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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题  二、王明向李义借款2万元,当时写下借条,说明一年后连本带息一并偿还,落款写明日期。

一年后,李义向王明要钱,王明说生意亏本,要求再宽些日子,于是,李义要求王明重写了一张借条,并注明日期。

又一年后,李义再次讨款,王明以诉讼时效2年已过为拒不还债,李义被迫向法院起诉。

  问:

王明的理是否有法律依据?

本案法院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三、刘兵现年十四周岁,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其父母离婚。

刘兵随其母亲蔡华生活,但也时常到其父刘进那里,父亲对他也挺好。

1992年5月份,刘兵在征得母亲同意之后到商店买书包,恰逢该商店举办有奖销售,凡购货达50元以上者,获奖券一张。

刘兵买了一个价格为52元的书包,领到一张奖券。

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刘兵所持的奖券中了一等奖5000元。

刘兵及其母得知后异常高兴,随即到商店领奖,蔡华将5000元领取并放在家中的皮箱里。

  刘进得知刘兵中奖的消息后,便找到蔡华说刘兵是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资格获得奖金,奖金应归监护人父母所有,因此要求分一半给他。

蔡华不同意,并认为,离婚后刘兵一直随自己生活,只有自己才是刘兵的监护人,刘进根本无权监护,奖金应归自己和刘兵共有,刘进无权分得,二人为此发生争吵。

刘兵见父母为此发生争吵,顿生闷气。

于是乘二人争吵之机,悄悄打开皮箱,取出那5000元钱,到商店去买了一台彩电,价值4688元。

刘兵扛着电视机回到家里,对其父母说钱已经发完了,不要再争吵了。

刘进、蔡华听后急了,立即拉着刘兵到商店,以刘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电视机未征得父母的同意等为,要求退货。

售货员则坚持,退货必须有一个条件即电视机质量不合格,而现在电视机没有任何毛病,钱货两清,因而不同意退货。

  问:

1.本案5000元钱奖金的所有权应归谁享有?

  1.本案5000元钱奖金的所有权应归刘兵享有。

因是刘兵拿钱买书包而  中奖。

  2.蔡华以刘进没有监护权为拒绝刘进的请求,其理是否立?

  2.蔡华以刘进没有监护权为拒绝刘进的请求,其理不能成立。

因即使二人离婚,刘进对刘兵仍享有监护权。

  3.刘兵购买彩电的行为和效力应如何认定?

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

3.刘兵购买彩电的行为和效力应认定可撤销的买卖行为。

他父母能要  求退货。

因刘兵现年十四周岁,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从事的行为需其父母的认可。

  四、济南人某甲系佛教徒,曾委托其邻居在昆明工作的儿子某乙代购一尊缅甸产象牙雕佛像,并说如果其工作忙,请人代购亦可,务必帮忙买一个带回。

某乙听说中缅交界的瑞丽边贸市场此物便宜,又得知同事某丙到瑞丽出差,遂转托丙代购一尊。

某丙来到瑞丽后,见当地象牙工艺品的确要比昆明旅游工艺品商店便宜得多,便在购买牙雕的同时为自己妻子购买了一副玉镯,要货主把两种商品的价款开在一张票上、但只标牙雕工艺品一尊的字样,货主知道其用意,为了成交遂按其意办了。

回到昆明后,某乙代某甲按票据偿付了货款。

不久,某乙即回济南探亲,同时将牙雕佛像和票据捎回,结果某甲已于一个月前去世。

其家中独子某丁了解情况后,称此佛像虽系其父生前委托某乙所买,但现在其父已经死亡了,代理关系也就终止了,且现在家中也无人信佛,故不需要此物,    1  也没有偿付此物价款的义务了。

某乙无奈,遂诉诸法院。

  问:

1.丁以其父已去世,代理关系已终止,且家中不需要该物为拒收,其理成立否?

1.丁以其父已去世,代理关系已终止,且家中不需要该物为拒收,其理不能成立。

因其父死亡时,某乙并不知情。

  2.若某丁通过某种渠道了解到此物票据上的价格超过了当地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能否以“当初其父托某甲在云南代购的初衷是想买得便宜一些”为拒收或拒付超出部分的货款?

2.若某丁通过某种渠道了解到此物票据上的价格超过了当地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不能以“当初其父托某甲在云南代购的初衷是想买得便宜一些”为拒收或拒付超出部分的货款。

因其父委托某乙购买此物时,并未明确说明价格。

    3.某丙与某甲和某乙在此案中有何种关系,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若能查证谋私行为属实,则其应当承担何种后果?

3.某丙与某甲和某乙在此案中有某丙与某甲的再代理关系;某丙与某乙的转委托代理关系。

若能查证谋私行为属实,则应某丙与某货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此案存在着哪几种法律关系?

