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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保密规章制度

农行保密规章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密级、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三章保密规定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__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__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金融保密范围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期限规定》),结合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发行保密委员会是全行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农发行系统的保密工作。

下级行的保密工作机构在上级行保密工作机构和地方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管理本行辖内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农发行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内外有别,分级管理,既确保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金融保密范围规定》和《保密期限规定》是农发行系统在主管业务方面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依据。

第五条农发行各级行在工作中,既要保守国家秘密,也要保守内部秘密。

内部秘密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关系到农发行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六条农发行各级行和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和内部秘密的义务。

各级行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员工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保密工作的奖励和处罚,按《保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密级、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九条农发行各级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金融保密范围规定》和《保密期限规定》及时确定其密级、期限,最迟不得超过10天。

各级行在工作中,属于《金融保密范围规定》之外,需要确定密级、期限的,应当按照该项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期限。

密级、期限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行或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法规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机构发现不符合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行或部门纠正。

第十条农发行各级行确定、变更密级、期限和解密,应当接受上级机关及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经国家保密局授权,总行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事项,在主管业务方面行使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的确定密级权。

第十二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绝密级由总行确定;

(二)机密级、秘密级由总行或各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确定。

第十三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秘密事项的行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1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项密级的上级行保密工作机构审定;

(二)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上级行保密工作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四条依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使确定密级权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将其行使确定密级权的情况报至上级行保密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农发行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确定密级的行标明密级、期限;依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密级的;由提出申请的行,根据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批准__标明密级、期限。

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行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办理情况应有文字记载。

第十六条农发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期限,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行及时变更:

(一)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

情况紧急时,可由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在权限范围内直接变更。

第十七条对保密期限内农发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单位及时解密:

(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__和利益及金融事业的;

(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利益和金融工作更为有利的。

情况紧急时,可由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在权限范围内直接解密。

第十八条对于上级行或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十九条密级、期限的确定、变更,或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经主管__审核后,送有权确定该项密级的保密工作机构批准。

办理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二十条农发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在密级、期限变更或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保密期限届满而解密的事项除外)。

在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期限变更或解密后,应当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或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确定密级的行被撤销或者合并,有关密级、期限的变更和解密上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行负责。

第三章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农发行产生的国家秘密,由确定密级的保密工作机构限定接触该项秘密的范围。

接触范围内的人员,由其主管__限定。

工作需要时,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可以改变下级保密工作机构限定的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

第二十三条在农发行工作中、接触其他部门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农发行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秘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事项;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事项;

(八)不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物品;

(九)不用普通电话、传真、明码电报、普通邮件传递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二十五条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或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和内部秘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对外提供或公开属于国家秘密和内部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查、批准手续。

(二)发表或公开其他部门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必须征得其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文书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秘密文件、资料在印刷前应按照规定标明密级、期限,限定发放范围,由专人打印,按照批准的份数印制、编号,不得多印多留。

需在机关外印制的秘密文件。

资料,其印制单位必须是具有印制秘密物品许可证的单位。

(二)秘密文件、资料印制后,其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必须与正式件同样保管。

(三)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按原件密级要求管理。

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

(四)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的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存档、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应履行登记制度。

(五)传阅秘密文件应有专人统一管理,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

阅读秘密文件须在办公室或机要室进行。

外出工作必须携带秘密文件的,须经保密工作机构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秘密文件不准用普通邮件邮寄,不准用普通传真机传送。

密电不准用文件转发。

在电报往来中,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

普通电话禁止交谈涉密事项。

外出递送秘密文件应有安全措施。

(七)工作调动和退(离)休时,必须把本人经管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并办理清退手续。

(八)每年办理完毕的秘密文件,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销毁秘密文件应经领导批准,登记造册,由两人以上护送到指定地点监督销毁。

第二十七条新闻出版__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属于保密范围规定内,不宜作为新闻公布的文件、讲话、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表。

(二)工作人员、研究人员因工作需要接触和掌握本单位或外单位的秘密文件、资料等,不得擅自发表。

个人向报刊投稿及编著的书稿,如对其中某一内容是否需要保密不明确的,应当征求主管部门__,或直接送该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三)选编、汇编秘密文件,不得擅自降低或解除原密级,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

(四)无密级限定的报刊、书籍、资料等不得秘密文件、资料和文章。

确需的,应征得原的同意,并对秘密内容进行删节或作技术性处理。

(五)保密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对送审的稿件,应认真进行保密审查。

如发现有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内容,应当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以防泄露其他方面的秘密。

第二十八条外事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未经上级同意,涉密单位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

凡接待境外人员参观或洽谈业务的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二)出guo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guo前接受保密教育。

出guo时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送保密工作机构批准,填报《许可证》、《出境证明表》,并严加保管。

(三)出入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人住处,陪同境外人员参观、游览、洽谈等,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确需携带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严加保管。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违反金融市场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违反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违反个人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违反风险管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违反自营不良资产和委托资产处臵业务规章制度

