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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制片人制现状与发展前瞻

电视节目“制片人制”现状与发展前瞻

目前,中国内地电视节目“制片人制”达到了一定水平,同时在政策层面、资金吸纳、采访权限、制作公司资质、节目评估机制以及内容类型等方面存在不少影响进一步发展的问题。

CCTV以10个栏目为试点,栏目制片人自负盈亏,央视不给一分制作费,只给出一定的栏目播出时间和广告段,让栏目制片人与广告公司合作,通过广告筹措实现栏目运营。

无论如何,内地电视界,这几年在“制片人制”道路上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开始结出硕果。

未来的电视台管理、功能方面出现转化,系统内专业制作公司会涌现出来,系统内外合作联动和矛盾并存,电视网的传播形式将会得到发展。

本文将聚焦、描述和分析中国内地电视节目“制片人制”的现状,探究改革前行中的问题,并以此来预测未来走向。

一、“制播分离”与“制片人制”

1、关于制播分离

目前电视业制播体制正在启动所谓制播分离制,是指在电视节目的生产、流通与播出的过程中,节目的生产制作与节目的播出分别由不同的单位负责的管理制度。

其中,民营电视公司的代表光线传媒总裁王长田这样理解:

"可能有些节目需要电视台来控制和制作,但大多数节目会倾向于制作公司来做,而从我国国情出发,电视领域的所谓“制播分离”是指国家电视播出机构在保证掌握宣传权的前提下,将部分非新闻性节目的生产制作交由电视制作机构制作的管理体制,其实质我们可以理解为'节目制作和来源的多样化。

制播分离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是作为舶来品而被运用着。

委托制作和商业购买是制播分离的两种主要形式。

制播分离的概念来自于英文Commission,最早起源于英国,原意是指电视播出机构将部分节目委托给独立制片人或独立制片公司来制作。

1982年,随着英国第四频道的出现,委托制片制度开始建立。

电视公司使用独立节目制作公司制作的节目既可以降低成本,又能增加节目的多样性。

美国的节目体制商业性突出,它的娱乐性节目基本上是通过买卖进行的商业市场行为。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英国、美国的电视台也都没有实行完全的制播分离。

例如,人们所熟知的四大台,即ABC、CBC、NBC、FOX,它们的新闻节目都是通过自制来完成的,而且即便是娱乐性的节目运作,也需经过严格的节目审查。

随着媒介兼并下大的媒介公司组建,制作播出呈现回归一体化的趋势,但是这种一体化与小作坊式的一体化有着天壤之别。

在制播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电视节目生产社会化和市场化是两个更具操作性的概念,"所谓社会化是指节目更多地由社会上的各种节目生产组织进行制作,而不是再由广播电视媒介组织自己制作,特别是电视剧、娱乐节目、文艺节目、音乐节目、谈话节目等。

所谓市场化是指节目成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形成节目交易市场,节目通过竞争,优质优价,被广播电台、电视台选中购得播出。

"⑹制播分离改革的行为主体是电视台,或者叫做国家所有的电视机构,以市场化、社会化为目标取向,在电视节目制作运行机制、电视台内部机构功能分工管理、社会化合作等层面进行改革;制播改革不可忽视的是各个民营的和非电视国有系统机构的兴起,作为系统外推动力量,刺激和引领着电视节目制作创新。

制播分离的观点和制播制度改革的理念是随着整个电视改革的进程一步一步的被接受、认可和普及实施。

中国中央电视台是业界名副其实的老大,也是中国电视进程的风向标,关制播分离的酝酿工作始于1998年初,当时是被视为台级机密,因此被有关媒体笑称为"央视改革铁青着脸",制播制度改革的敏感度可见一斑。

当时伴随着电视频道专业化的浪潮,制播分离、制播制度改革成为解决节目供需矛盾迫切需要。

1999年民营电视光线传媒的《中国娱乐报道》大获成功,2000年2月29日,中央电视台工作会议正式公布了台内将要进行的包括电视节目实施制播分离三大改革的消息,被媒体称为"CCTV大地震",制播制度改革已经在业界较大范围内摸索实践着。

