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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财税法律制度

第8章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通过学习本章,了解预算法律制度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确我国现行各种税法的立法精神与基本政策规定,掌握现行主体税种的基本法律规定和计算缴纳方法,培养正确分析、解决税收征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能力。

知识要点

能力要求

相关知识

财政含义

及财政法体系

能够正确理解财政的概念及财政法体系

(1)财政的概念

(2)财政法体系

预算概念及管理程序

(1)能够了解预算的概念及不同分类

(2)能够了解预算职权及收支范围

(3)能够理解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及决算等环节

(1)预算和决算

(2)预算管理体制

(3)预算收支范围

政府采购制度

能够正确判断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及采购的方式

(1)政府采购的原则

(2)政府采购的方式

各税种的基本规定及征管程序

(1)能够掌握现行我国税种结构

(2)能够正确计算各种流转税和所得税

(3)了解税收征、管、查、罚的基本程序

(1)税制要素的相关概念

(2)各税种的基本规定

引例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继续扩大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

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

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

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地区启动“营改增”改革,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我国为什么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

8.1财政法概述

8.1.1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以国家为主体,对社会剩余产品所进行的分配活动。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关系一般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和财政管理关系。

作为财政法调整对象的财政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财政职能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政府承担着经济管理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逐步弱化,社会管理职能日益加强。

8.1.2财政法体系

1.财政基本法

财政基本法主要规定财政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如财政法的原则,财政权利的分配,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制度。

预算制度和监管制度等,对财政法的各个领域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尚未制定财政基本法。

2.财政收支划分法

财政收支划分法主要涉及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收支范围,下级政府对上级的财政上缴,上级政府对下级的财政拨款等。

3.预算法

预算法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包括财政资金入库、管理和出库的相关内容。

4.财政支出法

财政支出法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投融资法。

5.财政收入法

财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税法、国债法和费用征收法。

6.财政监督法

财政监督法主要用于规范和保障财政监督机关行使财政监督权,包括财政监督机关的设立、财政监督机关的职权、财政监督的途径和程序等。

8.2预算法

8.2.1预算的概念

预算又称国家预算,是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从形式上看,国家预算是按照一定标准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分门别类地列入特定的表格,使人们清楚地了解政府的财政活动,其功能首先是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

但从实际内容来看,国家预算的编制是政府对财政收支的计划安排,预算的执行是财政收支的筹措和使用过程,国家决算则是国家预算执行的总结。

因此,国家预算反映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和政策。

8.2.2预算的分类

1.按预算的形式分类

国家预算可分为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

单式预算,指国家财政收支汇编在一个统一的预算表格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采用单式预算制度。

单式预算具有结构简单、可简明反映财政收支全貌、编制方便等特点。

但它不能明确反映财政各项收支的性质、财政赤字的形成原因以及解决财政赤字的资金来源。

因此,我国于1992年开始实行复式预算。

复式预算,是将国家财政收支按其性质分别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表格来反映的预算制度。

2.按预算的内容分类

国家预算可分为增量预算和零基预算。

增量预算,指新的财政年度的收支计划指标以上一年度指标执行数为基础,并考虑本年度的实际情况之后调整确定的预算。

零基预算,是指财政收支计划指标的确定,只以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为依据,不考虑以前的财政收支状况,但零基预算还未成为编制预算的一种方法,通常只用于具体收支项目上。

世界各国的预算编制,无论是单式预算还是复式预算,主要都采用增量预算的方法。

3.按预算的级次分类

国家预算可分为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我国的国家预算体系是按一级政权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建立的,设立了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自治县)和乡镇五级预算。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自治县)和乡镇预算又称为地方预算,因此我国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8.2.3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国家预算管理的法律规范,是组织和管理国家预算的法律依据。

它的主要任务是规定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执行机关、中央和地方、总预算和单位预算之间的权责关系和收支分配关系。

我国十分重视预算的立法工作。

1951年颁布了《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规定了国家预算和决算程序。

1991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家预算管理条例》,进一步健全了预算法。

1994年在总结实施《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8.2.4预算管理体制

预算管理体制,是指通过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预算管理职权、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方式处理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财政法律制度,也称为财政管理体制。

根据《预算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国自1994年起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分税制预算体制是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

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是国家为建立预算资金而筹建的收入。

它包括:

(1)税收收入;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

其中税收收入是国家预算收入的主体。

预算支出是国家对预算资金的运用。

它包括:

(1)经济建设支出;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

按照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8.2.5预算管理程序

国家预算的组织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的编审和批准、预算、决算的监督等环节。

预算法对以上环节都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以保证各级预算组织能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国家预算的正确贯彻执行。

1.预算的编制

预算的编制是指制订集中和分配预算资金年度计划的活动,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第一道程序。

预算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职权和收支范围,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预测,按国务院规定的时间进行编制。

2.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提交国家权力机关审批通过,方可生效。

预算草案经审批生效,就成为正式的国家预算并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3.预算的执行

