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城区供销社社员股金调剂中心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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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城区供销社社员股金调剂中心章程

桃城区供销社社员股金调剂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桃城区供销社社员股金调剂中心(以下简称本调剂中心)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中心的组织和行为,根据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

坚持社员制、封闭制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

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2014年省委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民合作金融。

”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中心注册名称:

桃城区供销社社员股金调剂中心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本中心住所:

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771号

邮政编码:

053000

第三条本中心由衡水市桃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中心下设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中心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五条本中心依据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和河北省委一号文件设立,,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中心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中心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七条本中心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中心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中心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中心的组织与行为、本中心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中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中心经营以下业务:

(一)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二)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三)办理同业存放;

(四)办理代理业务;

(五)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符合审慎要求);

(六)承担政府委托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社员

第十一条本中心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中心入股的农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农村小企业。

第十二条农民向本中心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本中心所在的行政区域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小企业向本中心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本中心所在的行政区域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本中心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中心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中心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中心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本中心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本中心入股;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中心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本中心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1000元,每个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10000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数倍。

单个农民社员或单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中心股金总额的10%。

第十七条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本中心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九条本中心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本中心社员不得以所持本中心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一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中心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本中心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中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中心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凡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向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

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中心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中心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贷款,以该社员在本中心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一)不遵守本中心章程;

(二)其行为给本中心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以欺骗手段从本中心取得贷款;

(四)恶意逃废在本中心的债务;

(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中心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代码、住所;

(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

(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股金日期。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中心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或入股比例)分别从农民社员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农村小企业社员中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中心社员代表大会由不少于31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组成。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不设理事会的选举经理)、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中心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通过本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为经理)、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

(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监事会提议,可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第二十九条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出席。

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

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中心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选举经理(不设理事会的)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中心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本中心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入股金额前5名的农民社员、前5名的农村小企业社员在基本表决权外,共同享有本中心基本表决权总数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农民社员、农村小企业社员合计一般不超过10名),并按照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的入股金额或比例进行分配。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是本中心的执行机构,由3名(不少于3名,应为奇数)理事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中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除理事长外,本中心不设专职理事。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拟订本中心的发展规划;

(五)审议决定本中心的年度经营计划;

(六)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七)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八)聘任和解聘本中心经理;

(九)对经理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十)审议通过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一)制定本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本中心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十三)拟订本中心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四)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不设理事会的,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职权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职权由经理行使;第(七)项、第(九)项职权由监事会行使。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是本中心的监督机构,由3名(不少于3人,应为奇数)监事组成。

监事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本中心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担任,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本中心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中心不设专职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中心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本中心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对经理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七)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成立贷款审核小组,由5人组成,组长由理事长担任,其余4人由发起人共同选举产生。

具体负责每笔贷款业务的审核。

具体职责:

1.每笔贷款必须4人以上通过;2.组长有放贷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六条本中心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不设理事会的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

经理全面负责本中心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中心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不设理事会的组织实施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订本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拟订本中心的年度经营计划;

(四)提出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意见,以及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征得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不设理事会的,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

第三十七条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本中心不向其他理事、监事支付薪酬。

第三十八条本中心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中心资产;

(二)将本中心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中心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中心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中心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执行与本中心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中心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六章业务、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本中心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符合审慎要求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四十一条本中心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第四十二条本中心办理社员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本中心不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以本中心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四条本中心按存款和股金总额的1%以内留存库存现金。

第四十五条本中心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小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四)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五)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四十六条本中心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七条本中心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并于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中心,供社员查阅。

第四十八条本中心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十九条本中心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本中心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

(三)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四)向社员分配红利;

(五)向社员分配社员积累。

第五十条本中心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转增股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五十一条本中心向社员分配红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定期存款利率。

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五十二条本中心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三条本中心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社员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发放及其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四条本中心按规定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条本中心合并,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六条本中心分立,将财产作相应的分割,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本中心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第

(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由社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八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中心,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中心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并在清算结束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缴回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中心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中心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中心设公告栏,对需要公告的事项以张贴的形式向全体社员公告。

第六十二条本中心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中心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为经理),修改权属本中心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本中心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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