到2003年cctv10个栏目彻底实行"制播分离"制度,这个时候电视节目制播制度的改革已经被理论界和业界广泛接受。

2、关于制片人制

电视制片人是从国外引进的概念,最早起源于西方电影业,随后被引进电视生产中,目前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

电视制片人既是组织者,又是把关人,他们对节目的内容、人员组成和经费运作进行把关,对电视片生产需要的所有要素进行合理配置、协调组织。

我国目前各电视台主要是指栏目制片人制(以下简称制片人制),即由制片人管理栏目,对栏目的节目制作、财务管理、人员使用、报酬分配实施全权负责。

制片人制在我国电视系统的确立,经历了十几年的时间,实践说明,这种节目管理方式是目前各种方式中较先进的一种,可以说,电视制片人制的实行是我国电视节目运作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我国电视制片人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5年前的电视剧制作过程中。

1985年,我国最大的电视剧制作机构——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任命了四位电视制片人。

1991年11月2日,电视制片委员会在北京成立。

第一批参加电视制片委员会的成员都是曾经主持制作出一部或几部优秀电视剧的人员。

他们的目标是通过建立“电视制片人制”来改革原有的电视制片办法。

过了不久,“电视制片人制”由电视剧领域扩展到新闻类、专题类、文艺类以及服务类节目等领域;在最近三四年间,除了中央台以外,几乎所有省一级的电视台也都逐步实行了“制片人制”。

 中央台在我国最早试行电视制片人制,当初选择的栏目都出现在非黄金播出时段,如《东方时空》、《夕阳红》和《半边天》。

《东方时空》的七个创办者成为中国第一批新闻栏目制片人。

制片人集节目权、人事权与经费使用权于一身,对节目的生产和管理有更大的控制能力。

制片人对每位编辑、记者的工作量有严格的规定,比如《焦点访谈》栏目的记者,原则上平均一个月不能少于1.5个节目。

所有编辑、记者的使用、去留甚至收入待遇,都与他们的节目量和获奖情况密切相关。

在1997年《电视研究》杂志第11期上发表的这份调查结果还显示,截止1997年,各台有2/3的节目部门实行或试行了制片人制;电视台2/3的自办节目是由制片人运作的。

就制片人的产生来看,由电视台人事部门正式任命的占29.1%;由电视台领导指定的占18.2%;由业务部门指定的占41.8%。

这三项加起来占89.1%。

他们的特点是从他们所在的电视台取得全部或部分拍摄资金,他们是由电视台“人事部门或行政领导任命或指定的,必须对上级领导负责,而不是独立行使职权。

二、电视台内“制片人制”现状

电视节目制片人制这种新的机制,调动了电视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使电视台的人财物等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合理配置,获取了原有管理模式难以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在对制片人制充分肯定的同时,也应该看到,电视制片人制的实施并没有与电视台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相配套,也就是说,并没有与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节目运行制度的实质性改革相配套,更没有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相配套。

因此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不足之处,

1、自制节目的企业化运作

一个来自《新周刊》之2002中国电视红皮书的数据说:

2002年中国内地共开办2200个电视频道,每个频道每天播出12小时,全国全年播出量达1000万小时,当然其中重播节目量较大,其中电视台制作节目量为170万小时,占到总量的78%。

电视台播出节目来源有以下三个:

自办节目、合办节目、购买节目(多为带片广告的形式)从整个电视节目来源来看,自办节目仍是主要来源。

由于中国内地电视四级覆盖、四级办电视的格局,各级电视机构的电视节目制作能力大相径庭,县级制作能力最弱,自办节目多为一档新闻和1、2个专题节目,地市级电视台自办节目能力稍强,但由于频道数目多,各个频道自办节目也就是2到3个,平均制作能力为1到1个半小时;省级电视台制作能力较强,卫星频道除了2个小时左右的电视剧外,几乎都是自制节目,但其余频道自制节目所占比例较小;制作能力最强的是中央电视台,自制节目的品种繁多。

