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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员工门店相关基本知识培训教材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本法共分为十章106条。

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

3)、经营管理:

第14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15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48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49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51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60条药品广告须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61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29条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

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第30条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

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按《规范》第三十五条要求保存。

第38条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

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39条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

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40条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

其统一标准是:

待检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第55条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56条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70条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71条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72条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一)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

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

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四)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

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3、其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念2月28日修订通过通过,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颁布,总理令,2002年9月15日开始实施。

3)、《药品管理法》对销售假药处罚:

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消,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药品管理法》对销售劣药处罚:

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撤消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GSP相关知识

1、GSP:

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是goodsupplypractice(良好的供应规范)。

2、GSP含义:

指控制药品在流通环节所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一整套管理程序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

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0号):

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5、未经批准,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从事药品零售业务;药品零售单位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6、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或者兼营企业。

7、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是指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9、药品通用名称:

指国家医药管理局核定的药品法定名称,与国际通用的药品名称、我国药典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标准中的名称一致。

(在一个通用名称下,由于生产企业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

12、地道药材:

传统中药材中具有特定的品种、特定的产区或特定的生产技术和加工方法所生产的中药材。

[地道药材应被中医临床证明其质量优于种内其他产地的药材。

作为特定环境的产物,地道药材与特定环境密不可分,其生长环境在其形成中具有重要意义。

]

14、国家药品标准:

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

15、药品商品名:

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商品名称。

16、药品的最小包装是指直接供上市药品的最小包装,每个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17、药品经营范围:

指《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核准的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

药店一般为:

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

18、药品经营方式:

指《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核准的经营方式。

目前药品经营方式有批发、零售连锁和零售三种。

19、重点养护品种范围:

主营品种、首营品种、质量性状不稳定的品种、有特殊储存要求的品种、储存时间长的品种、近期内发生过质量问题的品种及药监部门重点监控的品种。

20、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外用药品、甲类与乙类非处方药品的标识是:

a麻醉药品:

蓝白标识、b毒性药品:

黑白标识、c精神药品:

绿白标识、d外用药品:

红白标识、e甲类非处方药品:

红色标识、f乙类非处方药品:

绿色标识。

21、非处方与处方药的警示语:

(1)非处方:

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2)处方:

凭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22、质量方针:

诚信守法、科学管理、质量第一、顾客至上。

23、设施设备

(1)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柜台、货架与地面距离>10cm

(2)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和排水的设备,遮光。

(3)有效调控和监测温湿度的设备:

干湿温湿度计,悬挂位置以检测人员平视为宜空调、排风扇。

(4)防虫、防鼠设备:

吸尘器、档鼠板、纱窗、门帘。

24、经营过程质量控制:

把握五关:

进货质量审核关、入库验收关、储存养护关、出库复核关、售后服务关。

三、非药品相关知识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2条: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第33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

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如何识别食品、保健食品和药品

食品 普通食品不具有任何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功能,也没有改变人体生理变化的功能,不需要任何批准文号。

有些企业为了欺骗消费者,在产品包装上标称一些如“*食监字**号”等类似批号,实际上,这些批号没有任何意义。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只适宜特定人群使用,具有调节人体生理功能作用,但不具有治疗疾病作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家有关部门从未批准过任何一种保健食品能“提高性能力”,所有号称能改变性能力、壮阳的保健食品均为假冒。

保健食品2004年前由卫生部审批,其批准文号的格式一般为“卫食健字(年份)第**号”或“卫进食健字(年份)第**号”(进口保健食品),2004年后保健食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批准文号格式为如“国食健字G2*******”或“国进食健字G2*******”(进口保健食品),并且需在产品包装上标明批准文号,凡在产品包装上未标明批准文号的产品需慎重购买。

●化妆品

正规化妆品的外包装上应标有:

1.卫生许可证。

如卫妆准字29(代表省份)-xk(代表许可)-1679(代表批号) 2.生产许可证。

如xk16-10835293.执行标准。

如AB-02,由厂方自己编号4.如果是特殊类化妆品,应有特殊类化妆品批号。

如QG(97)卫妆准字25(代表省份)-QG(“特殊化妆品”标记)-07(代表类别)-0907(代表序号)

    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号:

01育发02染发03烫发04脱毛05美乳06健美07除臭08祛斑09防晒如果是这九种化妆品,其产品包装上一定要有特殊类化妆品批号,1999年5月后批的批号如:

卫妆特字(年份)第0000号。

如没有这两种任一种批号,即属于三无产品。

    进口化妆品:

1999年5月前批准的批号如:

(91)卫妆准字02(代表类别)-JK(代表进口)-0011号,1999年5月后批准的批号如:

卫妆进字(年份)第0000号进口化妆品分类号:

01发用类02护肤类03美容修饰类04香水类。

●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会对人(包括生物)、设备、环境造成伤害和侵害的化学品叫危险化学品。

