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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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规范和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切实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基本要求。

本办法所称学生顶岗实习,主要是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创业。

第三条顶岗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按照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权限,建立健全省、市、县(区)、校四级管理制度。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个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实施头筹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责任主体,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由学校统一组织。

学校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有保障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作为实训基地,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学校要积极创办企业、引进企业,为方便学生顶岗实习提供服务。

第六条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并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习。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及家长自行承担实习安全责任。

学校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检查。

第七条学校原则上应当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学年(一年制学生在校最后一学期)进行顶岗实习。

“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培养模式或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在保证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时间。

第八条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共同成立顶岗实习管理机构,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学校要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辅导员,专门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工作。

第十条实习单位应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实习前的技术、安全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实习计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三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当签订顶岗实习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由学生和家长签字认可。

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辅导员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注册学号和联系方式;

(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意外伤害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10)学校和实习单位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

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岗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

第十五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开展顶岗实习。

第十六条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享有合理的休息及假期。

第十七条实习单位应当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

实习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劳动力最低收入标准。

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在顶岗实习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或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没有正当理由并且未经实习单位和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要根据实习进展情况,做好实习周志,实习结束时要撰写顶岗实习报告。

第十九条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应当及时向实习辅导员和实习指导教师报告。

第二十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

学生原则上由学校和实习单位统一安排住宿。

在学校、实习单位和家庭以外场所住宿的,须经学校、实习单位、家长或监护人三方同意,在外住宿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学生安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顶岗实习管理平台。

实习辅导员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的正常秩序,并在实习结束后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习单位要和学生家长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实时掌握学生实习信息。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

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

(1)顶岗实习协议;

(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周志;(4)学生顶岗实习报告;(5)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共同制定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办法、内容、形式及评价标准,共同考核学生实习效果。

第二十五条学校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提高情况,结合实习表现、实习报告和实习单位的考核意见,给出学生顶岗实习成绩。

实习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学生考核合格者获得顶岗实习学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获得顶岗实习学分,并由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延长实习时间,直到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学生顶岗实习成绩记入毕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情况和获得学历证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对表现优异,进步明显的学生给予一定形式表彰和奖励;对实习期间违反实习纪律和规定的,按照实习管理办法予以处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积极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企业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顶岗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学校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第三十二条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学生实习的需要,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三条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四条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7年12月30日自行废止。

合阳县职业教育中心

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范顶岗实习工作,使顶岗实习达到预期效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顶岗实习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把所学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锻炼提高工作能力。

通过顶岗实习,全方位了解专业和职业,达到从业基本要求,实现就业零距离。

第二条:

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学年进行,实习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半年。

根据毕业顶岗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实际,对顶岗实习时间进行适当调整,但一般应在最后一学年进行。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就业办管理,分别成立相应的顶岗实习工作管理小组,负责顶岗实习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实施保障顶岗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由顶岗实习工作管理小组等负责全校顶岗实习工作的管理。

主要职责是审核各班的顶岗实习工作计划;检查考核各班顶岗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管理质量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组织全校顶岗实习工作经验交流;保证实习经费;研究解决顶岗实习管理中的问题;积极推动校企合作,协助我校联系和落实顶岗实习单位;督促、协助统一办理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安全保险;研究解决我校校外实习基地管理机构人员和聘请的实习单位技术骨干、能工巧匠等兼职指导教师的管理和报酬问题;着力推进以就业为目标的顶岗实习工作。

第五条:

各专业教研组成立由专业教研组长为组长的顶岗实习工作小组,负责本专业顶岗实习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主要职责是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组织制(修)订包括专业顶岗实践教学大纲、指导书、任务书、实践报告格式和分专业的毕业实践考核标准,实施计划等;选派顶岗实习指导教师;落实顶岗实习单位;在实习经费保证的条件下积极对顶岗实习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顶岗实习成绩考核和工作总结。

第六条:

顶岗实习指导教师一同与实习单位技术骨干、能工巧匠具体组织和实施顶岗实习工作。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计划并达到预定质量要求;负责与顶岗实习单位联系,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到顶岗实习单位或通过巡回检查、网络及电话联系等,指导解决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检查学生顶岗实习记录;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总结;根据专业教研组制定的分专业顶岗实习成绩考核标准,评定学生顶岗实习成绩;负责顶岗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总结。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单位主要由学校就业办联系。

个人联系实习顶岗单位需填写《学生顶岗实习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落实顶岗实习单位时,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选择与专业核心能力相关的实习单位,做到专业与岗位对口或相关。

第九条:

学生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实习单位的利益和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生应完成本专业主要生产技术岗位的顶岗实习。

应尽可能按照专业岗位群的技术能力要求,进行交叉换岗、轮流顶岗,以熟悉本专业不同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一般应于每年顶岗实习前完成本专业的顶岗实习工作计划和方案,经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还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善包含顶岗实习实施计划及任务书的实践手册,经专业教研组审定后于顶岗实习前发放到学生手中,使学生明确顶岗实习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各专业教研组应协助顶岗企业加强顶岗实习学生指导。

实习期间由企业安排技术骨干、能工巧匠与学校专业教师一起共同指导、管理顶岗实习学生。

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在同一单位实习人数较多时可安排专门教师进行指导;分散顶岗实习原则上由实习单位安排专人进行指导,实习指导教师通过巡回检查、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指导,巡回检查应不少于4次/月,并应做好指导活动内容记录。

第十三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应认真作好工作记录,顶岗实习结束时应以企业为主对学生工作技能和实绩进行考核,并按《学生毕业顶岗实践成绩考核表》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未满,原则上不得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中途调换实习单位,需征得学校及原实习单位同意。

学生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实习成绩以零分记。

第四章学生成绩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顶岗实习成绩采用百分制。

学生顶岗实习技术工作总结内容、格式等要求由我校根据专业特点规定。

顶岗实习结束后学生应及时将顶岗实习总结与顶岗实习记录、考核表交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顶岗实习结束学生应交纳的有关材料:

实习单位对毕业生的实习鉴定表或录用意见;实习个人总结与体会;实习过程中获取的实习(或就业)单位奖励证明材料等。

 

合阳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关于《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提高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水平、实习效果和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教育部组织拟定了《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教育部

                                                          2012年11月15日

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稳定就业。

     第四条 顶岗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计划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学校举办方进行管理,其中行业部门举办的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行业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

高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举办方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六条 职业学校原则上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学生要求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顶岗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未成年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并经学校备案后方可进行实习。

学校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

     第七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并共同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

实习计划包括:

实习教学所要达到的总目标、各实习环节、课题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岗位、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等。

     第八条 学校要明确管理顶岗实习的工作机构,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和实习单位都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第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

安排思想品德好、经验丰富的教学或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学习的最后一学年进行。

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安排学生学习的最后半年进行,实习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多种形式。

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探索实行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改革创新。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并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内容应包括:

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十三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

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

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

(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食宿安排(5)实习时间、休息休假;(6)实习劳动保护;(7)安全管理责任(8)实习报酬;(9)实习责任保险;(10)实习纪律;(11)实习终止条件;(12)实习考核结果(13)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结合顶岗实习的特点和内容共同做好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开展敬业爱岗、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企业文化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

不得安排中职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健康隐患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中职学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中职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鼓励有条件的实习单位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

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进行约定。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和其它形式的实习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规定的顶岗实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服从管理。

对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等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学校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要定期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顶岗实习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

未成年学生要求在学校、实习单位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有正当理由,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并自理住宿及其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学校应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顶岗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顶岗实习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一建立学生顶岗实习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部门、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为学生顶岗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共同考核制度,共同制定实习评价标准,共同考核学生实习效果。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

学校应将考核要求提前告知学生。

对中职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分两部分:

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

     中职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记入毕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其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档案。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

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

(1)顶岗实习协议;

(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报告;(4)学生顶岗实习成绩;(5)顶岗实习周志;(6)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7)顶岗实习考核表、实习经历证明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积极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要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顶岗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顶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中职学生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投保经费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

     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便利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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