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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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工作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工作制度

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

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受理岗、审核岗、缮证岗、发证岗岗位职责。

一、受理岗工作职责:

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

(一)查验登记范围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坐落应属于新源不动产登记的管辖范围;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应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类型应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类型。

(二)查验申请主体

1、对申请事项由双方共同申请还是可以单方申请进行查验,对申请事项由全体共有人申请还是可以由部分共有人申请进行查验,留存当事人到场申请的照片。

2、查验身份证明

申请人与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应一致:

(1)通过身份证识别器查验身份证的真实性;

(2)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其他身份证明类型的合法性;

(3)非自然人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印章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印章一致。

3、查验申请材料形式

(1)应当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规格;

(2)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其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见证并留存见证过程的照片:

1)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明确,本登记事项在其委托范围内;

2)按登记规范的要求核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3)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

4)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见证。

(三)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查验申请材料齐全

应当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互之间是否一致;不齐全或不一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材料。

2、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1)查验申请人的其他申请材料规格是否符合登记规范的要求;有关材料是否由有权部门出具,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签字和盖章是否符合规定。

(2)收件材料留存复印件的,受理比对后,签字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3)应当查验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对提交伪造、变造、无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依法予以收缴。

属于伪造、变造的,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

3、申请材料确认

申请人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记录及有关申请材料进行确认:

(1)自然人签名或摁留指纹(不会签名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签名或摁留指纹;没有听写能力的,摁留指纹确认。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印章。

(四)询问

1、应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以下内容,并制作询问记录,以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

(1)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婚姻情况;

(3)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否知悉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

(4)需要了解的其他与登记有关的内容。

2、询问记录

询问记录应当由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1)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且存在异议登记的,受让方应当签署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行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2)核对询问记录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事项之间是否一致。

(五)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凭证

按照系统提示录入相关信息,计算收费内容,打印受理凭证,并交予申请人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凭据。

受理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二、审核岗工作职责

审核是指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一)书面材料审核

进一步审核申请材料,必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佐证材料或向有关部门核查有关情况。

1、申请人提交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具备条件的,通过相关技术手段查验法律文书编号、人民法院以及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等是否一致,查询结果需打印、签字及存档;不一致或无法核查的,可进一步向出具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进行核实或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要求申请人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2、对已实现信息共享的其他申请材料,根据共享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必要时,可进一步向相关机关或机构进行核实,或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根据新源实际情况主要核验契税完税凭证以及不动产发票。

(2)应当查验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与测绘报告是否相符)。

(二)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除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应当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信息,审核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1、申请人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

2、申请人提交的登记原因文件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3、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4、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5、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异议登记、预告登记、预查封、查封等情形。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查阅不动产登记簿时以已经形成的电子登记簿为依据,原国土、房产系统数据(包括扫描件)作为核实补充。

(三)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经查阅不动产登记簿,认为仍然需要查阅原始资料确认申请登记事项的,应当查阅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并决定是否予以继续办理。

(四)实地查看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人员应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查看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数量;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3、单纯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抵押权登记查看是否地上有建筑物;

4、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查看要求:

实地查看人员应对查看对象拍照,填写实地查看记录。

现场照片及查看记录应归档。

(五)调查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六)公告

1、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应当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公告。

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公告期间,当事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提出异议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核人员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1)根据现有材料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2)异议人有明确的权利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应当不予登记,并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权属争议。

2、依职权登记公告

依职权办理登记的,应当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在登记完成后,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七)出具审核结果

审核后,审核人员应当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三、缮证岗工作职责

1、经审核通过的材料,应当按受理时间顺序及时打印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将打印好的权证材料转交发证岗。

2、管好空白权证,缮证时登记每件材料对应的权证编号(印制证书的流水号),做到每本权证去向清楚可查。

3、当天受理的缮证材料当天完成。

4、检查缮证完成权证的打印质量,发现打印位置明显偏移或者存在其它打印瑕疵的应重新打印。

5、按序使用不动产权证书号,不得产生重复号。

四、发证岗工作职责

1、核对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收取登记费用,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后,按规范将登记资料归档。

3、接受权证办理流程情况方面的咨询。

4、发证人员为费用收取责任人,按规定的费用标准收取登记费后方可发证。

5、每天下班前将当天发出的权证资料整理造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制度

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基础,为进一步明晰权籍调查工作职责,强化权籍调查管理,更好地进行不动产登记,特制定本制度。

