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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公平交易执法

第二节公平交易执法

一、公平交易局工作职责

内设综合指导科、经济检查大队。

综合指导科:

负责全系统集中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及考核工作;负责公平交易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承担市局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外地工商部门的案件协查工作;内部案件审核及报青岛市局审批案件的申报工作;负责全系统经检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统计、档案、罚没物资及车辆管理等管理保障工作;12315受理和分流工作;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经济检查大队:

负责全系统公平交易集中执法工作,查办全市性的大要案件;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及垄断等经济违法案件;组织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走私、贩私案件;打击传销和无传销社区创建工作;查办印制、销售盗版侵权及淫秽书籍、刊物、游戏、软件、光盘以及贩卖假币、毒品和洗钱等方面的案件;负责对工商所经检中队办案工作的指导;围绕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经济检查活动;负责处置市场监管方面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执法办案

1、集中统一执法。

执法案件统一由公平交易局经检大队办理,在案件线索受理上,由12315指挥中心统一受理,指挥中心及时将线索移交经检机构查办,经检机构办结后及时将查办情况反馈给指挥中心,便于指挥中心做好举报人的反馈解释工作。

进一步明确界定经检大队和经检中队查办案件的职责和权限,并做到查办信息的互通共享。

科学制定经检机构与案件线索提供单位、经检中队与工商所捆绑考核制度,充分调动经检机构和业务科室、工商所的工作积极性。

工商所经检中队的职责

负责查办辖区内的各类经济违法违规案件;

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③配合开展各类市场检查工作;

④负责本单位的案件初审、送审工作;

⑤负责集中执法工作的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

⑥负责经检大队分流、交办、转办案件的查处;

⑦打击传销和无传销社区(村)创建工作;

⑧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执法重点。

在案件查办上重点围绕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和社会安全“四个安全”,开展执法办案工作。

重点查办扰乱市场秩序方面的案件,严厉打击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虚假广告、合同欺诈行为;查办侵害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查办商标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严厉打击传销行为,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

并通过对相关案件进行公开曝光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工商执法的震慑力。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办案事项。

(二)打击传销和无传销社区(村)创建

1、研究拟定禁止传销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

2、组织、指导本系统开展禁止传销和“无传销社区(村)”创建工作;

3、组织、指导本系统查办传销案件,督办传销大要案件,组织开展全市范围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4、组织、指导查处利用互联网传销的案件;

5、负责对禁止传销工作和传销活动状况的动态调研、搜集、整理、分析数据资料;

6、组织、指导本系统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传销行为的警示、提示,加大社区打击传销的宣传力度,做好居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强大的声势,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传销活动;

7、不断加强对辖区直销企业的监管,并对违规直销活动予以及时查处;

8、办理并指导本系统受理对传销活动的举报、投诉等工作;

9、协助办理传销案件的行政复议;

10、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12315申诉举报中心

1、受理消费者通过电话、来访、来函等形式进行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受理和处理上级转办的申诉、举报;

2、保障本辖区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规范运行;

3、调解辖区消费权益争议;

4、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和经济违法案件;

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消费者维权工作;

6、对各工商所消费者申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

7、协助消费者协会组织好每年的“3.15”活动,发布消费信息,突出每年的消费主题;

8、负责本局申诉卷宗的归档和保管及报表的报送工作;

9、承办上级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公平交易局工作人员职责

(一)执法办案岗位

A角岗位职责:

主持办理各类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案件,组织指导工商行政管理经济检查工作,具体项目有:

负责查办全市性的大要案件,组织、监督、协调本局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工作,拟定有关制度、措施、办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及垄断等经济违法案件,研究拟定或参与制定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措施、方法;组织查处流通领域市场交易中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走私、贩私和传销案件;查办印制、销售盗版侵权及淫秽书籍、刊物、游戏软件、光盘以及贩卖假币、毒品和洗钱等方面的案件;查处利用网络进行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工商所经检中队办案工作的指导;围绕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经济检查活动;负责处置市场监管方面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负责本职责范围内文件的起草及情况的报告;参与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诉讼活动;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安排。

岗位标准:

1、在指导、组织、监督、协调本局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工作中,能够准确运用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取得一定效果。

2、依法实施立案、调查、取证、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做到文明执法、程序规范。

3、所查办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4、确实履行一岗双责,做到在查办案件中,不循私情,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5、不达岗位标准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依照《胶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过错责任。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B角岗位职责:

1、协助A角对本局经检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2、协助A角参与制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措施、方法。

3、参与组织制定、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具体措施及各项规章制度。

4、履行A角职责,配合A角工作,服从A角调遣,在履行职责时,及时向A角汇报工作。

岗位标准:

1、确保各项工作符合职能要求,并能圆满完成分管的工作和上级交办的事项。

2、协助A角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3、本职位经办的各类文件,要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4、所办行政处罚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确保案件质量。

5、在完成执法任务中,做到不循私情、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二)打击传销和无传销社区创建岗位

A角岗位职责:

研究拟定禁止传销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辖区工商所开展禁止传销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工商所查办传销案件,督办传销大要案件,组织开展全市范围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组织、指导查处利用互联网传销的案件;负责对禁止传销工作和传销活动状况的动态调研、搜集、整理、分析数据资料;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传销行为的警示、提示;办理并指导辖区工商所受理对传销活动的举报、投诉等工作;加大打击传销和创建“无传销社区(村)”的宣传力度,做好居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强大的声势,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标准:

1、熟悉当前各种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式和国家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并能够熟练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协调有关部门,根据上级部署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

2、积极协调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打击传销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3、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日常监管、综合执法、区域协作、应急处置等一系列制度;

4、摸清全市传销活动的底数,建立辖区属地管理责任制度,职责明确,责任清晰,落实到人;

5、已创建的“无传销社区(村)”传销举报联系卡、向居民派发一封宣传打击传销的公开信,发放率要达到90%以上;

6、“无传销社区(村)”出租房屋底数清,建档造册,定期巡查,登记率90%以上,并依法查处为传销分子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B角岗位职责:

履行A角职责,配合A角工作,服从A角调遣,在履行职责时,及时向A角汇报工作。

(三)12315申诉举报中心岗位

A角岗位职责:

1、电话或直接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属于工商行政管理管辖的申诉。

2、电话或直接受理对侵害消费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它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

3、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纠纷。

4、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及时告之消费者向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申诉、举报。

5、对申诉举报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收集典型案例及有关信息,整理汇总,按要求上报青岛市局指挥中心。

6、参与本局12315行政执法网络的宣传和业务培训,承办有关培训事宜。

7、完成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岗位标准:

1、熟悉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并能够熟练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熟悉处理消费纠纷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

2、工作认真细致,及时准确,态度端正,报务热情,确保不出差错。

3、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4、能够独立圆满完成业务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事项。

B角岗位职责:

1、受理调解消费者的申诉案件,按照工作标准规定的工作时限,公正合法地处理消费纠纷。

2、负责接收市局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交办的申诉举报。

3、对申诉、举报的查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将处理结果按要求上报市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

5、配合A角工作,服从A角调遣,在履行职责时,及时向A角汇报工作。

岗位标准:

1、保证本职工作如期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

2、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与同事团结协作。

3、保证报表及时报送,报表数字准确无误。

三、公平交易执法工作流程及节点说明

(一)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工作流程图分解

步骤说明:

节点1:

一般程序案件线索来源包括①群众举报或检举②上级机关交办③有关部门移送④检查发现⑤当事人主动交代⑥受害人投诉。

节点2:

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并指定一名案件主办人,由案件主办人将案件线索信息录入办案平台系统。

节点3:

由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交代的材料、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报告等)。

同时通过网上办案平台报负责人网上批准。

节点4:

《立案审批表》经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局领导签字批准。

同时通过办案平台将《立案审批表》网上报局领导。

节点6:

局领导批准立案后,将立案情况报法制科备案。

节点7: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前,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身份证件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

节点8: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需要报局领导批准,然后报法制备案。

节点11:

对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法的案件,报局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案,然后报法制备案,随后给予行政指导,帮助其改正错误行为。

同时在网上办案平台报局领导批准销案。

节点15:

在办案过程中,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依法实施①查封、扣押;②先行登记保存;③责令暂停销售,听候检查;责令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④检验和现场检查;⑤取缔;⑥收缴、销毁;⑦收购或者贬值收购。

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复议期间,不停止强制措施的执行。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或者扣留、封存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

并分别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扣留、封存财物的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

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①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决定扣留或者封存;③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扣留、封存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扣留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填写扣留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办案机关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强制措施,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执行。

