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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工伤认定

【工伤】工伤认定

  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

根据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

据悉,本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同时,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下班途中顺路在菜市场买菜发生事故,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是他强调顺路买菜的路线要确定在“合理”范畴。

 

  职工上下班如何确定工伤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新出台的《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四种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四种情况分别是: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只要不是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下班买菜出事为何算工伤

  另据《规定》第六条有关内容,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四种情形下发生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

  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对“合理时间”和“上下班途中”等概念加以解释。

“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

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

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而“合理路线”所包括的范围也较为广泛。

赵大光举例说道,“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必需的活动呢?

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

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工伤为第三人所导致如何索赔?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根据该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

  对此,赵大光表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伤害,工伤保险责任承担问题是我们司法解释的另外一个重点。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伤害的,受害者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由第三人(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两种权利都是有的。

至于怎么选择,恐怕要由受害方根据他的意愿来作出选择。

  按照这一立法精神,《规定》第八条明确了三种处理方式。

  按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

    工伤认定难在哪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呈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

  “例如,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的处理问题;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长;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如何衔接处理等等。

”孙军工表示,出台本规定,有助于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

延伸阅读:

    工伤认定标准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赔偿标准

第一: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法定代理人:

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4、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5、提交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第二:

  1、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责任加以认定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它能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且关系到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轻重。

  2、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因调解终结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事宜经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后,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

  1、医疗费。

它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等。

证明医疗费的证据主要有:

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据、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

  2、误工费。

它是当事人因治疗、伤残鉴定、处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导致收入的减少。

证明误工费的证据主要有:

出院通知单、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法医鉴定书、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出事前三个月工资表。

若误工人员的工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纳税的起征点,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

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

其收入包括:

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

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

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3、护理费。

它是由于受害人无法自理必须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

证明护理费的证据主要有:

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包括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证明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若是家属护理的,应当按照家属的误工费提供证据。

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

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4、住院伙食补助费。

它仅是针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而言,其主要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2016年按每天50元。

  5、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具有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三者之一项即可,并提供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

  6、残疾赔偿金。

它是受害人因劳动能力的丧失致使需给予收入的减少。

其证据包括:

法医鉴定结论、法医鉴定费收据。

  7、残疾用具费。

它是受害人因伤致残需配置残疾用具所花去的费用。

其证据应当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受害人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配置机构出具的更换周期和维护费用的证明。

  8、被扶养人生活费。

其证据包括扶养人、被扶养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情况证明,包括被扶养人有无生活来源。

  9、后续治疗费。

通常依据法医鉴定结论并参考病例证明。

  10、营养费。

主要是医疗机构开出的诊断证明,并应在诊断证明中注明加强营养。

医疗机构的意见。

  11、住宿费。

其证据表现为住宿费收据,据实结算。

  12、交通费。

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车、船费。

通常就是交通票据。

  13、法医鉴定费。

它是受害人在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或者伤残鉴定而用去的费用。

有医院病力、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书即可相互印证。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5、财产损失。

它是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财物所收到的损失,通常为财物受损的评估报告(如:

价格部门的鉴定结论)和修车发票。

    工伤级别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6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6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6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6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016年1月1日后,为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2016年1月1日后,为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

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6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6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2016年1月1日后,为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2016年1月1日后,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6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6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改为20倍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年的为17175元,2016年的为19109元,2016年的为21810元。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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