由于城市电视台的独特媒介生态环境,城市电视台在制播制度改革方面走的较快。

大部分城市电视台除了新闻、新闻专题外,其他节目(包括生活类栏目、娱乐类栏目、电视剧等)都是购买或交换的。

以一般城市电视频道为例,目前每天的播出量(不含重播)为6小时左右,其中自制节目只占1小时左右,比例不到20%。

而省级电视台和中央台,自制节目占播出节目的比例大多在50%以上。

在具体的制播制度改革具体实施上,城市台也有了成功范例。

例如广州台,1994年起开始鼓励娱乐节目的编导转向制片人,先成立了独立的制片工作室,节目实行"台内收购",然后逐步发展成制片公司,人员也与电视台完全脱钩,并有了自己的制作力量和发行渠道。

但不管从地方到央视,自办节目的企业化运作越来越为业界所采纳,电视节目运作的成本意识、市场意识在各级电视机构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着。

对于自办的非新闻性节目,多采用各种形式的制片人制,台里只拨给少量启动经费,员工实行招聘制,按照收视率和广告收入来决定节目淘汰与否。

在具体运作上栏目的公司化承包也是一种模式,在一定意义上,非新闻性自制节目是一种台内委托制作的形式。

比如长沙电视经贸频道的《经营天下》、《消费报道》等栏目,由频道和栏目制片人签订协议,特别约定栏目所要完成的广告创收任务等。

电视台自制节目的公司化运作成为一个趋势,CCTV研究室主任王甫在发表的一篇有关"制播分离"的文章中讲道:

"......电视台可将有的节目制作部门重新组合,建立节目制作公司,改行政拨款为台内收购,实行严格的成本核算,逐步实现自负盈亏。

节目制作公司可以得到台里给的各种优惠政策,当具备相当实力后再完全与台里脱钩,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制播分离。

"北京广播学院博士生导师朱羽君教授也认为"制播分离,节目公司制,是电视业发展的必然。

"在具体运作中,大型综艺性节目的多采用公司化运作,比如湖南卫视的《快乐大本营》以及其它各地的综艺类节目等,公司化运作更适合这类节目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2、台外合作形式

电视台台外合作一直存在着,过去多是与政府有关部门比如政法、消防、教育、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合作,由对方提供部分或全部经费和采访资源上的便利,更多的是完成专门的宣传任务,而不是经济利益的考量,这种合作形式目前从央视到地方电视台都仍广泛存在着。

不过,随着电视产业化改革,电视台与外部力量在商业、市场意义上的合作逐渐成为一种潮流。

电视台对外合作的主体一种是电视台与电视台之间跨地域合作,联合制作节目,联动在所在区域播出,比如湖南经视曾经与湖北、安徽、福建等地电视台合办《星际大联盟》节目,这种形式因为在操作上的方方面面的协调问题、利益分配问题,矛盾太多,成功的案例不多,更多的是电视台之间的部分新闻性、专题性节目的采访报道材料的交换,经济意义并不大;另外一种是已有的影视剧制作机构与电视台之间合作制作节目,或者是电视台把节目外包给这些机构制作,这种形式的合作在某些大都市存在;更多的是电视台与民间资本或公司的合作,这又存在几种形式:

电视台相对独立的电视制片人制,由制片人与资方或公司签订协议,吸纳资金,并在广告分成上获得利益;另一种是由广告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等与电视台(频道)间达成某种委托性质的协议,独立制片,在电视台播出,交纳一定播出费,获得一定的广告时段;这两种形式目前在城市电视频道栏目运作中比较常见。

电视台栏目来源另外一种形式是购买,社会制片机构或公司独立制作的节目,电视台根据情况选择购买,多以允许带片广告的形式进行交易,不过目前这块市场仅存在于几个全国知名的、有实力的民间电视公司的几档节目上。

3、管理改革

伴随着电视台栏目运作和对外合作方式的变化,电视台或者频道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功能地位也相应的有了大的调整,电视机构的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运作机制上也都有了大的变动,这一方面适应了制播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也为制播改革打开了便利之门。

