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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交底

第一章施工准备

第1.1.1条巷道施工,开工前应做好工地调查研究,核对设计文件,编制出施工组织设计和组织线路测量复核等工作。

第1.1.2条施工现场应妥善布置。

特长和长巷道应有场地总布置图。

由于地形限制或为了节约用地,场地位置可利用弃碴场逐步发展,事先规划,分期安排。

总布置图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卸碴场位置和范围。

(二)运输道路、场内道路和其他运输设施的位置。

(三)风、水、电设施的布置。

(四)大堆材料、施工备品及回收材料堆放场地的位置。

(五)大型机械设备的组装场地。

(六)机械库、加工场、附属企业、仓库、宿舍、保健和办公房屋的位置。

(七)场内临时排水系统的布置。

第1.1.3条运输道路的标准应满足运量和行车安全的要求,引入线在不影响口边坡、仰坡和洞身稳定的情况下,尽量引至洞口并避免与弃碴线路互相干扰。

使用中应经常养护,保证畅通。

第1.1.4条高压、低压电线及变压器位置应按规定统一布置及早架设,避免影响巷道洞口地段的施工安全。

临时房屋应本着就地取材的原则,注意季节和地区特点,宜采用定型或拼装建筑。

第1.1.5条房屋布置应避开受洪水、泥石流和坍方、落石、雪崩、滑坡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

洞口段如系不良地质,不应在洞顶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第1.1.6条各种房屋应针对其使用性质、安全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修建。

爆破器材库、油料库宜选在行人稀少的安全地区械房屋发空压机站等应修建在空气清新、通风良好。

地基稳固的地点活房屋应注意环境卫生并有防病防疫和保健等福利设施。

房屋周围应有排水系统,并避开高压电线。

第1.1.7条巷道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单位交付的控制桩和水准点的文件,进行核对和交接。

必须重视测量工作,要建立复核制度,勤测勤量,保证巷道的中线、水平、开挖断面、衬砌厚度和净空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第1.1.8条必须根据设计文件工期要求、施工调查报告、施工队伍状况,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应简练,主要有施工方法、场地布置、进度安排、工程数量、人员配备、材料供应、机具设备、电力、运输等需要量以及有关安全、质量、技术、节约等措施。

第1.1.9条对工程的特点,新技术的推广和新型机械的配备等情况,施工前应对职工进行技术交底和培训。

第二章开挖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2.1.1条巷道开挖应根据设计位置、中线、水平、地质条件、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确定开挖方式与小骤,合理确定循环进尺,保持各工序相互配合,均衡施工。

第2.1.2条爆破后设专人负责排险工作;同时应对开挖面和未衬砌地段进行检查,发现可能产生险情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2.1.3条施工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详细检查支护、洞顶及两帮是否牢固和稳定,如有松动石块或裂缝,必须及时清除或支护。

第二节全断面开挖

第2.3.1条全断面开挖时,为控制超、欠挖,应采取加强测量工作和顺帮打眼等措施。

对拱脚以上1M范围内应严格掌握开挖尺寸,这个部位最容易造成欠挖。

全断面开挖施工中,当围岩压力较大时,支护应密切配合,严防坍塌。

第2.4.1条开挖边墙其础时,应同水沟断面一次挖够。

第三章钻爆作业

第一节人工钻孔

第3.1.1条钻孔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作业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支护、顶板和两帮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岩石应认真加以支护或消除。

第3.1.2条钻前测量开挖断面的中线、水平,检查导坑位置是否正确。

要用红铅油标出炮眼设计位置,钻工必须在标定的位置按设计要求钻孔。

第3.1.3条使用风动凿岩机钻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

(二)开钻前,应检查凿岩设备的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漏风情况;钻杆有无不直、带伤及钎孔堵塞现象;供水是否正常。

