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注册研发质量管理规范指南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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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注册研发质量管理规范指南规范

 

广东省药品注册研发质量管理指南〔征采建议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为了指引和标准药品研发注册申报过程质量管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察管理

 

局依照国家现有法例,联合广东省药品研发注册质量管理的实质状况,拟订

 

本指南。

 

药品研发机构应当成立药品研发注册质量管理系统,该系统应涵盖影响药品

 

研发注册质量的所有因素,包含药品注册研发质量的所有活动,保证所研发

 

的药品切合预约用途和注册要求,保障药品研发过程的质量和效率。

 

本指南系广东省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研发质量管理的经验总结,各药品研发机

 

构能够参照该指南,联合自己特色,成立或完美药品研发注册质量管理系统。

第四条本指南作为药品研发注册的质量管理系统的一局部,是药品从研发到注册过

 

程的根本要求。

 

第二章质量管理系统

 

第五条本指南的质量控制系统是为了确立药品研发质量,确立研发过程的质量目标、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目标和职责,将物料与过程联合,以过程管理方法进行的系统管理,并经过

 

研发质量系统中的质量筹备、控制、保证和改进来实现研发目的所有活动。

 

药品研发机构在研发过程中应依据药品研发的规律及其有关技术法例要求,

 

成立可实行并卓有成效的研发质量管理系统,使药品的研发过程依照科学规

 

范、老实守信原那么。

 

药品研发机构应当成立切合药品研发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研发

 

过程的真切、完好、标准的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研发和注册申报中,确

 

保药品研究数据真切完好和研发过程风险可控。

 

药品研发机构成立药品研发注册质量管理的根本要求:

(一)应当成立药品研发注册质量管理部门或设置有关专职人员,对药品研发项

 

目的生命周期进行系统的方案管理;

 

(二)装备所需的资源:

 

1.拥有适合的资质并经过培训合格的研究人员;

 

2.足够和切合要求的场所、试验设备、仪器设备和实验资料;

 

3.经同意的实验方案和标准操作规程;

 

4.特意的资料档案管理人员或部门。

(三)使用合法根源的仪器操作和数据办理软件;

 

(四)药物研究全过程应有记录,包含预试和探究性研究数据,并建档保留;

 

(五)在评论药物安全性研究过程应恪守?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标准?

 

〔GLP〕;

 

(六)在药物的临床试验过程应恪守?

药品临床研究质量管理标准?

〔GCP〕;

 

(七)在药物生产过程应参照并恪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标准?

〔GMP〕的有关要

 

求;

 

(八)研究结果和总结报告经审察认同,必需时成立审察、确认、同意体制;

 

(九)进行科研诚信教育,成立防备科研不端行为的看管束度;

 

(十)成立完美的文件系统和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应成立完美的拜托研究管理制度,保证拜托研究切合本标准要求。

 

第九条

 

第十条

 

药品研发机构应当以完好的文件形式成立药品研发质量管理系统,并监控其

 

原始记录的有效性和研发进展的连续性,以保证药品研发科学、标准、真切

 

完好的进行。

 

药品研发机构应当经过剖析药品研发整个生命周期的风险因素,以质量源于

 

设计〔QbD〕理念为根基建立药品研发风险管理体制,从研发到注册等多个

 

环节进行系统的研究设计微风险评估,进而对药品研发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

 

控制。

第十一条药品研发质量管理系统应当保证:

(一)药品的研发过程一定切合有关标准和法例的要求;

 

(二)应用科学的评估方法确立该系统每个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

 

(三)按期或不按期进行内部和外面审计,评估质量管理系统的适合性、充足性

 

和有效性,以保持该系统的连续改进;

 

(四)药品研发全程的记录一定实时、真切、完好。

 

(五)药品研发过程中出现的误差和失败应获取检查和剖析并记录,必需时实时

 

采纳纠正和预防举措。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药品研发机构应拥有与药品研发相适应的研发部门、专业实验室和人员,并

 

有相应组织架构图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药品研发机构应有保障药品研发顺利展开的支持性工作部门或人员,如人事

 

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部门或人员。

 

第十四条药品研发机构应设置特意的研发质量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药品研发注册过程的质量管理,应当参加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察与研发质量有关的文件。

