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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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分级管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分包原则)鼓励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级职责(政府监管)本省境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一)国高网的高速公路工程;

(二)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

(三)沿海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工程、港口工程,内河三级及以上的航道工程、内河1000吨级及以上港口工程;

(四)30万吨级及以上修造船项目水工建筑物。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一)地方高速公路工程;

(二)国、省道公路工程;

(三)其他水运工程。

单独设立港航(务)局的嘉兴、舟山、台州、温州港区内的水运工程由其港口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口质监机构负责监督与管理。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工程及渡口工程的施工分包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发包人职责)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监理人职责)监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所监理的施工合同段的分包活动管理,对施工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计量支付等活动进行管理和检查,并及时通知或报备发包人。

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八条(项目管理机构)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都是本单位人员。

由承包人组建的合同段工地试验室统一对分包工程质量进行控制与管理,分包人不再组建工地试验室。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分包限制)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

相应资格的单位。

不得分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的不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少于一项。

分包专业类别以及相应资格条件见“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业类别和资格条件”(附件1)。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条件)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由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分包计划)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业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例外情形)未列入投标文件的拟分包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

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业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分包人选择)在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下,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四条(分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附件4)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五条(承包人责任)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六条(分包人责任)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

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禁止转包)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所有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违法分包)禁止违法分包公路水运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或派驻的承包项目负责人、技术、财务。

计量、质量、安全负责人中有非本单位人员的,未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且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九条(信用评价管理)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纳入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主材采购)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

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核,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担保)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纳税)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

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三条(分包业绩)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

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四条(分包审核)承包人的分包合同应当经监理人审查后报发包人备案。

监理人与发包人应当拒绝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符合资格的分包人。

分包审核与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

承包人自查拟分包专业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资金、业绩、信誉、施工管理能力(包括配备的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等情况;

(二)承包人分包申请。

承包人填报“分包申请及审核表”

(见附件2),将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资金、业绩、信誉、施工管理能力等情况报监理人审查;

(三)监理人组织初审。

监理人初审分包人的资格、资金、业绩、信誉、施工管理能力等情况,初审分包工程单价及工程量等内容,初审分包合同;

(四)发包人核查备案。

经监理人初审符合要求并同意后,再报发包人核查备案。

只有经发包人核查备案后的专项工程才准予分包。

第二十五条(分包价格)承包人不得低于成本价分包工程。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对分包合同中分包工程单价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低于成本的单价应当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整。

承包人拒绝调整的,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其分包计划。

第二十六条(合同考核确认制度)各项目应建立健全合同考核确认制度。

对施工合同段主要管理人员、机械设备、资金等合同履约要素对照确认,以此判定承包人合同主体的符合程度,并作为预付款拨付及工程开工与否的前提条件。

进场初期,承包人应及时提出合同考核确认申请,填写合同考核确认相关表格(见附件3),提供承包人项目部和工区(分部)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机械设备、资金往来等相关资料和凭证,报监理人核查,再报发包人备案。

发包人和监理人按程序并依据合同要求进行对照核实,并签署意见,以在源头上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转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动态管理)在施工期间,各项目应建立健全合同动态检查和管理制度。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进行合同动态考核确认,掌握合同动态实施情况。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机械设备投入等有变化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申请,发包人和监理人动态地进行核实确认。

加强资金的动态监管,及时做好专业分包、劳务合作的审查、备案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劳务人员工资管理)承包人或分包人招用的劳务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应得工资应通过银行卡转帐或现金发放的方式及时、足额地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本人。

严禁发放给

“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建立工资支付台帐,将劳务人员工资清单完整保存。

第二十九条(分包款项结算支付管理)分包款项的结算支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必须与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必须和分包单位相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款项必须根据实际工程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通过分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帐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四)分包人聘用的劳务人员工资宜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由承包人代为支付,并在分包款项结算中扣回;

(五)分包人所得的分包款项应有明确的收支明细帐目和凭证。

第三十条(督查措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分包的行业监管,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分包进行督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督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分包工程督查事项相关的文件、合同、会计帐册、银行对帐单、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要求有关人员就分包工程督查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