(三)使用带支架的风钻钻孔时,支架必须安置牢固稳妥,站在碴堆上操作时应注意石碴是否稳定,防止作业震动时石坍滑伤人。

(四)严禁在遗留的残眼中继续钻孔。

(五)不得在工作面拆卸修理风、电钻机。

(六)为防止粉尘的污染及危害,开钻时,司钻人员应严格执行先开水后开风的规定。

(七)钻孔开门时,要用较短钻杆,其长度一般在80~120CM为好。

当钻杆尚未找准炮眼位置前,风门不宜开大,应待钻头钻入炮眼后,现完全打开风口。

(八)作业时,司钻工不得将胸部、腹部紧贴风钻手柄,腿部不得抵住风钻卡套弹簧;钻孔过程中钻杆与钻孔应持在一条直线上,防止钻杆弯曲、掉头或折断。

(九)卡钻时,应用扳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可拆除钻杆。

(一十)使用钻每两小时应加油一次,并加强风钻维修保养,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3.1.4条使用电钻钻孔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前,应认真检查把手胶皮套绝缘情况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

(二)钻工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进和操作。

(三)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也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卡住的钢钎。

第二节爆破作业

第3.3.1条装药前应认真检查工作面有无险情及附近支护是否牢固,发现危石应先进行排险或加固后,放可开始作业。

第3.3.2条必须用高压风将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吹洗干净。

第3.3.3条刚打好的炮眼因热度很高,不准立即装入炸药。

第3.3.4条不准使用已冻结或分解的炸药装炮。

第3.3.5条不准使用梯恩梯、苦味酸、黑色火药等爆破后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第3.3.6条严禁在装药作业现场吸烟或使用火种。

第3.3.7条装药棍必须使用木质炮棍,严禁使用铁棍。

第3.3.8条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高压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第3.3.9条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规定的装药量装药,并近要求堵塞炮眼。

第3.3.10条严禁向炮眼内投掷填起爆药包,应用炮棍将起爆药包轻轻推入炮眼。

第3.3.11条洞内爆破作业必须有带班领导统一指挥,并由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

第3.3.12条实施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到不受有害气体、震动和飞石损伤的安全地点避炮,其安全距离为:

独头巷道不小于200米。

对洞内施工的每日爆破次数应有明确规定。

遇有不能执行规定爆破次数的物殊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第3.3.13条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15分钟后值班安全员方可进入作业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为:

1.有无瞎炮、残余炸药和雷管;2.拱顶及两帮有无松动石块;3.支护有无松动或变形。

如发现瞎炮时,必须由原装炮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见本章第五节第3、5、2条至第3、534条);经检查确认危险已经排除后,方可解除警戒,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施工。

第3.3.14条钻眼与装药一般不得平行作业。

第3.3.15条爆破器材的加工应在洞外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房应设在距洞口不少于50米的僻静地方。

第3.3.16条在巷道掘进较深时,所需的爆破器材必须由指派的专人从库房内取出送到掌子面。

装炮后剩余的雷管、炸药必须及时退回库房存放。

第3.3.17条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进行作业。

第三节各类起爆方法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3.4.1条导爆管是目前用于隧道爆破作较理想的爆破器材,具有抗电、抗水、抗冲击、耐火和传爆长度长等特点,适用于无瓦斯隧道的爆破作业。

第3.4.2条使用导爆管起爆必须遵循如下安全规定:

(一)导爆管使用前应随时保持封口状态,以防管内药粉受潮拒爆;

(二)导爆管的连接必须牢固,防止拉脱,影响传爆和起爆;

(三)导爆管必须有段别标志,否则应按报废处理;

(四)装炸药包时,应先把导爆管理顺,用手扶着药包以炮棍把药包轻轻送入孔内,防止导爆管拉脱和打结;

(五)填炮时应妥善保护导爆管,防止炮棍、石子撞击,砸扁或切断导爆管;

(六)网路连接时必须清除导爆管上的泥污和水,并绑扎牢固,但不要拉紧,以防拉脱;

