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算基价说明建筑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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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预算基价说明建筑工程

总说明

 

  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等相关依据,按正常的施工工期和生产条件,考虑常规的施工工艺、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本基价是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基本标准,反映了社会平均水平。

  二、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新建与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本基价是编制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和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

  四、本基价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组成。

基价中的工作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作说明,但基价中已予考虑。

  五、本基价人工费的规定和说明:

  1.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建设工程劳动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考虑了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在施工现场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考虑。

  2.人工单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参照编制期天津市劳动力价格水平综合测算的。

按技术含量分为三类:

一类工每工日124元;二类工每工日113元;三类工每工日96元。

  3.人工费是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以及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其中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六、本基价材料费的规定和说明:

  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和材料采购保管费。

主要材料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按品种、规格列出消耗量;零星材料费为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材料,以“元”为单位列出;材料采购保管费是指施工单位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

  2.材料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

包括按国家消耗量定额标准规定的正常施工消耗和材料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或加工地点运至施工操作、安装地点的堆放和运输损耗及不可避免的施工操作损耗。

  3.当设计要求采用的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基价中不同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4.材料价格按本基价编制期建筑市场材料价格综合取定,包括由材料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

  5.材料采购保管费按照材料价格的2.1%计取。

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的,退还建设单位0.875%,施工单位留1.225%;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的,退还建设单位1.68%,施工单位留0.42%。

  6.工程建设中部分材料由建设单位供料,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所购材料的材料款(包括材料采购保管费),材料单价以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材料价格为准,材料数量按实际领用量确定。

  7.周转材料费中的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等相关费用。

  8.本基价部分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括号,并列于无括号材料消耗量之前,表示该材料未计价,基价总价未包括其价值,计价时应以括号中的消耗量乘以其价格,同时计算其采购保管费,分别计入本基价的材料费和总价中;列于无括号材料消耗量之后,表示基价总价和材料费中已经包括了该材料的价值,括号的材料不再计价。

  9.材料消耗量带有“×”号的,“×”号前为材料消耗量,“×”号后为该材料的单价。

数字后带“()”,“()”为规格型号。

  七、本基价机械费的规定和说明:

  1.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照正常的施工程序、合理的机械配置确定的。

  2.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及《天津市施工机械台班参考基价》确定。

  3.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

  八、本基价除注明者以外,均按建筑物檐高20m以考虑,当建筑物檐高超过20m时,因施工降效所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按第十七章“超高工程附加费”有关规定执行。

  九、凡纳入重大风险源风险围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应按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另行计算相关费用。

  十、施工用水、电已包括在本基价材料费和机械费中,不另计算。

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和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相应单价计算后退还建设单位。

  十一、本基价凡注明“××以”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二、本基价材料、机械和构件的规格,用数值表示而未说明单位的,其计量单位为毫米;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凡未说明计量单位的,按长度计算的以米为计量单位,按面积计算的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按体积计算的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按质量计算的以吨为计量单位。

  十三、本基价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建筑工程,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建筑工程,按附录八进行调整。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三、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四、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六、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九、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十、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一、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二、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三、窗台与室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十四、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十五、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六、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八、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十九、建筑物的室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十、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一、在主体结构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二十二、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三、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四、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二十五、与室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计算。

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

  二十六、对于建筑物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十七、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与建筑物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

  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筑[2016]659号

 

市建委关于颁发2016《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2011]第30号公告)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在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2016《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人防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地铁及隧道工程预算基价》以及与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和计价软件已编制完成。

经审核,本办法及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2012《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同时废止。

  2016《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由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2016年12月20日

第一章土(石)方、基础垫层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土方回填,逆作暗挖土方工程,基础垫层,桩头处理等6节;共76条基价子目。

  二、关于项目的界定

  1.挖土工程,凡槽底宽度在3m以且符合下列两条件之一者为挖地槽:

  

(1)槽的长度是槽底宽度三倍以外;

  

(2)槽底面积在20m2以。

  不符合上述挖地槽条件的挖土为挖土方。

  2.垂直方向处理厚度在±30cm以的就地挖、填、找平属于平整场地,处理厚度超过30cm属于挖土或填土工程。

  3.湿土与淤泥(或流沙)的区分:

地下静止水位以下的土层为湿土,具有流动状态的土(或砂)为淤泥(或流沙)。

  4.基础垫层与混凝土基础按混凝土的厚度划分,混凝土的厚度在12cm以者为垫层,执行垫层项目;混凝土厚度在12cm以外者为混凝土基础,执行混凝土基础项目。

  5.土壤及岩石类别的鉴别方法如下:

