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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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成都市青白江区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2016-2020)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与规范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5年第146号令发布);

(4)《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

(5)《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6)《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2000);

(7)《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9)《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2015)。

2、相关政策与指导意见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法【2015】99号);

(3)《研究我市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15】108号);

(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6】7号)。

3、相关规划

(1)《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体系规划(2015-2020)》;

(2)《青白江区城市总体规划(2014-2020)》;

(3)《青白江区排水工程规划(2010-2020)》;

(4)《青白江区电力专项规划(2013-2020年)》;

(5)《青白江区智慧产业城概念规划》。

第三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远景为2021-2030年。

第四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成都市青白江区主城区,面积约为88.47平方公里。

第五条本规划成果由文本、图纸和说明书三部分组成。

其中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凡在本规划范围内从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关的规划编制、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七条文本中黑体字加下划线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规划目标、原则与规模

第八条规划目标

围绕成都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总体战略目标,按照青白江区“国际陆港枢纽、‘蓉欧+’战略示范区、高端装备基地、国际化都市新区”的功能定位,以及“独立成市”的理念,以地上地下协调发展,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为指引,构建多层次、网络化的现代新型城镇化综合管廊体系。

第九条规划原则

1、新建与改造相结合;

城市新区重点考虑在高强度开发区、商业集中发展区等城市核心区,布置综合管廊;旧城片区重点结合旧区棚户区改造、市政管线改迁、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易淹区整治等项目同步建设综合管廊。

2、干支结合,片区成网;

结合城市地铁建设、快速路和主干路等道路改扩建项目以及电力隧道、输水干管等城市主要市政走廊布置干线输送型综合管廊;结合商业核心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等区域布置支线服务型综合管廊,干支结合,片区成网。

3、因地制宜,远近兼顾。

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考虑青白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青白江主城区自然地理特征和城市建设计划编制规划,因地制宜,远近兼顾。

第一十条建设规模

本次规划青白江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总规模为54.57公里。

其中干线综合管廊29.03公里,支线综合管廊25.54公里。

第三章系统布局

第一十一条规划形成“一横三纵两片”的综合管廊系统。

“一横”指同华大道综合管廊。

西起宝成铁路西侧规划30米道路,东至第二绕城高速路西侧规划40米道路,全长13.49千米。

“三纵”指八阵大道综合管廊,智慧大道综合管廊,青白江大道综合管廊。

其中八阵大道综合管廊北起青白江区界,南止于区界,全长5.30千米;智慧大道综合管廊北起凤凰大道,南止于区界,全长5.46千米;青白江大道综合管廊北起第二绕城高速,南止于区界,全长10.24千米。

“两片”指新城现代服务中心片区和产业配套商务商贸片区。

其中新城现代服务中心片区综合管廊全长7.68千米;产业配套商务商贸片区综合管廊全长12.40千米。

同华大道、八阵大道、青白江大道综合管廊为干廊,其余为支廊。

至2020年,建成同华大道、八阵大道、青白江大道综合管廊;至2030年完成智慧大道和“两片”综合管廊的建设,最终形成“一横三纵两片”的青白江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

第四章管线入廊

第一十二条入廊通则

高压输送电缆、10千伏配送电缆、通信光缆、输水管、配水干管、再生水管及次高压以下等级燃气管共7类管线原则上应入廊。

第一十三条次高压及以上燃气管、污水管、雨水管

(1)次高压及以上燃气管应通过经济、技术、安全分析论证是否入廊;

(2)污水管、雨水管原则上不入廊。

第五章断面选型

第一十四条断面标准

(1)综合管廊内部净空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要求,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4米;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0米;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9米;配套检修车时,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2米;

(2)220kV及以上等级电缆、燃气管线应独立成舱。

断面设计参照《管廊断面示意图》,施工前应根据道路及管线情况进行详细设计。

第六章三维控制

第一十五条平面布局

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道、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平行,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综合管廊与公路铁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o。

管廊转弯半径应满足内部管线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本次规划管廊平面布局均平行于所在道路的中线,与道路、铁道、轨道交叉角均大于60o。

第一十六条横断面布局

管廊与相邻建(构)筑物、市政管线、铁路轨道最小水平净距必须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等相关规定,详见附表三。