(七)网路连接后还必须仔细检查有无错连漏连现象,却保连接准确无误。

第3.4.3条使用火花起爆必须遵循下列安全规定:

(一)导火索的长度应能确保点炮人起爆前能撤至安全地点,同时,导火索长度最短不得少于1.2米;

(二)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必须先点燃信号索,信号燃完时间应比第一炮爆炸的时间至少提前60秒.当信号索燃完时,无论点炮完毕与否,爆破工都必须立即撤离工作面;

(三)火花起爆,每次每人负责点燃的根数不准超过5根;

(四)爆破工必须随声携带手电筒,并设置工作照明,严禁用明火照明点炮。

第五节盲炮处理

第3.5.1条炮眼和深孔中的起爆药包经点火或通电后,雷管和炸药全部未爆或只爆雷管而未爆的现象,称为盲炮或瞎炮。

第3.5.2条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进行处理:

第3.5.3条对孔底剩药现象,采取用水部洗和取出残药卷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3.5.4条对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采取用木棍掏出炮泥,重新装起爆药包起爆或用水将炸药冲洗干净的方法处理。

第3.5.5条对雷管与炸药全部未爆现象,应采取如下处理方法:

(1)仔细掏出部分炮泥后,重新装起爆药包或聚能药包进行殉爆;

(2)查出错连的炮孔网路,重新连线起爆;(3)在距盲炮不小于0.3~0.5米的地方钻平行孔装药起爆;(4)用风水吹管吹洗炮孔。

第四章爆破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节施工现场临时性库房的设置

第4.1.1条采用移动照明时,只准使用安全手电筒,严禁使作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第4.1.2条库内必须备有足够而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二节现场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4.2.1条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继爆管的箱(袋)必须放在货架上。

第4.2.2条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

第4.2.3条架、堆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3米。

第4.2.4条在架上堆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禁止叠放。

第4.2.5条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厘米;架宽不得超过两箱(袋)的宽度;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厘米。

第4.2.6条导火索、导爆管和硝铵类炸药等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6米。

第4.2.7条库内必须清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第4.2.8条库区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第4.2.9条库内严禁存放与爆破器格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第4.2.10条库区必须设专人昼夜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第4.2.11条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确保有效。

第4.2.12条库内不准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整箱(袋)发放。

第三节爆破器材的收、发工作

第4.3.1条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验。

第4.3.2条必须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账、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第4.3.3条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应在公安部门协助下按规定作销毁处理。

第4.3.4条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发放工作应是单独的发放房间(发放峒室)里进行,严禁在储存爆破器材的库房、峒室或壁槽里发放。

第4.3.5条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第4.3.6条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生。

第4.3.7条应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检查库房情况,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支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巷道施工,除完整稳定的围岩外,各部开挖后必须及时进行有效支护,确保安全。

第5.1.2条施工支护,应根据不同类的围岩和围岩稳定程度,采用不同结构方式支护:

(一)Ⅵ~Ⅴ类围岩需局部支护时,宜采用锚杆,为防止岩爆和落石可用锚杆挂网。

(二)Ⅳ~Ⅲ类围岩可先用锚杆,锚杆挂网、喷混凝土或锚喷联合支护。

(三)Ⅱ~Ⅰ类围岩一般采用喷锚网喷的联全支护形式,必要时加装钢拱架。

(四)全断面开挖时,可采用构件支撑。

第5.1.3条支撑架立之前,应将工作面危石清除干净,以保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5.1.4条施工现场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各部支护进行定期检查。

对不良地质地段的支护情况,应责成专职安全员随时检查,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必须及时修整加固。

第5.1.5条严禁将支撑立柱设在虚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地段的支撑立柱底面必须回设垫板或垫梁,并用木楔塞紧。

洞内需短期停工时,支护应直抵工作面。

第5.1.6条安装钢架支撑,应遵守起重和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则,宜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

