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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评审规则

附件2

竞赛章程

(经第十四届“挑战杯”竞赛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竞赛的宗旨:

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竞赛的目的:

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促进高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竞赛的基本方式: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转让活动。

第2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竞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全国组织委员会和全国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六条竞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联合发起单位(含高校、新闻单位、相关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分别委派有关负责同志作为组委会成员,各联合发起单位推荐1名主管领导作为组委会成员。

全国组织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

获得3次“挑战杯”的高校将获得持续担任组委会副主任成员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

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3.投票表决竞赛承办高校。

4.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八条全国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国组委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全国组委会报告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领导担任。

第九条竞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的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非高校专家组成。

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2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

全国评审委员会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

3.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十一条竞赛设立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在全国组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时成立,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1名、评审委员3名(根据被评判作品学科分布选定)、主办单位各1名代表、全国组织委员会高校委员中抽签产生的10名代表组成。

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担任。

资格评判委员会会议由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职责如下:

1.授权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在预审开始至终审决赛结束前接受参赛学校和学生、评委、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

2.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被质疑投诉的参赛作品的作者及所属学校进行质询。

3.投票表决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

第十三条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

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

资格评判委员会开会时,到会委员超过2/3方可进行表决;表决时实行回避制度;若参加表决委员中有2/3以上认为该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分随之取消。

全国组委会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

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十四条主办单位根据团体总分优先原则,确定上届竞赛总分前70名的学校为联合发起高校,并可根据终审决赛规模、地区平衡、学校类别及代表性、承办地区等因素作部分调整。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高校应举办与全国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科协、教育部门、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

第3章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六条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6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十七条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决赛当年7月1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

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2人;凡作者超过3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3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

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均为学生。

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

增加作品自查环节,申报学校签订承诺书,承诺作品符合“挑战杯”竞赛申报作品的要求,接受竞赛组委会抽查。

一旦发现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作品,将取消参赛资格,该学校不得补报作品。

经核实有舞弊、抄袭、作假等的作品,从该参赛学校总分中扣除相当于三等奖分值的双倍分数,同时取消该学校参评集体奖项的资格。

本校硕博连读生(直博生)若在决赛当年7月1日以前未通过博士资格考试的,按硕士生学历申报作品,若通过,则按博士生学历申报作品。

没有实行资格考试制度的学校,按照前两年为硕士、后续为博士学历申报作品。

医学等本硕博连读生,按照四年、二年及后续分别对应本、硕、博申报。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它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均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十八条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

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6个学科内。

科技发明制作类分为A、B两类:

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等。

第十九条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参赛作品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经本校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每个学校选送参加竞赛的作品总数不得超过6件,每人限报1件,作品中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作品总数的1/2,其中博士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1件。

参赛作品须经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委会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送全国竞赛的作品数额由主办单位统一确定。

每所发起学校可直接报送3件作品(含在6件作品之中)参加全国竞赛。

第四章展览、交流、转让

第二十二条全国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预审的一定比例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及全部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参加展览。

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须有实物或模型参展。

第二十三条全国组委会将在竞赛的终审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活动,并适时举办单项展示赛或邀请赛等丰富“挑战杯”竞赛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全国组织委员会在终审决赛期间,举办成果转让活动;成果是否转让不作为作品评审获奖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全国组织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获奖作品的优先权。

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

全国组织委员会可结集出版竞赛获奖作品及评委评语。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六条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发起高校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评出80%左右的参赛作品入围获奖作品,评出入围作品中的40%获得三等奖,其余60%进入终审决赛。

在终审决赛中评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其余部分获得三等奖。

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各等次奖分别约占各类入围作品总数的3%、8%、24%和65%。

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获奖数与其入围作品数成正比例。

科技发明制作类中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

第二十七条入围获奖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全国组织委员会向作品颁发证书(证书须体现作者和指导老师姓名),并视情况颁发相应的奖金。

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全国竞赛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协调委员会向作品颁发证书(证书须体现作者和指导老师姓名)。

第二十八条竞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

最高荣誉“挑战杯”为流动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学校;设“优胜杯”若干,分别授予团体总分第二至第二十一名的学校。

