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1 06620 完成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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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106620完成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单项选择

1.部门内部的竞争,最通常地、最根本地表现在生产某一商品的企业极力追求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2.芝加哥学派是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发展起来的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博克和波斯纳。

该学派不承认有效竞争理论和哈佛学派关于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运行之间关系的理论,主张竞争的惟一目标是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竭力反对政府对市场结构的各种干预。

3.竞争法所调整的对象,除了市场竞争关系这一极其重要的方面之外,还应该包括市场竞

争管理关系。

这两者是有机的、并列的,是不可或缺的,它们共同构成厂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4.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

5.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所具有的特性,竞争法都会具有。

竞争法具有经济法的性质。

这是因为:

第一.竞争法体现国家对传统私法领域的干预。

第二,竞争法是公私兼容性质的法律。

第三,综合运用多种调整方法。

6.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是确认并保护知识产权的财产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商业秘密法等。

知识产权法通过对智力成果的产权确认并加以保护而实现其功能。

而竞争法本身并不确认知识产权,它只是从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角度,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加以禁止。

7.美国没有对不正当竞争进行专门立法。

8.横向的价格歧视对实施价格歧视的企业与同一层次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产生影响美国反托拉斯法行使域外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是效果原则,这一原则是在1945年U.S.Av.ALCOA案中确定的。

9.美国竞争法实施的一个最主要特色是设立了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两个职能机构,这两个机构在职能上既有分工又有交叉,两者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竞争法。

10.民事责任主要包括3类:

(1)3倍损害赔偿。

(2)返还财产。

法院可对损害消费者的行为作出行为人返还财产的判决。

(3)对公司资产的再分配。

11.竞争法的行政责任主要有罚款和停止违法行为两种形式。

12.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罚金和监禁。

13.德国的竞争法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限制竞争法》构成。

14.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系统化的法律,在1896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15.《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共30条,前20条为实体性规范,主要界定并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法并没有直接对不正当竞争下定义,只是在该法第1条确定了一项基本原则,即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可向其请求停止行为或损害赔偿。

根据这一概括性规定,可以认为,德国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采取的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具体言之,主要包含以下几种行为:

1.虚假宣传2.不当身份之说明3.不当广告4.不当价格说明5.不当清仓销售6.商事贿赂7.商业诽谤8.滥用营业标志9.侵犯商业秘密

16.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主要是卡特尔、滥用市场优势行为和企业合并行为。

17.联邦卡特尔局设在波恩,是联邦一级主管卡特尔工作的独立机构,受联邦经济部长领导。

18.公平交易局是英国最重要的竞争法执法部门

19.日本的竞争立法在二战前参考了德因的竞争法,二战结束后,其竞争立法较多地体现了美国竞争法的色彩。

目前,日本竞争法仍采用厂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分立的立法体例,《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以下简称《禁止垄断法》)、《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等构成了日本的竞争法律体系。

20.《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广泛、最基本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也是最早具有限制垄断、促进竞争条款的国际公约。

21.《巴黎公约》的主要目的是实行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22.《巴黎公约》中的竞争法律制度可分为两部分,其一为原则性规定。

主要有1.国民待遇原则2.独立性原则3.强制许可原则4.驰名商标的保护

23.欧共体有关机构制定的竞争法属于欧共体竞争法的二级法或三级法,其主要形式为法规、指令、决定、通令、通知等。

24.欧共体委员会是执行欧共体竞争法的主要机构。

25.故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除了原关贸总协定的法律体系外,还包括:

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马拉喀什宣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部长会议决议与宣言》、部长会议通过的决定以及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

26.(即《反倾销协议》)是最重要的国际反倾销法规

27.调查要基于直接的证据而非由于其他因素所导致。

28.对补贴的定义及反补贴措施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关于补贴的界定及范围,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对国内生产厂家的补贴与出口补贴要区别对待。

对于前者,协定原则上不加限制;而对后者则严加限制。

对于这两类补贴,补贴国都必须将其范围、性质、贸易影响及补贴的必要性,书面通知缔约国全体。

另一方面,界定初级产品的补贴。

协定允许缔约国对初级产品进行出口补贴,但要力求避免这种补贴。

29.世界上第一个以不正当竞争这一概念命名的立法却诞生于19世纪末,即德国1896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30.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

1987年,国务院首次提出要制定全国性的制止不正当竞争法。

31.我国最初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出现在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之中。

