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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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增进廉政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及所属高校、中专校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是指各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统一肯定并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及省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即通过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取得的收入)。

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利用的其他非财政性资金(自有收入、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各单位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

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部门集中采购。

是指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省教育厅制定。

(三)各单位分散采购。

是指各单位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的,在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上述采购业务也能够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省级集中采购信息应当按规定在有关媒体上发布。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

第八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类采购、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

工程类采购主如果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货物类采购包括教学科研设备、一般设备、实验器材、耗材、药品、图书、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废旧物资等采购。

服务类采购包括各类装修、修缮、拆除、各类保险、校园绿化、保洁、保安、物业管理、学生公寓用品、衡宇租赁、软件等采购。

第九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限额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制定,其他单项(单台件)五千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达二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管理。

第十条省属各高校必需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工作,并明确政府采购管理专职机构,落实责任人。

领导小组成员应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国资及设备管理、基建和后勤等部门人员组成。

厅直属事业单位要肯定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章政府采购实施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各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汇总各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并报省财政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教育厅集中采购工作;指导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形;汇总编报省教育厅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组织各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十二条各单位政府采购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编制本单位年度采购项目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编制并上报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执行计划,并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送采购需求;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按要求签定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样。

第十三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各单位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各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如下:

(一)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给商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形拟采用邀请招标或招标之外其它采购方式的,必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3.实施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标书;

(2)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3)接收投标人投标;

(4)组织开标;

(5)评标及定标;

(6)授标签约;

(7)履行合同。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给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给商投标,或从头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肯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刻不能知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前计算出价钱总额的。

2.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大体程序:

(1)成立采购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肯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给商名单。

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给商中,肯定很多于三家的供给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给商别离进行谈判。

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给商的技术资料、价钱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更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给商。

(5)肯定成交供给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给商,在规定的时刻内进行最后报价。

谈判小组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肯定成交供给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末成交供给商。

(三)单一来源采购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给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形不能从其他供给商采购的;

(3)必需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给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2.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与供给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两边商定合理价钱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四)询价采购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沛且价钱转变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2.实施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钱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肯定被询价的供给商名单。

询价小组按照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给商名单中肯定很多于三家的供给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给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钱。

(4)肯定成交供给商。

询价小组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肯定成交供给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给商。

第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给商或对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给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从头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七条参与各单位依法采购的评标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特殊项目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可由招标单位直接肯定专家组成员。

与供给商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必需回避。

第十八条各单位采购职能管理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采购文件肯定的事项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对省级集中采购项目,凡是由各单位在采购前填报采购品目技术清单、有明确采购数量且集中招标肯定出中标人后由各单位自行签定合同的,各单位应在接到有关中标结果通知后三十日内按通知要求与该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

不按通知要求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各单位和供给商应当依照平等、志愿的原则签定政府采购合同,明确两边的权利和义务。

(一)省级集中采购合同能够由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与中标供给商签定,也能够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中标供给商签定。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定合同的,应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做合同附件。

(二)各单位组织分散采购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应及时与中标供给商签定合同。

合同书应经单位审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审核。

(三)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定后,合同两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非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进程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能够与供给商协商签定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条验收。

依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所采购的货物在运抵用户后,应当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质量验收,且应在规按时刻之内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报告;对于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验收方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行政府采购的各单位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妥帖保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留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十五年。

(一)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回答、投诉处置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组成和合同价钱;

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之外方式的应载明原因和其他相应记载;

4.邀请和选择供给商的条件及原因;

5.评标标准及肯定中标供给商的原因;

6.废标的原因等。

第四章政府采购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拨付和分散(授权)拨付两种形式:

(一)财政直接拨付。

各单位参加部门集中采购或在宁各单位参加政府集中采购资金中属昔时财政预算内资金、集中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与上述资金配套的其他资金安排的,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

(二)分散(授权)拨付。

单位分散采购或非在宁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资金,由各单位自行(或授权)拨付给中标供给商或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财政直接拨付的政府集中采购资金,在不改变各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前提下,由省财政厅在拨付之前按预算额度将采购资金预留在国库或政府采购专户,再也不拨给各单位。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及各单位应当成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并彼此监督、彼此制约。

明确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并彼此分离。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采购人员向指定的供给商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增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成立、健全常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及检查制度。

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形;

(二)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形;

(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情形;

(四)有关政府采购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情形;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形和采购资金拨付情形;

(六)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术;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省教育厅将对各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专家对各采购项目的运行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除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作为每一年专项审计检查内容外,省教育厅还将按期或不按期对其他形式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诉和揭发,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需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条各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必需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政府采购;必需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不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集中采购;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将必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指定供给商。

(三)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非在宁各单位纳入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由单位委托所在地市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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