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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船码头安全设置综合规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游船码头安全设立规范

Safetysettingcodefortourismboatwharf

(征求意见稿)

目次

1

前言

本原则3.5、4.5、5.1.5.1、5.1.5.4、5.5.6、6.4、7.1.1、7.4.2、7.5.2、8.1.2、8.2.4、9.1.3、9.2.2、9.4.1为强制性,别的为推荐性。

本原则附录A规范性附录。

本原则由北京市地方海事局提出。

本原则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原则起草单位: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

刘洪波、邵春华、华军、熊柏松、张明、刘慧芳、孙云霞、王晓岩、张德茹、龙友、王玥葳。

2

引言

北京市属于非水网地区。

由于历史因素,既有游船码头没有纳入北京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范畴,多为游船单位依照各自水域特点自行设计建造,没有统一技术原则,其构造设计、水域规定及设施配备远远达不到交通部部颁行业原则及有关国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游船码头设计、建造与否达到有关技术原则,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交通部部颁现行原则重要是针对沿海、江河等通航水域泊靠大型船舶码头,技术规定过高,诸多方面不适合非水网地区,特别不适合北京市封闭水域靠泊小型游船码头。

为统一北京市水域游船码头安全设立技术规定,规范北京市游船码头及码头附属设施设计和管理,适应北京市水域游船码头发展,提高码头合用性、安全性和经济合理性,贯彻国家关于经济和技术政策,特制定本规范。

 

游船码头安全设立规范

21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游船码头在码头选址、码头平面布置、助航设施、附属设施、消防、救生、电气设施和环保等方面关于安全设立规定。

本原则合用于北京市水域新建或改扩建游船码头设计和管理。

已建游船码头可参照执行。

2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原则。

游船码头tourismboatwharf

位于河、湖或水库沿岸,供船舶安全进出和停靠,用于上下游客地方,含码头、回旋水域、港池和码头陆域。

码头wharf;quay;pier

供船舶停靠、装卸货品或上下游客建筑物。

回旋水域turningbasin

为船舶靠离码头、转头或改换航向而设水域。

港池basin

码头前供船舶靠离和进行游客上下船作业水域。

浮码头floatingwharf;pontoonwharf

由趸船、支撑锚系设施、引桥及护岸等构成码头。

斜坡式码头slopingwharf

前沿临水面呈斜坡状码头。

直立式码头vertical-facewharf;quaywall

前沿靠船面为直立或近于直立码头。

正常蓄水位normalstoragelevel;normaloperationalwaterlevel;normalpoollevel

指水库在正常运用状况下,容许为兴利蓄到上限水位。

码头前沿设计水深waterdepthinfrontofwharf

码头前沿在设计低水位时保证设计船型在满载吃水状况下安全停靠水深。

水流横流crossflow

水流与船舶夹角≥45°时为横流。

水流顺流concurrentflow;parallelflow

水流与船舶夹角<45°时为顺流。

23 基本规定

游船码头设计和管理应贯彻安全生产、节约用地、节约能源方针,合理运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游船码头设计应与河流规划、都市总体规划和景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改建或扩建工程应注重对既有码头技术改造。

游船码头设计应具备可靠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等资料。

改建或扩建码头工程还应具备码头现状及运营状况等资料。

游船码头构造宜采用斜坡式码头和浮码头。

受条件限制可采用直立式码头,直立式码头竖向临水面应为平面,不应有倒坎。

游船码头必要设立安全标志。

码头入口处必要设立游客上下码头安全须知标志。

游船码头必要设立供游客上下船舶防滑、防冻、消防、救生设备等防护安全设施。

浮码头设立应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设立范畴、用途以及也许影响通航条件进行评估,并通过船检部门法定检查。

本规范合用于机动船舶停靠游船码头,非机动船舶停靠游船码头可参照执行。

24 码头选址

游船码头选址应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进行综合论证、比较拟定。

游船码头应选在交通便利、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水深恰当、水域面积足够且具备船舶安全营运条件水域建设,并应考虑气象因素影响。