研发质量部门人员不该由其余部门人员兼任。

如药品研发机构规模有限,起码也应指定有资质的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从事研发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要求拥有有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部门

负责人应具备有关工作5年以上经验。

 

第十六条研发人员应有足够的资质,应掌握与其研究有关的技术,能够执行自己的职

 

责,必需时进行有关培训。

 

第十七条参加研究执行的所有人员有责任恪守研究有关的标准操作程序的规定。

第十八条所有研究人员应实时正确地记录完好的原始数据,并对数据的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为注册专员,或许拥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

 

悉药品注册的法律、法例及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药品研发机构应付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进行连续培训,让研究人员实时学习、

 

认识、掌握新的法例制度要乞降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其余支持性工作的人员也应拥有与之工作有关的资质,必需时进行有关

 

培训。

 

第四章研究场所、设备仪器

 

第二十二条药品研发机构应具备设计合理、配置适合的研究场所,并拥有切合试验

 

要乞降安全要求的温度、湿度、空气干净度、通风、防爆和照明等条件。

 

第二十三条依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实验室;使用有生物危害性的动物、微生物、

 

放射性、剧毒和易制毒等资料应建立特意实验室,并应切合国家有关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条依据所从事的研究的需要,成立相应的实验设备。

各样实验设备应保持

 

洁净卫生,运行正常;各种设备布局应合理,环境条件及其调控应切合不一样

 

试验要乞降设备要求。

 

第二十五条研究场所应具备相应的设备设备,保证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音、

 

固废物等的办理切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办理举措。

 

第二十六条拥有试剂、样品、供试品、标准品和比较品的处理设备。

样品的寄存的

 

设备设备应知足样品的寄存要求。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具备设置切合要求的地区用于留样和稳固性观察样的寄存。

 

具备保留实验方案、各种标本、原始记录、试验数据、总结报告及有关

文件的档案设备。

档案设备应知足档案的寄存条件,并有相应的安全举措,

 

把虫害、火灾、爆炸等风险减至最低。

电子档案储存的组件也应采纳安全措

 

施,保证电子档案接见安全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九条拥有与研究试验相当备的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搁置地址合理,并有专人

 

负责保留,按期进行检查、洁净养护、测试和校订,保证仪器设备的性能稳

 

定靠谱。

设备安装、保护应有对应的性能考证〔IQ/OQ/PQ〕及确认报告。

 

第三十条所有仪器设备都应有显然的表记来说明其状态。

不合格的设备若有可能应当

 

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未搬出前,应当有醒目的状态表记。

假定设备离开了

 

实验室的直接控制,实验室应保证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

 

状态进行检查并能显示满意成效。

 

第三十一条研发所用的重点设备、仪器、量具、计表应经过校准,并保证其在校准

 

有效期内使用。

如拜托法定机构校准的,应有校准证书;如为自行校准的,

 

所用校准用具应当切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要求进行校准,保证校准记录的

 

可追忆性。

 

第三十二条主要的研发设备和查验设备都应当有明确的操作规程,并在确认的参数

 

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三条对重点仪器设备的考证、使用、检查、测试、校订及故障维修,应详尽

 

记录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进行动物试验的场所、仪器设备应切合GLP有关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的场所、仪器设备应知足GCP规定的要求;生产临床样品的场所、仪器设

 

备应切合GMP要求。

 

第五章物料管理

 

第三十五条药品研发机构中的物料包含:

原料、辅料、包装资料等资料,试剂、对

 

照品、供试品等实验化学品,试制样品,原药材,药材提取物,生物制品等

 

有关物件。

药品研发机构应成立完美的物料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研发过程中的原料、辅料、包装资料应当切合以下要求:

 

(一)药品研发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应有可追忆根源并切合有关标准;

 

(二)实验用的原料、辅料、包装资料的储存保留条件应切合有关要求,应贴有标

 

签,起码应注明品名、批号、生产厂家/产地〔中药材〕、有效期和储存条件。

 

第三十七条研发过程的试剂、比较品、供试品管理应切合以下要求:

 

(一)实验用的试剂、比较品、供试品应有专人保留,有可追忆的根源,有完美的

 

标签,包含批号、有效期、含量或浓度、纯度及其余理化性质应有记录或其

 

它标示内容;

 