一、确定权籍调查内容,规范权籍调查程序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权籍调查应以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单元为对象,遵循“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

按照“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查入库、整理归档”等程序完成权籍调查。

对于存在不动产权属争议的,应依法解决后,再完成权籍调查。

二、规范提交权籍调查成果,认真审核权籍调查成果

调查机构应提交规范统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按照《技术方案》要求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不动产权籍图等成果样式提交纸质成果和相应的电子数据,确保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唯一与完整。

认真审核确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调查机构的资质、质量管理措施的落实、调查内容的完备性等。

在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或部分产生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核确认且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成果,应当继续沿用,不再重新组织权籍调查。

三、确保调查成果质量,实行岗位责任追究制

为强化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权籍调查成果的真实、准确性,实行“谁调查、谁审核、谁批准、谁负责”的岗位责任追究制,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对权籍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查通报,对因权籍调查成果造成不动产登记受到影响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不动产登记中心质检制度

为切实提高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水平,有效降低登记风险,促进不动产登记健康有序运转,保证办件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抽查范围

(一)各类不动产登记

包括:

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等。

(二)相关业务

包括:

权籍调查、缮证发证、权属要件的整理、归档、查阅等各项工作。

二、检查内容

(一)各类不动产登记

1、登记要件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2、业务申请表、受理单、审批表、不动产登记簿项目输入是否齐全、无误、规范。

3、业务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4、办件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二)相关业务

权籍调查、缮证发证、权属要件的整理、归档、查阅等抽查项目同上。

1、不动产权籍调查

(1)提供要件是否齐全。

(2)现场测绘成果是否准确。

(3)不动产权籍调查委托书填写要素、图形、编号等是否齐全、无误。

(4)办件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2、各类证书缮证发证业务

(1)缮证项目是否准确、完整。

(2)缮证时限、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3)发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1)档案补录、补拍是否符合规定。

(2)档案交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档案整理、裱糊、装订是否符合规定。

4、档案查阅工作

(1)档案查询是否及时、不拖延、不失误。

(2)档案出证、查封抵押等审查是否符合规定。

三、抽查方式

综合科对相关业务定期抽查,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进行抽查,抽查结果记录在案,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定期通报。

四、责任追究

对质检不合格的业务,综合科会同相关科室进行研判,分析其主客观原因。

属客观原因的,及时提交会办,优化调整审批程序;属主观原因的,上报至中心主任和局监察室,根据不合格的程度及造成的影响,及时采取限时整改、书面检查、约谈问责或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

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印章是中心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正确使用关系到中心正常的管理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本中心各类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安全,防范印章使用失误及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印章类别

第二条中心印章包括:

公章、专用章(登记专用章、业务专用章、预告登记专用章、档案查询章及其他专用章)及各科室印章(综合科、权籍调查科、登记科、信息科)。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中心印章原则上由综合科负责保管,各科室印章或专用章由科室负责人或科室指定专人保管与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印章的保管:

1、中心公章和登记专用章由综合科专人保管并盖章;

2、各类专用章由其相关科室指定专人保管并盖章;

3、各科室印章分别由各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并盖章。

第五条印章保管人暂离岗位时,可临时委托办公室其他人员保管,但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第六条所有用印文件,必须打印清晰、整洁、规范。

第七条各种印章如有遗失或误用的,由印章或专用章管理的科室负责人全权负责。

第八条严禁涂改印章,如将部门专用章改换成公章使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九条印章持有情况纳入职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工作人员持有中心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综合科与各科室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表》,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登记表上予以记录(用印时间、用印部门、用印数量、用印人等)。

第十一条中心的各类印章原则上只限在中心内部使用,因公外出或特殊情况(成批加盖不方便搬动的证书、报表、文件等)需使用的,必须填写《印章外带登记表》,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用毕立即归还。

第十二条印章管理人在盖章前应对所需盖章的文件进行审阅,如在文书的内容、手续、格式等方面发现问题或疑问,应请示领导。

在一些重要的用印情况下,更要加强审阅工作,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

对违反或不符合中心规定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应拒绝盖章。

第十三条涉及法律事宜需使用印章的,须经中心质检科审核后方可盖章。

第十四条中心印章的用印范围及审批:

1、使用中心公章时,用印人需将所需用印的资料上报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印章保管员方可盖章。

2、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只在不动产权利证书上用印。

3、各类专用章及各科室印章应根据各自权利和义务使用,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书等法律文本。

印章对内使用的,必须经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字方能盖章;对外使用时,须经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经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方可使用。