1985年11月武汉公布实施的《武汉市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试行办法》是中国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的地方立法。

32.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标志,它与商品名称、厂商名称、产地名称、外观设计、商品装潢等标示共同组成商品或服务的商业表征,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商标保护的法律实践,在各国很早的历史时期里就存在,但以成文法规的形式对商标保护加以规定的则首推1803年法国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它将假冒商标比照私自伪造文件罪处理。

33.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了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只有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

34.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初期就颁布了《商标法》,专章规定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开始系统地对商标等工业产权进行管理。

35.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文字符号。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并登记注册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具有排他性。

36.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包括前文所述的法人的名称、自然人的姓名,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字号等等。

这里的名称或者姓名应该尽量做广泛意义上的理解。

37.我国《广告法》则在第一章规定: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明确规定了禁止欺骗和误导性广告是我国广告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38.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以及第9条的规定,立法列举了3类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

(1)在商品上的虚假标示;

(2)虚假广告宣传;(3)其他虚假宣传。

39.从理论上分析,“虚假”和“引入误解”是从不同的角度来限定这种行为的,前者主要是以客观事实即宣传内容作为认定的标准,而“引人误解”则是以受宣传对象即消费者、用户的主观认识作为判断的依据。

二者的角度有所差异。

一方面,虚假宣传一般会导致购买者的误解,但也有例外另一方面,引人误解的宣传多属虚假的,不过,实践中确实存在看起来是真实的,却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的宣传。

40.值得注意的是,在经营场所内的这种演示、说明或者文字标注,无论就形式,或是内容而言,其范围都是极其广泛的。

这里的经营场所,不仅指固定的营、比场所,也包括临时性举办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订货会等,不管名称为何,只要其目的旨在推销商品。

41.有奖销售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伴生物,有其存在的积极意义;它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起培育市场、活跃市场、促进竞争的作用。

但过度的有奖销售行为及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的行为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而有奖销售也具有消极作用。

42.大部分国家都在立法中对某些有奖销售加以限制或禁止,规定凡是违反国家法律限制或禁止性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43.一般而言,经营者的欺骗行为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特定人员必须是经营者可以控制、影响的人员。

最常见的特定人员是该经营者的职工,为避人耳目,有时是该经营者员工的亲属或朋友。

第二,特定人员的中奖是由经营者控制的,即经营者利用自己主办抽奖活动的优势,通过不正当手段事先安排该特定人员中奖,并顺利实施了预谋安排,使特定人员成为中奖人。

44.“质次价高”商品应根据市场同期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予以认定。

45.“质次”商品既可能是不合格商品,也可能是合格产品中的低档次商品。

46.《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行政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7.商业贿赂有以下三个不同于其他贿赂的地方:

第一,商业贿赂的目的不同于其他贿赂的目的。

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第二,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不同于其他贿赂的行为主体。

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第三,商业贿赂的对象不同于其他贿赂的对象。

商业贿赂的对象一般是交易相对人或是交易相对人之外对交易项目的成交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交易相对人是指与经营者直接进行交易的对方当事人。

48.商业贿赂行为也有以下3点不同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商业贿赂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

商业贿赂行为的本身违法性是指只要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不管行为情节轻重、贿赂财物数量多寡,都算违法。

即没有合法的商业贿赂行为与非法的商业贿赂行为之分第二,商业贿赂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

商业贿赂行为除违反了竞争法规定之外,还违反了其他经济法、行政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49.佣金的法律特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暂行规定》的规定,佣金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第一.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

第二,中间人必须有合法经营资格。

第三,支付佣金和接受佣金都必须以公开明示的方式进行,并必须如实入账,这是佣金与回扣的本质区别。

第四,佣金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

这也是佣金与回扣的区别之一。

50.只有符合下面3个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是商业秘密。

(1)这些信息必须是不为52.公众所知晓的,即不是已经公开的或普遍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资料、方法

(2)这些信息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3)权利人必须为这些信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51.这是指经营者除采取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例如,通过虚假陈述而从权利人处骗取商业秘密,或通过所谓“洽谈业务”、“合作开发”、“学习取经”以及“技术贸易谈判”等活动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等。

所有这些行为,都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危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严重损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

53.我国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立法模式选择从世界各国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4种类型:

1.民法的保护2.刑法的保护3.竞争法的保护4.判例法结合专项立法的保护

54.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5.商誉概念的提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明确涉及了商誉的概念。

