力检测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工作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少于10根。

经载荷试验和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检验后对桩身质量有怀疑时,应在成桩28d后用双管单动取样器或其它办法钻取芯样作抗压强度试验,检测数量为0.5%,且不少于3根,每根取样部位为桩中心2/3处,取样间距不应大于1.0m,同时,每—主要土层不得少于6组。

3.灰土及素土挤密桩工程:

应检测全部处理深度内的桩身及桩间土的干密度,并将其分别换算为压实系数λc和桩间土平均挤密系数ηc,评价桩间土挤密效果、湿陷性消除情况等。

检验的数量:

对于一般的工程不应少于桩总数的1%;对重要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乙级)不应少于1.5%。

桩身、桩间土取样间距不得大于1.0m,桩间土取样点应位于各挤密单元的形心部位。

每探井剖桩数不宜少于3根。

4.振冲碎石桩:

应采用动力触探、静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等原位测试方法进行桩身及桩间土的检测,有条件时应对桩间土处理前、后的效果进行对比,抽样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5%且不少于5孔(点);

5.对振冲密实法处理的砂土地基,宜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试验及其它测试手段,抽样率按振冲点数的1.5%,且不少于5孔(点)。

6.砂石桩工程的质量检验:

对桩体可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对桩间土可采用标准贯入、静力触探或其它原位测试等方法进行检测,桩间土质量的检测位置应在等边三角形或正方形的中间,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桩孔总数的2%。

7.CFG桩复合地基:

桩身结构完整性质量检测宜采用低应变动力试验,在同一条件下,检测数量不得少于20%,且不少于10根。

8.碴土桩(柱锤冲扩桩)工程:

碴土桩(柱锤冲扩桩)施工结束后7—14d内,可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对桩身密实度进行检验,桩间土挤密效果、湿陷性消除情况,应采用开挖探井的方法取桩间土试样检验桩间土的干密度,并换算成挤密系数以及湿陷系数,评价桩间土的压实程度及湿陷性消除情况。

其抽查数量为总桩数的2%,且每—单体工程桩身及桩间土总检验点数不应少于6点。

9.灰土井工程:

当灰土井井径小于80cm时,应检测灰土无侧限抗压强度、干密度、灰土拌和均匀性等。

检测试样可采用井探、钻孔抽芯等方法,其抽样率应不低于10%,且不少于5个,须要时,应进行载荷试验。

当井径大于80cm、形状不规则以及静载试验所需外荷大于2000kN时,可在桩后3—7天内,检测桩身灰土无侧限抗压强度、干密度、压实系数以及灰土搅拌程度等,检测数量为井桩数量的10%且不少于10根,取样部位应位于桩径的2/3处,并沿桩身每50cm一点平行取样。

在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未出台前,桩身灰土无侧限抗压强度平均值暂按3:

7灰土是否到达500kPa、2:

8灰土是否到达400kPa评定灰土井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要求。

5.0.3对暂未列入本规程的地基处理类型,尚应按有关规范、标准或检测理论结合当地经验与设计单位共同确定检测方案。

六、基坑支护工程

6.0.1对于基坑支护结构的检测及监测可按《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相干条目执行。

七、附则

7.0.1本规程由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7.0.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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