第5.1.7条支撑,应本着随挖随支的原则,按要求中线、水平和导坑断面尺寸架设,厢架面应与纵轴线方向垂直。

第5.1.8条各排支撑应用横撑联结牢固,构成整体,横梁应抵紧岩壁。

支撑净空尺寸应能满足设置管线路、运输道路的要求。

第5.1.9条支撑进行抽换、拆除时,应本着“先顶后拆”的原则,先设辅助支撑将横梁托稳后才能进行,防止坍塌。

第5.1.10条当喷射混凝土尚未达到一定强度即趋失稳的围岩,或喷锚后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以及发生突变的围岩,宜用钢架支撑进行支护。

第5.1.11条傍山或浅埋巷道施工时,应控制拱顶的最大允许沉降量,并对洞内拱顶和地表布置的测点定时观测,发现洞内和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以及地面或洞内出现裂缝时,应视为危险警告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订处理措施后再行施工。

第5.1.12条在不良地质巷道中采用喷锚支护时,应有钢架支撑备品,以应急需。

第5.1.13条应把喷锚层的异常裂缝作为主要安全检查内容之一,经常进行检查,并作为施工危险点引起警惕。

第二节常用的支撑形式及安全规则

第5.3.1条拱部扩大扇形支撑,当拱部围岩较为松软时,拱部扩大采用扇形支撑的方式进行防护。

作业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则:

(一)扇形支撑宜配合开挖分步架设。

(二)如围岩松散破碎且有较大地层压力时,则应采用横撑式扇形。

(三)上部扩大的明厢应多架设两排,并应加固。

第三节钢支撑应用安全作业要求

第5.4.1条钢支撑一般选用工字钢、槽型钢、钢轨、钢管或其它钢材,按设计要求预先作成构件,使用时以焊接或螺栓联结成整体.

第5.4.2条钢架支撑必须具有必要的强度和刚度,其形状尺寸应与开挖断面相适应。

台系作为衬砌结构组成部分,则应与衬砌断面相配合。

各排支撑间应用纵向拉杆联结,使之成为整体。

如有可能产生纵向荷载,应安装纵向斜撑。

第5.4.3条钢架支撑的外围,视地质条件,应用背板、填木或钢板等塞紧使之与围岩密贴;如钢架支撑作为衬砌混凝土骨架时,也可采用预制混凝土板背铺,并以浆砌片石回填密实。

第5.4.4条对半断面或全断面开挖所架设的钢架支撑已受力者不得拆除倒用,应作为混凝土衬砌的组成部分,对不受力的钢架支撑,应先经现场检查核实,并制订拆除措施方可进行拆除,以保证施工安全。

第五节喷锚支护

第5.5.1条喷锚支护的基本要求:

一、喷锚支护应紧跟开挖;

二、必须根据围岩地质情况和对锚固力的要求,正确进行锚杆参数设计;

三、个别地段采用错杆支撑时,锚杆间距一般可采用1.0-1.5米,长度不小于1.8米;对较破碎的围岩,锚杆长度应不小于间距的两倍;

四、喷混凝土用用作临时支护时喷层厚度应根据围岩情况确定,一般以5-10厘米为易。

第5.5.2条锚杆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锚杆钻孔应圆而直,其孔径和深度按设计施工。

(二)锚杆孔口岩面应平整并使岩面与钻孔方向垂直,如不垂直,安装锚杆时可用特制垫板调整,使拖板密贴岩面。

(三)灌浆锚杆,安装前必须除去锈并将钻孔吹洗干净,孔内灌注砂浆应饱满。

锚杆安装后外露长度不宜超过10厘米。

(四)树脂锚杆,安装前应检查树脂卷质量,变质者不能使用,安装时用杆将树脂卷送入孔底;用搅拌器搅拌树脂时应缓缓推进杆体,搅拌时间一般为30秒;搅拌完毕后将孔口处杆体临时固定,15分钟后可安装托板。