累计3次获得“挑战杯”的学校,可永久保存复制的“挑战杯”一座。

第二十九条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

特等奖作品每件计100分,一等奖作品每件计7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4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20分,上报至全国组委会但未通过预审的作品每件计10分。

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特等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

第三十条竞赛设10个左右省级优秀组织奖和获得入围作品高校数30%左右的高校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省份和高校。

省级优秀组织奖由主办单位评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

高校优秀组织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协调委员会提名,主办单位评定后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为鼓励各高校对参赛项目进行持续支持与跟踪培育,推动竞赛由短期开展向日常活动的转变,提升竞赛育人功能,竞赛设立累进创新专项奖,奖给在过去2届全国竞赛中入围获奖且在后续有较大创新提升的作品。

此外,在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作用前提下,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专项奖。

专项奖不计入总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

若收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学校团体总分及名次,取消该校、该省所获的优秀组织奖,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所在学校取消下届联合发起单位资格或参赛资格的处罚。

竞赛组委会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承办竞赛的高校应按当届组委会通过的申办办法,申请承办下一届竞赛活动;获得历届“挑战杯”和“优胜杯”的学校具有承办下届竞赛的优先权;当届组委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下届承办单位。

第三十四条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全国组织委员会名义寻求赞助。

最高荣誉“挑战杯”不得用于寻求赞助。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全国组织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竞赛主办单位及全国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3

评审规则

(经第十四届“挑战杯”竞赛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本规则依据《“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制定,全国评审委员会依据本规则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二、全国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1.全国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非高校的具有高级职称的40名左右自然科学领域的专家和20名左右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组成。

2.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二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下设若干专业组,各组设组长一至二名。

3.全国评审委员会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秘书处,负责对参赛作品分类、统计、送阅和评审的组织服务工作。

4.全国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正、副主任、秘书长除外)在终审完毕之前实行保密,在终审结束后可以公布。

5.全国评审委员会在向全国组织委员会报告终审结果后解散。

三、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

1.参赛作品分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的作者限本专科生。

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内。

2.评审过程中综合考虑作品的科学性、先进性、现实意义等方面因素。

其中,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侧重考核基础学科学术探索的前沿性和学术性,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侧重考核与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的结合程度和前瞻意义,科技发明制作侧重考核作品的应用价值和转化前景。

3.全国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分预审、终审两阶段进行。

预审要评选出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发起高校报送作品的80%左右的作品入围获奖作品,评出入围作品中的40%获得三等奖,其余60%进入终审决赛。

终审要按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分别按照入围作品3%、8%、24%、65%的比例评出特、一、二、三等奖。

科技发明制作类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

各奖励等级之间的标准是相对的。

4.评审注意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学识水平和科研能力上的差异,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各等奖的获奖比例与其进入终审的比例基本一致。

5.涉及需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参赛作品,须按章程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严格把关。

6.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评委不得参与对其同省(区、市)高校、其本人亲属作品的评审工作。

在评审结束之前,任何评委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宣布、泄露评审情况和结果。

7.全国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按《评审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四、评审程序

1.各省(区、市)的组织协调委员会要按照《“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资格及形式审查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报送的作品进行严格的资格和形式审查,省(区、市)评审委员会对报送作品进行认真的初评。

2.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对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报送和发起高校直送的参赛作品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品取消参赛资格。

3.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和科技发明制作类的作品在承办单位所在地进行预审,预审要提出是否进入终审和获奖等级初步意见,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在全国评审委员会负责哲学社会科学类作品评审工作的常务副主任的主持下先期进行评审,选出一定比例作品赴承办单位所在地进行展示。

4.终审决赛期间,评委在组委会安排的专门时间集体到展厅对作者提出问辩,并审看发明制作类作品的实物。

每个评委须向自己负责评审的作品的作者至少询问一次。

5.评委可以对所评审的作品的资格提出质疑,并提出质疑理由、证据或线索。

受到评委质疑的作品,将提交竞赛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按程序评定其参赛资格。

6.评委会应于终审开始时在主任的主持下召开评委会全体会议,听取组委会对竞赛活动情况的通报。

五、各省(区、市)初评工作,由该省(区、市)评审委员会参照上述规则主持。

六、本规则由竞赛主办单位负责解释,并由主办单位根据全国组委会的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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