首先在电视台和频道内部,总编室或者总编室功能的节目部、编排部功能得到强化和扩充,原来总编室和节目制作部门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性的协作关系,总编室为节目部门服务,有什么样的节目、有多少节目,总编室编排部门只能就米下锅,进行编排,对节目的质量只能是政策性的业务上的评价功能,对不同节目也仅存在业务上的协调功能。

在目前条件下,总编室节目部门既拥有选择购买节目的权限,并且随着以收视率为中心的节目评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总编室在一定意义上作为节目评估机构存在,根据自身情况和竞争情境,决定节目的上、下、改版等。

这样总编室与栏目制作部门之间相对对立,总编室作为播出环节的内容组织者和控制者的定位和职能就凸现出来,这就为进一步的制播改革打下了制度上的空间。

电视生产管理机构也进行了调整,节目生产一般分为两大块:

新闻节目及非赢利性节目的生产一般都划归新闻中心;总编室或节目中心负责走向市场的综艺节目和社会化的电视合作节目;技术中心统管全台技术,并以市场效益的原则参与节目制作,一方面为本台的非赢利性节目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同时又面向台外的技术市场,实行有偿服务。

建立科学的节目评估机制、实行成本核算、实施企业管理是推行制播改革的前提条件。

在栏目管理运作上,目前多采取制片人制度,这一制度源于企业运作中的项目管理,制片人作为栏目这一项目的管理者,从栏目的招标、策划、批准制片到具体运作中人、财、物的管理全程负责,这种运作方式就强化了栏目的相对独立性,栏目运作的成本意识和市场意识都得到了强化。

在人事管理上,各地区各级别电视台不同程度上实现了员工聘任制,在部分新办的电视频道中实行了全员聘任制。

目前在电视机构中存在着三种身份的员工:

一种是正式员工,一是台聘员工,一是临时员工。

在分配制度上,一线栏目制作人员已经走出了行政事业性的工资制度,一般员工按工作量分配、按效益分配,高级管理人员按创收额分成,年薪制在某些地方业已实行。

4、民间电视制作机构现状

1999年伴随娱乐节目《中国娱乐报道》风靡全国,制作方光线电视策划研究中心也跃入业界和学界眼帘,民间电视制作机构引起广泛关注。

其实,二十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一些打着广告公司、文化公司之名的"专职"电视制作公司就出现了,被称为京城第一家民间电视机构的"嘉实广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994年11月就挂牌成立运作。

随着电视体制、机制的改革,特别是电视产业化的运作、电视节目社会化的推行,民间电视机构茁壮成长起来。

从与电视台的具体关系来看,民间电视制作机构有以下几种运作模式:

第一种是完全独立运行,独立制作节目,通过节目市场,将节目卖给电视台(播出机构),比如王长田的"光线"制作《娱乐现场》、《音乐风行榜》等,封钢的"嘉实"制作《娱乐特快》、《热点人物》、《目击者》等节目;第二种是参与或独立运作整个电视频道,典型的是曾经巨资运作北京生活频道的"银汉",这种方式因为有太多的政策顾忌和雷区,成功的个案比较少。

第三种是以委托承包形式制作电视节目,比如"其欣然"制作的在CCTV播出的《金苹果》等。

第四种是比较实在的合作经营,与电视台或者电视台所属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民营公司提供、注入部分或全部资金,电视台提供技术、人员支持,共同制作经营节目,民间公司的主要精力在于节目的服务和经营上。

这种合作方式有利于各自发挥自己的长处,各得其所,也在政策允许下运作,目前在内地电视运作中比较普遍。

从规模上来说,各地特别是经济容量大的都市,都存在大大小小的涉及电视节目制作的非电视台系统的公司,但有全国性影响的公司寥寥无几,并且多集中于首都北京。

有这么几档有民间电视公司制作或参与制作的节目达到一定专业水平,颇得好评:

《娱乐现场》、《娱乐特快》、《超级访问》、《欢乐总动员》等。

在内容上集中于娱乐,同质化严重。

这可能民营公司商业化经营特点有关,毕竟娱乐节目是最能够赚取眼球和利润的节目类型。

民营电视公司的组织方式多为"民间资本+体制内下海的电视人"这种有效的组合。

光线传播的主创人员王长田、李德来原为北京电视台《北京特快》的栏目负责人,原银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著名电视人、原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制片人夏骏和中央电视台著名电视人王坚平为首。