(五)楔缝式和胀壳式锚杆安装前,应将杆体与部件(楔子、胀壳、托板)组好,安装时防止移动或脱落,锚头必须楔紧,保证锚固可靠,安装杆体后立即上好托板,拧紧螺帽。

(六)锚杆施加预张拉力时,预长拉值一般为锚固力的50~80%,安装后要定时(特别在爆破后)检查,如发现松动应再次紧固。

(七)锚杆安装后应作好必要的安装记录。

第5.5.3条锚杆挂网用于施工临时支护的要求;钢筋网用直径6~10MM的钢筋作为主筋和直径2~14MM的镀锌铁线编制而成,根据支护坑道宽度结合锚杆布置确定每张网的尺寸,网格通常为8~10CM正方形;钢筋网安装时应互相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CM

第5.5.4条喷锚衬砌施工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检查开挖断面净空尺寸。

(二)清除松动岩块和墙脚岩碴,并用风、水冲洗受喷面(对水易泥化岩面,只能用高压风吹)

(三)设置标志或利用锚杆外露长度以掌握喷射混凝土厚度。

(四)检查机具设备和风、水、电等管线路,并试运行。

(五)岩面如有渗漏痧应予妥善处理。

第5.5.5条喷射混凝土作业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喷射作业应分段、分片由下而上顺序进行,每段长度一般不超过6M,岩面有较大凹洼时,应先喷凹处找平。

(二)一次喷射厚度可根据喷射部位和设计厚度确定:

不掺速凝剂,拱部为3~4CM,墙部为5~7CM;掺速凝剂,拱部为5~6CM。

墙部为7~10CM。

(三)后一层喷射应在前一层混凝土终凝后进行,若终凝后间隔1小时以上再次喷射时,受喷面应用风、水清洗。

(四)喷射中如有脱落的石块或混凝土块被钢筋网卡住时,应及时清除。

(五)正常情况下的回弹率,拱部不超过25%,边墙不超过15%。

第5.5.6条喷射机的操作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作业前应认真检查受喷面的危石排险情况,并用高压风,水吹净岩面石粉,使喷层能与岩面密贴。

(二)检查脚手架平台是否牢固可靠,防护拦杆、照明是否符合作业要求

(三)喷射混凝土应坚持采用综合防尘措施,工作面应设置防尘水幕;加强通风,降低粉尘浓度;作业人员必须加强个人防护,应配戴防护民面罩、防水衣、裤;防护眼镜、防尘口罩、乳胶手套等用品。

(四)喷射机操作必须实行定机、定人、定岗的“三定”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保养和交接班制度。

(五)喷射机械设备应布置在安全地段,注将罐、水箱、风包等均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并在使用前进行耐压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卸料地点及喷射作业场地应做到:

机械布置得当,道路畅通,风、水、电位置合理,线路顺直、互不干扰;管线路应不漏风、水、电,场地整洁无积水。

加强交通管理,防止行人和车辆相互干扰。

(七)开始时先给风、再开机、后送料;结束时待料喷完,先停机、后关风。

(八)工作风压应满足喷头处的压力在0.2兆帕(MPA)左右。

(九)供料连续均匀,机械正常运转时,料斗(罐体)内保持足够的存料。

(一十)喷射完毕或因故不能继续操作时,喷射机和输料管内的积料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第5.5.7条喷射手应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规定:

(一)开始时先给水、再给料,结束时先停料、后关水。

(二)根据喷出料束情况适当调节风压,喷头处的水压应大于风压。

(三)喷头宜垂直于受喷面,距离与风压取得协调,以0.6~1.2M为宜(挂网喷射可小于0.6M)。

喷头应不停地缓慢作横向环形移动,使喷层厚度均匀。

(四)严格控制水灰比,喷上岩面的混凝土应呈湿润光泽、粘塑性好、无干斑或涔移流淌现象。

(五)突然断水或断料时,喷头应迅速移离受喷面;严禁用高压风,水冲击尚未终凝的混凝土。

(六)作业中指定检查人员随机进行检查,指挥人员操作。

(七)应经常检查管道和接头是否松动和脱扣,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八)发生堵管时,应尽快疏通。