游船码头设立地点不应影响该航段船舶正常航行安全,不应恶化通航环境和通航条件。

游船码头不应设立在取水口和排水口附近水域。

游船码头、锚地和趸船锚位不应布置在水下管线限制范畴以内。

游船码头、锚地与桥梁、渡槽安全距离,不应不大于表1规定。

表1码头、锚地与桥梁、渡槽安全距离

建构筑物名称

码头、锚地在上游

码头、锚地在下游

桥梁、渡槽

4L

2L

注1:

码头与桥梁、渡槽安全距离系指码头设计船舶至桥梁、渡槽边线净距;锚地桥梁、渡槽安全距离系指锚地边线至桥梁、渡槽边线净距;

注2:

L为码头设计船型实际长度(m);

注3:

一孔跨过通航水域桥梁或渡槽,不受上表限制。

25 码头平面布置

普通规定

游船码头应依照客运量、自然条件、安全和环保等因素合理布置。

在布置游船码头时应考虑风向和水流流向影响。

游船码头总平面设计应在旅游区总体规划基本上,依照码头规模,充分运用自然条件,合理布置码头水域和陆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游船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回旋水域、进港航道等水域,可依照详细状况组合设立或单独设立。

水域布置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码头、游人安全上下船、转头和锚泊等规定。

游船码头长度、泊位水深、航道水深以及周边通航条件必要满足靠泊船舶总长、总宽、满载吃水尺度规定以及船舶靠离码头、回转等操作需要。

顺岸式码头前沿线宜运用天然水深,沿水流方向和自然地形等高线布置。

码头陆域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依照游人上下船方式、自然条件、安全、卫生、环保、防洪、土石方工程量和节约用地等因素合理拟定。

码头陆域应按功能分区布置。

功能区内部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区之间应互相协调。

改建或扩建游船码头总平面设计应与原有码头相协调,充分、合理地运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减少建设过程中对原有码头运营影响。

游船码头安全作业原则。

风力级别不大于4级(5.5~7.9m/s)。

雾能见度:

机动船不不大于500m,非机动船不不大于100m。

水流流速:

横流不大于0.8m/s,顺流不大于1.5m/s。

距离枢纽排洪口1000m以内游船码头,在泄水期间禁止作业。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和船舶回旋水域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不应占用主航道,其宽度应按下列规定拟定。

水流平缓河段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2倍设计船型宽度。

在同一泊位并靠多艘船舶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并靠船舶总宽度加1倍设计船型宽度,计算时,并靠船舶应按设计船型考虑。

顺岸码头端部泊位水域底边线与码头前沿线夹角宜为30°~45°,如图1。

图1顺岸码头端部泊位水域底边线与码头前沿线夹角示意图

船舶回旋水域布置与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回旋水域宜布置在码头附近,且应有足够水深和水域面积。

船舶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回旋水域占用航行水域时应保证航行安全。

船舶回旋水域沿水流方向长度不适当不大于船舶长度2.5倍,流速不不大于1.0m/s时,回旋水域长度可恰当加大,但不应不不大于船舶长度4倍;回旋水域沿垂直水流方向宽度不适当不大于船舶长度1.5倍,当船舶为单舵时,回旋水域宽度不应不大于船舶长度2.5倍。

泊位长度和码头长度

码头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系缆和游客上下船规定。

机动船码头长度可按下列规定拟定。

独立布置单个泊位泊位长度(图2)可按下式计算:

Lb=L+2d

式中:

Lb——泊位长度(m);

L——设计船型长度(m);

d——泊位富裕长度(m)。

图2单个泊位长度示意图

在同一码头前沿线持续布置各种泊位泊位长度(图3)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Lb1=L+1.5d

Lb2=L+d

式中:

Lb1——端部泊位长度(m);

Lb2——中间泊位长度(m);

L——设计船型长度(m);

d——泊位富裕长度(m)。

图3持续布置各种泊位泊位长度示意图

机动船泊位富裕长度应按表2取值。

表2普通泊位富裕长度

设计船型长度L(m)

L≤5

5<L≤20

20<L≤40

40<L≤85

富裕长度d(m)

直立式码头

≤1.5

3

5

8~10

斜坡或浮式码头

≤3

5

8

9~15

注:

相邻两泊位船型不同步,d值按较大船型选用。

机动船码头前沿线布置成折线或与护岸相交,转折处泊位富裕长度可按下列规定拟定。

两码头前沿线成折线相交时(图4),其转折处富裕长度d0可按表3拟定。

表3码头前沿线相交转折处富裕长度d0

转折处夹角θ

90°≤θ≤120°

120°<θ≤150°

θ>150°

富裕长度d0(m)

(1.5~1.0)d

0.7d

0.5d

注1:

d为泊位富裕长度,按第5.3.3条拟定;

注2:

θ角不大于120°时,d0不得不大于设计船型宽度;θ角不大于90°时,d0应恰当加大。

图4两码头前沿线成折线相交时富裕长度示意图

码头前沿线与护岸成折线相交(图5),夹角不不大于等于90°时,转折处富裕长度可取泊位富裕长度;夹角不大于90°时,转折处富裕长度应恰当加大。

护岸端转折处富裕长度起点应自岸坡线上满足设计水深地点起算。

图5码头前沿线与护岸相交时富裕长度示意图

直立式顺岸码头机动船泊位码头长度(图6和图7)应依照设计船型规定拟定,并应符合表4规定。

表4直立式顺岸码头泊位码头长度

单个泊位

≥0.65L

持续布置各种泊位

端部泊位

≥0.8L+0.5d

中间泊位

L+d

注1:

L为设计船型长度(m);d为泊位富裕长度(m),两相邻泊位船型不同步,d值应按较大船型选用;

注2:

有特殊使用规定期,单个泊位或端部泊位码头长度可恰当加长;

注3:

有艏艉系缆墩直立式码头长度为艏艉系缆墩外侧之间距离。

图6单个泊位码头长度示意图图7各种持续泊位码头长度示意图

斜坡码头和浮码头趸船主尺度应依照靠泊船型拟定,趸船长度为0.70~0.90倍设计船长。

码头设计水位和高程

码头设计高水位应依照水文特性、沉没影响、综合运用水利枢纽等状况综合研究拟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湖区码头和河网地区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按重现期拟定。

水库上游河段码头设计高水位可依照水库坝前正常蓄水位沿程回水曲线拟定。

码头面设计高程应考虑码头设计船型、码头布置及型式、先后方高程衔接条件、地形、地貌和工程投资等因素,结合下列状况分析拟定。

码头面设计高程应为码头设计高水位加超高,超高值宜取0.1~0.5m。

码头陆域自然地面较高时,码头面设计高程可恰当提高。

受道路、衔接高程限制,码头面设计高程可恰当调节。

波高较大库区、湖区和河面开阔码头,码头面设计高程可恰当提高。

水库上下游河段码头设计低水位宜取码头所在河段本地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码头前沿设计水深拟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可按下式计算:

Dm=T+Z+△Z

式中:

Dm——码头前沿设计水深(m);

T——船舶满载吃水(m);

Z——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可按表5选用;

表5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Z(m)

设计船型吨级DWT(t)

10≤DWT<100

100≤DWT≤1000

河床质

土质

0.20

0.30

石质

0.30

0.50

注:

设计船型载货量不不大于1000t时,Z值可恰当加大;码头前沿河底有石质构筑物时,Z值应按石质河床考虑。

△Z——其她富裕深度,应考虑下列因素取值:

(1)波浪富裕深度,是因波浪作用导致船舶下沉量富裕深度。

对波浪较大河口、库区、湖区和水域开阔码头波浪推算;

(2)码头前沿也许发生回淤时增长备淤富裕水深。

备淤富裕深度依照回淤强度、维护挖泥间隔期及挖泥设备性能拟定,其值不不大于0.2m。

陆域平面布置

码头陆域平面布置应与都市规划或旅游景区规划相协调,并与都市交通合理衔接。

候船厅(廊)宜建于沿河道路靠河一侧。

到港旅客出入口宜分开设立。

候船厅(廊)至码头间宜设立带有雨棚廊道。

游船码头宜设候船厅(廊)、卫生间及相应无障碍设施。

游船码头应设立保障旅客安全上下船设施,游船码头安全疏散通道净宽度不适当不大于2m。

游船码头区地面排水坡度不适当不大于5‰。

游船码头进出口应有夜间显示标志,不应在其附近有阻碍通行障碍物。

26 助航设施

游船码头应设立必要助航设施。

游船码头可采用交通安全标志或无线电助航设施。

对设立无线电话台游船码头,无线电话台应满足下列规定:

设备技术性能、通信频道和通信方式应符合《国际无线电规则》和国内《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等关于规定。

岸台通信应具备在其覆盖水域内,与船舶电台进行无线电话通信功能,可以满足遇险呼救和安全通信需要。

应设立船舶遇险呼救守听专用频道,并应配备备用设备。

船舶运营期间,船舶遇险呼救守听专用频道不得关闭。

岸台和船台各配套设备性能及技术规定应协调一致。

游船码头应配备无线手机或无线对讲机,具备遇险呼救报警功能。

具备机动船舶游船码头,可设立紧急报警电话。

紧急电话应与市话公用网或有关管理部门连通,满足及时报警功能。

游船码头宜设立广播设施。

在条件容许状况下,游船码头可设立安防监视摄像头,监控系统宜与公安、海事或消防部门联网。

27 附属设施

普通规定

游船码头必要设立安全可靠码头系泊设备、防冲设备、船岸间连接设施和护栏。

系泊设备、防冲设备、船岸间连接设施和护栏布置应避免对码头上下游客产生干扰。

码头附属设施构造损坏而产生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修复。

系泊设备

游船码头系泊设备平面位置和安装高度应合理布置,避免相邻两船发生碰撞。

系泊设备系缆力和系泊点数量应依照设计船型合理拟定。

系泊设备宜选用系船柱,亦可选用系船环。

系船柱布置应结合泊位功能、码头构造型式等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系船柱布置间距应满足船舶系泊作业规定,可参照表6拟定。

表6系船柱间距

船舶总长(m)

L<15

15≤L<30

30≤L≤100

系船柱间距(m)

5

10

20

系船柱中心至码头前沿线距离宜为0.3~1.0m。

系船柱底盘上表面宜与码头面齐平。

直立式码头采用系船环时,系缆力不适当不不大于150kN。

防冲设备

游船码头防冲设备应依照其合用条件、码头构造形式、靠泊船型和靠泊方式拟定,可采用橡胶护舷、轮胎护舷、木护舷或聚氨酯护舷等。

防冲设备布置应满足船舶靠离泊平稳作业规定,并应保证船舶在各水位和不同吃水条件下安全靠泊。

橡胶护舷选型应满足船舶安全靠泊规定。

轮胎护舷可采用旧轮胎制作。

轮胎护舷内填料应具备韧性和耐腐蚀性。

固定轮胎护舷预埋锚链拉环和螺栓不应突出码头前沿,以避免碰撞船舶,预埋锚筋直径不应不大于30mm,锚链链径不应不大于9mm。

船岸间连接设施

游船码头应设立引桥、渡板或阶梯等船岸间连接设施。

码头船岸间高差不不大于0.4m时,应设立渡板或阶梯。

船岸间连接设施应有防滑办法。

活动渡板应一端固定。

活动引桥或渡板挠度应不不不大于±10mm,其设计坡度应满足使用规定,普通不适当陡于1:

7。

引桥或渡板宽度宜取1.5m。

引桥、渡板两侧应设立固定式或活动式护栏,护栏外侧应设立防护网。

护栏、码头阶梯

护栏应满足一定刚度和强度,应以结实、耐久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水平荷载。

各种护栏构造不应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阶梯上下总高度不不大于3m、阶梯侧方高差不不大于1m、护栏前是水体或地面坡度不不大于50%时,宜设立护栏。

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05m。

码头阶梯宽度可取2.0~3.0m,踏步宽度宜取0.30m,踏步高度宜取0.15~0.2m。

踏步坡度宜在1:

7~1:

2。

码头上每个梯段踏步普通不应超过18级。

28 消防、救生、电气设施

消防、救生设施

游船码头及其靠泊船舶消防宜依托市政消防系统。

当条件不容许时,设有候船厅码头区应自备移动式消防水泵及水枪等设施。

游船码头必要配备相应消防器材。

码头区内储备油桶、油箱或液化气罐房屋应采用封闭建筑,建筑物应设防火墙,其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

若露天储备时应设隔离区并置于荫凉处,并应设有明显安全标志及相应消防设施。

游船码头应依照其规模配备适量救生衣、救生圈、急救药箱、工属具等救生设备和救捞设施。

小朋友救生衣配备数量不适当低于10%。

电气设施

变配电所设立除满足国家有关原则规范规定功能条件和安全条件外,应避开游人易接触场合。

如不能满足规定,必要在变配电所周边加设安全护栏或围墙。

游船码头变配电所宜采用箱式变配电所。

所有安装在游船码头配电箱、接电箱等电气设备应避开游人易触摸地方和易遭到硬物碰撞损坏地方。

电气设备箱门应加锁。

配电线路应加漏电保护装置。

室外安装配电箱、接电箱等电气设备防护级别不应不大于IP67。

码头配电线路不适当架空敷设。

与浮码头连接悬挂电缆应采用钢丝铠装电缆,以免拉断发生危险。

在游人易接触地方悬挂敷设电线、电缆必要采用穿管等保护办法;引出地面电线、电缆必要采用穿钢管保护办法,钢管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m。

游船码头宜采用和周边环境相适当照明装置和高效节能型照明灯具,做到景观协调和节约能源。

照明灯具布置应考虑游人行走安全、行动便利,并应符合表7游船码头重要场合照度原则规定。

表7游船码头重要场合照度值

房间或场合

参照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原则值

(lx)

UGR

Ra

售票台

台面

500

80

问讯处

0.75m水平面

200

80

候船室

普通

地面

150

22

80

高档

地面

200

22

80

大厅、售票厅

地面

200

22

80

通道、连接区、扶梯

地面

150

80

码头上、下客区

地面

50

20

系(解)缆作业区

工作面

10

20

游船码头及其配套附属建筑物应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用防雷办法。

局部游人汇集场合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用防雷办法。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用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办法。

码头等处配电装置及可导电物体应可靠接地,并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29 环保

普通规定

游船码头区环保设计应与所处区域都市规划和环保规划相一致,贯彻以防为主、以治为辅、综合治理原则,并结合工程设计开发运用环境,改进和提高水域环境质量及码头区域生态质量。

游船码头应依照码头类型、功能、规模等拟定给水、排水系统。

码头区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排水水质应符合本地环保部门规定。

山区游船码头应考虑排洪设施和防冲刷办法。

污水、固体废弃物和噪音

码头区生活污水宜优先考虑排入市政管网。

当码头区附近没有接受系统时,应依照码头功能及规模等自建污水解决系统。

码头区机修车间污水、流动机械冲洗污水及船舶油污水应收集解决。

污水解决系统宜设在码头休闲、住宿、餐饮等区域下风向,并保持恰当距离。

游船码头区必要设立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接受装置,并应保持完好,不得随意搬动、拆除、封闭。

外观应当整洁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游船码头区宜选用低噪音声响装置。

码头噪声大区域可设立卫生防护距离和绿化带等降噪控制办法。

产生高噪声设备宜采用隔声罩或隔声间等办法。

绿化

游船码头景区应进行景观和绿化设计。

绿化设计应结合自然环境、经济条件、码头功能及构造特点,因地制宜,与自然环境融为一体。

码头区绿化不得影响码头作业。

应急设施

游船码头船舶停泊区应配备事故溢油、溢液拦截、回收和清除设施。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用词用语阐明

A.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规定严格限度用词用语阐明如下:

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正面词采用“必要”;

反面词采用“禁止”。

表达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达容许稍有选取,在条件允许时一方面应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适当”。

A.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她关于原则、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关于规定”或“应按……执行”。

 

参照文献

1.《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

2.《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214-

3.《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

4.《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8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8.《建设项目环保设计规定》

9.《都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

10.《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J215-98

11.《水上安全监督站配布条件及设施设备规定》JT/T335-1997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3.《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保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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