综合管廊宜布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下方,便于投料口、通风口等附属设施的设置。

同华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北侧绿化带下方;八阵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绿化带及人行道下方;智慧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绿化带下方;青白江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绿化带下方;凤凰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南侧绿化带下方;同济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西侧绿化带下方;凤凰东六路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绿化带下方;规划30米道路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人行道及机动车道下方;川陕复线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北侧绿化带下方;祥龙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南侧绿化带下方;天星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绿化带下方;同心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西侧绿化带下方。

第一十七条纵断面布局

管廊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

管廊与相邻建(构)筑物、市政管线、铁路轨道等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相关规定,详见附表四。

综合管廊内纵向坡度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坪或台阶。

第七章重要节点控制

第一十八条管廊与河流的交叉点

本次规划综合管廊与河道有28处交叉点。

综合管廊选择在河床稳定河段穿越河道,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妨碍河段的整治和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

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管廊应敷设于Ⅰ至Ⅴ级航道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2.0米以下;管廊应敷设于Ⅵ至Ⅶ级航道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1.0米以下;其他河道河道底设计高程1.0米以下;灌溉渠道渠底设计高程0.5米以下。

第一十九条管廊与铁路的交叉点

本次规划综合管廊与铁路有6处交叉点。

管廊与铁路交叉时,垂直净距应大于1.2米。

管廊中容纳次高压及以下燃气管线的舱室与铁路路堤坡脚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米,垂直净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管廊与地铁的交叉点

本次规划综合管廊与地铁轨道有12处交叉点。

应协调好地铁与管廊在空间上的关系,管廊应为地铁建设预留空间。

管廊与地铁轨道最小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米;管廊与有轨电车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米,与有轨电车钢轨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米。

地铁出入口结构与管廊燃气舱室最小净距不应小于2米。

近期建设的地铁11号线轨道、站点及出入口应结合管廊设计。

第二十一条管廊与市政管线的交叉点

管廊与管线交叉时,非重力流管线应避让管廊,重力流管线应与管廊在竖向空间综合考虑,协调处理。

综合管廊与相邻市政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管廊与管廊的交叉点

本次规划综合管廊与综合管廊有17处交叉点。

管廊与管廊交叉时,支线管廊应避让主线管廊,管廊内部小管径管线应避让大管径管线,非重力流管线应避让重力流管线。

第八章配套设施规划

第二十三条配套设施

综合管廊应合理设置控制中心,每个舱室应设置投料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人员出入口等配套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控制中心

控制中心选址原则:

不应设置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内,应在建设用地内合理布置;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宜结合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设置。

本次规划设置1处总控制中心和3处分控制中心,总控制中心位于北部新城组团,分控制中心分别位于弥牟组团、老城组团和产业综合配套组团,各分控制中心信息均与总控制中心相连。

控制中心均结合邻近公共建筑设置,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投料口设置要求

(1)投料口间距不宜大于400米;

(2)投料口尺寸根据各类管道(管节)及设备尺寸确定;

(3)投料口设置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布设管廊路段应预留不小于3米宽绿化带。

道路无法设置绿化带时,投料口设置于人行道,并应进行景观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通风口设置要求

(1)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天然气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通风口最大间距不宜超过200米。

(2)通风口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小尺寸;

(3)天然气管道舱室通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管线分支口设置要求

(1)一般路段每隔适当距离设置管线分支口,为两侧地块用户接线预留条件;

(2)入廊给水管需提供市政消防用水时,出线井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3)管线分支口尺寸应考虑支管沿侧墙爬升的空间需求,并为给水、电力、通讯、燃气、再生水、能源等预留足够管位。

第二十八条人员出入口设置要求

(1)人员出入口宜与逃生口、投料口、通风口结合设置;

(2)每个防火分区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第九章附属设施规划

第二十九条附属设施

综合管廊应合理配置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和报警、排水、标识等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消防系统设置要求

(1)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

(2)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小时的不燃性结构;

(3)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小时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4)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天然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200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小时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

(7)设置灭火器材,且间距不应大于50米;

(8)管廊内应设火灾报警系统。

第三十一条通风系统控制要求

(1)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2)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方式;

(3)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小时,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小时;

(4)天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小时,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小时;

(5)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大于5米/秒;

(6)通风口应加设金属网格,防止小动物进入;

(7)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第三十二条供电系统设置要求

(1)管廊消防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按三级负荷供电;

