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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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7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本办法第五条总承包中标人共同--单独或者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前款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条 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国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公开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

  第十七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其他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九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包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标包划分规避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设备、材料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条 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

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一览表;

  (三)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联合体中标的,应当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

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九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

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标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三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不得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四十四条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四十五条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侯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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