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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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样本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基本状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质量,保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关于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是指:
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及有关附件资料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合用于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安监局指引、监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寻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信息更新与管理,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依照关于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关于信息。
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安监局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等工作,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分布状况,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拟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贯彻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办法。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须安全投入。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申报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重大危险源必要申报登记。
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法人单位负责。
第八条中央驻我市公司、省属公司重大危险源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重大危险源报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温州市市属公司重大危险源报市安监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备案。
市行政区域内其她单位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根据国标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畴涉及: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国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二)煤矿(井工开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煤矿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档及以上矿井。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金属非金属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矿井。
(四)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m尾矿库。
第十条 登记备案申报材料重要涉及:
(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重大危险源关于信息表,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基本状况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状况表、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状况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操作手册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清单文本及电子文档;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文本及电子文档,如公司已做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报告覆盖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关于内容,也可用安全评价报告代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与重大危险源有关公司厂区平面图(标注重大危险源分布、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分布状况)、重大危险源核心设施、设备及场合图片、反映重大危险源周边重要状况照片等关于图纸和图片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方式。
重大危险源单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信息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同步,上报书面登记备案材料。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安监局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书面登记备案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备案内容进行符合性及完整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符合规定,予以备案并出具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及时告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登记备案资料有疑义,应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关于资料进行核查、论证,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保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资料真实有效。
对核查中发现不能反映重大危险源真实状况应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补充关于资料。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有效期为3年。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申请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核销重大危险源,安监局要及时办理重大危险源核销备案手续,向生产经营单位发给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核销凭证。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安监局对寻常监督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建档,并按规定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安监局应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引。
第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原则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档案。
登记建档重要内容涉及: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性表;
(三)涉及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阐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重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办法阐明、检测、检查成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习筹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核心装置、重点部位负责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合安全警示标志设立状况;
(十一)其她需要阐明文献、资料。
第十九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信息进行确认,每年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状况进行总结,并将确认状况和总结报告及时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具备下列基本信息变更,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上报变更状况。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单位地址;
(四)联系方式;
(五)危险源种类及数量状况;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具备下列状况之一,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对发生变化内容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
(二)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关于原则发生变化。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及时向安监局提出书面核销申请报告。
安监局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书面核销申请报告并进行核算后,符合条件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 安监局依照法律法规关于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监局举报,我局应当及时依法调查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