(2)天然气管道舱的监控与报警设备、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若无法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应另设置备用电源;

(3)其余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第三十三条照明系统设置要求

(1)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

(2)管廊内及监控室照明设备的平均照度和持续供电时间应满足规范要求;

(3)管廊照明灯具应为防触电保护等级I类设备,且应采取防水防潮和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施;

(4)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排水系统设置要求

(1)综合管廊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2)综合管廊的排水区间长度不宜大于200米。

(3)综合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将管廊内积水汇入集水坑,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应小于0.2%;

(4)排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统,且应设置逆止阀;

(5)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独立集水坑。

第三十五条标示系统设置要求

在综合管廊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综合管廊介绍牌,对综合管廊建设的时间、规模、容纳的管线等情况进行简介。

纳入综合管廊的设备旁边应设置铭牌,铭牌内应注明设备的名称、基本数据、使用方式及紧急联系电话。

第三十六条监控与报警系统

综合管廊的监控与报警系统应保证能准确、及时的探测管廊内火情,监测有害气体、空气含氧量、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并及时将信息传递至监控中心。

环境参数检测内容应符合附表五的规定。

综合管廊的监控与报警系统宜对沟内机械风机、排水泵、供电设备、消防设施进行监测和控制,可采用就地联动控制、远程控制等控制方式。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固定式语音通信系统,电话应与控制中心连通。

在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或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一个通信点。

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第三十七条安全防范系统设置要求

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内设备集中安装地点、人员出入口、变配电间和监控中心等场所应设置摄像机;综合管廊内沿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至少设置一台摄像机,不分防火分区的舱室,摄像机设置间距不应大于l00米。

(2)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通风口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装置和声光报警器。

(3)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4)综合管廊应设置电子巡查管理系统,并宜采用离线式。

(5)综合管廊的安全防范系统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视频安防监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通信系统设置要求

综合管廊应设置通信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固定式通信系统,电话应与监控中心接通,信号应与通信网络联通。

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或每一防火分区内应设置通信点;不分防火分区的舱室,通信点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0米。

(2)固定式电话与消防专用电话合用时,应采用独立通信系统。

(3)除天然气管道舱,其他舱室内宜设置用于对讲通话的无线信号覆盖系统。

第一十章安全防灾

第三十九条抗震规划

青白江区在成都坳陷的东部边缘构造带内新都-磨盘山断裂带与毗河断裂带之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青白江区主城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抗震设计必须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确定,并满足《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等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一十一章建设时序

第四十条规划期建设规划(2016-2020)

规划期重点建设项目共三项,分别为八阵大道综合管廊、同华大道综合管廊和青白江大道综合管廊。

规划总规模约29.03千米。

其余道路综合管廊可根据城市发展实际需求适时启动实施,并宜与地铁建设、道路改造同步施工。

第四十一条远景建设规划(2021-2030)

远景建设项目为新城现代服务中心片区综合管廊、产业配套商务商贸片区综合管廊和智慧大道综合管廊。

规划总规模约25.54千米。

第一十二章保障措施及建议

第四十二条管理与制度保障措施

1、加强综合管廊的规划与设计研究;

2、制定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政策;

3、制定兼顾各方利益的收费定价机制;

4、制定较完整有效的综合管廊维护管理的制度。

第四十三条工程保障措施

1、工程开工前,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经现场调查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批准后组织并指导施工安全有序进行;

2、施工过程应保证现状建筑物安全,并对现状管道进行妥善处置;

3、采用明挖法施工时,必须采用安全可靠的围护设施用以挡土、挡水。

基坑开挖应当随挖随运,周围严禁超高堆土,确保施工的安全性。

在基坑开挖之前,应在其周围开挖排水沟拦截地表水。

在含水地层中施工时,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选用适宜方法。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率。

第四十四条政策措施

1、支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2、积极推进PPP模式在综合管廊试点项目中的推广。

第四十五条运营维护保障

1、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2、规范项目管理,落实工作责任;

3、加大监管力度,提升运营水平;

4、加强监督检查,落实信息报送。

第四十六条资金保障及建议

明确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运营维护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

管廊使用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经综合管廊管理部门报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

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对青白江综合管廊建设进行前期投资估算。

资金保障建议方式主要包括财政预算与补贴和市场融资两种。

第一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划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划经青白江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规划解释权属成都市青白江区规划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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