试简析之。

  4.此案存在某丙与某甲的再代理关系;某丙与某乙的转委托代理关;某甲和某乙在此案中应是委托代理关系。

  七、1988年1月,农民蔡某欲把白己养的两头黄牛出卖,便与当地肉联厂达成协议,肉联厂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的牛肉以每斤2元2角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骨头、牛皮和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蔡某给付每头牛10元的屠宰费。

蔡某和肉联厂达成协议后,就将两头牛交给肉联厂。

肉联厂在宰杀过程中,一工人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就将这70克牛黄以每克30元的价格出售给当地的一制药厂,共得价款2100元。

蔡某在与肉联厂结帐时得知此事,认为牛黄应当归他所有,遂向内联厂索要卖牛黄的2100元价款。

肉联厂则称双方协议牛下水归肉联厂所有,既然牛黄在牛下水之中,那么牛黄就属于牛下水的一部分。

蔡某并没有说明牛下水中之物归他所有,故牛黄作为牛下水的孳生物应归肉联厂所有,拒绝向蔡某支付这2100元钱,蔡某经多次交涉没有结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牛黄作为牛孳生物应归他所有,肉联厂应向他支付2100元牛黄价款。

  请问:

1.该案有几个法律关系?

1.该案有农民蔡某与当地肉联厂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2.牛黄应归谁所有?

为什么?

2.牛黄应归农民蔡某所有。

但该牛黄已被当地肉联厂卖掉,现应归买者所有。

因买者善意取得。

  元钱应归谁所有?

为什么?

  元钱应归农民蔡某所有。

因牛黄是牛的孳生物,牛归农民蔡某所有,所以牛黄也应归农民蔡某所有。

  八、作家商某于1963年同张某结婚,1965年商某用1964—1965年作品稿费购房屋四间,1985年商某患病,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

他死后,将他与张某居住的房屋留给张某2间,另外2间2个孩子各1间。

商某死后,房屋依遗嘱归各人居住。

1986年某出版社又给商某汇来他1980年以后作品稿酬6万元。

张某认为这笔钱可按比例处理,她得3万元,两个孩子各得1、5万元,但两个孩子不同意,要求均分,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

商某的遗产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依据是什么?

      2  商某的遗嘱是否有效?

为什么?

  该案应按何种继承方式?

  该案所涉及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九.李某与王某有仇,一日晚上,李某在王某家附近,用猎枪向迎面走来的王某射击,第一枪未击中,开第二枪时王某因惧怕承担法律责任遂停止射击。

问:

李某的行为是犯罪的何种行态?

法律依据是什么?

假设李某第一枪未中,王某遂呼救引来很多人,李某逃跑,此时,李某的行为属犯罪的何种形态?

法律依据是什么?

  假设李某第一枪击中王某,击中后十分惧怕承担法律责任,就主动把王某送至医院,但王某于伤势过重而死亡,此时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的何种形态?

为什么?

  十.刘某因妻子有病急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售原籍的三间房屋。

李某接受委托后,将上述房屋低价卖给王某,王答应事成之后赠李500元。

李某写信告知刘某卖房情况,刘不了解当地房价,又过分相信李某,即复信表示同意卖出。

后刘某从别人处得知真实情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和王某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问:

李某的行为属何种行为?

  李某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刘某的损失应谁承担?

为什么?

  十一.张兰与李明1983年结婚,次年李明继承了父亲楼房三间,1985年李明生病,同年12月故去。

当时张兰正怀孕,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1986年1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张兰也因病于1986年1月31日死亡。

李明的哥哥李义与张兰的母亲安葬了张兰。

李义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三间楼房系李明遗产,应归他所有;张兰母亲认为房产她女儿张兰一份,她有继承权,不应归李义。

问:

楼房三间是否是李明遗产?

为什么?

  李义、张兰母亲是否有继承权?

为什么?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十四.甲1991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

1995年,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1996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

1997年,妻乙带产改嫁,同年,乙有与后夫离婚。

甲离家出走后,南下深圳,1998年因福利彩票中奖20万。

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100万。

1998年12月甲心脏病发死亡。

经查,甲与1997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并生子戌。

  问:

对甲的100万遗产  乙有无继承权?

为什么?

丙有无继承权?

为什么?

丁有无继承权?

为什么?

戍有无继承权?

为什么?

  十六、王好17周岁,刚从技校毕业分配到某修配厂工作。

一天,王好下班骑车回家,不慎把一正过马路的小学生刘玉撞倒,致刘玉右臂受伤,花去治疗费500元。

刘玉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好的父母赔偿刘玉的治疗费。

      3  请问:

刘玉的父母要求王好的父母赔偿治疗费正确吗?

法律根据是什么?

