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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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要点

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要点

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要点

一、设计依据

根据国标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需要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根据国标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需要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设计原则

安全可靠、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精心设计,认真施工,把好设计与施工质量关,才能成就优质的百年大业工程。

2.现行规范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

(5)火灾报警设备专业术语GB/T4718-2006

(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

(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8)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63-2009

(9)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A767-2008

(10)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2005

(1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GB19880-2005

3.规范要求

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三章第一节中规定: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并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等级

保护对象

特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

一级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

一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1.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上的门诊楼、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儿童活动场所;

2.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旅馆、财贸金融建筑、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

3.图书、文物珍藏库(馆),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库(馆)

4.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5.重要的科研楼;

6.省级及以上(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设有大中型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的建筑;

8.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9.大型及以上影剧院、会堂、礼堂;

10.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航站楼、一级和二级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建筑物闷顶、夹层。

二、防火分区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备注

一、二级

见下面的注

2500

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三级

5层

1200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四级

2层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500

注: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

建筑高度的计算: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建筑层数的计算: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按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防火隔间。

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避难走道。

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防烟楼梯间。

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三、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1.报警区域的划分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2.探测区域的划分

(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建筑物闷顶、夹层。

四、消防联动控制的设计

1.一般规定

各类受控消防设备或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功能的设计应满足消防控制室设计的相关要求的规定。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发出联动控制信号,控制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并接受相关设备动作后的反馈信号。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24V。

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的特性参数相匹配。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实现手动控制。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湿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自动控制方式,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的启动、停止触点直接引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实现喷淋消防泵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

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接触器辅助接点的动作信号或干管水流开关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自动控制方式,应由干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

系统的直接手动控制和联动反馈信号的设计与湿式系统相同。

预作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自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个及以上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个火灾探测器及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雨淋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雨淋阀的开启,雨淋阀的动作信号应反馈给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雨淋阀(或其后面的湿式报警阀的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喷淋消防泵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和雨淋阀的启动、停止触点直接引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实现喷淋消防泵和雨淋阀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

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接触器辅助接点的动作信号或干管水流开关动作信号作为喷淋消防泵的联动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雨淋系统、水喷雾系统及泡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自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防护区域内两个及以上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个火灾探测器和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等设备的报警信号作为雨淋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该防护区域的雨淋阀、雨淋消防泵或泡沫消防泵的启动,且雨淋阀的开启不应先于雨淋消防泵的启动。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选择阀和雨淋消防泵或泡沫消防泵控制箱的启动、停止触点直接引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实现选择阀和雨淋泵或泡沫泵控制箱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且雨淋阀的开启不应先于雨淋消防泵的启动。

雨淋消防泵或泡沫消防泵控制箱接触器辅助接点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自动控制方式,当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用于防火卷帘的保护时应由防火卷帘到底信号和本探测区域内的火灾报警信号作为水幕电磁阀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水幕电磁阀的启动;水幕电磁阀的动作信号作为水幕消防泵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水幕消防泵的启动;仅用水幕作为防火分隔时,应用该探测区内两只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作为水幕消防泵启动的触发信号。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水幕电磁阀和水幕泵控制箱的启动、停止触点直接引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实现水幕电磁阀和水幕消防泵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

水幕消防泵控制箱接触器辅助接点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3.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自动控制方式,应由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消防泵的启动。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消火栓消防泵控制箱的启动、停止触点直接引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实现消火栓消防泵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

消火栓干管水流开关的动作信号或消火栓消防泵控制箱接触器辅助接点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直接联动启动消火栓消防泵。

消火栓消防泵启动的联动反馈信号应在动作的消火栓按钮上显示。

4.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应由专用的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控制。

具有气体(泡沫)灭火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设计,其自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由同一防护区域内相邻的两个及以上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个火灾探测器及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探测器的组合宜采用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感温火灾探测器;具有气体(泡沫)灭火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触发信号(任一防护区域内设置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其它类型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的首次报警信号)后,应启动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在接收到第二个触发信号(同一防护区域内与首次报警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相邻的感温火灾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后,应发出联动控制信号;联动信号内容包括:

关闭防护区域的防、排风风机及送排风阀门;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启动气体(泡沫)灭火装置,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可设定不大于30s的延迟喷射时间;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启动气体(泡沫)灭火装置,同时启动设置在防护区的入口处的灭火剂喷放指示灯;组合分配系统应首先开启相应防护区域的选择阀或启动瓶,然后启动气体(泡沫)灭火装置。

具有气体(泡沫)灭火系统联动控制设计的手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应设置气体(泡沫)灭火装置的手动启动和停止按钮,手动启动按钮按下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执行8.4.2条第3款规定的联动操作;手动停止按钮按下时,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执行的联动操作。

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应设置对应于不同防护区的手动启动和停止按钮,手动启动按钮按下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执行联动信号规定的联动操作;手动停止按钮按下时,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执行的联动操作。

由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不自带火灾探测器)控制的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采用自动控制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应由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的组成与具有气体(泡沫)灭火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的自动控制方式的要求相同。

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需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才能完成灭火控制时,在逻辑关系满足时执行的联动操作都与具有气体(泡沫)灭火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的自动控制方式的要求相同。

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需接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触发信号才能完成灭火控制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设定满足的联动逻辑,分两步将联动信息发给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按要求执行相应的联动操作也应与具有气体(泡沫)灭火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的自动控制方式的要求相同。

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应将气体(泡沫)灭火装置启动及气体喷放各阶段的联动控制及反馈信号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系统的反馈信号主要包括:

自带的火灾探测器的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选择阀动作的反馈信号;压力开关的反馈信号。

在防护区域内设有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的系统,其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的工作状态应在设置在防护区内、外的手动、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上显示,并将该状态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5.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设置的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送风口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根据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要求,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火灾层和相关层前室送风口的开启。

同一防火分区内两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个火灾探测器和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加压送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加压送风机启动。

应由电动挡烟垂壁附近的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电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的降落。

排烟系统的自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两个及以上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个火灾探测器及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等设备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或排烟阀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防排烟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应将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触点直接引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实现防烟、排烟风机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

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和关闭的反馈信号以及防烟、排烟风机启动和停止的反馈信号、电动防火阀关闭的反馈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排烟风机房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在280℃自熔关闭后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排烟防火阀及风机的动作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6.防火门及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电动防火门,应由设置在防火门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控制防火门的关闭;防火门开启及关闭的工作状态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

防火卷帘的升降应由防火卷帘控制器控制。

防火卷帘控制器自带火灾探测器的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其自动控制方式,应由设置在防火卷帘两侧中任一组感烟和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的下降。

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1.8m处停止。

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到底。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其手动控制方式,应由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实现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

仅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其自动控制方式,应由设置在防火卷帘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由防火卷帘控制器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的下降。

防火卷帘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一次下降到底。

防火卷帘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具有控制防火卷帘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将其所带的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传至消防控制室。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其自动控制方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自动报警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的组成应满足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器通过系统组网等方式向防火卷帘控制器发送报警信息时,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设定满联动逻辑,并在逻辑关系满足时执行要求的联动操作。

防火卷帘控制器接收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设定满足要求的联动逻辑,分两步将联动信息发给防火卷帘控制器,防火卷帘控制器按要求执行相应的联动操作。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其手动控制方式的设计应符合要求。

仅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其自动控制方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应由设置在该报警区域内的火灾自动报警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的组成应满足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器通过系统组网等方式向防火卷帘控制器发送报警信息时,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设定满足要求的联动逻辑,并在逻辑关系满足时执行要求的联动操作。

防火卷帘控制器接收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设定满足要求的联动逻辑,将联动信息发给防火卷帘控制器,防火卷帘控制器按要求执行相应的联动操作。

防火卷帘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7.电梯的联动控制设计

消防电梯及客梯的迫降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

当确认火灾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发出联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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