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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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
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建立与全国各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联系,落实“服务、引导、规范”的管理宗旨,推动我国登山户外运动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登山协会章程》,以推动全民健身事业为宗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条例》,培育登山户外市场,促进登山户外事业稳步持续发展。
第三条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是指以开展山地户外运动、高山探险、攀岩攀冰、拓展运动、群众性登山、徒步、露营等活动为主的经济实体或相关从业机构。
第四条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登山协会下设的二级委员会,具体负责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的注册、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
本委员会由高山探险、攀岩攀冰、山地户外运动、拓展运动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骨干组成。
第二章俱乐部注册
第五条任何积极开展登山户外活动,普及登山户外知识,提高登山户外竞技水平的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均可向中国登山协会申请注册,包括各类具有企业性质、民办非企业性质、学校社团等。
第六条注册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
(三)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四)
(五)在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备案;
(六)
(七)具备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代表该法人的团体;
(八)
(九)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一十)
第七条注册俱乐部的权利
(一)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三)可申请运动员注册;
(四)
(五)可申请参加登山户外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等级评定;
(六)
(七)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比赛和培训;
(八)
(九)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一十)
(一十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一十二)
第八条注册俱乐部的义务
(一)悬挂并宣传由中国登山协会颁发的牌匾;
(二)
(三)维护中国登山协会的合法权益,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接受中国登山协会的指导和检查;
(四)
(五)积极向会员和广大登山户外爱好者宣传科学的户外理念,促进和推广登山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
(六)
(七)积极开展登山户外运动,对中国登山协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承担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八)
(九)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全国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会议和相关活动;
(一十)
(一十一)按照中国登山协会要求提供俱乐部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一十二)
第九条注册程序
(一)俱乐部申请注册,须经历以下程序:
(二)
1.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经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3.报中国登山协会批准。
(二)首次注册的俱乐部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填写注册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2.俱乐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3.法人或所代表法人的资格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4.非法人团体的,需提供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5.保证执行中国登山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以及注册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6.俱乐部的基本情况。
包括成立时间、名称、地址、资产状况、从业人员和场地器材的配置、日常开展活动的基本情况等;
(三)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委会每年的年中和年底集中受理俱乐部的注册申请,具体受理时间以中国登山协会官方网站发布通知为准;
(四)接到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申请资料后,由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负责,在详细听取(有条件时)、仔细阅读有关申请材料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予以注册,并报中国登山协会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五)俱乐部注册申请得到批准后,中国登山协会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名单;
(六)注册俱乐部退会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中国登山协会,协会收到通知之日视为该注册资格终止。
(七)注册俱乐部无故不参加俱乐部年会,并未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的终止注册资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证据证明其宗旨、业务范围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
(三)发起人或责任人正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五)在申请中弄虚作假的;
(六)
(七)被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吊销注册登记证书的;
(八)
(九)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一十)
第三章俱乐部等级
第十一条申请等级评定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必须是在中国登山协会注册的俱乐部。
第十二条中国登山协会根据俱乐部的规模、技术人员等级、场地器材、运营情况等方面将申请评定的俱乐部按照技术等级分为三个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和AAA级。
第四章俱乐部等级评定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成为A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成为中国登山协会注册俱乐部,且注册时间满一年及以上;
(二)
(三)承认《中国登山协会章程》,遵纪守法,以推动全民健身为己任,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四)
(五)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委员、地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登山协会推荐;
(六)
(七)具有中国登山协会颁发的2名以上中级、4名以上初级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包括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指导员、营地指导员、山地救援技术人员等)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的技术力量;
(八)
(九)具有1名以上初级急救救护人员(持国家或国际机构颁发的有效资质);
(一十)
(一十一)具有组织一定规模登山户外活动的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
(一十二)
(一十三)每年组织10次以上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登山户外运动活动或比赛;
(一十四)
(一十五)有较规范的章程、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例如《环保制度》、《会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活动组织规范》、《技术操作规范》等),并能严格执行;
(一十六)
(一十七)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活动、培训等;
(一十八)
(一十九)没有重大伤亡事故的记录。
(二十)
第十四条申请成为AA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A级资质满两年及以上的俱乐部;
(二)
(三)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委员(2名委员联名)、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登山协会推荐;
(四)
(五)具有1名以上高级、3名以上中级、4名以上初级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包括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指导员、营地指导员、山地救援技术人员等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的技术力量;
(六)
(七)具有2名以上初级急救救护人员(持国家或国际机构颁发的有效资质);
(八)
(九)成功组织或承办过2次以上地区级或1次以上省级的登山户外活动、比赛或培训;
(一十)
(一十一)有固定的场地和设施,具有组织50人以上规模登山户外活动的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从事高山探险专业的俱乐部可适当放宽)
(一十二)
(一十三)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活动、培训等;
(一十四)
(一十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有反映俱乐部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信息的互联网服务平台;
(一十六)
(一十七)没有重大伤亡事故的记录。
(一十八)
第十五条申请成为AAA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AA级资质满3年及以上的俱乐部;
(二)
(三)具有2名以上高级、6名以上中级、2名以上初级技术人员(包括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指导员、营地指导员、山地救援技术人员等)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的技术力量;
(四)
(五)具有2名以上初级急救救护人员(持国家或国际机构颁发的有效资质);
(六)
(七)具有组织每次100人以上规模登山户外活动的技术装备;(从事高山探险专业的俱乐部可适当放宽)
(八)
(九)拥有可供训练、培训、活动、比赛使用的合法场地(包括自建、合建、租用和共用等);
(一十)
(一十一)有承办一般全国性比赛或大型活动的能力;
(一十二)
(一十三)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并获得相关荣誉和奖励;
(一十四)
(一十五)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一十六)
(一十七)没有重大伤亡事故的记录。
(一十八)
第五章等级评定程序及年审
第十六条等级评定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注册俱乐部申请等级评定,须经历以下程序。