  现设定王好系在校大学生,此治疗费应谁来承担?

为什么?

  十八、甲乙双方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甲向乙购买五万瓶散酒,总价款10万元,交款后提货。

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乙方必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以名酒名义出售。

合同履行时,甲方只付款5万元便将货物全部提走。

乙方一再催讨欠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请问:

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该案应如何处理?

法律根据是什么?

  十九、王非1965年与张亮结婚,生有一女,家有楼房一间。

1970年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王非带幼女改嫁,张未续娶,房屋张居住。

1990年张因病去世,丧事其兄弟料理。

事后,王非提出房屋是她和张亮的共同财产,张未续娶,房屋应归她所有;但张的兄弟认为,房屋本来就是张姓财产,张亮死时又是兄弟们所安葬,兄弟也可以互相继承遗产,因此房屋应归他们所有;张的女儿则认为,她是张的独生女儿,房屋应她继承。

  请问:

这间楼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张亮的遗产?

法律根据是什么?

  王非有无继承遗产的权利?

为什么?

张亮的兄弟有无继承权?

为什么?

张亮的女儿有无继承权?

为什么?

该案应如何处理?

法律根据是什么?

  二十、乙幼年丧父,母亲抚养成人。

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

1960年生一子丙。

1970年乙死亡。

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

1975年乙妻去世。

丙即与甲共同生活。

乙家12间房被收作公房。

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

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

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

围绕这12间房屋,  请问:

乙死后,作为乙的遗产应有几间房屋?

为什么?

  房屋应谁来继承?

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

为什么?

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

各应得几间?

为什么?

乙妻死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

谁继承?

  二十一、甲早年丧妻,有乙、丙二子及一女丁。

甲有住房五间。

乙、丙、丁成年后先后参加工作,甲一直随长子乙生活。

1987年,甲立遗嘱:

其死后五间房乙继承。

并到公证机关办了公证。

1988年甲到次子丙家小住时得了肝炎,因次子丙一家照顾周到,甲便在病中立下遗嘱:

五间房屋乙继承二间,丙继承三间。

甲病愈后,到女丁家休养。

1989年,甲在丙家旧病复发,并转化为肝癌。

住院期间,甲当着乙、丙、丁三人的面,又口述订立新遗嘱:

乙、丙各继承二间房屋,丁继承一间。

后不久,甲死。

乙、丙、丁各持一份遗嘱,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请问:

1987年的遗嘱是否有效?

能否作为继承的依据?

  1988年在丙家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可否作为继承的依据?

甲的最后一份遗嘱是否有效?

能否作为继承的依据?

    4  上述三个遗嘱中不具效力的,在何种情况下才生效?

其生效后,能否作为继承的依据?

      二十三、李某的同学赵某对李某从国外带回的数码摄像机爱不释手,遂对李某提出:

“这小摄像机真不错,给我吧!

”李某回答:

“可以。

”赵某携数码摄像机告辞。

一个月后李某见到赵某后问:

“那数码摄像机好用吗?

”赵某答:

“效果很好!

”李某接着问:

“那你什么时候把钱给我?

”并告诉赵某该数码摄像机价值5000元人民币。

赵某听后十分惊讶地说:

“你开什么玩笑!

你不是答应送给我,怎么又要起钱来了?

你真要钱,摄像机你还是拿回去。

”李某表示,摄像机已被赵某用过,不要了,并坚持要赵某给钱,稍少给些也可以。

赵某说:

“你这样就太不够朋友了,我现在就把它还你。

接好!

”说着就从距李某2米处将数码摄像机扔给李某,李某反应不及,数码摄像机落地摔毁。

二人反目,诉至法院。

  请问:

赵某与李某之间的行为从效力上看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法律根据是什  么?

  数码摄像机的损坏应谁负责赔偿?

结合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其原  因。

  、设赵某只有15周岁,对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二十四、甲于2001年5月1日从商场购得1台原装进口电视机,因不急于使用,甲一直没有打开包装。

2001年5月30日甲以原价将电视机卖给乙。

乙买回后将包装打开,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彩电,而是国内以进口的旧器件组装的。

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的视听效果不好。

于是,乙于2002年7月30日向甲提出退货,而甲不同意。

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请问:

甲乙之间买卖行为的效力如何?

为什么?

  法院应否满足乙的退货请求?

为什么?

  二十七、驾驶员赵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赵乙于1996年8月和邻村女青年刘某结婚。

1997年春节期间,赵乙走访亲朋好友,因醉酒出车祸死亡。

当时,赵甲的小儿子赵丙年仅18岁,刘某已怀孕4个月。

赵乙死后,刘某仍与赵甲、赵丙住在一起,并照顾他们的生活,没有分家,也没有提出财产继承问题。

1997年8月,刘某生下一个男孩,全家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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