(三)进入被督查单位的施工、办公、仓储等与项目分包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条(督查配合)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监理人等对分包检查和管理工作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人员正常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信息公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接受举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检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

第三十三条(分包纠纷处理)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施工中发生纠纷,双方应依照合同条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分包处罚)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以及罚款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分包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程是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业类别和资格条件”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详见附件1)。

第三十六条(劳务合作)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第三十七条(劳务合作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劳务作业人员经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如电工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机动车辆和设备驾驶、登高架设作业等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承包人应参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5)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将劳务合作情况报监理审核后,报发包人备案。

第三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浙江省交通厅于2003年7月24日印发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浙交[2003]286号)和2004年4月2日印发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补充规定》(浙交[2004]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业类别和资格条件

2.分包申请及审核表

3.合同考核确认相关表格(表1~表6)

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5.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一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业类别和资格条件

编号

分包专业类别

分包人资格条件

注册资金最低要求

投入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特种工种最少投入的人数

投入设备最低要求

第一部分:

公路工程

路基工程

1.

路基填筑

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且不少于单项合同额的20%。

具有完成2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二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安全员、质检员各1人以上,路基施工负责人2人以上。

压路机、推土机、装载机等设备各不少于1台,并满足施工要求。

2.

路基挖方

具有完成2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二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安全员、质检员各1人以上。

如有爆破工作量的须有专业爆破施工负责人2人以上。

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设备(爆破的还需空压机、潜孔钻机)各不少于1台,并满足施工要求。

3.

软基处理:

粉喷桩、薄壁筒桩、预应力管桩、塑料套管桩、塑料排水板、碎石桩等

具有完成3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二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质检、安全员各1人以上

相应成桩(孔)设备1套以上

4.

路基附属工程(防护砌筑工程、排水工程、涵洞工程)

具有完成2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二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质检、安全员各1人以上

根据施工特点配置设备,满足施工要求。

路面工程

1.

沥青混凝土面层(含粘层、透层、封层)

需具有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

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且不少于单项合同额的20%。

具有完成二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二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质检、安全员各1人以上,路面施工负责人1人以上。

沥青混凝土拌和楼1座(外购商品沥青混凝土除外)、摊铺机、胶轮压路机、双钢轮压路机、三轮压路机各不少于1台。

2.

水泥混凝土面层

需具有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

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且不少于单项合同额的20%。

具有完成二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二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质检、安全员各1人以上,路面施工负责人1人以上。

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外购商品沥青混凝土除外),水泥路面设备

3.

路面基层、底基层

需具有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

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且不少于单项合同额的20%。

具有完成一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二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质检、安全员各1人以上,路面施工负责人1人以上。

稳定土拌和站1座(外购商品稳定土除外)、摊铺机、摊铺机、双钢轮压路机、三轮压路机不少于1台。

4.

路面附属工程(路缘石、中央分隔带等)

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且不少于单项合同额的20%。

具有完成一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一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质检、安全员各1人以上,施工负责人1人以上。

根据施工特点配置设备,满足施工要求。

桥梁工程

1.

混凝土拌和、运输

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且不少于单项合同额的20%。

具有完成2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二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质检、安全员各1人以上。

水泥混凝土拌和楼(站)1座及以上,混凝土输送泵、混凝土运输车

2.

混凝土浇筑(含支架、模板安拆)

水泥混凝土输送泵、混凝土运输车,浇筑设备等。

3.

钢筋加工

具有完成1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一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质检、安全员各1人以上。

钢筋加工各类设备

4.

钻孔灌注桩

具有完成2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二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质检、安全员各1人以上,施工负责人1人以上。

钻机不少于2台、混凝土运输车满足施工要求

5.

挖孔桩

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且不少于单项合同额的20%。

具有完成2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二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质检、安全员各1人以上,施工负责人1人以上。

空压机、风钻、发电机

6.