《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4.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预算调整必须经权力机关认可,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5.决算

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决算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决算草案,提请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和批准后方可生效。

《预算法》规定,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财政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6.预算、决算的监督

《预算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8.3政府采购法

8.3.1政府采购法概述

1.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所谓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政府采购法德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我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适用的范围:

(1)地域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政府采购活动,须统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

鉴于政府采购客观上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在确定适用范围时也有例外规定。

一是军事采购。

军队也属于国家机关,但考虑到我国军事采购的特殊性,《政府采购法》在附则中规定,“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表明军事采购要根据该法有关原则性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和实施办法。

二是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三是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该法。

四是我国的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采购不适用该法。

(2)采购人范围

采购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目前不包括国有企业。

(3)采购资金范围

按照《政府采购法》现定,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项目,其项目资金应当为财政性资金。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或基金等。

该法所称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含义是“全部或部分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即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只要含财政性资金,都要执行该法规定。

采购人全部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不受该法约束。

非财政性资金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自有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捐助收入、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

(4)采购形式范围

政府采购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5)采购项目范围

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组织采购活动,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还要视具体项目而定。

只有纳入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才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3.政府采购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要公开,招标信息及中标或成交结果要公开,开标活动要公开,投诉处理结果或司法裁决等都要公开,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全面、广泛地接受监督,防止“暗箱操作”。

(2)公平竞争原则

政府采购是以最优惠的条件获得所需要的工程、货物或服务。

通过公平竞争,将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向竞争更为充分、运行更为规范、交易更为公平的方向发展,不仅使采购人获得价格低廉、质量有保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还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既是对供应商的要求,也是对政府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

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增强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也有助于减少国家损失。

8.3.2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1.政府采购当事人

(1)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不包括国有企业,主要是考虑到企业为生产经营性单位,其资金并非全部是财政性资金,其资金来源是多元化的;而且其采购活动关系生产效率,所以不能完全套用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运作。

(2)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不包括在我国境外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公民。

(3)采购代理机构。

①集中采购机构。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我国的集中采购机构大都设置为政府采购中心,属于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

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未纳人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采取分散采购的方式。

在分散采购时,采购人可以选择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和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等方式。

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如招投标信息中心是营利性企业法人,收取代理费。

2.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的方式采取法定主义,不允许政府采购当事人自由选择。

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和首选方式。

数额标准是界定是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界线,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选择邀请对象的方法,一是要确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二是通过随机方式确定邀请投标的供应商。

随机方式是指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从通过确定的供应商中任意选出不少于三家(包括三家)的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不得人为指定。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询价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8.4税收法律制度

举案说法8.1

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偷税案

2002年4月2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立案侦查。

2003年12月12日~15日,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涉嫌偷税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于1996年至2001年期间,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9,069.60元。

被告人靖军于1996年9月至2001年在被告单位任总经理的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对任职期间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43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无视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30%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被告人靖军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实施被告单位大部分偷税行为亦构成偷税罪。

2004年4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做出一审判决:

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单位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3年。

  

8.4.1税法概述

1.税法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一般的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剩余产品所进行的强制的、无偿的分配。

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规范。

2.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基本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4)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5)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五类:

流转税法类,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所得税法类,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

资源税法类,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如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财产税法类,主要是对纳税人某些特定财产的价值课税,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

行为目的税法类,是以某种特定行为的发生为条件,对行为人加以课税的一类税,包括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3.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构成要素指税收实体法的组成要素。

主要包括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纳税地点、罚则、附则等要素,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基本要素。

(1)纳税人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在法学上称为纳税主体,主要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和纳税人相关的概念是负税人。

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如果能通过一定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出去,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

和纳税人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也称课税对象,在法学上称为纳税客体,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即对什么东西征税。

征税对象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货物、劳务、财产、所得、资源、行为等。

征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增值额,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等。

和征税对象相关的概念主要有税目、计税依据。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如消费税的税目就明确列举了烟、酒等14大类消费品。

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在量上的具体化,是计算每种税应纳税额的根据。

计税依据分为从价和从量两种,前者是按征税对象的价值计算,后者是按征税对象的重量、面积、体积等计量单位计算。

(3)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代表征税的深度,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包括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三种。

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的大小,都规定相同比例的税率。

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它不采用百分比的形式而采用绝对数的形式。

因其单位征税对象应征税额是固定不变的,所以也称“固定税额”。

目前我国采用定额税率的有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

全额累进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

实际课税对象达到哪一个等级,就按该等级的适用税率全额计税。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仅对课税对象数额中超过上一级的部分,按较高税率计税。

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

目前我国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

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目前我国采用这种税率的有土地增值税。

(4)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按纳税环节的多少,通常分为单一环节课征制和多环节课征制。

(5)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

按期纳税。

即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期间为纳税期限。

如现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

即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

如耕地占用税。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即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这是对按年度计算税款的税种为及时、均衡地取得财政收入而采取的一种纳税期限。

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6)减税、免税

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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