氧化剂,指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对热、震动和摩擦比较敏感。

如氯酸铵、高锰酸钾等。

●消毒产品

消毒产品:

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及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备案文号格式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是指:

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的软件。

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的手段获得,但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辅助作用。

其使用目的是;1)、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或者缓解。

2)、损伤或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或者缓解。

3)、解剖或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或者调节。

4)、妊娠控制。

与药品的区别:

器械的功能是通过物理的方式完成的。

物理方式如:

机械作用、物理屏障或者支持人体器官或人体某种功能等。

药物一般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药物化学和药剂学等手段达到预期的目的。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编排方式为:

(XL)药管械(X2)字XXXX3第X4XX5XXXX6;“X1”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X2”为注册形式;“XXXX3”为批准注册年份,“X4”为产品管理类别;“XX5”为产品品种编码;“XXXX6”为注册流水号。

如国家药监局2001年批准生产的“医用羊肠线”,正确的注册号编排方式为:

国药管械(准)字2001第3650168。

注册形式分为:

“准、进、许、试”。

“准”指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进”指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许”指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生产的医疗器械;“试”指试生产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4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四、药学服务

1、十八反、十九畏:

(1)十八反:

乌头反:

半夏、瓜蒌、贝母、白蔹、白及;甘草反:

甘遂、大戟、海藻、芫花;藜芦反:

人参、党参、苦参、沙参、丹参、玄参、细辛、芍药。

(本草明言十八反,半蒌贝敛芨攻乌,藻戟遂芫俱战草,诸参辛芍反藜芦。

(2)十九畏:

硫磺畏朴硝,水银畏砒霜,狼毒畏密陀憎,巴豆畏牵牛,丁香畏郁金,川乌、草乌畏犀角,牙硝畏三棱,官桂畏石脂,人参畏五灵脂。

(硫磺原是火中精,朴硝一见便相争;水银莫与砒霜见,狼毒最怕密陀僧;

巴豆烈性最为上,偏与牵牛不顺当;丁香莫与郁金见,牙硝难合荆三棱;

川乌草乌不顺犀,人参最怕五灵脂;官桂善能调冷气,石脂相见便相欺。

2、处方里的拉丁文

t.i.d一日三次i.m肌肉注射p.c饭后g克b.i.d一日两次i.v静脉注射a.c饭前kg公斤s.i.d一日一次i.d皮内注射h.s睡时mg毫克q.i.d一日四次i.h皮下注射a.m上午ml毫升q.d每天

i.v.gtt静脉滴注p.m下午u单位q.h每小时

p.o.口服p.r.n必要时i.u国际单位q.m每晨

q.n每晚s.o.s需要时stat.!

立即

5、服药时间服药的时间还与人体的生物节律及疾病的病理变化有关,目前利用药物对机体作用的时间节律性进行服药,这种新的学问叫“时辰药理学”

1)、中药服法:

●解表药:

最好在午前服用,以顺应阳气升浮,助药力祛邪外出。

●治咽疾药:

分多次含服,让药物慢慢溶化,然后缓缓咽下,以利药物能与病变部位充分接触,如六神丸、喉症丸等。

●健胃药:

饭前服,但用于消食、化积、导滞的药物则应在饭后服用,以达到开胃导滞之功效。

●补益药。

饭前服,补阳药应在午前服,补阴药宜晚上一次服。

●通便药。

空腹服,以利消除肠胃积滞。

●调经药。

一般于经前或经期服用。

另外,对胃有刺激的药物,应在饭后服用。

2)、服药法

●空腹(清晨)

1、驱虫病,如灭绦灵、槟榔、南瓜子等[使药迅速入肠,并保持较高浓度]

2、盐类泻药,如硫酸钠、硫酸镁(服药后应多饮水)[使药迅速入肠发挥作用,服药后4~5小时致泻]

3、青霉胺[食物可减小其吸收]

●睡前(一般指睡前15~30分钟)

1.1、泻药,如大黄、酚酞等[服后8~12小时见效,故可在睡前服下,第二日上午排便]

2、催眠药(入睡快的,如水合氯醛在临睡时服;入睡较慢的,如苯巴比妥,服后半小时至一小时起作用,应提早服)[使适时入睡]

●饭前(食前30~60分钟)

1、苦味药,如龙胆、大黄等的制剂(宜于饭前10分钟左右服)[可增加食欲和胃液分泌]

2、收敛药,如鞣酸蛋白[使药较快通过胃入小肠,遇碱性肠液分解出鞣酸、起止泻作用]

3、胃壁保护药,如氢氧化铝、三硅酸镁、次碳(硝)酸铋等[使药充分作用于胃壁]

4、吸附药,如药用碳[胃内食物少,便于发挥吸附胃肠道有害物质及气体的作用]

5、抗菌药,如碳酸氢钠、氧化镁、碳酸钙等[饭前胃空,易于生效]

6、胃肠解痉药,如阿托品及其合成代用品;止吐药,如吐来抗;内服局麻药苯佐卡因等[使药物保持有效浓度,发挥作用快]