(二)试剂、比较品、供试品的储存保留条件应切合要求,储存的容器应贴有标签,

 

注明品名、缩写名、代号、批号、有效期和储存条件;

 

(三)试剂、比较品、供试品在散发过程中应防备污染或变质,散发的试剂、比较

 

品、供试品应实时贴上正确的标签;

 

(四)实验室的配制溶液均应贴有标签,注明品名、浓度、储存条件、配制日期及

 

有效期等,必需时还应按期测定其混淆物的浓度和稳固性。

试验中不得使用

 

变质或过期的试剂和溶液;

 

(五)实验用水应切合实验要求,应拥有相应的标准根源;

 

(六)重点试剂、供试品、比较品应有使用台账;

 

(七)易制毒、易制爆、剧毒类试剂、供试品、比较品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用菌毒种,以及生产用细胞库的管理等有关管理应切合中国药典的

 

要求,起码应切合以下要求:

(一)细胞库一般分为三级管理,包含细胞种子、主细胞库〔MCB〕及工作细

 

胞库〔WCB〕。

在某些特别状况下,也可采纳细胞种子及MCB二级管理,

 

但须获取国务院药品监察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主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应当分别寄存,每一个库应在生产设备内起码2

 

个不一样的地址地区寄存。

应监测并保护细胞库冻存容器,以保证细胞库储存

 

在一个高度稳固的环境中。

 

(三)非生产用细胞应与生产用细胞严格分开寄存。

 

(四)每种细胞库均应分别成立台账,详尽记录搁置地点、容器编号、分装及

 

冻存数目,取用记录等。

细胞库中的每支细胞均应有细胞系/株名、代次、批

 

号、编号、冻存日期,储存容器的编号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研发过程的试制样品是指用于处方工艺研究、工艺考证、稳固性试验、

 

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现场检查等有关的药品研发过程所制备的样品,

 

试制样品管理应切合以下要求:

(一)试制样品的寄存应切合预约的储藏条件;

 

(二)试制样品应有标签,包含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用于注册申报、临床样

 

品和生产现场检查等重点批次的试制样品应有使用、寄送、回收、销毁等记

 

录台账;

 

(三)试制样品及其制备过程所需的物料的质量评论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同意放

 

行、不合格或其余决定;

 

(四)作为注册申报、临床试验、生产现场检查的试制样品需保留到药品有效期后

 

起码1年,或许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在研发过程中,原料、辅料、包装资料等物料改换时可进行评估,登记和备

 

案,并保留改正记录,保证物料的追忆性。

 

第四十一条不合格的试剂、比较品、供试品、原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

 

的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当有清楚醒目的标记,必需时应在隔绝区内妥当保留,

 

销毁时应当留有销毁记录。

 

第四十二条由药政部门抽样送检的样品或许封查的样品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任意

 

撤掉封条或任意处理。

 

第四十三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含药材〕、放射性药品、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余危险品的查收、储存、管理应当执行

 

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六章文件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指南的文件为在药品研发过程中依照或产生的有目的、有组织的文件

 

资料。

 

第四十五条药品研发机构应当成立文件管理的操作规程,系统地设计、拟订、审察、

 

同意和发放文件。

文件的内容应当与药品注册等有关要求一致,并有助于追

 

溯药品研发的历史状况。

 

第四十六条文件的草拟、订正、审察、同意、替代或撤掉、复制、保留和销毁等应

 

当依照操作规程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散发、撤掉、复制、销毁记录。

 

第四十七条研发文件需一致分类、编号,文件与编号一一对应,一旦文件停止使用,

 

此文件编号即告作废,不得使用。

 

第四十八条各部门依据药品注册法例的要求及研发工作需要,安排人员草拟文件。

 

文件草拟后,可在必定范围内议论改正完美,或在使用过程中、受法例改正

 

影响以及对其进行周期回想时发现该文件不适应/不支持目前系统时,可对其

 

进行订正。

 

第四十九条文件改正后可进行审察,审察文件的完好性和文件内容的合规性。

审察

 

人往常是本文件草拟或使用部门的上司主管或其指定人员。

假定文件改正的主

 

要内容涉及现行法例、指南、药典、向药政当局递交的有关资料等,应由相

 

关部门对该文件改正影响方面及程度进行评估,确认改正的合法性与完好性。

 