民营电视具体运作中,资本起到了很大作用,但也有不同,比如光线传媒以10万元起家,以独创节目打天下;而嘉实公司以资本注入为先导,资本运作娴熟于电视节目制作。

关于民营电视公司在中国电视发展中的作用,评价不一:

有的把民营电视与国外传媒在中国内地生根的影响相提并论,认为是传媒走市场化道路的两股力量,可能会导致中国整个传播市场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左右着中国未来的整个传媒市场结构形态;一种认为民营电视是电视台系统的有益补充,光线传媒当家人王长田的话颇有代表性:

"现在我们一直强调,我们是电视台的补充,我们目前的地位相当于私营经济和国有企业之间"。

⑺其实民营电视的出现和发展,既是中国内地电视制播制度改革的产物,又是制播制度改革的推动力量,极大地刺激国内电视内容制作业的发展,丰富了节目形态,刺激电视台系统内制播运作机制的改革,是"解放生产力,提高节目质量,适应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实行“制片人制”效果甚微的问题所在

对于“制片人制”,最突出的问题是政策模糊、法制缺乏。

学者郭镇之认为"当前中国制播制度分离的前景还有待观察,主要是缺乏法制基础",王长田也感叹"对这个公司我感到信心还是有的,主要担心还是一个政策问题"。

“制片人制”中对于节目生产权限、资本运作、民营公司采访权等多方面,在政策层面不明朗。

资金资本吸纳问题:

电视台内部的制播改革,社会化节目制作,必然要涉及到资金、资本的吸纳流动问题,与境外电视机构合作的问题。

在中国,电视台的所有权完全属于国有,按照传统思路,除了政府投资以外,其他任何部门,无论是国营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不得在电视台投资或参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不对外融资,不向私人开放,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另外,广播电视作为第三产业,推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电视台具有了企业的身份,资金、资本运作,社会化资金进入电视节目制作运作中似乎无可厚非。

这种政策模糊既给予了一定空间,但又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影响长远发展。

采访权限问题:

对民营电视公司来说,这是关于资质的一个核心问题,没有采访权,节目制作这个首发环节--采访就名不正言不顺,制作上就困难的多了,这客观上也就把节目制作类型限制在娱乐类等节目上。

对地方电视台来说,采访权的地域限制也就制约了节目的类型和内容的广度,对其发展具全国性影响类电视节目有着大的制约,从长远来看,也制约了电视台系统所属制作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社会制片公司、独立制片人的资质问题:

电视节目特别是固定栏目,具有长期性、定期性的特点,需要制作单位有一定的规模和制作实力以保证安全播出而不开天窗,这就需要一定的准入规则和资质认定。

目前看来,社会制作力量特别是民营电视制作公司多打的是文化公司、广告公司的旗号,从严格意义上没有法律保证;另外没有准入规则和资质认定,民营公司也是鱼目混珠、良莠不齐,不能保证节目制作的质量。

随着制播制度改革,会有着更多的电视台系统内公司和系统外公司走向市场和社会,市场准入和资质问题会越来越突出:

谁?

具有什么样的条件可以制作节目?

制作何种节目?

谁来审查监管?

何种条件下必须出局?

这是电视制播制度改革中无法回避的,都需要引起深刻的思考。

电视台内节目评估机制的问题:

播出什么、不播出什么,设置什么栏目,不设置什么栏目,播出环节愈显重要。

随着电视节目制播制度改革,电视台结构和功能调整,节目引进、集成、评估的角色和功能突出,其中建立科学的节目评估体系和机制至关重要。

在电视台发展中,总编室的地位和功能多被忽视,常常成为安置闲散人员的集中地,功能也矮化为资料整理、日常编排、上情下达等工作,缺乏科学的节目的评估体系,机构建设不完善,拍脑袋决策明显,这不适合制播改革进程的需要。