7、利胆药,如硫酸镁(小剂量)、胆盐等[使药物通过胃时不致过分稀释]

8、肠道抗感染药,如磺胺脒等(但黄连素因刺激性较强,宜饭后服)及驱虫药甲紫[同上]

9、肠用丸剂[使较快通过胃入肠,不为食物所阻]

10、人参酊、鹿茸精等以及其他一些对胃无刺激的药物[使吸收更快]

●饭时

消化药,盐酸、胃蛋白酶、淀粉酶(饭前片刻服亦可)[使及时发挥药效]

●饭后(食后15~30分钟)

大部分药物可在饭后服,特别是:

1、刺激性药物,如阿司匹林、水杨酸钠、保泰松、消炎痛、盐酸奎宁、硫酸亚铁、金属卤化物(如碘化钾、氯化铵、溴化钠等)呋喃丙胺、亚砷酸钾溶液、醋酸钾、黄连素等[避免对胃产生刺激]

2、驱虫药,左旋咪唑净(可在饭后2~3.5个小时空腹时服)[少副作用,且通过胃较快]

3、灰黄霉素[油类食物有助于它的吸收.] 

6、首次加倍与首次减半

●哌唑嗪为选择性作用于突触后α1R阻滞剂,该药能扩张容量血管使前负荷降低;

扩张阻力血管使后负荷降低,且对α2R几乎无作用,不引起反射性心跳加快及肾素活性增加。

不过该药有“首次现象”的不良反应:

眩晕、疲乏、头痛、心律失常和体位性低血压。

[克服]首次剂量减半,即可收到较为平稳安全的降压效果。

●CO——SMZ可以与血浆蛋白可逆性结合,结合型无抗菌性,游离药物有抗菌性。

次剂量不足,体内SMZ-CO大部分与血浆结合,游离药物浓度减小,抗菌活性降低。

[克服]首次剂量加倍,可使磺胺类药物声速达到有效浓度水平,不仅见效快,也有利于防止细菌产生耐药性。

五、处方管理

1、含义:

是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为患者诊断、预防或治疗疾病而开具的用药指令,是药技人员为患者调剂配发药品的凭据,是处方开具者与处方调配者之间的书面依据。

2、意义:

①法律性:

固开具处方或调配处方所造成的医疗差错事故,医疗和药师分别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师具诊断和开写处方权,但无调配处方权;药师具有审核调配处方权,但无诊断和开具处方权。

②技术性:

表现出开具和调配处方的技术性。

经医药院校系统专业学习,并经资格认定的医药卫技人员担任。

医师对患者作出明确诊断后,在安全合理、有效、经济的原则下开具处方,药技人员按医师处方准确、快捷地调配,并将药品发给患者应用。

③经济性:

处方是药品消耗及药品经济收入结帐的凭证和原始依据,也是患者在治疗疾病,包括门诊、急诊、住院全过程中用药的真实凭证。

3、分类:

①法定处方:

指中国药典、局颁标准收载的处方,具法律约束力。

在制备法定制剂或医师开写法定制剂时均应照此规定。

②医师处方:

为患者诊、治和预防用药所开具的处方。

③协定处方:

是医院药剂科与临床医师根据医院日常医疗用药的需要,共同协商制定处方。

协定处方仅限于在本单位使用。

4、医院处方的组成

由三部分组成:

处方前记、处方正文和处方后记。

而处方正文是医师为患者开写的用药依据,是处方的核心部分。

处方前记(也称自然项目),包括医院名称,处方编号,就诊科室,门诊号或住院号,就诊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临床诊断等。

处方正文,以R(请取)或直接印上“处方”起头。

由医生给患者开具用药依据。

书写规则: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等。

用法还应写明内服、外用、肌注、静脉点、皮试、饭前、饭后、睡前等内容。

所开药品单价和总金额通常也标明在正文中(也可列在前记或后记中)处方后记,包括医师、配方人、核对人、发药人的签名和发药日期药价等。

应用计算机打印的电子处方其格式或要求与书写处方一致,应有处方医师和调剂、检查、配发药师的签字。

必须设置处方或医嘱正式开具后不能修改的程序。

六、药品基本知识——认识药品

好娃娃

OTC

GoodBaby12粒装

小儿氨酚烷胺颗粒

(曾用名:

小儿烷胺颗粒)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

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太阳石药业

上面这个包装就是我们平时常看到的小儿感冒药好娃娃,但是您真正了解它吗,让我们就从这个小包装来认识什么是药品、什么又是非药品。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它包括: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极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诊断药品。

非药品一般是指不带有国药准字的商品。

在药店里是指化妆品、保健品、杀虫剂、消毒用品以及与健康有关的日用百货(如医学书籍、医学光盘)等。

例: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护肤、美容、修饰、消除不良气味等目的的日化工业产品。

药品与非药品的区别就在于看包装上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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