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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要求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工程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工程。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起重机监督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十条起重机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工程,不得少于《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工程,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检测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工程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

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工程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工程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工程,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工程,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工程,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的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

“结论”一栏中只填得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一)验收检验判定条件:

重要工程(《检验报告》中注有“※”的工程,下同)全部合格,一般工程(《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工程,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定期检验判定条件:

重要工程全部合格,一般工程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三)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工程,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

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

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4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一)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GB/T14405-1993通用桥式起重机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桥式起重机的分类、技术要求、实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在一般环境中工作的双梁通用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抓斗或电磁吸盘(起重电磁铁),或同时用其中二种或三种。

专用桥式起重机中相同或类似的部分亦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700碳素结构钢

  GB783起重机械最大起重量系列

  GB985气焊、手工电弧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

  GB986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

  GB1102圆股钢丝绳

  GB1348球墨铸铁件

  GB1591低合金结构钢

  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

  GB4628桥式起重机圆柱车轮

  GB4942.2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5905起重机实验规范和程序

  GB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6164起重机缓冲器

  GB6333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

  GB6334直流电磁铁块式制动器

  GB6417金属熔化焊焊缝缺陷分类及说明

  GB6974起重机械名词术语

  GB7592通用桥式起重机限界尺寸

  GB8981优质钢丝绳

  GB8923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9286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格实验

  GB10051起重吊钩

  GB10095渐开线圆柱齿轮精度

  GB10183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轨道安装公差

  GB11352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B/T14407通用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

  ZBJ19010起重机减速器

  ZBJ19001起重机底座式减速器

  ZBJ80006起重机用铸造滑轮

  ZBJ80007起重机用铸造卷筒

  ZBK26007YZ系列起重及冶金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ZBK26008YZR系列起重及冶金用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JB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JB2299矿山、工程、起重运输机械产品、涂漆颜色和安全标志

  JB2759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4315起重机电控设备

  3分类

  3.1型式种类

  3.1.1起重机的型式种类按其取物装置划分,见图1和表1。

    注:

序号5~7的名称,亦可称二用桥式起重机。

  3.1.2型号表示方法

    注:

对于可供用户选择的要素,如电磁吸盘的型号,抓斗的规格,确切的起升高度,司机室的型式及入口方向,运行轨道的型号、机构工作级别的特殊要求,是否提供制冷或供热装置等,应另在订货合同中用文字说明。

  3.1.3标记示例

  a.起升机构具有主、副钩的起重量20/5t,跨度19.5m,工作级别A5,室内用吊钩桥式起重机,应标为:

  起重机QD20/5-19.5A5GB/T14405

  b.起重量10t,跨度22.5m,工作级别A6,室外用抓斗桥式起重机,应标为:

  起重机QZ10-22.5A6WGB/T14405

  c.起重机10t,跨度25.5m,工作级别A7,室内用抓斗吊钩桥式起重机,应标为:

  起重机QN10-25.5A7GB/T14405

  d.起重机5t,跨度16.5m,工作级别A6,室外用三用桥式起重机,应标为:

  起重机QS5-16.5A6WGB/T14405

  e.起重量50/10+50/10t,跨度28.5m,工作级别A5,室内用双小车吊钩桥式起重机,应标为:

  起重机QE50/10+50/10-28.5A.5GB/T14405

  3.2基本参数

  3.2.1起重机的主参数起重量(代号Gn)和工作级别的划分,见表2。

  表2 

  当设有主、副钩时其匹配关系为3:

1~5:

1,并用分子分母形式表示,如:

80/20;50/10等。

  二用、三用的起重量根据用户需要进行匹配。

  3.2.2起重机的标准跨度(代号S,见图1)见表3。

  表3m

    注:

有无通道,系指建筑物上沿着起重机运行线路是否留有人行安全通道。

  3.2.3起重机工作级别的选用见表2及附录B(参考件)

  3.2.4起重机的起升高度见表4

    注:

①有范围的起升高度,具体值视起重量而定。

  ②表4所列为最大起升高度(必要时,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超出此限),用户在订货时应提出实际需要的起升高度,实际值应从6m始每增加2m为一档,取偶数。

  3.2.5起重机各机构工作速度(单位:

m/min)的名义值宜采用以下数系:

  0.63。

0.8。

1.0。

1.25。

1.6。

2.0。

2.5。

3.2。

4.0。

5.0。

6.3。

8.0。

10。

12.5。

16。

20。

25。

32。

40。

50。

63。

80。

100。

125。

  吊钩起重机的速度见表5;抓斗及电磁起重机的速度见表6。

  表5m/min

    注:

在同一范围内的各种速度,具体值的大小,应与起重量成反比,与工作级别成正比。

地面操纵的运行速度按低速级。

  表6m/min

    3.3限界尺寸

  起重机的最大结构尺寸应符合GB7592中规定的限界尺寸要求。

  4技术要求

  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应符合GB3811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4.1环境条件

  4.1.1起重机的电源为三相交流,频率为50Hz,电压为380V。

电动机和电器上允许电压波动的上限为额定电压的+10%,下限(尖峰电流时)为额定电压的-15%,其中起重机内部电压损失应符合GB3811的规定。

  4.1.2起重机运行轨道的安装应符合GB10183的要求。

  4.1.3起重机安装使用地点的海拔高度不超过2000m(超过1000m时应对电动机容量进行校核)。

  4.1.4工作环境中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

  4.1.5吊运物品对起重机吊钩部位的贴身热温度不超过300℃。

  4.1.6室外用起重机非工作状态的最大风压为800Pa(相当于11级风)。

  4.1.7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气候条件

  4.1.7.1对室内工作的起重机

  a.环境温度不超过+40℃,在24h内的平均温度不超过+35℃;

  b.环境温度不低于-5℃;

  c.在+40℃的温度下相对温度不超过5%。

  4.1.7.2对室外工作的起重机

  a.环境温度不超过+40℃,在24h内的平均温度不超过35℃;

  b.环境温度不低于-25℃;

  c.环境温度不超过+25℃时的相对温度允许暂时高达100%;

  d.工作风压不大于:

内陆150Pa(相当于6级风),沿海250Pa(相当于7级风)。

  4.2使用性能

  4.2.1起重机的起重能力应达到额定起重量,对吊钩起重机指吊钩以下起吊物品的重量总和,对抓斗和电磁起重机指抓斗或电磁吸盘的自重和被起升物品的重量的总和。

  4.2.2与起重机使用有关的参数,应符合本标准3.2条和用户在订货合同中提出的要求。

  4.2.3对吊钩起重机,起吊物在下降制动时的制动距离(控制器在下降速度最低档稳定运行,拉回零位后,从制动器断电至重物停止时的下滑距离)应不大于1min内稳定起升距离的1/65。

  4.2.4对吊钩起重机,当起升机构的工作级别为M4、M5和M6,且额定起升速度等于或高于5m/min时要求制动平衡,应采用电气制动方法,保证在0.2~1.0Gn范围内下降时,制动前的电动机转速降至同步转速的1/3以下,该速度应能稳定运行。

  4.2.5四绳双鄂板抓斗的抓满率应不小于90%。

  4.2.6电磁吸盘的吸重能力应不小于额定值。

  4.2.7双小车起重机,两个小车相同机构的操纵应是既可联动,也可单独开动。

  4.2.8起重机的静态刚性规定为:

由起重量和小车自重在主梁跨中引起的垂直静挠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a、对A1~A3级,不大于S/700;

  b、对A4~A6级,不大于S/800;

  C、对A7级,不大于S/1000。

  4.2.9起重机的动态刚性规定为:

当小车位于跨中时,主梁的满载自振频率应不小于2Hz。

当用户或设计本身对此有要求时才进行校核。

  4.3材料及热处理

  4.3.1起重机金属结构件的材质,碳素结构钢按GB700、低合金结构钢接GB1591,牌号的选用不低于表7的规定。

  表7

  注:

1)重要构件,指主梁、端梁、平衡梁、(支腿)及小车架。

  2)要求-20℃时冲击功不小于27J,在钢材订货时提出或补作实验。

  4.3.2重要构件的钢村在涂装前应进行表面喷(拋)丸的除锈处理,应达到GB8923中规定的Sa21/2级;其余构件应达到Sa2级或St2级(手工除锈)。

  4.3.3起升机构用制动轮,其材质应不低于GB699中规定的45钢或GB11352中规定的ZG340-640钢。

表面热处理硬度为45~55HRC,深2mm处的硬度应不低于40HRC。

  4.3.4运行机构制动轮可采用墨铸铁,材质应不低于GB1348中规定的QT500-7。

  4.4主要零部件

  4.4.1起重机应选用符合或性能不低于下列标准的零部件:

  圆柱车轮GB4628

  缓冲器GB6164

  块式制动器GB6333或GB6334

  钢丝绳GB8918、其次选用GB1102

  起重吊钩GB10051

  司机室GB/T14407

  减速器ZBJ19010或ZBJ19011

  采用其他减速器时,齿轮副的精度不低于GB10095中规定的8-8-7级。

  铸造滑轮ZBJ80006

  铸造卷筒ZBJ80007

  电动机ZBK26008或ZBK26007

  电控设备JB4315

  4.4.2如用开式齿轮传动,则齿轮副精度不低于GB10095中规定的8级。

  4.4.3抓取粉状物、砂子及粮食物料的抓斗,斗口接触处的间隙应不大于2mm。

  4.4.4制动轮安装后,应保证其径向圆跳动不超过表8规定的值。

  表8

  4.4.5车轮安装后,应保证基准端面(在装配后的外侧,其上加工出深约1.5mm的沟槽作标记)上的圆跳动不超过表9规定的值。

  表9

    4.5焊接

  4.5.1焊缝坡口应符合GB985和GB986的规定,特殊接头应在图样上注明。

  4.5.2焊缝外部检查不得有目测可见的明显缺陷,这些缺陷按GB6417的分类为:

裂纹、孔穴、固体夹杂、未熔合和未焊透、形状缺陷及上述以外的其他缺陷。

  4.5.3主梁受拉区的翼缘板、腹板的对接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射线探伤时应不低于GB3323中规定的II级,超声波探伤时应不低于JB1152中规定的I级。

  4.6桥架(起重机运行机构组装完成以后)

  4.6.1主梁应有上拱,跨中上拱度应为(0.9/1000~1.4/1000)S,且最大上拱度应控制在跨中S/10的范围内。

桥架检测条件见附录A(补充件)。

  4.6.2主梁在水平方向产生的弯曲:

对轨道居中的正轨箱形梁及半偏轨箱形梁不大于S1/2000(S1为两端始于第一块大筋板的实测长度,在离上翼缘板约100mm的大筋板处测),当Gn≤50t时只能向走台侧凸曲。

  对全偏轨箱形梁、单腹板梁及桁架梁,应满足4.6.9及4.6.10条对轨道的要求。

  4.6.3主梁腹板的局部平面度,以1m平尺检测,在离上翼缘板H/3以内的区域不大于0.7δ,其余区域不大于1.2δ(见图2)。

    图2

  4.6.4箱形梁及单腹板梁上翼缘板的水平偏斜值c≤B/200(见图3)。

  4.6.5箱形梁腹板的垂直偏斜值h≤H≤200,单腹板梁及桁架梁的垂直偏斜值h≤H/300(见图4)。

  注:

水平及垂直偏斜值在长筋板或节点处测量。

      4.6.6桁架梁杆件的直线度ΔL≤0.0015a(见图5)。

  4.6.7主梁和端梁焊接连接的桥架,以装车轮的基准点测得的对角线差∣S1-S1∣≤5mm(见图6),此值允许在运行机构组装前测量控制。

      4.6.8小车轨道一般宜用将接头焊为一体的整根轨道,否则,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接头处的高低差d≤1mm(见图7);

  b.接头处在头部间隙e≤2mm(见图7);

  c.接头处在侧向错位f≤1mm(见图8)。

  d.对正轨箱形梁及半偏轨箱形梁。

轨道接缝应放在筋板上,允差不大于15mm;

  e.两端最短一段轨道长度应不小于1.5m,并在端部加挡铁。

  4.6.9偏轨箱形梁、单腹板梁及桁架梁的小车轨道中心线对承轨梁腹板中心线的位置偏移(见图9);