必需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稿。

 

第五十条审察后文件需经主要使用部门有关负责人签订同意执行。

文件同意后可组织

 

对文件进行培训并进行观察。

所有人员上岗范围内的所列文件,凡是有订正

 

的,都应进行培训,特别状况不可以达成培训的,要在使用前达成培训。

 

第五十一条组织架构的改正,或经过对文件系统的更新,在改正过程中有关文件的

 

整合、升版,会致使局部文件的取消。

当发生这类状况时,该文件草拟/订正

 

部门或其余指定部门对其申请取消。

 

第五十二条与研发有关的实验操作记录都应当保留,以保证药品研发、质量控制和

 

质量保证等活动能够追忆。

 

第五十三条当使用计算机化系统用于电子化收集、办理、报告或储藏原始数据时,

 

应设置计算机系统的用户接见权限,经过接见权限级别来保证职工只好接见

 

与他们的工作角色相适应的功能区。

计算机化系统中应成立数据审计追踪系

 

统,用于记录数据的输入和改正以及系统的使用和改正。

用户应当没有权限

 

改正或封闭审计追踪功能。

 

第五十四条用电子方法保留的记录,应适合的方法进行备份,以保证记录的安全,

 

且数据资料在保留期内便于查阅或打印。

 

第五十五条记录应当保持洁净,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

记录填写的任何改正都应当

 

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楚可辨,必需时,应当说明改正的原由。

 

记录如需从头抄写,那么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看作为从头抄写记录的附件保

 

存。

 

第五十六条原始记录是指在药品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察看、检查或资料剖析等

 

方法,依据实质状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各样数据、文字、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

原始记录的管理应切合以下要求:

(一)原始记录应真切、实时、正确、完好,且笔迹清楚、易读,不易擦除,防备

 

漏记和任意涂改,不得假造、假造数据;

 

(二)原始实验记录一定使用研究机构一致专用的带有页码编号的实验记录本、科技档案专用纸或许能自动打印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的仪器设备。

实验记录

 

本或记录纸应保持完好,并注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

不得缺页或挖补;若出缺、漏页,应详尽说明原由;

(三)原始记录的应用不可以擦掉或减退的笔书写,使用标准的专业术语,采纳国际

 

标准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弃取应切合实验要求,常用的缩写应切合标准;(四)原始记录中的实验图片、照片应粘贴在实验记录的相应地点上,底片装在一致制作的底片袋内,编号后另行保留。

用热敏纸打印的实验记录,须保留其复印件。

原始记录应妥当保留,防备水浸、墨污、卷边,保持整齐、完满、

 

无损坏、不丧失。

 

第五十七条药品研发机构应成立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由特意部门/人员负责对档案

 

文件的管理。

药品研发注册文件的档案管理,应切合以下根本要求:

 

(一)拟订档案管理标准操作规程,包含档案文件的保密举措、借阅与复制、丧失

 

等状况的规定;

 

(二)实验方案、标本、原始资料、文字记录和总结报告的原件、与实验有关的各

 

种书面文件和电子信息文件等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实时整理及分阶段进行

 

编号归档。

 

(三)药品研究资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留和管理,一般保留在药品上市后起码5

 

年。

 

(四)质量简单变化的标本,如组织器官、电镜标本、血液涂片等的保留期,应以

 

能够进行质量评论为时限。

 

(五)药政部门已退回的封存申报资料,应保留在药品上市后起码5年。

 

第七章研究工作的实行

 

第五十八条药物研发过程应成立在科学根基上,依照QbD理念和药物研发的国内

 

外有关技术指导原那么。

 

第五十九条每项研究均应有专题名称或代号,并在有关文件资料〔如研究方案、研

 

究报告等〕及实验记录中一致使用该名称或代号。

 

第六十条药品立项的评估应充足,依据国家产业构造调整方向,综合考虑立题合理性、

 

市场供讨状况、国内申报和同意状况、国内外市场、专利期等,严控产品立

 

项。

 

第六十一条药品研发开始前,应拟订工程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案可包含研究工程的

 

名称或代码、工程人员及分工、开发目标、开发方案、方案进度、花费估算

 

等。

并成立严格的研发流程,保证整个流程方案性、可操性、科学性。

 