根据立法的精神,商誉是指社会各界尤其是经营界和消费者对特定经营者的综合评价。

毫无疑问,这一评价与经营者在生产、流通等经营服务行为中形成的产品质量、服务态度、信用因素等紧密相关。

因此,商誉是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统称。

56.商誉的特征

(1)从存在的形态来看,商誉处于一种信息状态。

(2)从表现形态来看.良好的商誉具有完美性和创造性(3)从使用价值的实现来看,商誉的效益必须通过中间媒介。

(4)从商誉的载体来看,它是一种综合的抽象

57.商誉权的特征:

(1)商誉权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具有财产内容。

(2)商誉权也有人格性质,总是和具体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联系在一起,离开了具体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就无所谓商誉权。

(3)商誉权不是一成不变的,不是只能一次或数次使用的权利,这是商誉的特殊性所决定的(4)商誉权的取得具有特定性。

58.1882年出现了第——个托拉斯组织,即洛克菲勒的美孚石油公司

59.一般认为,反垄断法上的相关市场包括产品市场、地理市场和时间市场三个维度。

60.总结各国反垄断法实践,适用除外的对象大致有以下4类:

(1)特定行业

(2)特定的组织和人员(3)特定行为。

如卡特尔的某些类型,转售价格维持的特定情形,小企业的特定行为等(4)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

61.划分结构主义或行为主义的垄断控制制度的标准有3个。

第一,看一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判断其立法意旨是直接维护和创制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还是制裁反竞争行为。

第二,看一国反垄断法规范的违法构成要件,以其违法构成要件中是否包含市场行为要素来分类。

第三,看一国反垄断法的调整方法,即考察该垄断控制制度的制裁方法中有没有结构性的制裁方法——解割大公司(包括解散和分割两种制裁措施),有结构性制裁方法的,为结构主义立法。

622.一般认为,在当今各国反垄断法所建立的垄断控制制度中,结构主义的垄断控制制度以美国、日本为代表,行为主义的垄断控制制度则以德国、法国、欧共体为代表。

行为主义的立法在数量上占多数,并代表着当今各国反垄断立法的倾向

63.开结构主义立法之先河的现代反垄断法是1890年颁布的美国《谢尔曼法》

64.常见的地区垄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在辖区边界或交通要道设立关卡,阻碍外地商品流入或本地商品流出:

(2)规定在辖区内销售外地商品必须履行特定的批准手续或者必须符合其增加或提高的报验、检验标准,为外地商品进入本地设置人为障碍;(3)对外地商品的进入,在运输、储存、出售等环节施行强制扣押、罚款,以此限制外地产品进行本地市场;(4)禁止本地消费者购买外地输入本地区的商品;(5)限制或禁止本地资金、技术输往外地;(6)限制或禁止本地大型、优秀企业与外地企业合作、联营;(7)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65.《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2款规定,“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人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依该规定,地区垄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与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66.日本《禁止垄断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军占领期间制定的,引进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原理,其执法机关——公平交易委员会就是仿照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而设置的。

67.《反限制竞争法》第48条规定:

“联邦卡特尔局设在柏林,系独立的联邦主管部门,隶属联邦经济部长的管辖。

68.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反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执行机构,相对集中地行使执法权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机关则在其各自领域享有法定的执法权。

69.国家专利局取得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以及有关法规和司法解释。

7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7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取得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计量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7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第19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等内容。

7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这属于调取证据权的范畴,以提取书证或有关视听资料。

74.“检查与本法第5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75.《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76.优惠购买并不是只购买降价商品,而是指卖方在符合卖方提供的购买条件下,可以附带购买卖方提供的优惠产品。

例如,如果买方购买10台彩电,既可同时以象征性价格200元购买一台冰箱,这里冰箱的购买就属于优惠购买。

优惠购买记不通于附赠机直接将赠品送给购买者,也不同于这口及低于原价销售。

实际上,经营者之间优惠购买往往是对附赠式商业贿赂的一种(规避行为)。

77.1948年《哈瓦那宪章》被认为是第一个国际性的反垄断法。

78.(行政罚款)是反垄断执法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制裁措施。

79.(效果原则)又称客观地域管辖原则,该原则产生于1927年国际法院审理的一个著名案件。

80.申请登记和申请授予程序源于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规定。

81.不使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益,同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校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校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缓解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产生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82.应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包括