1.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评审工作由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负责,在详细听取、仔细阅读有关申请材料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评审结果;
3.报中国登山协会批准;
4.通过等级评定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其所有申请材料由中国登山协会统一保存归档,并由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和牌匾;
5.俱乐部等级评定须逐级进行,不得跨级评定,注册与评级不得同时进行。
(二)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等级评定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进行等级评定的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2.社会团体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隶属学校的俱乐部须有学校法人的签字和法人单位公章,非法人团体的,需要提供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3.所在地登山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信,也可由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委员进行推荐;
4.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
5.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例如《安全管理制度》、《环保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活动组织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
6.俱乐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中担当的技术工作、受专业技术教育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工作或技术简历、主要成就、照片1张等);主要持证技术人员还需提供对应的劳动合同;
7.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正式注册人数、日程开展活动情况(活动性质、次数和人数)、场地、装备、经费基本情况、以往重大事故及简要技术分析;
8.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所承办的赛事和大型活动情况;
9.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获得相关荣誉和奖励情况;
10.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主营网站、手机客户端或微信公众号,具体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六章等级俱乐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等级俱乐部的权利
(一)A级俱乐部的权利
1.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活动、赛事的优先权及优惠政策;
2.
3.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4.
5.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6.
(二)AA级俱乐部的权利
1.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活动、赛事的优先权;有效期内可享受一人次免费(培训费免,其他费用按统一标准收取)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初级户外指导员或初级营地指导员培训班;
2.
3.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4.
5.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6.
7.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性活动的权利;
8.
(三)AAA级俱乐部的权利
1.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活动、赛事的优先权;有效期内可享受一人次免费(培训费免,其他费用按统一标准收取)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中级户外指导员或中级营地指导员培训班,或两人次免费(培训费免,其他费用按统一标准收取)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初级户外指导员或初级营地指导员培训班,
2.
3.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4.
5.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6.
7.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性活动的权利;
8.
9.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B级全国性比赛的权利。
10.
第十八条等级俱乐部的义务
(一)A级俱乐部的义务
1.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的牌匾和证书;
2.
3.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全国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会议和相关活动;
4.
5.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6.
7.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8.
9.须按年审制度要求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10.
(二)AA级俱乐部的义务
1.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的牌匾和证书;
2.
3.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全国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会议和相关活动;
4.
5.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6.
7.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8.
9.须按年审制度要求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积极宣传和开展登山户外活动,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10.
11.积极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提高登山户外运动竞技水平;
12.
13.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承办的比赛或活动的计划及完成情况、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中国登山协会的指导和检查;
14.
15.承担中国登山协会委托的工作。
16.
(三)AAA级俱乐部的义务
1.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的牌匾和证书;
2.
3.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全国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会议和相关活动;
4.
5.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6.
7.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8.
9.须按年审制度要求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积极宣传和开展登山户外活动,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10.
11.积极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提高登山户外运动竞技水平;
12.
13.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承办的比赛或活动的计划及完成情况、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中国登山协会的指导和检查;
14.
15.承担中国登山协会委托的工作。
16.
第七章等级管理
第十九条年审程序
1.中国登山协会每两年将对注册和评定了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进行一次年审复核。
2.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内容包括:
(一)组织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质变更情况);
(二)近两年的常规活动情况、承办赛事和活动概况、经营状况、受奖情况;
(三)伤亡事故报告;
(四)对我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使用等级证书:
(一)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未进行年审复核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等级证书的;
(三)有违反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
(四)监督审查结果证明获得认证的服务项目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级并收回原等级证书:
(一)俱乐部情况变化,不再满足原等级条件要求的;
(二)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一年,仍未进行年审复核的;
(三)不参加全国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年会并未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的;
(四)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不能履行其所承担义务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并收回等级证书:
(一)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为并被处罚的;
(二)获得认证的服务项目不再向社会提供服务的;
(三)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两年,仍未进行年审复核的;
(四)连续两年不参加全国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年会的;
(五)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
(六)持有证书的俱乐部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冒用等级证书。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为登山户外运动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俱乐部,中国登山协会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对登山户外运动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或给中国登山协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俱乐部,中国登山协会将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终止其注册资格。
第二十六条因违法乱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俱乐部将自动丧失全部资格,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登山协会。
第二十八条各级地方登山协会、行业体协登山协会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各级地方俱乐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中国登山协会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