第六十二条研发过程中应由试验研究负责人依据研究方案拟订实验方案,批正确认

 

后开始执行。

接受拜托的研究,实验方案应经拜托单位认同。

 

第六十三条试验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研究专题的名称或代号;

 

(二)研究目的;

 

(三)专题负责人和参加实验的工作人员姓名;

 

(四)试验拟使用的试剂等资料和实验用设备;

 

(五)试验方法和过程;

 

(六)试验结果剖析方法和数据统计办理方法;

 

(七)试验方案进度安排。

 

第六十四条研发负责人应全面负责研究课题的运行管理。

参加实验的工作人员,应

 

严格执行实验方案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第六十五条研发负责人管理和控制好研发节点,以保证药品依照既定方案及质量目

 

标有序进行。

并整理实验进展等提交研究阶段性总结。

 

第六十六条研究过程中,如因实验结果与预期不符,需调整实验方案时,实时报告。

 

并做好相应改正记录,包含改正内容、原由及日期,并与原始试验方案一同

 

保留。

第六十七条药品研发过程的药学研究应鉴于QbD理念,在研究过程逐渐完美药品

 

的药学研究内容,其标准可参照药学质量管理有关指南。

 

第六十八条药品在研发工作结束的时候应有详尽的实验总结报告,并经研发人员签

 

字确认后归档。

 

第六十九条实验总结报告内容主要有:

 

(一)实验专题名称或代号;

 

(二)实验人员;

 

(三)实验设计及方案;

 

(四)实验时间;

 

(五)实验资料:

 

(六)实验环境;

 

(七)实验方法;

 

(八)实验过程;

 

(九)实验结果:

包含定性观察指标和定量观察指标的实验数据和实验变化;

 

(十)结果剖析;

 

(十一)研发人员、负责人签订

 

第七十条研发归档文件主要有:

原始实验记录,实验设备使用记录,实验问题记录,

 

实验改正记录,研发有关文件及法律法例,支持申报资料等。

 

第七十一条药品注册工作应按有关的法例政策执行,其注册申报资料应由注册专员

 

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先进行审察,切合申报技术要乞降标准要求后,再提交注

 

册申报。

 

第八章质量控制

 

第七十二条本指南中的质量控制是指经过监督、检查药品研发整个过程所有因素和

 

活动,控制或许减少研发所有阶段的风险,保证研发质量可控。

 

第七十三条药品研发机构可成立药品研发质量控制体制,并配有完好的文件管理体

 

系,成立标准的文件管理操作规程,将药品注册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立项、研发和申报中,以保证药品研发标准、

 

有效、系统、有序的进行。

第七十四条药品研发机构应当保证研发人员、场所、设备和设备装备足够的、切合

 

要求,应当对新的或改造的厂房、设备、设备、仪器等进行设计、安装、运行、性

 

能等方面确认。

 

第七十五条成立职能岗位,对工程立项、研发、看管、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申报

 

等重要内容进行岗位职责归属,各职能岗位应执行各自职责,以保证质量控

 

制和质量保证系统的实行。

 

第七十六条药品研发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在质量保证系统下实现既定的质

 

量目标,不一样职能部门人员应当共同参加并担当各自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应当依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证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质量量。

 

质量风险管理贯串于药品研发整个过程,应付药质量量风险进行评估、

控制、交流和审察。

 

第七十九条应当对引入到GMP车间的研发药品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以评估GMP

 

车间的合用性、交错污染、人员防备等。

 

第八十条药品研发机构应当确立药品研究过程中需要进行的确认或考证工作,以证明

 

有关操作的重点因素能够获取有效控制。

确认和考证的范围和程度应依据风

 

险评估的结果确认。

确认与考证应当贯串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

 

第八十一条确认或考证活动结束后,应当实时汇总剖析获取的数据和结果,撰写确

 

认或考证报告。

药品研发机构应当在报告中对确认与考证过程中出现的误差

 

进行评估,必需时进行完全检查,并采纳相应的纠正举措和预防举措。

确认

 

或考证报告应当经过书面审察、同意。

 

第八十二条当考证结果不切合早先设定的可接受标准时,应当进行记录并剖析原

 

因。

药品研发机构如对原来设定的可接受标准进行调整,需进行科学评估,

 

得出最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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