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WORD1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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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区机关(以下简称“区机关”)公文处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区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机关收文和发文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收文处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递、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二)发文处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会签、签发、定密、校对、编号、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三条 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区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办公室和机关各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等各个环节,要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第五条 以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
以党工委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应按照中共中央和市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机关公文应依据隶属关系、职权范围、发文目的、公文内容及行文关系,正确选用公文种类。
第七条 区机关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下列十种。
(一)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纠正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
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标准、规范和不含处罚条款的规定;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任免和聘用干部。
(三)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四)通告
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函
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
(十)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眉首(指首页横线以上部分),包括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内容。
眉首部分,上行文占1/2,其他公文占1/3;
(二)公文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
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和序号;
(三)公文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种,注在公文首页右上角。
上注紧急程度,下注秘密等级;
(四)发文机关标识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一般置于发文机关名称之下、横线之上居中位置。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党工委上行文发文字号为:
渝新工委文;下行文为:
渝新工委发;平行函件为:
渝新工委函。
管委会上行文为:
渝新委文;下行文为:
渝新委发;平行函件为:
渝新委函;
(六)上行文,应在文件首页的发文机关名称之下、横线之上右侧注明签发人、会签人的姓名,同时还应当在附注处注明公文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七)公文标题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种类。
标题文字应力求扼要简短,除法规名称可加书名号,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八)公文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左上方顶格排印。
公文主送机关为多个部门单位的,原则上应根据发文的内容和对象确定排列顺序。
没有台头的公文,主送机关注在分送栏中位于抄送机关之上;
(九)成文日期一般以机关领导最后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
人事任免的公文,以会议决定日期为准;
(十)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下、落款之上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公文和附件应装订在一起;不能装订在一起的,应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注明公文的发文字号;
(十一)公文附注(指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在成文日期左下方加括号标注;
(十二)主题词标引在公文末页左下端,按类别词、类属词、地区、文种的顺序排列,数量不超过5个单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抄送机关一般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如遇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或通用惯例排列;
(十四)印发机关(即承办部门)设在文件末页最后一行。
第九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分别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一条 党工委、管委会可分别向市委和市政府行文报告工作、请求指示,向本市区县和市级部门发函,向区直属单位下发指导性文件,可同本市其他区县、市级部门以及同级人民团体联合行文。
第十二条 办公室可以向本市区县和市级部门办公室以及其他不相隶属的单位行文(但应限于告知类和协商类公文,不得代表党工委、管委会答复问题)。
第十三条 机关其他部门可向下属单位或服务对象发出业务指导性文件,可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工作、请求指示。
机关各部门之间一般不互相行文,必须行文时,可采用便函。
第十四条 行文以不越级为原则,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或下达。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越级行文。
(一)逐级转送将会造成损失的特别紧急事项;
(二)必须直接下达到有关单位或者指定越级上报的事项;
(三)对个别问题的询问或答复。
越级发送的公文,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主送一个机关,不得多头主送。
第十六条 请示应一文一事;除领导明确指定、直接交办的事项,请示一般不直接送领导个人,并不得抄送下级机关;请示的事项不能夹在报告之中。
如领导有特别交待,或必须经领导亲自审批的,可用便函形式报送给领导本人,但不能编正式文号。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七条 公文一般由承办部门负责起草,或由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指定部门负责起草。
第十八条拟制公文应做到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制定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具体到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七)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时,一般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十九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条 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公文拟制,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第六章 公文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公文实行严格审核把关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起草的公文,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室核稿。
第二十三条 核稿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需要行文;
(二)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四)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五)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会签;
(六)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文字表述等是否符合本办法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由机关部门代拟的党工委、管委会发文的文稿,需进行重大修改的,办公室提出意见后,由主办部门负责修改。
第七章 公文签发
第二十五条 党工委文件,由党工委书记签发。
也可由党工委书记授权副书记签发。
管委会文件,由管委会主任签发。
属于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具体事项,由分管副主任签发。
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公文,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后须报管委会主任签发。
涉及两位以上分管副主任分管工作的,由相关分管副主任会签。
党工委、管委会报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以经开区、高新区名义分别上报国家商务部、科技部的公文,由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签发,或由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授权副书记、副主任签发。
上行公文要注明签发人,签发人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第二十六条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或由办公室主任授权办公室其他领导签发;重要文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印发。
根据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批示由办公室转发上级办公厅文件涉及文秘、会议、重大活动、督查、信息、党政事务等的办公室公文,一般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
第二十七条 与市级其他部门联合行文,经党工委或管委会领导会签后送市级其他部门签发。
第二十八条 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有不同意见时,应当明确表示;实行圈阅的,圈阅则表示同意。
第二十九条 已经领导签发的文稿,一般不得修改;确需作修改的,应报经签发人同意。
第三十条机关发文按下列程序运转。
(一)发文文稿经代拟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室核稿;发文文稿经代拟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若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先送有关部门会签,再送办公室;
(二)承办部门将经办公室审核后的文稿及时送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签发;
(三)办公室对已签发的公文负责编号、登记、排版印刷、封印,承办部门协助办公室制作文件、分发、寄送。
可以在网上公开的公文,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文件上传。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校对工作由起草部门负责。
第八章 公文签收、批办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分发和处理。
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批示、信息),应及时编号,按照职能职责分工提出拟办意见送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阅批,重大事项报送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阅批。
紧急公文应在送交时予以说明。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办公室批转有关部门处理。
需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公文,由主办部门商有关部门办理。
重要的或紧急的公文,办公室应限定办理时间。
第三十四条 除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部门、单位报送管委会审批的公文,原则上不直接报送领导个人,应送办公室收文登记逐级报批办理,领导同志一般不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办公室不受理越级行文。
第三十五条 机密清退件传阅或办理完毕要及时退回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六条 确定公文的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应严格遵守规定。
秘密等级分绝密、机密和秘密。
紧急程度分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第三十七条 中共中央文件和标注有机密清退件的一般不得翻印。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要翻印的,应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翻印时,应注明翻印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
复制件应视同原文件进行管理。
区机关所发秘密级以上的文件一般不得翻印。
确需翻印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
其他文件,除公开发表的外,应按内部文件管理。
第九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将定稿公文、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三十九条 卷内文件材料必须齐全、系统、准确,需说明情况的案卷,应在备考表中填写清楚。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有关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四十一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 无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批准,可以定期组织集中销毁,以确保文件不丢失、不漏销。
第四十三条 电子文档的管理参照纸质公文管理办法执行。
电子公文接收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四条 档案馆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电子文档用光盘等适合长期保存的介质存档。
符合销毁条件的电子文档及其介质要及时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秘密公文的电子文档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行政公文通知
中共重庆北部新区工委办公室2008年5月7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