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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新乡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

金库门改造项目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YGZB-2018-510

采购人:

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

采购代理机构:

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五月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合同文本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招标公告

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的委托就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金库门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1、项目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金库门改造项目

2、项目编号:

YGZB-2018-510

二、采购项目简要说明

1、采购内容:

金库门2套(采购项目清单及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2、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3、供货期:

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4、质量及交货标准:

质量要求合格,交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成,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验收标准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合格。

5、免费服务期限:

自项目终验起,不少于五年免费提供服务。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相关经营范围。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文件中附公司2016年度或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期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出具营业执照即可)。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文件中附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6月1日以来任意1个月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证明及缴纳的社保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保的,须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财政厅及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标的规定。

7)与采购人就本次招标的货物委托的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附属机构没有行政或经济关联。

8)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应提供招标文件发售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的信用信息情况结果。

包括“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查询结果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有不良记录的供应商,其投标无效。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出售时间:

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

30时至11:

30时,下午15:

00时至17:

00时(北京时间,下同);

2、招标文件出售地点:

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与新中大道交叉口东南角世纪村7座1-2层西第7户);

3、购买招标文件须提供的报名资料:

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公告时间后的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网页截图。

注:

投标人应按以上要求提供的报名资料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按序装订成册并提供原件备查。

公司注册时间不足以上年限要求的提供注册时间以后的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只作初步审查,不作为最终审查。

资格最终审查将在评标时由招标人核查)。

4、招标文件售价:

每套500元,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信息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2018年6月13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接收地点及开标地点:

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与新中大道交叉口东南角世纪村7座1-2层西第7户)

3、开标时投标人应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议,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其他网站转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采购人:

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

联系人:

宋科长

电话:

地址:

新乡市向阳路9号

招标代理机构:

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孔女士

电话:

地址:

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与新中大道交叉口东南角世纪村7座1-2层西第7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的货物及伴随服务。

本次招标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

2、定义

2.1采购人:

“招标项目资料表”中所述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项目资料表”中所述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在招标过程中负有相应义务和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2.3投标人:

指已按规定获取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且已经提交本次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招标项目资料表”中所述的、依法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

2.5公章——指投标人的行政章。

2.6天(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2.7中标人:

接到并接受中标通知,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8投标文件:

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所有文件。

2.9货物:

指除了咨询服务以外的所有的物品、设备、装置和/或包括附件、备品备件、图纸、技术文件、用于运输和安装的包装、培训、维修和其他类似服务的供应。

3.合格的投标人

3.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完成本次招标项目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具备招标资料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3.3已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了招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了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除联合体外);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4、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5、知识产权

投标人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

如投标人不拥有响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投标人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6、联合体投标

6.1除非本项目明确要求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外,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可

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6.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

6.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同一标包下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同一标包下投标。

6.4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同一标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构成

7.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本次招标的货物要求、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件。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合同文本

第五章附件

第二卷

第六章招标项目资料表

第七章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八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

7.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的所有事项、文本要求和技术规范等所有事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承担其投标无效的风险。

8、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8.1任何对招标文件认为有需要澄清的疑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第六章招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前,均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提交到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未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的疑问,招标代理机构不再接受。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8.2对于澄清或修改,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招标期间,供应商可上网查看,澄清或修改公告一经上网发布,即视为书面通知。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3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在投标邀请函中所述的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9、投标语言

9.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所有与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来往的函电均使用中文。

投标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10、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10.1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须包括招标文件“第五章附件”中所要求的内容。

12投标格式

1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制作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格式(见附件)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13、投标报价

13.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表格式填写提供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

如果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之间有差异,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调整。

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方式进行的价格调整。

13.2投标总报价应是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的包括交货前发生的各种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总报价。

总报价分解为:

设备和附属装置、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卖方技术服务(安装、调试、运行)报价、采购人派员参加技术联络和工厂监造、检验、技术培训费用、运保费、各类税费及验收检测费,各项报价应准确填入投标报价表相应栏内。

报价中不允许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3.3投标人根据上述规定所作分项报价的目的只是为了评标时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的方便,但并不限制采购人订立合同的权力。

13.4投标报价应完全包括招标资料表规定的货物和服务范围,不得任意分割或合并所规定的分项。

13.5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报价的投标。

13.6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予以修改,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13.7根据招标文件第八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规定的供货和责任范围,投标人应对仪器设备进行单项报价和总报价。

14投标货币

14.1除非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

15、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5.1除“招标项目资料表”中的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按第五章附件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

15.2除非特别指明,本次招标不接受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取得的货物,如明确指明可以采购进口货物,则必须有货物制造商或其指定代理出具响应本次招标的投标货物的正式授权书。

16、证明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文件

16.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在产品规格一览表中应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合格出厂证明。

16.3招标文件中为简述货物品质、基本性能而标示的品牌或型号仅供投标人选择货物在质量、水平上的比照参考,不具有限制性。

投标人可提供品质相同或优于同类产品的货物。

16.4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但应符合招标资料表中的要求,并应提供:

16.4.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

16.4.2质量保证期内及本文件要求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16.4.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应答,并标明与招标文件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对招标文件有具体规格、参数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其所投货物的具体数值。

16.4.4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人应按“招标项目资料表”中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

17.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避免因投标人的行为带来的损失。

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将根据17.6条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7.3投标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计。

17.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

17.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7.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

(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中标人除因不可抗力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5)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6)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7)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18、投标有效期

18.1投标文件应自投标规定的开标日起,在“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

18.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9、投标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

19.1投标人应准备“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数目的正本和副本,每套投标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副本应与正本内容一致,若副本与正本存在文字或表述的不符之处,以正本为准。

19.2投标文件及所有文件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且不得采用可拆卸的活页装订,授权代表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除没有修改的印刷文献外将所有的投标文件资料装订成册。

投标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

19.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有效。

19.4投标文件如不一致时,按以下顺序确定其投标文件效力:

电子投标文件(U盘);纸质投标文件。

19.5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当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19.6纸质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19.7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投标文件。

19.8投标文件的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分别密封装在信袋中,并在信袋上标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并标明“投标人名称、采购编号”字样。

投标人应将电子投标文件U盘密封装在单独的信袋中,并在信袋上标明“投标人名称、采购编号”字样。

20.2对于投标文件密封不合格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其投标文件。

20.3纸质投标文件外层封袋均应注明:

“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名(如有)及“在年月日之前不得启封”字样。

如果外层封袋上未按上述加写标记,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0.4投标人必须直接从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未经购买仅根据复制的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名称与购买招标文件时登记的名称不一致的投标文件,均将被拒收。

21投标截止日期

21.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地址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21.2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限。

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23.2若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涉及报价,则必须修改所有相关内容。

23.3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9和第20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4.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4.5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4.6从投标截止之日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满期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17条的规定不予退还。

五、开标

25、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26、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六、评标

27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由评审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8实质性响应和非实质性响应

28.1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

28.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和盖章、装订的;

(2)投标书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报价超出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4)投标报价方式、范围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交货完工期及交货地点、质保期、售后服务、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招标资料表规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响应情形;

(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

29、串通投标

2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可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30、投标无效的情形

(1)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2)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3)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4)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5)提供的产品与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品牌,被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判定无效的;

(6)拒绝接受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调整的报价的;

(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8)在开标、评标期间,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的;

(9)拒绝接受采购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的;

(10)招标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的情形;

(11)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31、投标文件的澄清

31.1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

投标人有责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答疑或澄清。

31.2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1.3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

31.4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32.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

33、投标文件的评审

33.1评标委员会只对已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3.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对于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时,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3.3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的不同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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