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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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008版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预算定额

市场价:

¥980.00优惠价:

650元

【作  者】:

编委会

【出版社】: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规  格】:

32开全十二册

【出版日期】:

2008年3月

内容简介:

  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定额站组织修编、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发布的2008版有色金属工程建设预算定额正式发行。

08版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预算定额包括《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矿山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矿山井巷工程预算定额》、《尾矿工程预算定额》、《建安工程费用定额、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材料及台班基价汇总表》、《非标准设备订价办法》。

参加修编及审查工作的有有色行业的八大设计院以及有色大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

新版定额是本着公平、适用、实事求是、体现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则,在01版定额基础上修编的。

新定额删除了部分子目,增补了新子目。

结合技术进步及生产水平的提高进行了必要调整,定额水平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目录:

一、《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第一章有色金属专业通用机械设备安装

 第二章液压、润滑设备及其管道安装

 第三章选矿机械设备安装

 第四章重有色金属冶炼设备安装说明

 第五章轻金属冶炼设备安装

 第六章有色金属加工设备安装

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第一章总变电整流装置

 第二章有色专用电气设备

 第三章有色工厂母线

三、《矿山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第一章提升机房

 第二章井口、井底车场及井下放矿设备

 第三章空压机、井下通风、排水、排泥设备及设施

 第四章钢绳芯胶带输送机

 第五章货运架空索道

 第六章矿用变配电及控制设备

 第七章井下接地及照明

 第八章井下通讯及信号设备

 第九章井下电线电缆敷设

 第十章矿用电气设备调试

 第十一章电机车牵引网路

 第十二章地面窄轨铺设

 第十三章井下钢管道安装

 第十四章井下管道及金属构件防腐

 第十五章凿井临时设备安装及拆除

 第十六章其他常用项目

四、《矿山井巷工程预算定额》直接费部分

 第一章竖井

 第二章斜坡道、斜井、斜巷

 第三章平峒与平巷

 第四章天、溜井

 第五章交岔点、马头门及峒室

 第六章其它  

 第七章铺轨

 第八章堵水注浆

 第九章成品及半成品制作

 第十章工程量计算规则费部分

上册

 竖井开拓井筒期竖井开拓巷道期竖井开拓尾工期 费部分

下册

斜井开拓井筒期斜井开拓巷道期斜井开拓尾工期斜坡道开拓井筒期斜坡道开拓巷道期斜坡道开拓尾工期

平峒开拓井筒期平峒开拓巷道期平峒开拓尾工期汽车排矸

附加定额(供热系统)

五、《尾矿工程预算定额》

 第一章场地整理

 第二章土石方工程

 第三章筑坝工程

 第四章输送管道

 第五章构筑物

 第六章其它工程

 第七章排水竖井、隧峒工程

六、《建安工程费用定额、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

 建安工程费用

 第一章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计算程序

 第二章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及内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

 第三章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第四章预备费

 第五章建设期贷款利息

 第六章铺底流动资金

 第七章设备运杂费及备品备件

 第八章进口设备价格的组成及其计算

七、《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材料及台班基价汇总表》说明

 一、矿山井巷工程机械

 二、土石方工程机械

 三、起重机械

 四、水平运输机械

 五、垂直运输

 六、混凝土及砂浆机械

 七、加工机械

 八、泵类机械  

 九、焊接机械

 十、动力机械  

 十一、其他机械

八、非标准设备订价办法》

 第一部分:

非标准设备计价指标

 第一章:

重有色设备

 第二章:

轻有色设备

 第三章:

工业炉设备

 第二部分:

非标准设备计价办法

 第一章:

重有色设备

 第二章:

轻有色设备

 第三章:

工业炉设备

 第四章:

专业通用设备

 第三部分:

电解槽金属结构制作预算定额基价

 第四部分:

价格计算基础资料

 第五部分:

非标准设备计价指标调价系数的确定

九、《有色矿山井巷工程预算定额问题解答》直接费部分   附费部分   其他部分

十、《矿山井巷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计价基础实用讲义》

 第一部分: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图预算基础知识

 第二部分:

矿山井巷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方法简介

有色金属工业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试行)

 

2003-12-23发布2004-01-01实施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有色金属工业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主编单位:

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批准部门: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施行日期:

2004年1月1日

 

2003北京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文件

中色协产字[2003]162号

关于试行《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

有色金属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

《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已由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写印刷,现决定从二OO四年元月一日开始在本行业内试行,各有关单位的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中贯彻执行该“验评标准”。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抄报:

国家发改委

                             前言

  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一直沿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计委于1988年联合审定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至310-88系列标准。

国家建设部于2001年7月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系列标准,2002年1月实施,88标准废止。

随着有色金属工业专业工程的特点越来越突出,本行业建筑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工作不能完全适应50300系列统一标准,凸显出有色金属工业应有自己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行业标准的必要性。

本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了有色金属工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实际情况,为适应“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的需要,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系列标准,由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完成。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审委员会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总结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强化过程控制、完善检测手段、适度提高质量标准”的指导思想。

先由山西铝业监督站编写出初稿,总站进行了改编,形成征求意见稿,并经四上三下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由编审委于2003年11月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编制是在GBJ300、310-88和GB50300系列标准的基础上,以满足有色专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为目的,统一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的验评、标准和程序。

本标准以条文形式规定了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验评、核定及验收程序;对程序中相关单位的工作内容用附录表格说明;尽量用具体的定量指标,较大幅度地提高“合格”和“优良”等级标准;采用了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确立检验批为工程最基础的验评单位,突出过程控制;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

