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监察处罚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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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监察处罚对照表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行为罚

财产罚

申诫

罚或

行政

处分

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违反安全技术

规范行为

第 10 条

第 58 条

*责令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违反安全技术

规范行为

第 24 条

第 58 条

*责令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

 

 

 

3

设计单位未经许可从事压力容器设计

第 11 条

第 72 条

取缔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罪

4

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用于制造

第 12 条

第 73 条

取缔

没收制造的产品,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

非法经营罪

5

制造单位未进行型式试验

第 13 条

第 74 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处 2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处罚条款对照表

 

6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

改造

第 14 条

第一款

第 75 条

取缔,没收非法制造产品,已

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

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

安装改造

没收制造的产品、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

非法经营罪、

重大责任事

故罪等

7

特种设备出厂未附有关文件

第 15 条

第 76 条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责令停止

生产、销售

处生产、销售货值

金额 30%以下罚

没收违法所得

款, 

 

8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维修

第 16 条

第 77 条

取缔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罪,

重大责任事

故罪等

9

未经许可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

第 31 条

第 77 条

取缔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罪,

重大责任事

故罪等

10

施工前未将施工情况书面告知安

监部门

第 17 条

第三款

第 78 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罚款

 

 

11

施工验收后 30 日内未将技术资料

移交使用单位

第 20 条

第 78 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罚款

 

 

12

制造过程未经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

第 79 条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制

造许可并吊销营业执照

没收生产、销售的

产品,处 5 万元以

上 20 万元以下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

13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监督

检验(安装单位)

第 21 条

第 79 条

责令改正,已实施的责令限期

进行监督检验,情节严重的撤

销许可并吊销营业执照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

 

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

14

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

第 22 条

第 80 条

取缔

没收充装的气瓶,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罪

15

电梯制造单位未对安装、改造、维修后的

电梯进行校验、调试或者发现使用中的电

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向安监部门报告

第 19 条

第 37 条

第 81 条

(一)

第 81 条

(二)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

改予以

通报批

 

16

特种设备投用前或投用后 30

日内未登记

第 25 条

第 83 条

(一)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17

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档案;

第 26 条.

第 83 条

(二)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18

使用单位未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

期自行检查,或安全附件等定期校

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 27 条

第 83 条

(三)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19

使用单位未按期提出定期检验

要求;

第 28 条

第一款

第 83 条

(四)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20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 28 条

第三款

第 83 条

(五)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21

未对故障、异常特种设备全面

检查、清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

第 29 条

第 83 条

(六)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22

使用单位未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

救援预案;

第 65 条

第 83 条

(七)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23

电梯使用单位未对电梯至少 15 日

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 31 条

第二款

第 83 条

(八)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

逾期未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24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

超过年限,未报废并未办理注销登记

第 30 条

第 84 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处 5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罚款

 

 

25

索道、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每日未安

检、确认。

电梯、索道、游乐设施使

用单位未显著设置注意事项和警示

标志       (运营)

第 34 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 85 条

(一)

第八十

五条

(二)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责令

停止使用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处 1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

 

 

26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使用单位未设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

兼职安管人员

第 33 条

第一款

第 86 条

(一)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责令

停止使用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27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第 38 条

第 86 条

(二)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

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处 2000 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28

使用单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

培训

第 39 条

第一款

第 86 条

(三)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责令

停止使用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29

未经核准从事强制检验

第 41 条

第 91 条

取缔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罪

30

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

第 43 条

第二款

第条

(一)

情节严重的撤消检验检测资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31

聘用无证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 44 条

第一款

第 92 条

(一)

情节严重的撤消检验检测资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32

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

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立即报告安监

部门

第 48 条

第 92 条

(二)

情节严重的撤消检验检测资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33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

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

第 46 条

第一款

第 93 条

情节严重的撤消机构及人员

的检验检测资格

处机构 5 万元以

上 20 万元以下罚

款,处人员 5000 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提供虚假证

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

件重大失实

罪等

34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人员生产、销售、

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 47 条

第 94 条

撤消机构、人员检验检测资格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

 

 

35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人员故意刁难生

产、使用单位

第 49 条

第 95 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撤销其检

验检测资格

 

 

 

36

检验检测人员不在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

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执业

第 44 条

第二款

第 96 条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

止执业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

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37

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和机构拒

不接受安全监察

第 57 条

第 98 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

 

妨害公务罪

38

特监部门和人员不按条例规定的条

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

第 52 条

第一款

第 97 条

(一)

 

 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降级

或者

撤职

触犯刑律的,

受贿罪、滥

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核准、登记

39

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生产、使

用或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

予以处理

第 52 条

第二款

第 97 条

(二)

 

 

降级

或者

撤职

受贿罪、滥

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40

发现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规定

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发现生产、

使用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第 52 条

第三款

第 97 条

(三)

 

 

降级

或者

撤职

受贿罪、滥

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41

发现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或

者出具虚假结果、鉴定结论或者结果结论

严重失实而不撤销原核准或者不查处

第 52 条

第 97 条

(四)

 

 

降级

或者

撤职

受贿罪、滥

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42

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生产单位重复许可,或

其他地方检测合格设备,重复检验检测

第 54 条

第 97 条

(五)

 

 

降级

或者

撤职

受贿罪、滥

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43

发现违反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行为或者

在用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

第五十八

第九十

七条(六)

 

 

降级

或者

撤职

受贿罪、滥

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44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

及时上报或者接报特监部门不立即处理

第五十九

第九十七

条(七)

 

 

降级或

者撤职

受贿罪、滥用

职权罪、玩忽

职守罪等

45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时不立即

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逃逸;

第条

第七十

八条

(一)

 

 

降职、

撤职

重大责任事

故罪等

46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谎报或者

拖延不报事故

第七十

八条

(二)

 

 

降职、

撤职

重大责任事

故罪等

47

作业人员违章操作;

第三十九

条第二款

第九十

 

 

由使用

单位给

予批评

教育、

处分

重大责任事

故罪等

48

发现事故隐患不立即报告

第四十条

第九十

 

 

由使用

单位给

予批评

教育、

处分

重大责任事故

罪等

49

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

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 兆瓦

第六十二

第八十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

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 240 小时以上的;(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 万人以上

15 万人以下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

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24 小时以上 48 小时以

下的。

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

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

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2 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三

第八十

八条第

二项

第八十

九条第

二项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

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

下重伤,或者 1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

员 2 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

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

员 3.5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

高空滞留人员 1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四条

第八十

八条第

一项

第八十

九条第

一项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

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

种设备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

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

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

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五

 

第八十

三条第

七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

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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