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发电企业特种设备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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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发电企业特种设备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讲义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特种设备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的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3条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4条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5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二章职责

第6条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1)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的管理进行监督,对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的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

(2)负责对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使用和特种作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考核。

(3)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注册、注销以及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工作。

第7条生产技术部

(1)生产技术部是特种设备日常维护、检修和使用的主管部门。

(2)组织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特种设备维护、检修和使用的技术管理。

(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建档及管理工作。

(4)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注册、注销以及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

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和复审工作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九条各单位

(1)负责本单位所辖特种设备的检查及维护工作,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2)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技术培训,并建立个人的安全技术培训档案。

(3)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和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规范。

第三章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一节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十条特种设备采购必须按公司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选购,购买时应选择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质的单位。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或维修价值、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拆除完毕,办理报废程序后方可允许办理注销。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质许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改造、维护保养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受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时,施工单位取得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告知受理后,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方可办理相关开工手续。

第十八条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具体内容包括: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九条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监督检查公司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实现闭环管理。

第二十一条制定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巡检办法,及时发现缺陷,以便能得到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当特种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应立即停止运行或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所属单位应当编制特种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编制数据记录表,记录要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锅炉管理

(1)制定锅炉的安全运行规程和检修规程并严格执行。

(2)制定锅炉的节能管理办法。

(3)运行班组每班对锅炉本体、锅炉钢架、走梯等进行巡检,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4)加强对锅炉水质的监督,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5)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的设计文件、制造厂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3.锅炉检修时应当对省煤器、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等部件的腐蚀、结垢、积盐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4.在大、中、小修后对锅炉安全门进行排汽试验记录。

5.锅炉每次大修后做超压试验,中小修后做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记录。

6.对锅炉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在大小修时进行校验、检修,应有相应记录。

7.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以及事故分析报告。

8.锅炉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管理

(1)运行班组每班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支吊架进行巡检发现缺陷及时填写设备缺陷单。

(2)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检修维护单位做好检修维护的管理工作。

(3)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文件、制造厂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3.对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在大小修时进行校验、检修,应有相应记录。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故障和事故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电梯管理

(1)应将电梯的登记证和电梯检验合格标志贴在电梯的明显部位。

(2)与取得许可资格的维修保养电梯的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的合同或协议。

(3)建立电梯的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电梯的设计文件、制造厂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3.每半月由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一次定期自行检查并且进行清洁、润滑、调整等记录。

4.电梯及其测重仪、缓冲器、限位器、安全钳、限速器等安全附件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电梯大修后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械管理

(1)编制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如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

(2)每次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各螺栓紧固件无松动,钢丝绳无严重磨损,电气线路无破损现象,润滑良好等常规检查。

(3)建立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3.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检查内容有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吊具、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配电线路、控制器。

4.对起重机械进行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件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6.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

(1)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

叉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高空作业车、电瓶车。

(2)购置的厂内机动车辆应为取得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认可的制造单位,并有经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3)厂内机动车辆必须由专业修理厂进行修理。

(4)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前应检查车辆,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轮胎压力正常且无严重磨损,制动距离符合规定,离合器行程正常,灯光、喇叭好用,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

(5)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3.使用、维护、修理记录。

4.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检并做好记录。

检查内容有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发动机起动系统、点火系统、燃料系统、润滑系统、冷却系统应机件齐全,线路、管路不磨碰。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

5.车辆事故记录。

6.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八条吊篮管理

(一)吊篮是指悬挂机构架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提升机驱动悬吊平台通过钢丝绳沿立面上下运行的一种非常设悬挂设备。

(二)吊篮出厂时应附有下列文件:

1.装箱清单。

2.产品使用说明书。

3.产品合格证。

4.易损件目录或图册。

5.随机备件、附件及专用工具清单。

(三)吊篮安全技术要求

1.吊篮必须设置上行程限位装置。

2.吊蓝的每个吊点必须设置2根钢丝绳,安全钢丝绳必须装有安全锁或相同作用的独立安全装置。

在正常运行时,安全钢丝绳应顺利通过安全锁或相同作用的独立安全装置。

3.吊篮宜设超载保护装置。

4.吊篮必须设有在断电时使悬吊平台平稳下降的手动滑降装置。

5.吊篮宜选用高强度、镀锌、柔度好的钢丝绳,其性能应符合GB/T8918的规定。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9,工作钢丝绳最小直径应不小于6mm,安全钢丝绳必须独立于工作钢丝绳另行悬挂,其型号、规格宜与工作钢丝绳相同。

6.吊篮的电气系统应可靠的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在接地装置处应有接地标志。

电气控制部分应有防水、防震、防尘措施。

其元件应排列整齐,连接牢固,绝缘可靠。

电控柜门应装锁。

7.吊篮平台上应装有固定式的安全护栏,靠工作面一侧的高度应不小于800mm,后侧及两边高度应不小于1100mm,护栏应能承受1000N水平移动的集中载荷。

吊篮平台如装有门,其门不得向外开,门上应装有电气连锁装置。

(四)吊篮的检查、操作和维护

1.吊篮应经专业人员安装调试,并进行空载运行试验。

操作系统、上限位装置、提升机、手动滑降装置、安全锁动作等均应灵活、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2.吊篮投入运行后,应按照要求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

3.吊篮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后并取得有效的证书方可进行操作。

4.每天工作前应进行空载运行,以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5.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应配置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他安全装置,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6.吊篮严禁超载或带故障使用。

7.吊篮在正常使用时,严禁使用安全锁制动。

8.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9.吊篮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测试、维护保养。

10.随行电缆损坏或有明显擦伤时,应立即维护和更换。

11.控制线路和各种电器元件,动力线路的接触器应保持干燥、无灰尘污染。

12.钢丝绳不得折弯,不得沾有砂浆杂物等。

13.定期检查安全锁;提升机若发生异常温升和声响,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炉内升降平台管理

(1)从事炉内升降平台安装、拆除的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2)从事炉内升降平台安装、拆除、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严禁无证上岗。

(3)炉内升降平台的安装和拆除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安装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炉内升降平台严禁超载或带故障使用。

(5)炉内升降平台的钢丝绳,在使用以后每月应至少检查2次,并应符合GB5972起重机械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的规定。

(6)炉内升降平台的卷扬机应备有安全制动装置,升降平台时应有专人指挥,卷扬机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或建筑物上,固定处所的耐拉力必须大于设计荷重的5倍。

(7)禁止一人独自在炉内升降平台上作业。

第二节特种作业管理

第三十条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对各单位特种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对特种作业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并予以实施,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对特种作业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收。

第三十二条对于大型吊装作业和危险性较大的起重作业应制定起重方案,吊装前作好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第三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不进行交底的不得进行上岗作业,上岗后要严格实施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作业前要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各方面完好方可进行作业,作业后或下班前清理好作业现场,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3节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必须持证上岗。

(1)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由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1.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2.公司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有电工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人员、高处作业人员、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人员等。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3)电瓶车驾驶人员应取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准驾证后方可驾驶,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复审日期、证书有效期等。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

(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4)拒绝违章指挥;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班长或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九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资质的培训。

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安全培训等,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1)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按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2)正确使用特种设备,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反复检查。

停止后妥善处理,运行中搞好调整。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根据资格证书复审年限的不同进行证书的定期复审。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设备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章〔2013〕074号)同时废止。

第五章支持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4.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2003

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6章附件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办理流程

 

附件: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办理流程

施工单位

安全环保部

特种设备检验所

质量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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