处理堵管时喷咀前方严禁站人。

第5.5.8条喷混凝土紧跟开挖时,下次爆破距喷混凝土完成时间的间隔,不得小于4小时。

第六节衬砌作业安全规定

第5.6.1条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并应搭设安装牢固。

第5.6.2条脚手架、工作平台、上应搭设1.2米高的护栏。

其地板应铺设严密,木板的端头必须搭在支点上,严禁有探头板。

第5.6.3条工作台、跳板、脚手架的承载重量每平方不得超过270公斤。

严禁以边墙架兼作脚手架,防止模板走动变形.

第5.6.4条靠近轨道一侧应有一定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并悬挂明显的缓行标志。

第5.6.5条吊装、拆除拱架、模板时,作业地段应有安全员监护,人员与车辆不的穿行。

第5.6.6条混凝土灌注前,应全面检查模板及支架结构状况;检查钢筋绑扎是否牢固,检查衬砌作业现场起拱线上部,险情排除情况,确认无问题后方可进行灌注作业。

第5.6.7条在捣固作业中,若使用插入式振动器,作业人员应穿胶鞋,戴胶皮手套,软轴部分不得插入混凝土中,电源线与开关接角应良好,禁止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第5.6.8条衬砌施工拆除支撑时,如围岩压力较大应先支顶后拆除。

衬砌断面以外的支撑木和背柴尽量拆除。

坍方地段衬砌背后未能取出的木料,应作出记载附于竣工文件。

第5.6.9条拱架、墙架和模板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承受外荷载的拱墙、混凝土强度达到5.0MPA或在拆模时混凝土表面棱角不致损坏并能承受自重时。

二、受较大围岩压力的拱墙,在封顶和封口的混凝土或砌体达到设计强度100%时。

三、受围岩压力较小的拱墙,地封顶和封口的混凝土或砌体达到设计强度70%时。

第5.6.10条加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1)机械转动部分应设有防护罩,移动和修理机械及管线路时,必须先停机并切断电源或风源。

(2)使用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输送泵、压浆机、灰浆泵等机械时,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并制订出安全操作细则,严禁违章操作。

第六章装碴与运输

第一节装碴

第6.1.1条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尺寸应能满足装碴机械安全运转。

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

装碴机作业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行人。

第6.1.2条掌子面装碴,司机要注意观察洞顶及边墙的险情,特别要注意断层地段的围岩变他情况,发现险情及时避险。

第6.2.1条各种运输设备均不得人料混装。

第6.2.2条进入巷道的内燃机械与车辆,必须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

禁止汽油机械和车辆进洞。

第6.2.3条各种运输车辆装载料具时,高度不应超过斗车顶面40厘米,宽度不超过车宽。

装载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捆扎牢固,有专人指挥。

第6.2.4条严禁使用机动车拉拔埋在地面下或碴堆内的料具、物品。

不得将撬棍放在电瓶车的电瓶盖上,防止运动中撬棍滑落穿扎伤人。

第三节无轨运输

第6.3.1条进洞机械与车辆,其排烟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隧道施工运输,如采用无轨运输时,必须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机械与车辆。

(二)在不超过200M的短隧道且施工通风良好,经测定已达到洞内防尘标准时,也可采用汽油车辆。

(三)在长、大隧道内施工运输,禁止汽油机械和车辆进洞。

第6.3.2条洞内无轨运输的道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洞内无轨运输道路应加虽养护,做到平整无坑,保障车辆安全运行。

(二)沿洞应架设照明路灯,确保洞内路面照明。

第6.3.3条洞内行车速度及其距离的有关规定:

(一)施工作业地段行驶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二)在非作业地段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三)碴料装车高度一般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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