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处罚细化标准.docx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处罚细化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处罚细化标准.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处罚细化标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处罚细化标准
曹县城市管理局
类别
序号
执法依据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细化标准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3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一)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实施处罚)。
4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二)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实施处罚)。
5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三)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类别
序号
执法依据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细化标准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6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四)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的。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7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五)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8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9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七)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10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八)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的。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2条实施处罚)。
类别
序号
执法依据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细化标准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11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九)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的。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0条实施处罚》。
12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节较轻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3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节较轻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4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节较轻的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执法依据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细化标准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15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罚款
16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污染程度较轻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污染较重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7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情节较轻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情节一般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以3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执法依据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细化标准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18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出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罚款
19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八)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
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0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九)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罚款200-5000元
21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十)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罚款100-1000元
22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执法依据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细化标准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23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4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的。
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5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阻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27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执法依据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细化标准
28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
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29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30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一般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较重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31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未改正,情节较轻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一般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较重的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32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未改正,情节较轻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较重的处以1万至2万元的罚款。
类别
序号
执法依据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细化标准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33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情节较轻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一般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较重的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运输单位,情节较轻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较重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34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以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较重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35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损坏树木花草的。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处以赔偿费用1至3倍的罚款。
城市绿化管理
36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擅自修剪树木的。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类别
序号
执法依据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细化标准
城
市
绿
化
管
理
37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擅自砍伐树木的。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擅自砍伐树木的,情节较轻的处以3倍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倍的罚款。
38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情节较轻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的罚款;较重的处以每株3万元的罚款。
39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损坏绿化设施的。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40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较轻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建设部《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行动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执法依据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细化标准
市
政
管
理
42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行驶的;
(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四)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六)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的,或者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七)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
(八)占用城市道路期限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较轻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执法依据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细化标准
市
政
管
理
43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0000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4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的处以10000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5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的处以10000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6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的处以10000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7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的处以10000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执法依据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细化标准
市
政
管
理
48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的处以10000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9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的处以10000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0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洗车点管理可参照此条款)。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的处以10000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1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执法依据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细化标准
市
政
管
理
52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较轻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七)不听劝阻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