4、凡中心发出的一切正式公文,凭签发人在稿件上签字,并校对公文材料无误后,才能用印,对未经批准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

5、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中心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6、以中心名义开出的介绍信、证明材料等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后盖章。

7、各科室为履行某一项专门业务而刻制使用专用印章的,只能在使用范围内使用。

8、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

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第五章盖印

第十五条盖出的印章要位置恰当,图案清晰,文字端正。

有固定或指定盖章处的文件应在规定盖印处盖章,如果没有指定,盖印人应参照有关规定,选择适当位置盖印。

如果文件需盖多个印章,各印章不能交叉重叠,不能压正文,不能盖出纸边。

第十六条正式印章应用红色印泥或印油,专用章或其它印章根据有关规定可用红色、蓝色或紫色印泥或印油。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建立用印登记,严格各类印章的使用。

严禁在空白纸张上或纸张的空白部位上盖章。

第六章责任

第十八条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印章或擅自携章外出发生丢失或给中心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不动产登记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中心岗位职责,规范系统操作流程,保障本中心信息系统安全、有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运行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系统包括不动产登记权籍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

第二章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信息科负责,各科室负责指定专人担任本科室信息化网络工作,并负责本科室日常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科结合各科室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各模块子系统的具体操作规范,及时跟踪、发现和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信息系统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度和操作规范持续稳定运行。

第五条中心根据工作岗位需求严格控制重要业务系统的访问权限,建立登录管理制度,合理分配工作人员权限,避免授权不当。

第六条系统用户实行一人一帐号,用户密码应严格保密并要定期更改。

因帐号和密码被他人盗用造成的后果由帐号持有人负责。

第七条中心工作人员严禁擅改他人文件,个人帐号不得进行授权以外的非法操作,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及时退出系统。

第八条凡岗位变动的中心工作人员,由系统管理员变更或注销帐号,因工作需要变更使用权限的,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变更其操作权限。

第九条中心系统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后,未经中心同意,任何个人或科室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如因工作需要,确实要对有关设备进行移动或拆除,需报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信息系统的保密

第十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不得随意查询他人信息、泄露他人隐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发现他人有失密、泄密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

凡发生失密、泄密事件,视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处分。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提交纪律检查机关追究责任;玩忽职守,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权利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我县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订购、领取和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动产权利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法律凭证,主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利证书管理主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的订购、领取、缮证、保管和相关统计汇总等工作。

第三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我县的不动产权利证书监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具体负责证书保管、领取和核销等工作。

第五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不动产权利证书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集中订购、集中保管,购买后的不动产权利证书要登记造册、集中管理。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领取不动产权利证书,领取时应填写不动产权利证书领取登记表,保管部门经办人要对领取人、证书类别、证书编号、领取数量、领取时间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各领证部门对权利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权利证书的类别、编号和领取人。

第九条由于保管不善、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不动产权利证书损坏、作废的,经办人应对作废不动产权证书的类别、作废原因、证书编号登记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将其交至保管部门进行销毁,防范不动产权利证书的流失。

第十条打印不动产权利证书应在完成所有审批后进行,发放证书时经办人员要核对申领人的身份信息,申领人签字后方向其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第十一条保管部门应定期汇总不动产权利证书的使用、作废、剩余等情况。

第十二条对因管理不妥造成不动产权利证书遗失的,应以文件形式说明原因。

对因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造成不动产权利证书损坏的,应当及时加盖注销专用章,登记造册后销毁。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伪造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应立即予以收缴,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协助查处。

不动产登记中心资料查询制度

为发挥不动产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资料的范围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包括不动产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不动产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不动产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二、查询主体

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提交查询申请书时应明确不动产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查询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并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提出申请。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提交的材料包括:

1、查询申请书;

2、查询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的,可由夫妻一方办理(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为同一家庭);

3、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明利害关系的材料,如合同、法院受理文书等;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查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查询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1、查询主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来查询的;

2、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3、查询主体及其查询内容符合本制度第二条的规定;

4、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出具查询结果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对申请人的查询目的明确,符合查询条件。

经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并承诺查询结果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

2、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并在查询结果或者登记资料复印材料上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查询专用章。

有下列不能查询情形的,查询机构可以出具无查询结果的证明:

1、按查询人提供的不动产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无法查询的;

2、要求查询的不动产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

3、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的。

六、办理时限

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七、责任追究

查询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

违反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要严肃处理;对造成信息安全事故或者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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