土壤及岩石类别鉴别表

类别

土壤、岩石名称及特征

鉴别方法

极限压碎强度

(kg/cm2)

用轻钻孔机钻进1m耗时

(min)

开挖方法及工具

一般土

1.潮湿的黏性土或黄土

2.软的盐土和碱土

3.含有建筑材料碎料或碎石、卵石的堆土和种植土

4.中等密实的黏性土和黄土

5.含有碎石、卵石或建筑材料碎料的潮湿的黏性土或黄土

 

 

用尖锹并同时用镐开挖

砂砾坚土

1.坚硬的密实黏性土或黄土

2.含有碎石、卵石(体积占10%~30%、质量在25kg以的石块)中等密实的黏性土或黄土

3.硬化的重壤土

 

 

全部用镐开挖,少许用撬棍开挖

松石

1.含有质量在50kg以的巨砾

2.占体积10%以外的冰渍石

3.矽藻岩、软白垩岩、胶结力弱的砾岩、各种不结实的片岩及石膏

<200

<3.5

部分用手凿工具,部分用爆破方法开挖

次坚石

1.凝灰岩、浮石、松软多孔和裂缝严重的石灰岩、中等硬变的片岩或泥灰岩

2.石灰石胶结的带有卵石和沉积岩的砾石、风化的和有大裂缝的黏土质砂岩、坚实的泥板岩或泥灰岩

3.砾质花岗岩、泥灰质石灰岩、黏土质砂岩、砂质云母片岩或硬石膏

200~800

3.5~8.5

用风镐和爆破方法开挖

普坚石

1.严重风化的软弱的花岗岩、片麻岩和正长岩、滑石化的蛇纹岩、致密的石灰岩、含有卵石、沉积岩的渣质胶结的砾岩

2.砂岩、砂质石灰质片岩、菱镁矿、白云石、石、石灰胶结的致密砾石、坚固的石灰岩、砂质片岩、粗花岗岩

3.具有风化痕迹的安山岩和玄武岩、非常坚固的石灰岩、硅质胶结的含有火成岩之卵石的砾岩、粗石岩

800~1600

8.5~22.0

用爆破方法开挖

  三、土方工程

  1.人工土方

  

(1)人工平整场地系指无须使用任何机械操作的场地平整工程。

  

(2)先打桩后采用人工挖土,并挖桩顶以下部分时,挖土深度在4m以者,全部工程量(包括桩顶以上工程量)按相应基价项目乘以系数1.2计算;挖土深度在5m以者,按相应项目人工工日乘以系数1.10,管理费乘以系数1.05。

  2.机械土方

  

(1)机械挖土深度超过5m时应按经批准的专家论证施工方案计算。

  

(2)机械挖土项目包括挖土机挖土后基底和边坡遗留厚度在0.30m以的人工清理和修整,不包括卸土区所需的推土机台班,亦不包括平整道路及清除其他障碍物所需的推土机台班。

  (3)小型挖土机系指斗容量≤0.3m3的挖掘机,适用于基础(含垫层)底宽1.20m以的沟槽土方工程或底面积8m2以的基坑土方工程。

  (4)先打桩后用机械挖土,并挖桩顶以下部分时,可按下表系数调增相应费用。

挖槽深度(m)

人工工日

机械费

管理费

4m以

100%

35%

40%

8m以

50%

18%

20%

12m以

33%

12%

10%

注:

上表计算基数包括桩顶以上的全部工程量。

  (5)机械土方施工过程中,当遇有以下现象时,可按下表调增相应费用。

序号

现象

人工工日

机械费

管理费

附注

1

挖土机挖含水率超过25%的土方

15%

15%

15%

 

2

推土机推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cm的土方

25%

25%

25%

 

3

铲运机铲运平均厚度小于30cm的土方

17%

17%

17%

 

4

小型挖土机挖槽坑局部加深的土方

25%

25%

25%

 

5

挖土机在垫板上作业时

25%

25%

25%

铺设垫板所用材料、人工和辅助机械按实际计算

  (6)场地原土碾压项目是按碾压两遍计算的,设计要求碾压遍数不同时,可按比例换算。

  四、土方回填

  1.人工回填土包括5m以取土,机械回填土包括150m以取土。

  2.挖地槽或挖土方的回填,不分室、室外,也不分是利用原土还是外购黄土,凡标高在设计室外地坪以下者均执行回填土基价项目,在设计室外地坪以上的室房心还土执行素土夯实(作用在楼地面下)基价项目,位于承重结构基础以下的填土应执行素土夯实(作用在基础下)基价项目。

  3.回填2:

8灰土项目适用于建筑物四周的灰土回填夯实项目,材料配比不同可以换算。

  五、逆作暗挖土方工程适用于先施工地下钢筋混凝土墙、板及其他承重结构,留有出土孔道,然后再进行挖土的施工方法。

  六、基础垫层

  混凝土垫层项目中已包括原土打夯。

其他垫层项目中未包括原土打夯,应另行计算。

  七、桩头处理

  1.截钢筋混凝土预制桩项目适用于截桩高度在50cm以外的截桩工程。

  2.凿钢筋混凝土预制桩项目适用于凿桩高度在50cm以的凿桩工程。

  3.截凿混凝土钻孔灌注桩项目按截凿长度1.5m以且一次性截凿考虑。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本章挖、运土按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填土按夯实后体积计算。

人工挖土或机械挖土凡是挖至桩顶以下的,土方量应扣除桩头所占体积。

  二、土方工程

  1.人工土方

  

(1)平整场地按建筑物的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物地下室结构外边线突出首层结构外边线时,其突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2)挖地槽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其中:

外墙地槽长度按设计图示外墙槽底中心线长度计算,墙地槽长度按墙槽底净长计算;槽宽按设计图示基础垫层底尺寸加工作面的宽度计算;槽深按自然地坪标高至槽底标高计算。

当需要放坡时,放坡的土方工程量合并于总土方工程量中。

  (3)挖淤泥、流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4)原土打夯、槽底钎探按槽底面积计算。

  (5)挖室管沟,凡带有混凝土垫层或基础、砖砌管沟墙、混凝土沟盖板者,如需反刨槽的挖土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中的混凝土垫层或基础的底面积乘以深度以体积计算。

  (6)排水沟挖土工程量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以体积计算,并入挖土工程量。

  (7)管沟土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管沟长度按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不扣除检查井所占长度);管沟深度有设计时,平均深度以沟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计算;无设计时,直埋管深度应按管底外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的平均高度计算;管沟底宽度如无规定者可按下表计算:

                          管沟底宽度表                        单位:

m

管径(mm)

铸铁管、钢管、石棉水泥管

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

缸瓦管

50~75

0.6

0.8

0.7

100~200

0.7

0.9

0.8

250~350

0.8

1.0

0.9

400~450

1.0

1.3

1.1

500~600

1.3

1.5

1.4

  注:

本表为埋设深度在1.5m以沟槽宽度。

当深度在2m以,有支撑时,表中数值应增加0.1m;当深度在3m以,有支撑时,表中数值应增加0.2m。

  2.机械土方

  

(1)用推土机填土,推平不压实者,每立方米体积折成虚方1.20m3。

  

(2)机械平整场地、场地原土碾压按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3)场地填土碾压以体积计算,原地坪为耕植土者,填土总厚度按设计厚度增加10cm。

  3.运土、泥、石

  采用机械铲、推、运土方时,其运距按下列方法计算:

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中心至填方区中心的直线距离计算。

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方区中心至卸土区中心距离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自卸汽车运土运距按挖方区中心至填方区中心之间的最短行驶距离计算,需运至施工现场以外的土石方,其运距需考虑城市部分路线不得行驶货车的因素,以实际运距为准。

  三、石方工程

  1.石方开挖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管沟石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管沟长度按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不扣除检查井所占长度)。

管沟深度有设计时,平均深度以沟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计算;无设计时,直埋管深度应按管底外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的平均高度计算;管沟底宽度如无规定者可按管沟底宽度表计算。

  四、土方回填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同部位的计算方法如下:

  1.场地回填:

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

  2.室回填:

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

  3.基础回填:

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及其他构筑物)。

  4.挖地槽原土回填的工程量,可按地槽挖土工程量乘以系数0.6计算。

  5.管沟回填:

挖土体积减去垫层和管径大于500mm的管道体积。

管径大于500mm时,按下表规定扣除管道所占体积。

                          各种管道应减土方量表                    单位:

m3/m

管道直径(mm)

501~600

601~800

801~1000

1001~1200

1201~1400

1401~1600

钢管

0.21

0.44

0.71

 

 

 

铸铁管

0.24

0.49

0.77

 

 

 

钢筋混凝土管

0.33

0.60

0.92

1.15

1.35

1.55

  五、逆作暗挖土方工程的工程量按围护结构侧所包围净面积(扣除混凝土柱所占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体积计算。

  六、基础垫层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其长度:

外墙按中心线,墙按垫层净长计算。

  七、桩头处理

  1.截、凿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桩头工程量按截、凿桩头的数量以根计算。

  2.截凿混凝土钻孔灌注桩按钻孔灌注桩的桩截面面积乘以桩头长度以体积计算。

  3.桩头钢筋整理,按所整理的桩的数量计算。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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