打入桩、混凝土桩

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且不少于单项合同额的20%。

具有完成2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二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质检、安全员各1人以上,施工负责人1人以上。

打桩机

7.

扩大基础

混凝土浇筑设备

8.

钢管桩、PHC桩

打桩机1台,打桩船(如需)

9.

空心板、跨径30m及以下小箱梁和T梁等混凝土预制构件

需具有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资质、桥梁专业资质、或者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

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且不少于单项合同额的20%。

具有完成2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二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质检、安全员各1人以上,施工负责人1人以上。

预制场:

龙门吊1台、混凝土拌和站、预应力张拉设备、运梁车

架梁设备如架桥机、双导梁、汽车吊

10.

连续梁(支架法施工,支架高度小于7m)

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且不少于单项合同额的20%。

具有完成2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二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质检、安全员各1人以上,施工负责人1人以上。

混凝土运输、浇筑设备,起吊设备,满足施工要求

11.

水中大直径钻孔灌注桩(2.0m以上)

需具有桥梁工程专业资质或者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

注册资金不低于1500万元,且不少于单项合同额的20%。

具有完成2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三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质检、安全员各1人以上,施工负责人1人以上。

混凝土运输、浇筑设备,起吊设备,满足施工要求

12.

高墩(高于10m)

混凝土运输、浇筑设备,起吊设备,满足施工要求

13.

深水(水深5m以上)承台混凝土浇筑

混凝土运输、浇筑设备,起吊设备,钢套箱制作和吊装设备,满足施工要求。

14.

混凝土索塔、横梁;

悬浇、悬拼混凝土箱梁;

混凝土拱肋、混凝土桁架梁

需具有桥梁工程专业资质或者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

注册资金不低于1500万元,且不少于单项合同额的20%。

具有完成2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三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质检、安全员各1人以上,施工负责人1人以上。

混凝土运输、浇筑设备,塔吊等起吊设备,满足施工要求。

15.

大跨径(40m以上)预应力箱梁、T梁预制、吊装

需具有桥梁工程专业资质或者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

具有完成2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三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质检、安全员各1人以上,施工负责人1人以上。

混凝土运输、浇筑设备、架桥机等吊装设备,满足施工要求。

注册资金不低于1500万元,且不少于单项合同额的20%。

16.

钢索塔、钢横梁、钢锚箱、钢箱梁、钢套箱

需具有钢结构专业资质、或者桥梁专业资质企业、或者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

注册资金不低于1500万元,且不少于单项合同额的20%。

具有完成2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三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质检、安全员各1人以上,施工负责人1人以上。

钢结构加工、运输、起吊、安装设备,满足施工要求。

17.

悬索、斜拉索、猫道

缆索制作加工、运输、吊装专业设备

18.

钢管拱肋及横梁、系杆、吊杆

制作安装分包需具有钢结构专业资质、或者桥梁专业资质企业、或者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

拱肋混凝土分包给有桥梁专业资质或者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

注册资金不低于1500万元,且不少于单项合同额的20%。

具有完成2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三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质检、安全员各1人以上,施工负责人1人以上。

制作加工、运输、吊装专业设备。

混凝土拌和、运输、泵送设备

19.

钢构件、混凝土构件表面涂装

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且不少于单项合同额的20%。

具有完成2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三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质检、安全员各1人以上,施工负责人1人以上。

涂装设备

20.

伸缩缝

允许伸缩缝专业厂家购置、安装。

注册资金不低于1500万元,且不少于单项合同额的20%。

具有完成2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三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质检、安全员各1人以上,施工负责人1人以上。

满足施工需要

21.

桥面系及桥梁附属构造

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且不少于单项合同额的20%。

具有完成2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三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质检、安全员各1人以上,施工负责人1人以上。

满足施工需要

隧道工程

1.

隧道开挖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且不少于单项合同额的20%。

连拱隧道或者复杂隧道开挖专业分包需有隧道工程专业资质或者公路总承包资质,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具有完成2个以上类似工程有三年以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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