建立起以收视率、广告创收、领导专家意见相结合节目评估标准,建立和完善合理的评估机构,成为摆在各级电视台面前的重要问题。

另外,节目的采购问题,也需要科学评估机制来保证制片公司的选择公开透明,以避免人为因素干扰。

电视内容同质化问题:

随着电视业竞争的加剧,在电视节目社会化制作的过程中容易产生一些不良倾向,高收视率、高广告关注度的栏目类型过于集中,播出单位可能由于单纯为了自身的经济收益而对某类型的商业化节目开绿灯。

比如,当前的民营电视制作集中于娱乐类栏目。

这种趋势不利于电视栏目的多样化,不利于电视节目质量的提高,阻碍了电视人的创新能力。

四、如何使“制片人制”走向成熟、完善

经过十余年积极探索,制片人制也由最初的匆忙上马,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要实行真正意义的制片人制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在宣传管理方面,实行放权与制约相结合的方式,在电视台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制片人对节目选题、节目形式、节目风格享有相对的支配权,集相对较大的责、权、利于一身,这才能够真正调动制片人及其聘用人员的积极性,才能够形成风格鲜明的栏目、节目形态,提高电视节目的收视率和社会影响力。

 在人员管理方面,制片人由电视台各级部门聘任或聘用,而对栏目组的人员,制片人应具有聘用和解聘的决定权,这样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电视节目集体生产中存在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弊端,有利于解放电视队伍中的生产力。

 在经费管理方面,电视节目制片人制应实行自收自支的财务政策,可在栏目中划拨一定的广告时间达到栏目自负盈亏的日子,甚至有的栏目制片人可以向台里交一定的创收款。

这种财物制度本身虽然只是一种经营管理的方式,但它却可以使节目的收视率与栏目所有成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逼迫制片人在激烈的同行竞争中制作出高质量的节目来。

 实行电视节目制片人制的优势勿庸质疑,但从一些电视台的实践来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制片人拥有较大的节目支配权,而制片人获取有关宣传政策和信息的渠道还不十分顺畅,容易造成节目制作过程与各项新闻宣传管理政策措施的脱节,那么如何将它纳入宏观管理体系,已经成为管理者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其次制片人制效能发挥的高低,取决于制片人是否具备与其地位相匹配的素质和新聘用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知识底蕴。

 要想解决以上两方面的问题,作为制片人制核心的制片人应具备以下的素质:

较高的马列主义修养,较强的政治敏锐性,丰厚的知识储备,较强的决策能力,组织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公共关系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知人善认的能力,说服感化的能力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这对制片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要实现这一切则需要建立一整套严格的电视节目制片制人事和培训制度。

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人员的整体效能。

 另外,由于制片人过分追求经济效益,易使栏目内的节目出现商业化倾向,甚至走向有偿化。

制片人制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在应用于生产制作电视节目这种精神文化产品时,能否规避,控制商业化倾向,扬长避短地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服务,成了这一方式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针对此类问题,最好解决办法是加强社会监督机制,采取行政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三管齐下。

行政监督是指国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播出内容实行监管。

舆论监督是指社会舆论对播出内容的评价、褒贬,观众对电视播出的节目,有权质疑并得到答复。

随着社会法制化的加快,对电视播出的立法应提上议事日程,电视台什么节目可以播,什么节目不能播,将由法律规定,  

 由此可见,只要我们从实际出发,制定一些可行的制度,制片人制将在电视节目的经营和管理中,发挥其巨大的推动作用。

同时我们看到如果我们把电视节目制片人制仅仅做为一种电视节目生产的管理模式来考察的话,它只不过是电视台运用某些市场手段“经营”电视节目而采取的一种内部承包方式,是国际上通行的制片公司制在中国国情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电视制片管理模式,要想真正的实现广播电视的产业化经营,制片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五、“制片人制”发展前瞻

1、电视台管理、运作机制与功能的转化

伴随着中国内地电视产业化的进程,电视节目“制片人制”改革深化,传统意义上的电视台的概念、管理、运作机制和功能都将发生重大变化,电视台的频道经营理念越来越深化,制片人管理运作上成本意识、市场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电视节目的集成商角色突出,编排、包装、审查、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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