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

第十五节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违反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节违反规章制度管理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违反授权、反洗钱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违反监督检查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节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节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节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四节违反行政印章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五节违反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六节违反总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七节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一节移送程序

第二节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节其他处理程序

第四节复议程序

第五章附则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__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含同职级人员,下同)、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运营主管。

一般员工,是指除领导班子成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人平等,程序规范;

(二)视行为情节轻重,过错归责,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视违规后果,量纪适当。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外派境外机构的人员和内退人员。

第六条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本办法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没有单位的,由本级行留存备查。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开除处分适用于受到刑事处罚或因重大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

积分处理、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管理、岗位降级、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不良后果是指:

因违规行为发生5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造成100万元(不含)以下资金风险或损失的;对本行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严重后果是指:

因违规行为发生50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造成100万元(含)以上资金风险或损失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受到政府、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处罚的;对本行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情节轻微是指:

初次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

情节严重是指:

明知其行为有损于本行利益的;屡查屡犯的;严重失职的。

第九条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处理外,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条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部门按程序有权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受到警告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12个月绩效工资。

受到降职处分的,降一级聘任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两级聘任职务。

无职可撤、无职可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二条对同一员工有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档次,加重一档处分。

第十三条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违__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特殊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大过、降职的处分期为12个月,撤职的处分期为24个月。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提拔使用;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不得参加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务竞聘。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奖励资格;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取消评先奖励资格。

第十五条纪律处分期满后,没有发生新的违规行为,自动解除。

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原处理行研究决定,延迟解

除处分。

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原处理行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提前解除处分的,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

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职务的恢复。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加重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对支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或两起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10日内,应停止支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须报总行审批。

待案件查结后,根据风险资金大小给予相应处理;给予上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相应处理。

取消支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当受到的奖励;取消直接上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

对二级分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或两起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10日内,应停止二级分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须报总行审批。

待案件查结后,根据风险资金大小给予相应处理;给予上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相应处理。

取消二级分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当受到的奖励;取消直接上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部门当年评先资格。

对一级分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1000万元(含)以上或两起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10日内,应停止一级分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职;行长必须作出检查。

待案件查结后,根据风险资金大小给予相应处理;给予上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应处理。

取消原分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当受到的奖励;取消上级行主管部门当年评先资格及奖励。

第十七条对经确认属自查发现的案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上级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二)受到暴力胁迫时的失当行为;

(三)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

(四)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外部法律环境变化、错误的执法或者司法行为形

保密承诺书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风险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意识,明确责任,更好的为服务客户履行服务职责,有效防范业务服务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保障各类业务平稳、有序的运行,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运营后台中心、事后监督中心外包服务合同》等相关制度要求,特制订本保密承诺书,以规范我公司员工良好行为,树立我公司良好形象,具体承诺如下:

一、人员管理安全

1、公司员工工作期间,必须服从公司和行方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在业务高峰时段能服从管理人员调配,保证业务完成的准确性、时效性。

2、新入职员工在入职之日将签订“应聘登记表”“保密承诺书”“告知函”等员工入职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数据安全

1、公司员工对行方提供的业务数据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途径与手段探听、窃取、使用、泄露行方的保密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传递或对外泄露

2、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银行内部纪律,不准携带任何移动存储设备(如软盘、U盘、MP3、移动硬盘等)进入工作场地,所操作PC机为生产设备,不得连接外部网络,不准存放个人电子文档资料。

3、不准将私人电器(如手机、暖手宝)等连接到服务客户的计算机和电源;上班期间不得使用手机,不得在办公区域接打电话。

三、作业安全

1、公司员工应遵守行方对办公场所管理、办公设施维护管理等有关要求,在行方规定的区域内工作,不得跨区域工作,不得跨区域活动。

2、办公区域内的电源或者网络接口若出现故障,操作人员应及时报告,非专业人员,严谨擅自修理。

更不得将网络端口、电源插座、路由器线路等随意改动。

四、办公场所安全

1、公司员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品进入办公区域,在办公区域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控制,并迅速上报行方。

2、公司员工不得持有__/器械、打架斗殴、偷窃他人财物和公司物品、破坏甲方和他人财产、不得在办公区域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原因大声喧哗、争吵、不得未经允许私自拷贝窃取行方经营信息和数据等其他威胁行方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

3、公司员工在下班时,须认真检查自己工位的办公设备是否关闭;每一个办公室将由安全员每日检查公共照明、电视、饮水机、空调、门窗是否关闭。

如引起火灾,或偷窃等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损失,由负责人完全自负。

五、违约责任

承诺人应严格遵守本承诺,若违反本承诺,公司有权要求承诺人赔偿由上诉原因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并保留依法追究承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附则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留存,一份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运营管理部留存。

本承诺书自承诺人签字之日开始生效。

承诺人: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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