节点20:

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⑧计算机数据。

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节点21: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节点24:

书面审核的材料包括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案卷。

节点26: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③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④定性是否准确;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⑥处罚是否适当;⑦程序是否合法。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①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填写《案件核审表》,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②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④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⑤对不构成违法的,建议报局长批准后销案;

书面审核的同时,通过网上办案平台将核审意见报局领导。

办案机构与核审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节点31:

局长经过对办案机构调查结果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①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局长认为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会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节点32、35:

局长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或者由办案机关委托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出具签收证明;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记明情况并报告办案机构负责人。

办案机构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办案机关以公告形式告知。

受委托的机关按照要求告知当事人后,应当将告知情况通知办案机关,并将有关文书、材料及时送交办案机关。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3日内行使权利。

节点33、34:

具体见(听证工作流程分解)。

节点37:

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节点41:

执行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

①正常履行;②法院强制执行;③拍卖扣押物品抵缴。

节点42、43: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由案件主办人填写结案报告,并报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同时通过网上办案平台办理结案。

节点45:

案卷装订完毕后,经法制员审核后,报法制科归档。

步骤说明:

节点1:

一般程序案件线索来源包括①群众举报或检举②上级机关交办③有关部门移送④检查发现⑤当事人主动交代⑥受害人投诉。

节点2:

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交代的材料、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报告等)报所长审批。

同时通过网上办案平台报所长审批。

节点3:

所长批准后,予以立案,报法制员备案。

节点5: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前,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身份证件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

节点6:

经过调查,不构成违法的,建议销案并报所长审批。

节点7:

所长批准后,予以销案,并报法制员备案。

同时在网上办案平台作销案处理。

节点9:

对不构成违法的经营者实施行政指导,规范经营行为。

节点10:

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同时通过网上办案平台,将《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节点11:

所长核准,报分管局长批准,然后法制科统一编号,采取强制措施。

节点14:

实施强制措施后三日内由法制员将相关文书复印件报法制科备案。

节点15:

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⑧计算机数据。

节点16: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节点19:

法制员对本办案单位案件进行审核。

审查发现案件办理过程中有缺陷的,发回办案人员补充调查取证。

经法制员审核,不构成违法的案件,建议销案,并报所长批准。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③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④定性是否准确;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⑥处罚是否适当;⑦程序是否合法。

案件经法制员审核通过,填写《案件核审表》报所长批准。

同时通过网上办案平台报所长批准。

节点24:

所长批准并签发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的由所长集体研究决定。

节点25:

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或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出具签收证明;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记明情况并报告办案机构负责人。

办案机构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办案机关以公告形式告知。

受委托的机关按照要求告知当事人后,应当将告知情况通知办案机关,并将有关文书、材料及时送交办案机关。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

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3日内行使权利。

节点26、27:

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节点30: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或处罚告知书之日起超过三个工作日未提出听证或放弃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的,由所长签发处罚决定书。

节点31:

所长签发处罚决定书后,由法制员报法制科统一编号并备案。

节点32:

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并指导其改正违法行为,规范经营行为。

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节点34、35: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由案件主办人填写结案报告,并报所长审批。

执行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

①正常履行;②法院强制执行;③拍卖扣押物品抵缴。

节点36:

所长审查同意结案的,由案件主办人将案卷装订。

同时在网上办案平台中办理结案。

节点38:

案卷装订完毕后,由法制员进行审核后报法制科归档。

步骤说明:

节点1:

案源线索包括①检查发现,②举报,③上级交办,④有关部门移交,⑤其他途径。

节点2: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并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节点3: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当事人身份证据、违法事实证据等必要的证据,应当先责令改正的应下达责令改正文书,拒不改正进行处罚的案件。

节点5、6:

经过调查,情节严重的立案查处;情节轻微,不构成违法的行为,给予必要的行政指导,帮助其改正错误行为。

节点7: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节点8:

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节点9: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并有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

节点10: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节点11:

(一)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二)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情况包括①20元以下;②20元以上5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

节点:

13当场收缴的罚款2日内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部门解缴罚款。

节点14:

处罚决定书下达5日内向法制科备案。

节点15、16:

办案人员将案件整理录入网上办案平台。

(二)12315指挥中心和工商所12315工作流程图

12315指挥中心工作流程图

 

工商所12315工作流程图

 

(责任编辑连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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