  为了逐步完善标准,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的,请告知我们,以便及时组织修订。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铝业公司山西分公司、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集团)等的大力支持,谨表示感谢。

主审:

朱定金

主编:

王化林

编委:

王跃林 李波 景英勤 李武庆

黄升埙吴熙平刘学敏杨德明

李荣健鲍胜唐向明翟岭

   韩树加 刘华 孙建国 王国勤

                  

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03年12月24日

 

目次

总则•••••••••••••••••••••••••••••••••••••••••••••••••••••••••••••••1

1.基本规定•••••••••••••••••••••••••••••••••••••••••••••••••••••••••1

2.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4

3.建筑工程质量等级检验评定•••••••••••••••••••••••••••••••••••••••••5

4.建筑工程检验评定程序和组织•••••••••••••••••••••••••••••••••••••••9

附录1•••••••••••••••••••••••••••••••••••••••••••••••••••••••••••••12

附录2•••••••••••••••••••••••••••••••••••••••••••••••••••••••••••••13

附录3•••••••••••••••••••••••••••••••••••••••••••••••••••••••••••••14

附录4•••••••••••••••••••••••••••••••••••••••••••••••••••••••••••••15

附录5-1••••••••••••••••••••••••••••••••••••••••••••••••••••••••••16

附录5-2••••••••••••••••••••••••••••••••••••••••••••••••••••••••••17附录5-3••••••••••••••••••••••••••••••••••••••••••••••••••••••••••19

附录5-4••••••••••••••••••••••••••••••••••••••••••••••••••••••••••20

附录6•••••••••••••••••••••••••••••••••••••••••••••••••••••••••••••23

附录7•••••••••••••••••••••••••••••••••••••••••••••••••••••••••••••24

附录8•••••••••••••••••••••••••••••••••••••••••••••••••••••••••••••25

附录9•••••••••••••••••••••••••••••••••••••••••••••••••••••••••••••32

另附••••••••••••••••••••••••••••••••••••••••••••••••••••••••••••••33

有色金属工业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试行)

1.总 则

1.1 为了加强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规范工程质量的等级评定、核定及检查、验收,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行业工业项目的建筑工程,作为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等级核定和验收的标准。

1.3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等级核定和验收应结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使用。

2.基本规定

  2.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制度和施工综合质量的检查、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1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2.2 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并报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分部工程质量应报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

  2.3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建筑工程实行质量等级核验制度。

本标准中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

2.4 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等级检验评定、核定及验收:

  

(1) 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检验评定、核定及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等级检验评定、核定及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重要的隐蔽工程应通知工程质量监督站参加验收,并应形成核验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检验评定。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核定。

2.5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 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 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 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 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 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2.6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 主控项目:

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对应于优良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3%。

  

(2) 一般项目:

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对应于优良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3%,β不宜超过5%。

3.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

3.1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分部工程。

3.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B)采用。

3.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3.6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C)采用。

4.建筑工程质量等级检验评定

4.1 检验批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合格:

  

(1)主控项目符合相应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一般项目在抽检的总数中有80%以上的实测值在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内,其余实测值不应超过相应质量标准的1.5倍。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相关检测记录。

4.1.2优良:

(1)主控项目符合标准规定,一般项目在抽检点数中有90%以上的实测值在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内,其余实测值也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2)须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相关的检测记录。

4.2 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合格: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评定记录应完整。

4.2.2优良: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规定,其中有60%以上的检验批质量符合优良质量标准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评定记录须完整。

4.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合格: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全部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4.3.2优良: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全部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规定,其中有60%以上的分项工程质量符合优良质量标准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须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须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4.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合格: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得分率应在70%以上。

4.4.2优良: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规定,其中有60%以上的分部工程质量符合优良标准的规定,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须符合优良质量标准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须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须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得分率应在85%以上。

4.5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可按本标准附录2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可按本标准附录3进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按标准附录4进行。

  (4)建筑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综合评定,须按本标准附录5-1进行。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按本标准附录5-2进行。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及主要功能抽查应按本标准附录5-3进行。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5-4进行。

(5)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申请应按本标准附录6进行。

4.6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7进行。

4.7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本标准的合格规定时,须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检验评定。

  

(2)经返修或加固补强处理的检验批,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可验评为合格。

  (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质量仅能定为合格。

  (4)经返修或加固补强处理的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检验评定,质量仅能定为合格。

4.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6.建筑工程检验评定程序和组织

5.1 检验批质量应由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组织进行检查评定,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评。

5.2 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等进行检验评定。

5.3 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检验评定。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及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其质量等级由质量监督工程师核定。

5.4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评定,经监理验评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并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申请。

5.5 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申请(应为竣工报告)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监理等单位负责人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5.6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到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申请后,组织对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核定。

5.7单位(子单位)工程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观感质量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3人以上进行。

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单位(子单位)工程及重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观感质量进行核定。

5.8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5.9工程交(竣)工验收后,工程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归档手续。

附录:

 

附录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2:

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附录3: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附录4:

分部(子分部)工程检验评定记录

附录5-1:

建筑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附录5-2:

建筑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附录5-3:

建筑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附录5-4:

建筑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附录6:

建筑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申请书

附录7:

单项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

附录8: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B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9: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C室外工程划分

另附:

安装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附录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批准开工(施工许可证)证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序号

项目

内容

1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2

质量责任制

3

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

4

分包主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5

施工图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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