  当δ≥12mm时,g≤δ/2;当δ≤12mm时,g≤6mm。

    4.6.10小车轨距K(见图6,图10,图11)的极根偏差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a.Gn≤50t的对称正轨箱形梁及半偏轨箱形梁,在跨端处为±2mm;

  在跨中处,当

    b.其他梁应不超过±3mm。

  4.6.11在与小车运行方向相垂直的同一截面上两根小车轨道之间的高低差Δh(见图10)应符合下列要求:

  a.K≤2m时,Δh≤3mm;

  b.2m

    c.K≥6.6m时,Δh≤10mm。

     4.6.12两根小车轨道顶部形成的局部平面度公差Δhr不得超过不下数值中的较小值(见图11,相对于四轮形成的标准平面)。

  Δhr≤0.001Wc或者Δhr≤0.001K,Wc——小车基距。

  公差值经圆整和简化后可按表11选取。

    4.6.13小车轨道的侧向直线度(见图12)应符合下列要求:

  a.每2m长度内的偏差不大于1mm;

  b.在轨道全长范围内,偏差b应符合下列要求:

  S≤10m时,b≤6mm;

  S>10m时,b≤6+0.2(S-10),bmax=100mm,(S—跨度)。

     偏差值经圆整和简化后可按表12选取。

  表12mm

    4.7装配

  4.7.1传动链中各部件间的联结,同一轴线的偏斜角不应大于所用联轴器允许的安装误差。

  4.7.2装配好的各机构,用手转动其制动轮,使最后一根轴(如车轮或卷筒轴)旋转一周时应转动灵活,不得有卡住等非正常现象。

  4.7.3起重机跨度S(见图1和图6)的极限偏差ΔS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采用可分离式端梁并镗孔直接装车轮的结构(见图14)时,

  S≤10m时,ΔS=±2mm;

  S>10m时,ΔS=±[2+0.1(S-10)]mm。

  上式经圆整和简化的偏差值,可按表13选取。

  表13mm

    对单侧装有水平导向轮的起重机,ΔS值可以取表13中偏差值的1.5倍。

  当采用焊接连接的端梁及角型轴承箱装车轮的结构时,ΔS=±5mm且每对车轮测出的跨度相对差不大于5mm。

  起重机跨度检测条件见附录A(补充件)

  4.7.4由小车车轮量出的轨距K(见图15)的极限偏差不得超过±2mm。

  4.7.5在车轮架空(条件见附录A)的情况下测量,起重机和小车的车轮在垂直面上的偏斜,当镗孔直接装车轮轴时,轴线偏斜角α(见图13)应控制在以下范围内:

-0.0005≤tgα≤0.0025

     当采用角型轴承箱,用测量车轮端面控制这种垂直偏斜时,测量值α应不大于l/400,且车轮端面的上边应偏向外侧(l——测量长度,见图13)。

  4.7.6起重机和小车车轮水平偏斜应符合如下的规定:

  当采用可分离式端梁并镗孔直接装车的结构时,车轮轴线的偏斜角φ(见图14)的正切值应不大于表14的规定。

    当采用焊接连接的端梁及角型轴承箱装车轮的结构,且用测量车轮端面控制这种偏斜时(见图15),测量值|P1-P2|,对四个车轮的起重机和小车应不大于表15规定的值,但在同一轴线上的两个车轮偏斜方向应相反,对多于四个车轮的起重机和小车,单个平衡梁(平衡台车)下的两个车轮按表15,同一轨道上的所有车轮间不得大于L/800,且不控制车轮偏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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