(1)高买低卖

(2)掠夺性定价(3)拒绝交易(4)强迫交易(5)搭售(6)差别待遇(7)其他滥用行为

83.市场进入障碍的三个标准:

及时性、可能性和充分性

84.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

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同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85.反垄断执法机关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决定有初步审查决定与最终审查决定。

初步审查决定在收到集中申请人申请文件之日起(30)天内作出。

最终决定在初步审查之日起90天内最长不得超过150天内作出。

86.立案和管辖:

启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主要有三种方式: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行使检察;

(2)受害人直接申请;(3)社会公众在发现违法事实之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启动程序。

87.美国竞争法实施主要是由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与制约来完成的。

(一)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二、贸易委员会三、私人对违法竞争法律的行为提起的三倍赔赔偿的诉讼。

88.德国竞争主管机关及其职权

(二)联邦和州科特尔局二、联邦经济部三、垄断委员会

89.英国的竞争法仅指(反垄断法)

90.公平交易委员会:

(1)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而特别设立的执行机构。

(2)委员长和4名委员组成。

(3)任期5年。

(4)行政、准司法和准立法的权限

91.竞争法的实施机关联邦反垄断局、俄罗斯宪法法院、普通法院、经济法院

92.需要特别禁止的行为包括:

商业混淆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商业误导行为

93.按照新《合并条例》的规定,该条例适用于所有具有欧共体影响的企业合并。

94.临时措施:

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保函等

95.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补充性、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行为法特性

96.我国规范竞争行为的立法最早是在(1980年)

97.侵害特定同业者利益的行为,包括(混淆商品经营)(诽谤其他竞争者)

98.(《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具体列举了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种正式市场混同行为

99.一个是商标的相同性或者近似性,另一个是使用商标表示的商品时同一种类的或者类似的。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关于对为注册商标的假冒,关于法律竞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此时完全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00.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的规定,商品上的虚假表示行为又可分为下面三种表现形式:

(1)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3)采用其他方法

101.产地是指商品的地理来源,比如商品的出产地、制造地或加工地等。

102.确立广告的一半标准:

1.广告内容要做到真实、合法、准确和清晰2.广告形式具有可识别性3.广告活动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103.禁止对部分特殊商品做广告或者采取大众传播媒介做广告。

104.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主题包括:

广告主,经营者,广告经营者

105.广告行为的完成涉及: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106.德国竞争法允许经营者在销售中附带赠送一些价值不大的小物品如小气球,明显的广告标注。

107.对于贿赂的3中观点:

1贿赂是买通他人的财物2贿赂包括财务和其他物质性利益3非物质性的不正当利益

108.商业贿赂行为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有以下特征:

1行为具有多发性和隐蔽性2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3贿赂手段的多样性

109.商业贿赂除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可能涉及对《会计法》《税法》《刑法》的违反。

110.直接提供财物进行贿赂又称为财物贿赂。

商业贿赂行为。

物质性利益指那些简介体现,债务的免除,性服务。

111.依据(《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罪的规定,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和没收财产。

112.(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还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113.回扣的特征:

1回扣行为发生在销售者与购买者之间2回扣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支付回扣这3折扣是盒饭的,是一种商业活动中合法的促销手段。

114.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用尽。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用尽的必须如实入账。

115.用尽的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一下几点:

1用尽支付关系发生在经营者与中间人之间2中间人具有合法的终结资格3用尽的支付方式必须是公开的4用尽时合法的劳务报酬

116.信息进行了三个方面的限制:

1信息不为公众所知2信息具有经济价值3信息已被采取保密措施

117.商业秘密的范围:

1技术秘密2经营秘密3管理秘密

118.侵权行为并不只是单纯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

119.非法获取的手段包括盗窃、利诱、胁迫

120.英美法虽已判例法为渊源,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却提供了制定法的一句,而且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

其中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和英国的《保护秘密权立法》为代表

121.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

《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122.商誉的载体具有多元性和不确定性

123.商誉的权利属性:

人格与财产

124.故意的主观心态为条件,对于是否包含了过失,应当包括故意和过失

125.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设计法人名誉权的保护,最早规制商誉侵权行为的法律是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126.根据垄断垄断形成的原因可以讲垄断分为国家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经济垄断、知识产权垄断。

127.我国《反垄断法》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选择了分别立法模式

128.适用除外的法律程序:

申请登记、申报确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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